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户转五大牧区的简称户怎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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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的落户政策是怎样的?
[标签: ] 作者:法律帮帮 浏览量:8288 更新日期:
  核心提示:包头市鼓励农牧民进城镇落户,放宽外来人员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非转农户口办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户口迁移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户口迁移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户口迁移的基本政策
  (一)积极鼓励我市农牧民进城镇落户。
  凡我市农村(牧区)人口在城镇因搬迁、租住房屋6个月以上等需“农转非”的,凭户口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迁入人口落户审批表》一份,由市公安局审核后,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二)适当放宽外来人员来我市落户的户口政策。
  1.凡购商品房、交易房或自建房的外来人员,凭房屋产权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填写《迁入人口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市公安局审核,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审批表等审批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对房屋权属证书用作抵押的,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调档证明、购房合同、户口簿等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或捐款办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的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当年的验资报告或收款单位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填写《迁入人员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市公安局审批,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3.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批准调入(考录)的工作人员和聘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凭调动通知书等证明,填写《迁入人口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市公安局审批,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指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投靠子女),由市公安局审查,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以下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1)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人户口薄、结婚证和落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户籍证明;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父母户口簿、职工档案、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女超过20周岁、男超过22周岁投靠父母落户的,系本市迁出返回落户的,应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本市以外的人员来我市落户,应由原籍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并持有户口簿、职工档案等能反映出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子女户口薄、职工档案或者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和父母户口薄或身份证、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明。
  5.凡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原我市的考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明、迁移证,由市公安局审批录入微机,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本人原意,允许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上落户,已落实工作单位未迁移户口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或接收单位人事等部门的录用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农业户口”的学生,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全市停止办理“非转农”户口,严格控制市外内居民迁入我市农村牧区落农业户口。
  1.“农转农”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子女超过结婚年龄的应出具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凭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职工档案等证明填写《农转农落户审批表》,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局审批,市外迁入的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本市范围内迁入的,凭《审批表》等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原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考取大中专院校(指统招生、不含成人院校)毕业后,三年内未找到工作单位回原籍落户的,凭本人户口簿或迁移证、毕业证、填写《非转农、农转农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旗县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解锁,公安派出所按规定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3.出生小孩凭《准予迁入证明》、父母亲户口簿等材料,按规定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落户手续。
4.原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参军复员、转业的,凭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原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农业户口注销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批,按农业户口录入微机,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规范户口登记、完善户口管理
  (一)公民因常年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及公安派出所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无个人信息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填写补户、漏户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解锁,公安派出所办理补户、漏户手续。
  (二)公民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未落户的人员,凭接生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户口簿等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审批,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落户手续;超过一周岁的,未落户人员,由市公安局审批,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落户手续。每月,旗县区公安(分)局,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三)收养被遗弃的儿童或孤儿的,凭《收养证》办理落户手续;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按规定,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收养公证书,经市公安局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的公民,经市公安局审批,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不符合落户条件的,退回原籍办理落户手续。
  (五)公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按规定应该注销其一个常住户口,保留一个常住户口。
  (六)公民死亡、出国后未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按规定注销户口,并收缴其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七)对婚姻等户口登记项目动态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凭有效证明予以变更。对姓名等静态项目变更、更正的,凭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表》一式两份,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解锁,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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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在全盟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宏伟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会、全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座谈会和全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现场会精神,研究部署下一段加快推进全盟城市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各项工作。一会儿,赵德永副盟长将作重要讲话,大家要深刻学习领会并抓好贯彻落实。
