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从农村迁出,家里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有所有权证,土地是否有确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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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4〕27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原以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并登记发证的土地,需按原范围调查测绘后,重新换发证书。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该项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开展,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实行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前发布有关通告,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查清每一宗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查明历史情况和现状,完成界址认定,并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对每一宗土地进行编码,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三、调查结束后,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房地登记申请、一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应当一并登记发证。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房地登记,同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房屋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登记要件。
  (二)权属审核。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一并进行权属审核。
  (三)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土地、房屋登记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天津日报》等市级主要报刊刊登,并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
  (四)登记发证。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四、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在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登记应当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用地及批准建设文件。已取得相关用地批准手续或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原乡镇企业用地,因改制、买卖等原因导致主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土地有偿使用等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五、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据批准用地、建房手续以及买卖协议等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有关手续不齐全的,可确认给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属于下列情形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一)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二)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原知青下乡时分配的宅基地,日之前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等),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房屋所有权主体应当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一并予以确认。
  六、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
  七、有下列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一)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二)本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三)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五)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主办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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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编辑室地址: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编:300045 电话: 传真: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进行时,户口已迁出的农民土地是否会被收回?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进行时,户口已迁出的农民土地是否会被收回?
感谢大家阅读小编的文章,喜欢的话加个关注哦!小编会持续更新大家喜欢的内容,希望大家支持小编哦!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进行时,户口已迁出的农民土地是否会被收回?现在农村正在进行一项大的变革,政策也不断变化。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都要进行确权,很多农民不明白确权是什么,简单的说,确权就是将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和土地运用权的从属关系标准化、合理化,让其具有法律效应。村里的土地是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但土地的承包运营权却归农民所有。随着乡村经济的开展,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挣了钱,很多思索到城市买房定居,有的为了孩子读书的需求,将户口也从乡村迁进来了。那么这些将户口迁进来的农民难免有点担忧,以前户口都是和土地挂钩的,户口已经不在乡村了,老家的土地能否会被村集体回收?在这里通知广大农民朋友,假如你的土地已经完成而来确权,那么即便将户口迁出,村集体也是无法收回你的土地的,由于土地确权之后就遭到法律维护了。所以假如你要迁出户口,一定先要保证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完成,这样才可以继续享有乡村土地承包权。另外广大农民朋友还要留意,土地确权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确权到期后,这类将户口已经迁出乡村的农民以后就不再具有继续承包运营的资格了。