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正还款什么会变成刑事诈骗罪 刑事附带民事了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类犯罪
作者:胡晓青新闻来源:正义网
  一、民间借贷纠纷、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念&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通俗的说法,就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指行为人隐瞒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仿佛是自愿的交出了财物。&
  集资类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因此集资诈骗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分&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诈骗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是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诈骗类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遵循严格的责任自负原则,如果行为人死亡则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借贷纠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可以因为债务承担、继承或者担保等法律事件发生变化,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实际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还款义务人。&
  (二)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款而引发,仅仅是民事违法行为,其侵犯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诈骗类罪。&
  (三)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是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中遇到了困难,缺少资金而向他人借款。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行为人的困难事实在客观上往往是不存在的,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财物。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并没有将财物用于其在借款时承诺的用途,往往是携款潜逃,或者将借来的财物挥霍一空,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
  三、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而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而集资诈骗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集资诈骗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科刑。&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并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四、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l.侵犯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占有权,&还指的是行为人通过侵犯他人的占有权实现侵犯他人的所有权。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回报投资者的意图。&
  综上,尽管以借为名的诈骗类犯罪、集资类犯罪和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容易混淆之处,但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本质上的显著区别,应当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综合全案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总结办案经验,以不变应万变,实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目的。&
  (作者单位: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帆]借款诈骗罪会怎么判刑--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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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诈骗罪会怎么判刑
我的朋友,由于被他老婆怂恿,就去为了所谓的挣大钱,干了违法的事情,昨天我的朋友被警察抓走了,说是借款,我们很着急呀,就想要知道,借款诈骗罪会怎么判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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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3148
(一)首先我们要弄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规定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犯罪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在很多情况下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控制而由自己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刑法教科书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阐释是,“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注: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644页。)这种观点精确地概括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指出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在于获取公私财物,其内在的科学性受到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认同。(注:马克昌教授也指出,“……将不法占有理解为不法所有,才是各种中‘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的真正含义”。参见马克昌:《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第6页。)  正因为如此,在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时,我们应注意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和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加以区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中的“占有”与民法上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是不能等同起来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和非法所有在实际理解上是相通的。因为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事实上没有一个诈骗犯仅仅满足于占有,现实中每个诈骗犯都企图使某些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完全地为己所有,任意支配。同时应将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区别开来。占用并非占有。非法占有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非法占用只侵犯了财产使用权。在刑法上,占有他人财物与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例如与的区分,就在于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后者仅仅为了非法使用公款。  (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证明。  1、对司法推定的认识  “主观目的一般需要根据客观行为来认定,在此存在一个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的问题。”(注:陈兴良:《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这就是刑事法学中的推定理论。在英美法系刑法中,通常都是承认司法推定的。例如,英国学者指出:根据对某个事实的证明,陪审团可以或者必须认定另外某个事实的存在,这就叫推定。其中,推定又可分为法律的推定为事实的推定。在陪审团必须认定事实的存在时,推定是法律的推定。如果陪审团根据对某一其他事实的证明而可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推定是事实的推定。英国学者认为,事实的推定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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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2443
诈骗犯罪与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均归类于刑法条文第五章节中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笔者认为该犯罪的危害远远大于其他侵财型犯罪,它不但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使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失,而且给社会的诚信机制带来潜在的危害,导致人与人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其危害是不能用单纯的财物来计算的。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因大量的民间借款行为因为不予归还而引发的纠纷,笔者认为应当从另一视角来审视借款人的不予归还的行为性质,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由于行为人总是编造理由不予归还或少量归还,因为有合法的借款凭据,实践中往往把它作为一般的不守诚信行为,只是按照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案件处理,却忽略审查行为人不予归还可能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并非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因而导致很多这类案件在判决之后根本无法执行兑现,甚至当庭达成的还款调解协议也成为一纸空文,致使实际上遭受财产损失。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就普通的诈骗犯罪而言,犯罪人以合法的借款形式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该借款行为只是犯罪人为骗取被害人钱财而实施的手段,但也更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犯罪人及其均无一例外的以属民事借款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无罪辩解,不但逃避刑事责任,事实上也使虚化,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以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犯罪构成的必备的主观要件,也应当是区分以借款方式存在的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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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2319