5月14日、15日,自治区政府分别在包头市和巴彦淖尔市召开了全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两个现场会,组织现场观摩了包头北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村庄整治情况;同时,住建厅还套开了一个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座谈会,推介并演示了包头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会后,将这两个地区的先进工作经验印发给你们,请在认真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推进工作计划,扎实推进。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近年来工作进展情况
我盟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始于2008年的城镇危旧平房改造,从2010年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总体部署,在全盟范围开始大规模推进实施。截至2013年底,全盟累计改造39500户危旧房,总建筑面积396万平方米,已开工建设安置住房35000套,已分配入住近30000套,城市棚户区的总体改造率和集中连片改造率分别达到61%&和80%。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自2009年开始实施以来,一直被盟委、行署列为全盟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今年又被列入了“百姓安居工程”和“十个全覆盖工程”。截至2013年底,全盟累计完成农村牧区危房改造18606户,完成改造计划的30%,累计完成投资10.23亿元,其中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2.37亿元,盟本级配套资金0.49亿元。
去年,我们制定出台了《锡林郭勒盟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城市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目标、坚持原则和具体要求,确定了经五年努力实现全盟棚户区居民和农牧民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虽然我盟在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应该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清醒地认识到与盟委、行署目标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盼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全盟还有约1.8万户城市居民,其中包括非集中连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规划区内工矿棚户区需要改造;近4万户农村牧区贫困群众仍然居住在危房。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城市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加快工作步伐,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
&二、咬定目标,下大力气,全面推进
今年,自治区高度重视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列入“百姓安居工程”的重头项目,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列入“十大全覆盖”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盟委、行署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列入为民办十件实事,这充分体现了对改善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的决心和信心。年初我们把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已分解到各地,请大家精心部署、加快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方面
按照自治区要求和盟委、行署既定目标任务,到2017年,我盟要实现1.8万户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中包括非集中连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规划区内工矿棚户区。2014年,我们要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4140户、基本建成2500户的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总体部署,进一步摸清全盟城市棚户区底数及现状,加快修编和完善全盟2013—2017年建设规划。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再强调一下城市棚户区的概念,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现场会上强调,保障性安居作为自治区70年大庆献礼工程,在2016年底前将全面完成。所以,我们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任务目标将提前至2016年底。各地要尽快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切实把需要改造的棚户区户数掌握清楚,提前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修编工作。总的来说,今后两年将成为我盟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时期,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规模大,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任务,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全区棚户区改造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继续抓开工、促进度,提高建成率和分配入住率。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和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照自治区规定时限,新建任务9月底前全部开工,基本建成任务11月底前全面完成。实行项目跟踪督查制度,确保各地工程项目早开工、多建成。要科学制定分配方案,确保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加强入住管理,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在改造中,一方面统筹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用于符合条件保障家庭的过渡安置;另一方面,鼓励回购市场存量商品房,实行先安置后征收的形式,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今后城市棚户区和保障性住房的竣工率和分配入住率将作为对旗县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是抢抓机遇,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今年,为了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将拿出7000亿元额度,作为棚户区改造信贷投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担保,贷款期限最长可以放宽到15年。各地要抓住中央和自治区将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补助力度的机遇,抓紧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申请等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配套补助资金。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业主开发”的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调动企业和社会参与的积极性。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严格执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管理规定,各级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杜绝发生由于拨付不及时被扣回部分资金的事情。
三是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督促指导各地尽快出台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严格依法执行拆迁征收程序,依法做好拆迁征收补偿,促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地区优惠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在资金、信贷、税费、用地、配套设施建设、办事程序等方面给予支持。坚持树立“舆论先行、宣传首位”的意识,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及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改造程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当中。
四是抓好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继续将抓好配套设施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未如期开工项目、基础设施未跟进导致不能入住项目、未兑现承诺的项目的自查和整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五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抓好安置房项目的规划选址、户型设计、建材供应、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建设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全面实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全覆盖监控。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六是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始终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包头市在开发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实现了市、县、街道等多级联网,具备了在线完成申请、审核等管理流程及数据统计,同时还增加了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功能,可有效提高我们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此次自治区会议上特别强调,下一步全区将以本套系统为基础,建立健全全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我们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全盟范围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配备专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办公设备,切实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年底前,要实现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分配对象的电子和纸质档案化管理,形成初步完备的数据信息库。