土地的所有权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你的户口迁出之后,就曾经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因而无法继续享用再承包运营的权益。除此之外,以下这两种状况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土地的,一种是举家户口迁到地级市以外的地方,另一种是承包人死亡,依照继承法无法继承的,这两类土地村集体都会依法进行回收,然后再依据需求重新进行分配。土地确权关于广大农民来说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土地确权完成之后,会给农民颁发土地确权证,有了这个证件,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以及土地贷款等方面就容易多了。感谢大家阅读小编的文章,喜欢的话加个关注哦!小编会持续更新大家喜欢的内容,希望大家支持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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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户口取消之前,一定要保证土地确权证和不动产权登记证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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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对于进一步推动改革的定见》中提出,撤销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别,一致挂号为居民户口,表现户籍制度的人员挂号管理功用。  所以,乡村户口撤销是近来农人重视的热门。不过疑问也随之而来,农人的土地怎么办?想必我们都知道,农人现在分配到手最根本的根据即是乡村户口,只需户口在乡村,才有权力享有乡村土地的运用经营权,现在农转非今后,咱家里的地步和是不是也就丢了呢?  土地究竟会不会失掉?这儿提及一下“”与“撤销农业户口”之间的联系与先后顺序,我国是在13年提出土地确权,14年提出撤销农业户口,土地确权在先。这也就意味着,国家不会让农人失掉赖以生存的土地,先为农人的土地、宅基地以及团体产权进行确权,清晰了咱农人都具有啥,然后在改动户籍制度,这就等所以给咱农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再加上,14年7月24日《国务院对于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定见 》中着重“要实在保证农业搬运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员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团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人进城落户的条件。”  因而,土地仍是你的土地,房子仍是你的房子,仅仅你的户口变了罢了,何谈改了户口,农人就失掉土地了?  不过,在这儿小编提示各位农人朋友们:国家花了五年进行土地确权,又进行了不动产权挂号,把咱农人的犁地、宅基地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挂号在册,而且颁布相应的土地确权证和不动,所以即便咱农人的户口被一致转成了居民户口,只需有土地确权证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和承揽地就都仍是咱家的!  土地确权证:按照法令、方针的规则断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运用权的从属联系和他项权力内容的证书称为土地确权证。  土地确权挂号发证,可查清宗地(土地挂号的根本单元)的权属、面积、用处、空间方位,摸清土地利用情况,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确权挂号后,土地就等于有了身份证,今后就可以典当贷款、担保、流通,这么我家的地不会再撂荒,利益又能得到保证。  不动产挂号证:是一种对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力证实。有房本的人都知道,上挂号了房子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子位于、挂号时刻、房子性质、计划用处、房子情况和土地情况等信息。而不动产权证在本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运用期限等内容,相当于在房产证基础上全部晋级。  不动产权证适用后,房产证有你名≠房子是你的!你必定要把自个的姓名写在不动产挂号薄证上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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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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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984年土地法颁布,农村中&祖传&宅基地原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失效,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在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呢?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将通过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您细细解读。 【案情简介】 张甲、张乙系兄弟,有祖产房屋1号院宅基地,现有北房四间、东、西各厢房二间。1951年国家颁布房屋所有证确认该院落内原有西房三间为张甲一家所有。1954年张甲夫妇拆除西房3间,同址建北房4间。年间张甲携妻女迁入城市居住,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房屋由张乙夫妇居住。后张乙夫妇出资在院内另建东、西厢房。同时,二人在居住于1号院期间对院内房屋及设施进行修缮。张甲去世后,张甲妻、张甲女与张乙夫妇多次因房屋的使用和归属发生争执。 张甲女称是其一家迁出后张甲将住房借与张乙和张乙妻使用。涉案房屋是已故张甲的合法财产,我与母亲张甲妻分别是张甲的合法继承人,享有对该房产的权利。张乙与张甲原为兄弟关系,近年来,因房屋权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致房屋内财物和设施损坏。现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号院内房产归我方所有,张乙、张乙妻将侵占我的房屋腾空,赔偿对房屋造成的损害。 张乙、张乙妻答辩并反诉称,1号院宅基地原有西房三间,系祖产,我二人参与建北房四间并居住于此,对该房屋享有当然权益。登记是张甲一家人所有,其中应包括我夫妇二人。现北房4间系我夫妇与张甲夫妇共建。后张甲一家离开该住房,转为城市居民户口,而我们夫妇继续在此处居住。其间,我二人在院内又另建房屋并予维护,并办理了户籍登记、房屋出租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表,可是张甲妻、张甲女一直占用我方的出租房屋,其应当支付占用费用。综上,现我方提出反诉,要求张甲妻、张甲女将占用的涉案房屋腾退交还我方,并交付我方房屋占用费。 张甲女反诉辩称,诉争房屋及宅基地所有权由国家颁布的房屋所有证确认为张甲享有,我母女在院内居住属合法行为,张乙夫妇无权要求我进行腾房。反诉方提供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只能证明其利用我方财产获利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综合上述理由,我不同意张乙夫妇的反诉请求及理由。