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和税法差异的几点思考

财务专题: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问题分析,附案例及解析财务专题: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问题分析,附案例及解析以寒点金百家号会计教练是国内百万粉丝关注的会计平台,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政策、实操、考证相关信息,请咨询会计教练老师:bbkk102,随时为你提供最新行业资讯!财务专题: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问题分析及实务应用一、会计政策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现行税法规定(一)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通常一次性确认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出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可以递延分期确认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按照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投资方因此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印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四)符台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果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即转让企业(投资方)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接受投:资方)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相关条件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税法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税法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三、案例及解析:日,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对乙公司(现存企业)进行投资,并对其实施了有效控制,同日办理了资产、股权的登记过户手续。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为100万元,投资时已计提的累计摊销为20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公允价值为130万元。2016年11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200万元。甲公司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占其全部资产的比例超过50%,乙公司按10年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符合税法规定)。为简化计算,假设甲公司未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及转让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不涉及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甲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以下会计处理单位为万元)·处理方式一:采取一次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甲公司2014年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乙公司的股权,应当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同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般权的成本。借:长期殷权投资一一乙公司130累计摊销 20贷: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100营业外收入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50税务上甲公司应确认土地使用权转所得=130一(100一20)=50万元,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系列申报表。2.公司取得甲公司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借:无形资产一一一土地使用权130 贷:实收资本 1302014年,摊销无形资产。借:管理费用13贷:累计摊销13乙公司取得投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130万元,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处理方式二: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采取5年内分期确认所得1,甲公司的财税处理。(1)2014年,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乙公司的股权。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一一乙公司 130累计摊销 20贷: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 100营业外收入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50税务上,甲公司应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30一(100一20)一50(万元)。本例中,甲公司选择在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一10=4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00一40)×25=1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一一一当期所得税费用15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15日,根据财税〔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应以土地使用权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00一20+10=90(万元),而其账面价值为13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40万元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0×25%=10(万元)。借:所得税费用一一一递延所得税费用1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2)2015年,税务上确认当期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增,应交企业所得税:(100+10)×25%=27·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一一当期所得税费用27.5贷:应交税费一一一应交所得税 27.5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90+10=10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13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属于累计应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保留递延所得税负债=30×25%=7·5(万元),该科目期初余额为1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一7.5=2.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5贷:所得税费用一一一递延所得税费用2.5(3)2016年 11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借:银行存款2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一一乙公司130 投资收益70根据财税〔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廷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在计算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据此,2016年甲公司应将递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30万元予以确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将股权的计税基调整为取得时的公允价值130万元;此时,会计与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的处理一致。2016年应交企业所得税=(100十30)×25%=3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一一一当期所得税费用 32.5货: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 32.5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0,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初余额应全部予以转回。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贷:所得税费用一一递延所得税费用7.5(4)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见表2一1、表2一2和表2一3)表2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所属年度:2014年度 单位:万元2·乙公司的财税处理。(1)2014年,乙公司取得甲公司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借: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130贷:实收资本 130根据税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因此,乙公司取得投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也是130万元,与会计处理一致。