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长期股权投资现金股利取得的现金股利为什么不属于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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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论坛的所谓专家们扫盲——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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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8:26 编辑
给论坛的所谓专家们扫盲——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本来是一个很简单问题,简单得各地税务机关不屑于出台一个正式文件来规范,但是本论坛的所谓专家们不停的拿出来炒作。为了给欠缺相关知识的专家们扫盲,特别发此帖子。
& & 例: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口径
& & 【问】某公司的两个股东都是企业法人,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果两股东协商后同意不按股份比来分,一个分的多一个分的少,那么多分的一方多分到的利润是否还能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 【答】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这个非正式的解答一出台,就备受专家们的攻击:1、认为纳税人也并未撤资,要求其冲减投资成本与事实不符;2、应当享受免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冲减投资成本,实质上等于是递延纳税,而不是免税;3、应当作为股东捐赠,作为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 & 我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的税务人点个赞,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就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短短几个字回答就够了。无需要更多解释,让专家们自己去学习相关知识。其实系统学习过相关会计知识的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自然就心领神会了,再解释都是多余的。要是我一个字也不会回答,因为本来就是企业会计们当然掌握的基础知识(包括论坛的专家们),好了现在扫盲开始: & &&&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收回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即:会计上认定属于权益性交易。由于该交易并不不涉及双方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纳税调整事项,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未违背税收原则,因此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原则处理(具体解释见国税函【2010】148号)。& && &可能专家们会质疑:1、怎么认定这个行为公司非要采用权益法核算?(我替常州地方税务局回答:你公司都可以要求多分配红利了,怎么会不是重大影响股东,如果控制股东更加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了),2、公司没有这样核算的呢?(我替常州地方税务局回答:你公司可以不执行会计规定,但是税务机关不能不执行相关规定)。& && &因此,投资股东公司临时一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投资企业的可分配利益的,多分配利润的投资公司应当就多分配利润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少分配利润的投资公司根本就没有取得相关利润,因此不存在所谓无偿捐赠行为。只是企业与投资公司之的权益性交易。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特别提示:这个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规定及所得税法属于免税收入规定没有一毛的关系。
本来我想让子弹再飞一下的,既然你这样说了,我就简单回复一下:
& &&&1、股东按全体约定(未通过章程前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利润的,本身就是说明股东之间达成一个某交易(这个交易涉不涉及先不说)。我们先不讨论它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存不存法律瑕疵的问题,就说它产不产生抵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个约定在《合同法》上叫任意性规范,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只是在约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当然这个第三人也包括税务机关。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没有法律义务为股东之间约定行为进行法律背书,自然不认可超过规定分配的利润为免税收入。
& &&&2、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该定义说明是指不包含接受其他第三方捐赠或者委托代付的款项。超过规定分配的利润显然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免税收入也不能非白即黑地确认为经营性应税收入,应当作为股东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往来及交易的款项而已。
& && &3、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都是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计税依据,即使某股东多取得款项,也不能认定是少取得款项股东捐赠的,因为少分配的股东并没有取得税收法规上规定的收入和所得,也就根本不存在拿自己收入所得去作无偿捐赠的行为。看起来明明是取得了收入,但是没有办法,不属于税收法规上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捐赠收入,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专家们自己想当然的。
& &&&4、以上事项,现实中,由于投资者常常没有区分股东会和公司管理层的关系,也常常混淆权益性交易和经营性交易,因此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不明确或者有缺失,由于该分配协议存在法律错误和信息混乱,也不能简单认定为股东取得捐赠收入,作为执行部门的税务机关进行判断时,应当按“当税收政策规定缺失时,在不违背税收原则下,应当做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判断和解读”原则进行。目前税收法规上对此行为无明确规定,既然股东无偿捐赠给被投资企业,不作为应税收入(追加投资),同样被投资企业无偿捐赠给股东也应当不作为应税收入(即退回投资),这个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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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专家们对于海南那个关于“对赌”文件同样是攻击,我只能说:不是海南地税很猛,是专家们的知识实在是太缺乏了——等到我心情好的时候,会就这个问题写一个扫盲帖子,先让专家们的子弹飞吧。
很普遍的业务,该业务会出现两个比例: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两个比例的权力是有很大差别的,通常来讲,分红比例仅对出资后新产生的净利润有效。
在会计核算上,该种情形既可能采用成本法, 也可能采用权益,具体按准则操作即可,如果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应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按分红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而不是出资比例),超额分配的情况通常不应该存在,而投资各方按约定的分红比例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红利所得,完全是免税的。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0:38 编辑
再赠送一个扫盲帖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针对被投资企业的应分配利润(包括已分配利润、视同分配利润)征收,并不是针对被投资企业的可供分配利润(股东会未宣布分配的利润)征收。举例:假设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300,股东会宣布只分配100利润,难道税务机关敢按300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是没空扫一下这个盲:总局去年对代扣代缴手续费要征营业税的原因?