一、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审判实践中莫不如是。因此,《解释》、《纪要》均分别确定了各自的两种情形,即“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借款方式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类似的审查判断方法。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司法实践中看,任何诈骗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终没有归还相关款项而案发。这里所说的借款用途,应当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项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包括行为人有可能将少量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  二、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审理的所有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均无一例外的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而采用貌视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只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也是为了便于今后逃避刑事打击的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采取这类单纯的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较为少见,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如被告人邹小华、邹小均诈骗罪一案,该二人先将仿制的铜羊、铜牛等工艺品存放于被害人家中,并谎称这是很值钱的“古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随后便以差钱买一张更值钱的“古画”为名找被害人借款8万元,同时许诺在十天之内还款10万元,并以、存放的“古董”以及许诺将买来的“古画”交给被害人作,为进一步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又邀请被害人一同前往买“古画”,被害人将8万元借给了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出具了,然后与被害人来到预先约定的地点从同伙手中购得“古画”一幅交给被害人保管,随后二被告人以外出筹钱为名逃离,未再与被害人联系,并将8万元挥霍。本案中,被告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显然只是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财而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该“借款”行为实质上是以借款为名的诈骗行为,并在此期间还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其他诈骗行为,如把仿制的工艺品谎称为很值钱的古董、与同伙演“双簧”戏购买“古画”等,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如果认为被告人有身份证、有出具的借条而将本案作为民事借款纠纷处理,显然不能使被告人的诈骗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需要说明的是,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三、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我们仍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行为人的风险转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而是趁机逃离,对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这里顺便提及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就多数诈骗犯罪而言,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非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但有些诈骗犯罪案件,行为人是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然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放弃对财物的收回,因此,无论何种性质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也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后。  四、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是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如前面提到的邹小华、邹小均诈骗案;或藏匿财产,转移资金等。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还”,就不成其为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对于一般的民事借款,借款人因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即使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返还,也会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达到归还借款的目的;而以借款方法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之后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有还款行为,更不会为还款而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其先前的借款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诈骗手段。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可能会在债权人的追偿下以少量的还款行为以使债权人相信其有还款诚意,然后欺骗债权人放弃追偿。这种少量的还款行为并非真诚的归还借款行为,而是继续实施的诈骗伎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行为人有还款能力而没有归还借款就属于民事借款纠纷。  六、审查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对于借款后的还款态度,可以作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或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时,不是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借机逃匿,或者虽然没有逃匿,但始终摆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相,行为人的此种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这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行为人的口供以外,不可能有其他来证实,但行为人的口供容易反复、稳定性差,只能通过与主观心理活动相联系的外在行为并综合社会的普遍价值观来加以推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文系笔者从事审判业务的一点经验总结,不当之处还望各位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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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联会不会构成诈骗罪
债权人把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债务人却失踪联系不上了,这个时候债权人要怎么样追讨债务呢借款人失联构成诈骗吗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借钱后失联不能构成。为了避免借款“有去无回”,债主在打借条时,不要不好意思,最好让借款人找一个担保人,或以财产作为抵押。如果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最好要求借款人使用其自己的银行卡,并保留好转账凭证。无论借款人是否“失联”,债主都可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偿还欠款。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算起。如果借款人到达约定还款期限后仍未还款,债主应及时到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借款人找不到了,债主可按照借款人的联系地址或户籍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寄送催告函,并在详单上备注有关信息,保留好详单。通过电话、短信催告,要保留好录音等证据。若通过催告等方式仍联系不到借款人,在能够证明借款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情况下,债主可到法院申请宣告该人失踪。该人成为失踪人后,其配偶、父母等可依法成为财产代管人。债主可要求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所谓刑事,对民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事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实现。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惩罚,本文有关刑事常识供您参考,建议您不要知法犯法,必要时可寻求帮助。
来源:(借款人失联会不会构成诈骗罪/cr/162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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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借了银行贷款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拆东墙补西墙向他人借款,借款到期后仍不能履行承诺,这种行为算不算诈骗?