(2)乙公司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正常进行摊销,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略。处理方式三: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1.业务分析。本例中,从甲公司角度来看是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但从乙公司角度来看,也可以是一项企业重组业务一一一资产收购,即乙公司收购甲公司50%以上的资产,并以100%的自身股权支付给甲公司,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如果此项收购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本例中符合规定条件,甲、乙公司经协商决定共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备案手续。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1)2014年,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乙公司的股权。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一一乙公司130累计摊销20贷: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100营业外收入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50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甲公司暂不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甲公司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014年,会计上确认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5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额,应交企业所得税=(100一50)×25%=12.5借:所得税费用一一一当期所得税费用12.5贷:应交税费一一一应交所得税12.5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投出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100一20=80(万元),而其账面价值为13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50万元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25%=12·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一一一递延所得税费用12.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2.5(2)2015年,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3)2016年11月,甲公司将该般权转让。借:银行存款 2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一一乙公司130投资收益 70税务上,该股权的计税基依然是80万元,应确认般权转所得=200一80=120万元,比会计上多确认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6年应交企业所得税=100+50)×25%=37·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一一一当期所得税费用37.5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37.5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0,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初余额应全部予以转回。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贷:所得税费用一一一递延所得税费用12.5(4)年报表的填报见:表2-4;2-5;2-6;3·乙公司的财税处理。(1)2014年,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乙公司取得甲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80万元。2014年会计上摊销无形资产13万元,税务上应摊销金额=80÷1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130一13=117(万元),计税基础=80一8=72(万元),两者之间存在差异45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的规定,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另外,该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在以后会计期间并不会转回,所以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四、有关注意事项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会计核算时,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接受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但由于该项暂时性差异是永久性差异,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会转回,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限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递延纳税,企业可以选择2年、3年、4年和5年递廷纳税,只長不过5年的期限,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需要关注反避税条款。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式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相关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采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综上所述,欢迎读者私信补充与交流!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以寒点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最新的股市咨询,与大家共享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图文】会计税法差异比较讲义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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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docx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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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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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彭怀文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之前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而116号文只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企业可以选择在5年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本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已经存在税务和会计方面存在很多差异,现在116号文发布后更加加大了相关的税会差异。116号第六条也明确企业投资涉及债务重组的具有选择是否适用59号公告的权利,本文分析的税会差异假设不涉及债务重组。116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一、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1、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分类①控制: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②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③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④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持有意图是为了赚取差价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划分①合并取得(控制)在合并取得中,又分为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②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取得3、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核算形式适用条件确认和计量原则公允价值模式同时满足2个条件: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价值;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成本价值模式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二、同一控制下的一次性交易控股合并涉及的税会差异分析案例1:甲公司2014年通过将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的存货投资,取得乙公司60%股权。该批存货经评估,公允价值15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评估费用1.06万元(价税合计),取得专票,银行存款支付。背景资料:甲公司、乙公司均受同一集团控制,合并前甲公司不拥有乙公司股权。合并日乙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2400万元。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会计准则处理原则:①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投资比例;②与投资直接相关的税费计入管理费用;③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白话:从企业集团或合并报表角度看,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不会产生新增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
