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车辆在单位员工 消防责任门口被偷,单位员工 消防责任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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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财物宿舍被盗,公司要赔偿吗|实务争议
& & 员工声称电脑在公司宿舍被盗,认为公司收取员工住宿费,但对员工财产安全却没有任何保障,存在管理漏洞,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员工存放在宿舍内的财物并无看管、保管义务,也不是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对员工电脑被盗并无过错。 
& & 吴某于2013年11月入职东莞市凤岗镇某公司,担任工模部技工职务,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内,住宿费为112元/月。日晚9时下班后,吴某回到宿舍发现原本放在床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于是,吴某向宿舍管理人员讲述情况,并报案。 
& & 吴某认为,事发当日,恰好有同宿舍员工离职,且该同事也在宿舍过夜。公司每月均有收取住宿费,但宿舍外走廊和楼梯等重要地方未安装监控系统,对员工财产安全没有任何保障,存在管理漏洞,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却遭到了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3000元。
& & 法院认为,公司向吴某收取住宿费,则应该提供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的宿舍给吴某居住,但对吴某存放在宿舍内的财物并无看管、保管义务。吴某只是怀疑电脑被已经离职的员工偷走,但真正的盗窃者是谁并未确定,故无法确定公司的宿舍管理与吴某的电脑丢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公司不是侵权人,其提供的宿舍也不是公共场所,不属于其他类别的间接侵权人或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人。
  另外,吴某认为该公司在电脑丢失事件中存在过错,如出入宿舍人员未携带厂牌,离职员工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且未交还房间钥匙等。法院认为,这些措施均是公司的宿舍管理规定,并不是对员工作出的财物保管承诺或者财产安全保障承诺。在本案中,公司并无过错。
律师点评:
& & 该案虽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但显然为一般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曾电话咨询过我本人,劳动者称法官要他撤诉,说他要求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我告诉劳动者:你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你被盗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法律依据确有缺失。但我认为你的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可以尝试找一些证据强化公司给予你们员工的安全承诺措施,让你们有理由信赖公司会采取有效的保安措施保障你们的财产安全,所以不建议撤诉,让法院出具判决,并详细阐述为何不支持你的理由。我个人认为虽然法律依据上确难以涵盖本案,但并不表示不能从法理上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进而涵摄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收取住宿费的行为,是否仅仅是提供安全标准的宿舍呢,能否包含安保的义务呢,收取住宿费的行为性质主要是租赁行为,还是与宾馆酒店类似的经营行为呢?如果是租赁法律关系,则出租方在无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并没有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是经营行为,则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显然,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是公司为了更好地招聘到员工并更好的服务于公司生产而做出的一种商业行为,收取劳动者住宿费,如果劳动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一种租赁合同关系,而租赁关系当中,出租人仅对租赁物本身符合安全标准承担义务,不对租赁物里面的财物安全承担保障义务(建筑物本身的问题所导致除外),这时,劳动者要求赔偿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 &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根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为管理需要,强行要求劳动者必须住在宿舍,并且通过各种公告和告示显示公司会有保安等措施保障劳动者安全,让劳动者放心在公司宿舍居住。这时,公司构成对劳动者一种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和承诺,即使未签订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提供公司的公告或者宿舍管理制度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这方面的承诺,劳动者据此信赖公司能够提供有效的安保措施,而将贵重财物放在宿舍,如财物被盗,则公司违反了约定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也是对劳动者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害,劳动者由此可以要求公司对此进行赔偿,我认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作者简介】
& & 彭万红,男,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东莞优法库法律人社区发起人,在东莞、深圳从事律师工作近八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法、创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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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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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魔方赵日磊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 单位需承担责任吗?·南方日报数字报·南方报网
GC07版:广州观察
A01版 要闻
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 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案例:李某是广州某快餐店的员工,在某工作日,其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也是在上班途中的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陈某受伤,李某负全责,逃逸。陈某将李某以及其所在的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是快餐店所聘请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系执行职务,相应侵权责任应由单位承担,遂判决快餐店赔偿陈某损失;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快餐店认为员工上下班不属于执行职务,赔偿责任应该由李某单独承担而不应由单位承担,不服该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快餐店能反败为胜吗? 【律师评析】