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诉争焦点问题之一,涉案1号院宅基地内北房四间的权属。根据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现涉案房屋归张甲一家人所有,当时张甲与妻子已经结婚,且有女儿张甲女,故其&一家人&应包括上述三人,不应包括张乙夫妇。1954年张甲夫妇在原址另建北房,其建后房屋的权属仍应归其三人所有。 1959年在张甲一家转为非农业户口。1984年土地法颁布,原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失效,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村委会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审批和管理部门维持了张甲一家使用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的现状,未重新确认其它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时,现认可张甲死亡后,张甲妻、张甲女对宅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设的房屋享有的所有权。综上述原因,本院认为,现张甲女、张甲妻对1号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同时,作为的法定继承人其对张甲生前所有的院内北房四间享有完整的继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农村中&祖传&宅基地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已确认归农村集体所有,张乙夫妇主张因继承&祖产&享有1号院宅基地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张乙夫妇二人共建北房一事,由于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未经法院当庭质证,本院不能作为合法证据确认共建北房事实成立。退言之,既使确认了共建北房,亦因合建双方未对建后房屋权属进行约定,不能以参与建房、实际居住、维修房屋为由主张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参与建房只能视为一种亲属间的资助或帮助行为。 张乙夫妇反诉中提供的户籍登记、房屋出租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表,仅能证明其实际居住的事实,不能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而其提供的农村确权确利协议,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村民享有农用土地收益权的证明,亦不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的归属关系。据此,张乙主张其对1号院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北房四间享有产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二:1号院内由张乙夫妇建设的东、西厢房屋的产权归属。上面所述,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张甲,张乙夫妇在张甲宅基地内出资建房,系二人将各自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建房资金相结合而形成的附合物,即东、西厢房。而附合物东、西厢房的归属,因双方存在争议且均无证据证明各自是当然的所有权人,故需本院依法确认。根据民法原理,附合物归属应依照&附合后的新财产归不动产人,原动产所有人可取得与其动产相当的补偿&之原则,故新建东、西厢房应归张甲所有,现由张甲妻、张甲女继承,张乙夫妇对其建房的出资部分可由张甲妻、张甲女给予相应补偿,其补偿数额以我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房屋价值为据。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三:张乙夫妇是否对1号院内房屋进行侵害、应否予以赔偿。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张乙夫妇确因1号院使用权与张甲妻女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将1号院内北房屋顶瓦片和部分财物损坏,并占用东厢房。该损害经价格评估部门确认损失价值为300元,损害房屋修复费为380元,对此损失张乙夫妇应予赔偿。对现东厢房内存放的物品,二人应负责腾退。 因张甲妻女对1号院内房屋享有合法权利,且未对他人权利造成妨碍,故张乙夫妇反诉张甲妻女返还房屋的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二人要求张甲妻女赔偿占用1号院内房屋的实际损失,因张乙夫妇二人对诉争房屋没有收益权,故本院驳回该项反诉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号院宅基地北方四间、东西厢房归张甲妻、张甲女所有;张甲妻、张甲女给付张乙夫妇建房补偿款1万多元;张乙夫妇赔偿张甲妻、张甲女财物损失300元、房屋修缮费380元;张乙夫妇立即将东西厢房内自有的物品腾空;驳回张乙夫妇的反诉请求。 【法律评析】本案法院总结了三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和第三个争议焦点,无须多做赘述,合理合法。就第二个争议焦点简要分析一下,实际该争议焦点总结一下即是在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的问题。 首先,从民法角度讲,此问题涉及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方式,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及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本案中张乙夫妇出资购买建筑材料在张甲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建造的房屋应该归不动产所有人,给原动产所有人补偿,但是张甲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人,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认定房屋归张甲所有,是不是有点牵强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某种程度上说若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因此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而由土地使用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土地)的附合物,不是本案法院认定的发生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房资金相结合而形成的附合物,即张乙夫妇出资购买的建房材料附合于张甲的宅基地上,应当由张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其次,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从公平原则出发,因附合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在发生附合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故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张乙夫妇对其建房的出资部分可由张甲妻、张甲女给予相应补偿,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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