所有解答(16)
与银行借款难道没抵押吗??难道没借款合同吗??有合同、有抵押怎么会是诈骗呢?你说的话很难让人信服!!!!
谢谢!当事人从银行借款有多种方式,你说的只是其中一种;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等,你是个法律工作者吗?对我国的相关法律了解吗?比如贷款人欲从银行款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贷款人条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经银行各部门的严格审查,在确认借款人贷款到期后有能力偿还;经核定信贷额度后方可放贷。到期如果当事人不能按期还贷,那它的对外法律文书一定有假(除不可抗原因外)。
如果从银行取得资金又无须履行抵押,签署借款合同等法定手续,那只能是抢劫!我国刑法规定的什么”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都该取消!!!
只要他還在履行還款義務,就不能說他詐騙哦。
我在发布信息前面已讲了,借款人早已丧失了还款能力,借谁的钱都是有去无还,只是窗户纸何时被捅破而以。
1,要看借款手续(是否出具有借条)2,要看借款额度(一人借了100块,借了100人也只有一万块)3,要看借款人群的覆盖面(社会影响面要大)4,要看是否承诺高额的利息(违背国家金融政策支付高额利息,就可能是非法融资或者诈骗了)
如果这个人出具了借条,承诺了还款日期,支付的利息也符合国家规定,尽管东借西挪,都只能算作民事纠纷或者民事案件。当然,你可以不借给他,如果已经借出了,你就再等等吧
黄总:谢了!不是说借款手续齐备了,借款人就可以借款不还,披着合法的外衣以达到非法目的大有人在!
借款,是要还的;借款人压根就还不起或不想还就是另一回事了。你回复中说想借不想借的问题,这事很复杂,有时双方交流信息不对等,当事人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否则就不会有诈骗罪之说了!
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千分之五,超过了我国法律不支持。
非法融资,指的是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贷款,票据,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的机构;违反了我国银行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纠正非法融资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双方商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
与银行内部人员共同构成刑事犯罪
谢了!我国刑法刑法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186条;商业银行法第40条。
谢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5条之一.
如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借贷,并且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应当构成诈骗。
谢了!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不好说,首先要看被告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其次是看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
甄教授:谢了!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在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如果他的借款手续合法,那就不构成诈骗,是一种民事纠纷
形式上的合法;如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也不是诈骗吗?
那这种情况是金融诈骗了
是否属于诈骗,要看行为时有没有诈骗的故意。如果贷款手续合法,行为人仅是还不起该贷款,且愿意继续还款没有逃跑的话,法院不会轻易判决行为人有罪的。
你好!人没有逃跑,用“借”到的资金为自己买高档别墅、汽车,在资本市场炒股,还在股市上捅了个大窟窿;身背几千万元债务,要钱没有,要命一条,难道这种人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吗?
你你可以查分他的财产,追回资金,我觉得构成犯罪很难
嫌疑人什么也没有了、房子抵押给银行了,汽车事发前过户给其姐了;就剩一条狗命!
按照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有证据证明,行为时有诈骗的故意。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判决其构成犯罪
请教:你认为行为时有诈骗的故意是指什么?将别人的钱财据为己有,恶意不还,还不算故意?
是指行为人在借款之时就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一方面很难举证
事实是:先前借了银行款已无能力偿还,之后又向他人借钱不还,或者说,借的以上款项都没还,这不是事实吗?还需要举证吗?
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很难判断,要综合其他客观条件来判断后来的借款已无偿还能力,应构成诈骗。
谢古律师:公安、检察院、一审法院是这样认定的。被告现用骗来的钱在活动二审法院的某些法官,阻力不小。
不客气,相信总会公平解决的一天!只要证据确凿,被告一定能被认定有罪.
谢谢!等到这一天,我一定第一时间告诉你。
不客气,一起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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