民法上有一个理论叫“雇主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原理,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来承担侵权责任呢?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上下班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职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之中?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九条规定“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律总是高度概括而抽象的。尽管有这些法律条文,对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一般人还是难以准确判断。比较容易联想到的是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然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由单位承担责任,那么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也属于雇主责任无疑。 然而,工伤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过错,只要不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亡的,劳动者均可以获得工伤赔偿;而类似本案的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适用的却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两者法律性质显然不同。 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一审判决基本就是比照工伤责任来判定快餐店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工伤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导致一般侵权行为也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民法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二审中得到了纠正。二审终审判决采纳了快餐店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劳动者在上班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只是在为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作准备,而并非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因此,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并非履行职务;并且,在上班途中的劳动者也并未开始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由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快餐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由李某单独赔偿。 由此引申,劳动者下班途中致人损害的,也不属于雇主责任。 需补充说明的是,本案李某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也受到了伤害,则无论他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其自身损害都可认定为工伤,得到来自单位和社保(如有购买)的工伤赔偿;而本案陈某,除了得到来自李某的侵权责任赔偿以外,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栏目法律咨询顾问: 梁香禄律师微博http:///xianglu006 郭旺生律师微博http:///gwsheng 南方日报记者 许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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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6点左右,我到浏翔路1518号嘉购超市买东西,车子停在超市门口,...看是否是超市提供的停车处,若是,当然要付责任,要不是,超市不负责任。 若您对我的回答感到满意,请予以好评。若您还有地方不明白,请在下方留言或致电咨询。若您需要委托律师,请来事务所当面详谈,谢谢。...
在超市买东西,电瓶车停在超市门口被偷,请问超市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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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6点左右,我到浏翔路1518号嘉购超市买东西,车子停在超市门口,车子轮子和龙头都锁了,还锁了警报器。半小时左右我买好东西出来,就发现车子不见了,我报警了(个人感觉找到的希望渺茫)。从监控看是一个男的偷走的。超市说他们没有责任,让我找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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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23员工过错致单位损失,员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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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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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朝阳法院公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者过错致单位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Z6 C5 p9 T8 K
【基本案情】
罗某于某食品店从事司机工作,日上午,罗某驾驶食品店车辆至某市场装载货物。当日上午10时左右,食品店的采购人员先行携带80 000元货款至市场,中午12时左右,罗某驾驶车辆到达市场,采购人员遂将货款交给罗某,随后采购人员进入市场继续采购,罗某于车辆处等待接货并付款。% U6 X4 w2 b9 `8 K
下午14时左右,采购人员接到罗某电话说货款被偷走了,随后罗某报警,并至派出所,采购人员在车辆处等待。下午17时左右,罗某驾驶车辆返回食品店,采购人员亦一同返还。采购人员称丢失货款四万八千余元,不清楚具体数额。货款丢失后,食品店曾提出要求采购人员与罗某共同承担责任,要求采购人员承担40%,但采购人员尚未实际就此向食品店赔付款项。
食品店称因罗某在处理货款丢失事件的过程中离开了食品店,食品店怀疑罗某存在里外勾结行为,故要求罗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货款四万八千元。
【判决结果】3 M9 G$ ^& G) U7 w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店和罗某对货款丢失一事事实并无争议,争议在于罗某是否应就货款丢失一事向食品店进行赔偿。5 F; A3 P: [- s7 U3 f
罗某在食品店从事司机工作,其职责范围内并不包括保管货款职责,且食品店亦由采购人员携带货款。但本案中,采购人员将货款交由罗某持有,并由罗某在车辆处点货付款的做法,亦与罗某工作直接相关,罗某在持有货款期间,应对货款保管负有注意义务,故对于货款丢失,罗某应承担责任。# A; s&&Z$ l5 a7 G" U# |&&?
但罗某并非专门负责保管货款的人员,且货款原应由采购人员携带,货款丢失之责任不应由罗某独自承担。结合罗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丢失货款数额及双方所陈述的事件细节,罗某应承担货款丢失损失的部分责任,故法院判决罗某赔偿食品店货款丢失损失九千六百元。7 o6 K0 Y5 f$ q3 r& M5 Y
【裁判要点】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有可能保管或持有用人单位的财物,此时财物发生毁损、丢失的,劳动者存在工作失误和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的辅助措施等因素考量。/ X' P9 d* f' K2 E7 I
(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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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岗位职责是否也有一定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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