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同签订风险险转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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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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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合同风险转移是由一方(转移方)向另一方(受让方或风险承担方)转移支付行为,从而把风险转嫁出去的一种方法。常见的合同转移的几种方式:()。 A.买卖契约式租赁合同 B.签订免除责任协议 C.签订转移风险源的合同 D.套期保值 E.通过签订合同条款的方法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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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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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如何防范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首先要注意审查对方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避免产生无效合同。 其次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合法,严谨周密。在内容上,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约定,何种规格、功能,适用何种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还是损害赔偿,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等;在文字上,一定要精确、规范,如在对金额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以上”、“以下”这类用词,如在对期限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之前”、“之后”这类用词,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正确使用“应该”、“可以”、“有权”、“不得”这类用词等等,很多时候,用语的不当致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但给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障碍,也给纠纷解决带来困扰。对企业来说,通常会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样本,这种条款内容相同、格式近似、事先准备的合同,很容易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如果被定性为格式合同,则合同提供方在纠纷解决中会遭受许多不利,某些免除、减轻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而对于有效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多选择对非格式合同提供人有利的解释。因此,作为制式合同的准备者和提供者,在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向对方说明、解释条文的含义,并与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适当的磋商,以免在争议中合同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从而承受对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不利后果。对于合同的生效要件,要予以充分的重视,约定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的,就一定要签字、盖章;约定附条件生效的,就要尽力促使条件成立。在这里应当注意,促使条件成立的方法要正当,因为法律规定不当促使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不成立,采用合法的方式促使生效条件成立,避免日后因此环节欠缺而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就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查,以免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审查而无效;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就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免得日后合同得不到认可;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方才生效的合同,就一定要送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免因欠缺登记手续而无效。二、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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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合同的程序是什么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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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代办托运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初探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某县人造板厂(指甲公司,下同)与乙签订一份购买人造板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代办托运。随后程某代理甲方与市某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收货人为乙,同时还约定若途中因承运人的原因发生货物损毁,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输途中,因物流公司的驾驶员重大过失导致车辆侧翻,车上所载价值九万多元的板材损毁严重。事故发生后,甲方无奈之下将所托运的所售板材运回公司,经清点、处理,板材损失近三万元。而且因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方按约交货。甲方只能重新发货给乙方。后甲方多次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款,但其拒不赔偿,无奈,甲方一纸诉状将某物流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产生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本案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货物风险是否转移的问题;第二、本案中甲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是否构成违约?第三、作为买主的乙方能直接起诉物流公司吗?下面我们就结合这些问题来对代办托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分析】
& 一、本案货物交承运人后的风险转移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我们回答货物损失及风险转移由谁承担的问题前,我们必须弄清楚何为代办托运以及何为交付等问题。
所谓代办托运,是指卖方负责托运,买方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在实务中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以出卖人的名义订立托运合同;另一种是以买受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但目前通行做法是,合同中的出卖方代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公司签订货运合同。  
那么什么是交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意味着动产的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而且交付是卖方的义务。通俗的说法就是卖方将所售货物及相关销售票据交给买方的过程。但在代办托运过程中,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过程也应视为交付,只是在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要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来承担。
那么交付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产生哪些具体的影响呢?目前主流观点有两种:即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所谓所有权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问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而我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在没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交付本身就含有“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交付也即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采取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交付时风险就开始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本案中代办托运中的板材毁损的风险何时开始转移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从该条款可以很清楚的看出,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需要运输的情况。如果该条件不成立,那么就不适用该条对风险转移的规定。那么本案中买卖双方对交付地点约定也不明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将所售板材交付给承运人后,该板材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
二、卖方是否构成违约?本案中卖方甲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甲方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没有任何违约或履行瑕疵行为,因此甲方不存在违约的行为。甲方在将板材交由承运人后,该批货物(指板材)的所有权就视为由甲方转移给了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开始由乙方来承担。
三、买主乙能否直接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其损失?根据上文分析得知,该批板材在卖方交付给承运人时,货物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乙了。那么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板材损失,乙方完全可以向承运人丙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卖方作为原告依法起诉承运人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法理基础应该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因为货物运输合同是独立于购销合同的一个单独的合同,如果承运方产生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卖方作为承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当然本案中的买受方也可以直接按照侵权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审判结果】
& 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资料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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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是什么,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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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风险是什么合同风险是指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它有两个特点:1、合同风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一经发生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风险的对立面是机会,它会带来收益。2、合同风险是相对的,可以通过合同条文定义风险及其承担者。对风险的定义属于双方责任划分问题,不同的表达,则有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风险承担者。如在某合同中规定,“乙方所用进口材料,机械设备的海关税和其他相关的费用都由乙方负责交纳”,因为合同规定进口材料和机械设备的海关税由乙方交纳,所以国家对海关税的调整的风险承担者是乙方,如果国家规定,该工程进口材料和机械设备免收海关税、则不存在海关税风险。二、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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