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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自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变一证”-两证|一证-东北网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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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自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变一证”
作者: 杨帆   来源:
    频道主编: 王辉.
  东北网10月9日讯(记者 杨帆)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我省自10月1日起先行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截止10月8日,全省共发放&两证整合&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072份,其中,设立登记804户、变更268户。
  大庆市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林甸青锋食杂店&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5AY26&的营业执照,成为全省&两证整合&后首份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实现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同时,对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已取得新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未换发新营业执照、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注册号进行查询。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登录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据悉,为保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快技术升级改造,保障信息交换畅通;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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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
导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共6篇)湖北最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湖北最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
本文是烟花美文网()实用文档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供大家学习参考。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一):湖北最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湖北最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号)要求,湖北省从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遵循工商个字〔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做好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开展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涉税告知服务工作,提高“两证整合”登记服务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依托已有的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取在省级层面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交换。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传输至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登记信息并向本系统清分,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回传相关涉税信息。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充分利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实现与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对接。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对原已登记的存量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将适时建立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统一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
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对照“两证整合”的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抓好落实。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对“两证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整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整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意见》明确,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试点地区自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日起实施。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意见》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意见》明确,对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意见》提出,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意见》提出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意见》提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意见》明确,“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意见》提出,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三):2016地税局税务登记证换发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对此非常重视,将这项工作做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将其列为年初党组确定的&创新管理年&的工作日程,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亲自挂帅、各业务科室科长组成的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收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税务登记工作。
(一)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发证件,除在各办税大厅的显著位置张贴换证公告外,还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目的和意义,在电视台连续七天播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公告。同时,通过**地税内部、外部网站及税收管理期刊发布换证公告,并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时间、地点、程序、违章处理和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咨询台,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并辅导纳税人办理换证事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积极开展培训、密切部门配合。
我们以全区综合税收征管系统软件培训会议在**召开为契机,通过视频对全市税收管理系列的人员就综合软件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调拨、换证录入打证等进行了系统培训。
工作中积极与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取得联系,掌握各部门有关办证信息,与国税局在统一代码方面达成一致。我们还将换发税务登记软件数据与数据大集中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和管户情况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及时换发税务登记,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传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范文 先生网
(三)制定工作制度、建立记载台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区局数据大集中软件办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出库、工本费收据打印,并按照《**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通地税字2016)55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帐簿,即:《2016年1月至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台帐》、《2016年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台帐》、《201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收缴工本费明细帐》、《201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明细帐》。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四):2016合格供应商承诺书
合格供应商承诺书