1440万元(2400*60%)贷: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
185万元存货
1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1500*17%)同时,支付评估费用:借:管理费用
1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6万元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3、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①针对案例1,在没有考虑116号文件时: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756万元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②纳税调整:在2014年“管理费用”调减1万元;全部处置或收回投资时对“投资收益”进行调减1万元(如果是部分处置按比例调整)③针对案例1,考虑116号文件并选择5年递延,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及纳税调整如下图:(备注说明:到2018年时纳税调整后税务与会计仍然相差1万元,原因是投资所发生的费用会计上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是要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以下原因相同,不再赘述)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说明:2014年的计税基础=+500/5=1356万元2015年的计税基础==1456万元2016年的计税基础==1556万元2017年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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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登明 刘德坤 戴飞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在转让所得金额、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期间等方面,税法和会计规定存在差异。纳税人应关注财税规定差异,准确进行涉税处理和纳税调整。 金额确认 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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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在转让所得金额、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期间等方面,税法和会计规定存在差异。纳税人应关注财税规定差异,准确进行涉税处理和纳税调整。
&&& 金额确认
&&& 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要注意的是,计税基础不等同于账面价值,如其中不包含未经核准的减值准备。
&&& 会计规定:1.对于形成企业合并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确认转让所得,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和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公允价值扣除账面价值的余额,确认转让所得。2.对于不形成企业合并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补价较少或没有、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补价较高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转让所得;补价较少或没有、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确认转让所得。
&&& 时点确认
&&& 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转让收入,一般确认时点是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完股权登记手续。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则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 会计规定:1.对于形成企业合并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确认转让所得,在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之日,进行相应会计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之日,确认转让所得。2.对于不形成企业合并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补价较高的,同时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5个条件时方可确认转让所得。补价较少或没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各项资产的所有权划转手续完成时确认转让所得。
&&& 期间确认
&&& 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的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会计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转让所得,会计处理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可以分期递延确认收入。
&&& 案例说明
&&& 甲、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2015年1月,甲公司用一项专利技术投资乙公司,占乙公司40%的股份,乙公司股本为6250万元。经评估机构评估,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2500万元,并在当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专利技术2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摊销4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 税法上,假如甲公司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5年度~2019年度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900&5);会计上,2015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确认的转让所得为900万元;纳税调整时,2015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20万元,2016年度~2019年度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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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为什么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税函号文不列举“对外投资”事项呢?企业以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适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适用国税函号文的视同销售规定呢:俺试着分析一下:&&&&&假如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账面净值万元)评估价万元,投资参股到被投资企业,取得价值为万元的股权,不涉及补价。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万元 &贷:存货、固定资产清理等万元&&&&&&&&&&&&&&营业外收入万元、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借:存货、固定资产等万元&&&&&&&&贷:实收资本万元&&&&&&&&&&&&资本公积万元&&&&从以上知道投资企业的投资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入”利得计入应纳所得额,而以投资资产获得了相应对价的股权(或资本公积金)等权益,属于不确定且未实现的经济利益。依据国税函号文规定的“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必要条件,无法确认是否有所得税收入如何来征收?如果征收了后投资发生亏损,还可以退税吗?&&&&&如果按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税函号文的规定“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处理。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作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投资企业和谁在做交易?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不是被投资企业的,应该是谁取得了就是谁的,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拿自己的资产和自己的权益在交易?、对外投资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所投资资产的权属虽然发生变化,但同时企业资产的形式由自己拥有的资产状态转化为自己持有的股权形态。如将投资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的最大问题是:谁是销售行为的对象?如果是被投资企业,那么被投资企业用什么作为支付对价?如果是用股权,股权权属并不是被投资企业所有。怎么能拿来作为支付的对价!如果认为是无偿取得,而投资行为并非是无偿利得行为,在经济实质上是一种资产对价的转换。&&&&&&&&&&条例第二十五条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这些用途中都是企业的负债(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却是企业的资产(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流入)。怎么能视为一谈呢?