楼主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定引用不全,在生拉硬扯。
其实常州市地税局的规定没有那么些含义,不过是依据新所得税法之前的税收政策规定罢了!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收回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的意思是:比如未分配利润为100,但分配为120。与在100内股东们怎么分无关。
现在的公司法中注资资本都由股东们认缴了,更注重于股东们的意愿自制,投多少分多少,由他们自已约定就好,谁规定投资多少就一定要分红多少?
海大师厉害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收回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的意思是:比如未分配利润为100,但分配为120。与在100内股东们怎么分无关
本帖最后由 cpacaiguiru 于
22:39 编辑
税法也不能违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身为常州人,我对常州地税这种解答不予认同。敢于发文才是正道。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口径都不敢公布在常州地税的网站上。
我很敬佩河北省税务局,敢于发文,敢于担当。
纠正你的说法: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只是尊重股东自治的意思,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谓第三人自然包括税务机关。&
纠正你的说法: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只是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谓第三人自然不包括税务机关。&
再赠送一个扫盲帖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针对被投资企业的应分配利润(包括已分配利润、视同分配利 ...
海大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理解有误,应该是:如果章程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个人觉得在没有超过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都免税,这个与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无关。如果超过出资比例的利润要增税,岂不是多重增收了(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前已纳税,法人投资者获取利润由纳税)
都是讨论帖,有什么观点都可以摆出来
发浙江省国税局的2013年所得税解答:
& &7、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取得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超比例分红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不属于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应并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位注意其中的限定词————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超比例分红均无特别约定&
一定是权益法吗?控股子公司的话应该用成本法。此外如果多分的企业视为投资成本收回的话,少分的如何处理呢?理论上税后分利对于法人企业免税,总体上不影响国家税负的话就不应该再征税。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7:22 编辑
税法也不能违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身为常州人,我对常州地税这种解答不予认同。敢于发文才是正道。每年的企 ...纠正你的说法: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现在是第三十四条)只是尊重股东自治的意思,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谓第三人自然包括税务机关。——稍微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这个基本常识。
常州地方税务局的回答本身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做法。但是这个说明什么问题呢?到底要不要纳税呢?其实根本没有回答,冲减投资成本跟要不要纳税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本身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就是根据协议多分配的金额,这个本身也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理应不用纳税。
本帖最后由 leiting18 于
01:13 编辑
& &&&呵呵,有两天不上论坛,居然成了被扫盲的对象了,但是,我还真不是专家,仅仅是&学者&(学习的学,学习的者,我这样理解),废话少说,针对海大师的扫盲观点:
& &&&1、我觉得海大师应该去学习一下新的长期投资准则,深刻领会后,再给我们写一个详细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分析;
& &&&2、关于海大师强行要用权益法来说明这个问题,请海大师再斟酌哈,其他情况是否可能出现?
& &&&3、请海大师认真学习好公司法原理,再来讨论有关第35条的规定以及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 &&&4、请海大师学习一哈《立法法》,搞清楚《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基本法律的问题,再来讨论其他层次更低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 & 最后,我觉得你才是需要扫盲的最大的专家。请你不要总是以给专家扫盲的脚色自居,我发现你总是用这种噱头来吸引眼球,我希望你是用你自己的知识和分享来吸引大家而不是“见谁咬谁”!
& &&&仅此而已,不再与你纠缠。
& &&&原谅我,你有点过了。——都是探讨问题,不用这样,真的,你会失去朋友的,别人都把你当什么的什么的看,知道吗?
最后,我觉得你才是需要扫盲的最大的专家。请你不要总是以给专家扫盲的脚色自居,我发现你总是用这种噱头来吸引眼球,我希望你是用你自己的知识和分享来吸引大家而不是“见谁咬谁”!&
问题是我发现海大师的粉丝还不少,他的贴子加精也不少,比如这篇也是。&
能听你的话,可真是功德无量了。&
为下面这一段喝彩!
最后,我觉得你才是需要扫盲的最大的专家。请你不要总是以给专家扫盲的脚色自居,我发现你总是用这种噱头来吸引眼球,我希望你是用你自己的知识和分享来吸引大家而不是“见谁咬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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