此外,各地要认真完成新建和建成两项硬性任务。今年,由住建部门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新开工建设6375套,年内基本建成4600套。在确保完成以上任务的前提下,把抓好配套设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多建成、早入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提供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要通过实行“租补分离、分类补贴”的办法,实现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的并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以公租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抓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完善分配管理制度,建立住建、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方面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实施的一项重大惠民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举措。我盟农村牧区现有危房户6.02万户,已完成18060户,计划至2016年完成全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今年的任务目标是7600户。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今年要全部完成边境一线地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延边地区的危房改造任务,我盟有四个边境旗县:阿旗、东苏旗、西苏旗和东乌旗,目前,阿旗已开工,其他三个旗县正在做开工前准备。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开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目标。
一是各地要以当地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各行政村人口流动、产业发展、村庄规模等具体情况,优化村庄布局结构,明确重点发展嘎查村的数量和名称,做好行政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以突出特征、特点和特色,保持优美的田园和草原风光、优秀的乡土文化、浓郁的民族风情为原则,按照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作要求,抓紧编制村镇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各类基础设施和新建农房的位置、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合理制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规划,将危房改造工作与整村搬迁、开发扶贫、生态移民等工作有机结合,对一些分散居住的农牧户和不宜居住地区的人群进行搬迁整合。
二是各地要对照2014年度危房改造目标要求,把任务分解到每一项建设内容,每一个责任人,严格按时间节点、按责任内容推进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实现。在具体建设方式上,要坚持以农牧民自建为主的原则。目前我盟已有4个旗县开工,其他各地要抓紧进行各项前期工作,尤其是边境一线任务量较大的东乌旗、东苏旗、西苏旗,要力争在5月底前全面开面建设。各地2014年度危房改造工程要在当年11月15日前全部竣工;12月20前完成验收和所有的信息录入工作;12月30日前上报危房改造工作总结。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倒排工期。
三是加大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督促各地全面落实补助对象审核、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督、档案信息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要求,引导好农牧民建设质量安全功能合理的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方案》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的重点是工程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补助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四是严格按照国家的“三最”政策执行,即主要解决经济上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困难群体的最基本的居住安全。具体实施范围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其中“其他贫困户”的确定,必须有旗县级民政或扶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各地在制定危房改造方案中要优先保证农村牧区最贫困人群的危房改造。被确定的危房改造对象凡是属于被鉴定为D类的危房,必须推倒新建,原危旧房不得保留,防止建新后旧房继续住人的现象发生。紧贴边境线的危房改造农牧区户要坚持原地重建,按照国家守土守疆的要求进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苏木(乡、镇)审核、旗县级审批。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五是加强村庄整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动村镇垃圾治理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尽快培育一批示范效应好、带动效应强的示范嘎查村,年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的安排,积极会同其他部门加快推进建设10个“幸福大院”、10个“白音嘎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有条件的旗县要率先以危房改造为主线,进一步优化农村布局和功能结构,加大对中心村道路、环卫、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一批村容整洁、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新农村,为全盟提供示范。
六是严格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政策。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社财〔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随意下放资金管理权限和不按规定随意摊薄补助资金标准。我局将建立检查、验收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机制,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凡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拨付全额补助款项。
七是进一步完善危房改造农牧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当地农牧户档案全部纳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系统。
同志们,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是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我盟各地城市建设和新农村牧区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责任十分重大。我们一定要顾全大局、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切实让广大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尽快实现全盟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居住安全”的目标。
主办单位: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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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箱:格尔木首批113户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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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以及全国小城镇及农村户改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导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改善党群关系,便于国家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以坚持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严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为原则。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为保证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序进行,先在扎兰屯市、根河市满归镇、开鲁县城关镇、元宝山区平庄镇、元宝山区建昌营镇、集宁市、呼市郊区金河镇、土右旗萨拉齐镇、包头郊区沙河镇、东胜市、临河市狼山镇、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二连浩特市、乌兰浩特市等14个县级市城区和镇建成区内进行试点。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两年以上的农村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和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批准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本人要求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五)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所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
(六)与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七)在小城镇居住的农民,由于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