&&&&&综上所述,目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视同销售收入而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论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就是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改了原《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的规定。既然然会计上已经按公允价值确认了损益,税法上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就没有必要了。&&&&&假如,当地税务机关非要确认是属于国税函号文中的“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行为,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征收所得税的话,视同销售收入所得是“取得投资股权”的对价,那么也应该同时允许扣除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成本就是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净值。则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额实质上是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但是这个部分已经作为“营业外收入”利得计入应纳所得额了。这样,税务机关还坚持视同销售行为有什么意义,反而让投资企业增加了“三费”限额扣除的基数。下一个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视同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投资参股的非货币资产属于货物动产的,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属于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参股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出资。同时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及汽车等运输工具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公示要件的,除此之外的财产,一般是以占有为公示要件的。&&&&&&&&&对于实行登记主义为公示要件的非货币资产投资需要证明文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车辆以“机动车辆销售发票”中的一个联次作为登记要件;商品房以“不动产销售发票”及纳税凭证作为分户确权登记要件。对这类财产作为投资参股的,实质上应当作为销售(转让)行为处理。&&&&&&&因此有了国税发[2009] 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的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准则的规定,税法认为开发产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待销售的存货,同样接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只能作为存货销售,并非以投资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因此严格地说是反避税的特殊规定。本规定也只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成品对外投资行为。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其他用途不动产(需依法证明)对外投资,或者非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不动产对外投资,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同样是不属于开发产品的不动产作为投资参股的,并不作为销售(转让)行为开具发票,登记也属于一般形式的变更行为。&小海你的思维方式绝对有问题,按你举的例子,如果会计上已经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了,与所得税规定是一致的,根本就是“销售”,当然不用再按“视同销售”来处理了。问题是你举个例子都错了,既然是取得价值为1000万元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能确认为1500万元?如果你是做会计的,老板不开了你才怪我给你举个例子吧:假如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库存商品(账面净值1200万元)评估价1500万元,投资参股到被投资企业,取得价值为1500万元的股权,不涉及补价。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5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282.05万元      应交税金217.9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200万元  这里会计与所得税是一致的,根本用不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国税函〔号。  但如果上例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于投资的也不是库存商品,会计处理是不确认损益的,这时才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国税函〔号来进行所得税处理。&回复&08年的东西,怎么还在讨论...首先,明确概念,如楼主2楼所说,是“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税务问题。这个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还是有区别的...以存货出资为例做如下分析:1。肯定不是“销售货物收入”,销售需要双方交易...2。肯定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换需要双方...3。肯定不是其他的“视同销售货物”,因为列举项目中没有这一项,也不必去钻“等”角尖...4。那么是什么?- 性质是“其他收入”...- 也就是说“非货币资产出资”可以取得“其他收入”...- 什么原因产生“其他收入”?是评估增值...评估增值是原因,光这一点不足以确认应税收入,必须还要有“收入”的体现...- 收入如何体现?以“非货币形式”(即股权投资的价值的一部份)体现的“其他收入”...概括的讲,企业以非货币性出资,因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取得了以股权投资为形式的非货币性其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中 体现的就是“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中 没有“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法不一致,按税法处理。调增“其他收入”...- 注意:非货币性资产本身有计税基础,但在“出资”行为中,不能税前扣除,因为找不到依据税前扣除...而按照投资资产的规定,转化为投资资产成本...讨论这些其实任何没有现实意义,实务中,该不该征税大家都很清楚。如果非要解释,出个补丁文件,归在其他收入中也是很简单的一件事...&1、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很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按该项资产公允价值及税费作为投资的计税基础,接受投资方也一样;公允价值,意味着什么?2、存货和固定资产投资在cas下处理并不一致,所以海大师的公允价差已反映为利得作为论据,是站不住脚的;同样,老彭的准则和制度差异论也解释不了为什么职工福利会成为单列项。3、显然,相比118号文时的会计环境,新所得税法颁布时的会计环境要复杂得多,然而不管多复杂,新法在这一点上的处理,能看到它实际上和118号做了切割。4、于投资时,资产所含的权益实际并未与企业分离,您要说未实现也可以。5、承第3和第4点,如果新法要与118号切割的猜测属实,并且第4点所含的原则成立,那么最佳的做法就变成了规定:投资按投出资产计税基础确定,接受投资方也一样。6、显而易见,5的说法与实施条例关于资产计税基础的一般规定相悖,所以剔除了投资,到底是饱含深意还是有苦说不出,我觉得取决于个人偏好了,如果是为了避孕,把凤姐照片挂床头,也没什么不可以的。7、就我个人而言,凤姐是不敢碰的,但第5条是很支持的&回复&吴总,您长篇大论啊,我找一条表达一下我的看法。第1条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很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按该项资产公允价值及税费作为投资的计税基础,接受投资方也一样”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件释义中: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支付现金这种方式获取投资资产外,企业还可能通过其他非现金形式对价支付的方式获取投资资产,如通过固定资产折价对价支付、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取投资资产,在这些情形下,没有直接体现为现金形式,无法简单地按照现金支付额确定投资资产的成本,只能通过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其成本。看得出来,释义中将“该资产”解释为“投资资产”,即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而不是您所说的“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我理解,您上面那段话说的是这意思。)按释义的解释,这意味着什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该以长期股权投资自身的公允价值来决定。哈哈,这段释义怎么这么别扭&为什么职工福利会成为单列项,因为用于职工福利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之间也是有差异的,并且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条例第二十五条基本上源自于财税字[1996]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的文字。当1996年之前用实物资产投资的业务并不多见,因此所得税法规对此无规定也属正常。对此类业务直到国税发[号“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规定以后,才明确所得税处理。虽然文字表述不同,但财税字[1996]79号和国税发[号的相关规定其原理是一致的。至于二十五为何剔除了投资,确实很可能是取决于个人偏好,而我认为更可能是编写者当时只注意到财税字[1996]79号而忽略了国税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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