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是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食品供应商,我们将通过一切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为此我们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严格依照法规和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二、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经营生产许可证、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等必要证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三、保证产品的包装、运输,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不对产品造成污染。
四、及时回收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主动召回可能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的产品。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在双方合作期间有效。
承诺单位:________(盖章) 采购单位:________(单位)
负责人签名:________ 负责人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应商质量保证书51
一、 技术要求
1、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技术图纸、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见附表),是乙方组织配套件的批量生产和供给甲方产品时的技术质量依据,也是甲方验收乙方所供产品质量的依据。
2、甲方应及时将技术更改通知乙方,如上述更改影响乙方所使用的工装时,双方就技术更改进程通过磋商而达成协议。如果甲方决定实施技术更改,乙方应按更改后的技术要求制造订货的产品。
3、乙方应自觉觉执行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附表中的技术资料,如不完全执行附表中的技术资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如确实需要更改相关文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及时更改附表中的相关文件。
二、质量要求
1、iso/ts 16949 、qs-9000 或iso9001-质量体系要求
正裕公司的所有供应商必须按以上标准中的一个加以认证,并且拥有现行有效的证书,表明遵照了正裕公司的要求。供应商必须保证体系的适宜性与持续的有效性,在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估通过的情况下,正裕工业不排除对供应商的质量体系和生产过程能力与产品进行实地与资料评估,供应商必须保证能满足正裕公司的评估要求。
没有按iso/ts 16949、qs-9000或iso9001认证的供应商在与正裕公司签订订货合同时,必须提交详细的认证计划与日程,供进一步考虑。在其未取得认证资格的情况下,正裕公司不排除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对于现已供货的供应商。
对未取得以上任何一项认证资格或经正裕公司评估不合格的供应商,在其交货的前三个月,正裕公司将对其供货业绩进行评估,供应商必须配合正裕公司的评估活动。
2、所有供应商都必须保证向正裕公司提供合格的产品,并在交付时以书面形式证实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符合国家、行业与正裕公司的要求,因产品质量特性不符
而造成供应商以及正裕公司的纠正、预防、改善等控制措施的财务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每批次交货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证明所有的测试与分析都已经完成并确认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要求,并向正裕公司提供详细的检验与试验报告及数据。
供应商对于发现的不符合以前提交的样品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产品在要求紧急发运的情况下,如果不合格不影响产品的性能、功能、安装等关键特性,可以向正裕工业公司质量部提出申请,在收到正裕工业公司的批准后方能发货并需在此批货物上贴有指定的标识。
产品在首次交付时,供应商除提供第一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该零件所有的材料分析报告,并确认所用材料不含有对人身安全、环境以及政府法律法规等影响的成份。
供应商必须致力于持续提升产品品质,并向正裕公司提供证据以证明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对供货业绩下降的供应商,正裕公司不排除取消其供应商的资格解除订货合同的措施。
3、供应商在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供应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正裕公司质量部提出申请,详细注明更改原因、更改内容、预计更改效果等,在工程更改及相关资料得到正裕工业公司有关部门的批准前,供应商不能开始批量生产。更改内容包括(无论由正裕公司提出还是由供应商提出的工程更改)
因产品的设计资料的变化而对产品的更改
对工装模治工具等进行了部分或全新更改(包括工具附件)
现有设备与工装进行过大规格修理
加工流程、工艺、方法有所更改
工装和设备搬迁到不同地方及生产环境变更的生产
零部件的分包商或材料来源等更改
停用12个月以上的工装与设备重新投入生产
发生过重大品质事项,要求供应商采取过纠正预防措施后
4、供应商职责
所有供应商必须保证拥有订货合同中的制造能力(ppk/cpk),并提供证据证明其过程能力。
供应商对内部任何的失效异常情况以及正裕公司提出的纠正改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纠正预防措施记录,并妥善完整的保存相关的记录与数据。对正裕公司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并有明确的这些措施的实施时间表和责任人。
所有供应商在制造过程中必须有有效的控制方法与程序,以确保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并持续提升
供应商必须有针对任何异常失效情况的完善的纠正预防措施体系,以确保持续向正裕公司提供合格的产品
所有供应商必须保证其供应物资的质量与各项特性均符合国家、行业与正裕公司的要求,并在首次交货或材料有更改时提供产品材料分析报告。
提供原材料与辅助物资的供应商(如钢管、油漆、橡胶等)必须保证所用材料无对人身安全、环境、法律法规等要求影响的成份
供应商必须有相关的检测分析仪器并确保检测仪器的适用性与有效性,如不具备必须有外部经认证的试验室承担其检验与试验工作并向正裕公司提供任何与产品相关的检验与试验记录以及数据
5、其它要求
供应商必须做以下工作:
在向客户发货之前,确保已建立完整有效的预防措施与防错技术,以保证在缺陷发生之前就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不会向正裕公司发运有缺陷的产
总结过去的任何失效异常情况及客户所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要求,以持续改进系统
在过程中推广使用简易而廉价的装置,以有助于防止与检测错误
保证所有的生产过程包括外包流程中均有有效的控制手法预防异常的发生
若过程、材料或制造地点已发生变化,修改所有可能对产品特性质量构成影响的因素并向正裕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与样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归什么部门】三、产品包装和产品标识
乙方的产品包装必须保证产品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仓储方便,要求执行经双方认可的包装标准。如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包装标准,则事前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作出其它形式的处理。
四、协议规定
1、本协议一经双方认可签字后,即刻生效,协议期限为一年。鉴于甲方和乙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在本协议期满三个月内,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本协议要求,则本协议自动延长。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制造地点:
供应产品名称及型号:
我已阅读并理解包含在本文件中的信息,并且我正在代表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签署。
电话号码: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承诺书
本公司严格依sa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
1.不雇用童工
公司不得雇用未满当地法规的童工或未完成国家义务教育之年龄者。
2.不强迫雇员劳动
公司不得强迫雇员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3.健康与安全
公司能保障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场所。
4.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利
在满足当地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应尊重所有雇员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在涉及聘用、薪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病、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等歧视。
6.惩戒性措施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7.工作时间
公司应遵守当地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所有加班工作必须是自愿。
8.工资报酬
公司应保证在一标准工作月内所付工资至少达到法定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并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并应保证不因任何惩戒目的而扣减工资。
公司将采取适当渠道,将该承诺书传达到每一个员工及公司利益相关方。
承诺供应商名称:
供方代表(签字):
填报日期:
供应商服务承诺
根据2016年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分计算机外部设备及办公辅助设备协议供货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文件要求,为配合做好全市协议供货工作,我公司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司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向厦门市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在《厦门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不合理的附加条款。
二、保证在供货时按协议供货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贵方一联。每月10日前向贵方递交我公司上月在本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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