(八)其他有正当理由并具备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已在小城镇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可全部转为小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收回的土地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搞好土地承包和管理。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要做好计划生育档案的移交工作,原户籍所在地发放的二胎生育证一律收回,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应处罚后再予办理。
四、小城镇户籍登记制度及管理办法 小城镇户籍登记实行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在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并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五、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审批程序及手续
凡符合条件并要求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或户主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小城镇户口审批表》。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旗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凭准予迁入证明予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凭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需出具的基本证明:
(一)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
(二)暂住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自留地或无土地证明;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原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此外,还应视不同对象分别出具营业执照,聘用或录用书、结婚证、验资证等证明。土地使用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组织实施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小城镇户口总量的宏观调控。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控制指标由自治区计委商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试点旗县(市)要把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小城镇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承受能力提出贯彻本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报送自治区公安厅,由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报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人口情况、实施范围、人口发展规划、需办小城镇户口的总量、组织机构等。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增强政策透明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切实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级计委、财政、公安、粮食、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培训户籍管理人员。按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和现行户籍政策,认真培训户籍管理人员,使其掌握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清理整顿户口。各试点市镇在开展工作前要认真清理整顿本地户口,切实解决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人户分离等问题,认真调查符合办理小城镇户口条件人员的生活来源、居住情况、居住时间等,以便确定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具体对象和总量。
(五)为保证小城镇户籍制度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由自治区公安厅、计委、体改委、编委、科委、农业厅、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人事厅、民政厅、商务厅、计生委、经贸厅、教育厅、邮电管理局、外办、物价局、台办、土地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区小城镇户籍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了解、检查、指导试点地区工作。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组织机构,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并做好总结验收工作。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坚决防止和纠正交钱就可以迁入户口的歪风。
(三)各地不得制定违反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不得任意扩大小城镇户籍改革的范围,不得借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出卖户口,不得借办理小城镇户口向落户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以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一经查实,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其农业户口。
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各地区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反映。
关于完善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我区农村牧区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7%,完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已完成了农牧民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建立了户籍登记制度,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全部换发了常住人口登记表,绝大多数苏木乡已建立了公安派出所,初步形成了城乡户口管理体制、制度一体化的管理格局。近几年,一些地区又开展了农牧区户口城市化管理和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使户籍管理在服务农村牧区经济建设,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一些地方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仍比较薄弱,出生不登记,死亡不注销,人口统计数据不实,门牌号不健全等问题日趋突出,给国家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和全国小城镇及农村户改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总体目标是:完善户籍登记制度,严密户籍管理措施,改进户籍管理手段,发挥户籍管理作用。具体任务是:按照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全面检查全区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现行的各项户籍、居民身份证登记管理制度;本着既便利群众又严格户籍管理政策的原则,研究制定各项管理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提高户籍管理人员素质;全区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要达到所管辖的常住人口每人一张新式常住人口登记表,每村都有平面现状图和一名户口协管员,每户家庭都发放新式户口簿,统一编订门牌。实现地名门牌标准化,簿册管理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管理组织网络化,日常管理制度化的要求。
二、实施要求
(一)全面整顿户口。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农村牧区户口进行全面整顿,逐村逐户逐人逐项进行调查核对,认真整改出生不报,死亡不注销,重漏登人口等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同时按要求核查清理居民身份证编号,并为16周岁以下人员编定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做好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国务院规定及全国小城镇及农村户改工作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建立健全城乡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对门牌、楼牌编制管理工作仍由其他部门代管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协助公安机关于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
(三)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凡出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监护人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
(四)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是改革、完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苏木)一所”的原则把应建而未建的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起来,同时要配足相应的警力。旗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健全户政机构,专门从事户籍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户籍内勤、户籍责任区民警及户籍协管员要逐步推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完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加之我区地域辽阔,人员复杂,交通不便,经济落后,使这项工作难度更大。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盟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验收工作。各级户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违者要追究责任。
这项工作实施情况,由盟市公安机关汇总上报公安厅。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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