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你,我为什么要买入北大医药武汉有限公司的6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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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上演内幕交易罗生门
北大医药上演内幕交易罗生门, showstock(&newsstock000788&);  政泉控股自称提线木偶举报北大方正CEO  11月3日下午开盘后,上午走势还一路平稳的北大医药(行情,问诊)股价飞流直下,瞬间暴跌7.57%后被紧急停牌。北大医药股价急跌的背后是公司原二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于当日午间发布的一则公告,政泉控股直指北大方正CEO李友通过让其代持股票的方式,操纵北大医药股价,涉嫌内幕交易,并获利
政泉控股自称提线木偶举报北大方正CEO11月3日下午开盘后,上午走势还一路平稳的北大医药(行情,问诊)股价飞流直下,瞬间暴跌7.57%后被紧急停牌。北大医药股价急跌的背后是公司原二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于当日午间发布的一则公告,政泉控股直指北大方正CEO李友通过让其代持股票的方式,操纵北大医药股价,涉嫌内幕交易,并获利3.55亿。政泉控股的指证似乎解开了其“史上最短战略投资者”之谜。去年6月政泉控股4000万股战略投资北大医药,一年后的今年7月便高位套现,引发市场强烈质疑。不过,关于这其间的故事,政泉控股和北大医药的讲述,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版本。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次分别拨打北大医药董秘任秀文和方正证券(行情,问诊)董事长雷杰的手机,二人皆未接听。北大医药3日晚公告称,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尚在核查中。一个故事两个版本根据政泉控股给出的故事版本,“2013年,北大方正执行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友先生找到我司,请求我司代北大资源持有北大医药部分股票,并承诺此次代持行为合法合规,已获得全部的内部审批程序,将不会给我司带来任何风险。出于对北大方正的信任,我司在未进行法律、财税等相关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同意代持并与李友先生指派的李国军先生(北大方正高级副总裁,现任北大医药董事长)联络并签署了代持协议。协议签署后,李友先生指定郭旭光先生(北大方正副总裁)及田野先生(时任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等人,分别于2013年6月及9月,以我司名义共买入4000万股股票,价款总计3.68亿元,资金来源分别为北大资源2.576亿元、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04亿元。”而在日上市公司公告中,北大医药给出的故事版本却是,“为满足自身拓展医疗服务产业、医院资产战略收购的资金需要,并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引入战略投资人、增加股份流动性,征得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和通过全资子公司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5%。”10天后,公司又公告称,“北大国际医院集团与政泉控股于日签署了《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由政泉控股作为受让方,受让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持有的本公司4,0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71%)。”不过,北大医药的故事版本在今年7月开始难以自圆其说。今年7月8日,北大医药公告称,政泉控股去年质押给中信证券(行情,问诊)的2000万股股份于今年7月4日已经解除质押。仅仅两天后,北大医药便发布了一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受此利好消息刺激,公司7月10日的股价强势涨停,18.59元/股的股价更是创出历史新高。巧合的是,7月12日公司发布的减持公告显示,在7月7日-1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政泉控股以17.98元/股的均价减持了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1030.81万股,套现市值近1.85亿元。这一系列动作不禁令市场大跌眼镜:为什么政泉控股作为被北大医药引入的应该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战略投资者”,仅仅1年的时间就急不可耐地退出呢?而且,政泉控股对高位套现时点的把握如此精准,与北大医药的“配合”又是如此娴熟,政泉控股和北大医药之间到底有何秘密呢?如今政泉控股的故事版本似乎解开了这一谜题。其表示,“此后,郭旭光先生及田野先生等人于2014年7月及9月间以我司名义卖出共计股股票,共获利元。现剩余3225346股股票尚未卖出,股票卖出所得款项,我司按指使由我司资金账户汇入北大资源指定账户。”举报虚假信披和内幕交易政泉控股同时表示,已将此事向相关监管机关举报。在政泉控股的举报函中,政泉控股对北大医药的指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政泉控股指出,2013年6月,根据我司与北大资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从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北大医疗受让为北大资源代持股份合计4000万股,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三大名义股东。经我司调查发现,无论是上市公司前两大股东西南制药和北大医疗,还是委托我司代持的北大资源,其实际控制人均为北大方正,因此,由我司代北大资源受让北大医疗所转让的股份,实际为北大方正内部关联交易行为。但根据上市公司日的签约提示性公告,“政泉控股与北大医药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对广大投资者故意隐瞒了本次股权交易的真实性,信息披露不实,严重侵犯广大股民合法权益。同时,政泉控股指出,北大医疗以9.2元/股低价转让并完成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后,不到半年时间,上市公司开始开展系列资产并购,股价飞涨到20元左右,在高位处,我司根据北大资源指令,高价抛售股票,据初步计算,获利近4亿元,从股权转让时间,到随后的系列资产并购时间安排,再到抛售股票,各个时点精准,加上股权交易信息披露故意隐瞒,存在内幕交易重大嫌疑。此外,从表面上看,北大医疗和北大资源尽管均为北大方正控股公司,但前者股东均为国有控股公司,而后者35%股权为私营企业,本次整个交易行为的低价转让、高价卖出,已致使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值得注意的是,政泉控股与北大方正各方渊源颇深。日,方正证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非公共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民族证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民族证券成为方正证券全资子公司,由此,民族证券的原控股股东政泉控股成为方正证券的二股东。而资料显示,北大方正集团持有方正证券41.18%股权,是其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又以70%的持股比例控股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后者全资控股北大医药大股东合成集团,且同时直接持有北大医药11.62%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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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我为什么要买入北大医药的6个理由
1).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其试验的康普瑞丁磷酸二钠(CA4P)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进入二三期临床试验,根据我的了解如要进入二期临床必须有实际的疗效才行,而且这次是二三期试验批准一起做,起码可以认为国家对这种药品是有极大的信心。2).CA4P我个人认为是到目前为止所有治疗癌症的方式和思路中最有革命性的发现和创造性的思想,一但成功将是颠覆性的。CA4P极有可能是继青霉素治疗细菌性疾病之后第二个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社会进步的药品,能极大的提高人类的生命周期和生活质量.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大学,这块金字招牌其科研实力对人有超级的想像空间,特别是公司改名后医药一体的体制为公司创造了巨大的成长遐想。在我的印象中,北大医院的生意好得很,我在深圳有亲身体验,病人对他的忠诚度很高,有可能进入公司的医院资产能为公司提供坚实的业绩保障。从公司的更名体现了公司的这一思路。4).公司的旧厂房搬迁据估计能有5-6亿的补偿,能进入利润总额的不会少于2亿元。这是一定能增厚公司的业绩的.根据公司的公告,开始于2010年的新厂建设和搬迁2013年上半年已经开始并已陆续进入试生产,2014年达产后据公司公告能为公司提供5。6亿元的利润(经向上市公司求证总投资50亿元,其中大新药业(北大医药控股90。8%)产生3。5亿利润,西南合成产生2。1亿利润)每股收益达到1元为该股的后续炒作提供业绩支撑。沪深两市的药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达到1元的公司,其股价没有少于30元的。5).根据我在中国股市20年的经验,像这种既有题材想像又有实际业绩支持的股票涨个十倍八倍是不成问题的。为什么我认为中国股市从今年开始会有牛市来临呢?最重要的因素是中国经济已经减速,牛市的到来可以为消费增长带来需要的资金支持。从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也可以看出国家对牛市的渴望,国家比股民更需要牛市。这个话题可以专门分析。中国股市已经跌了5年,但这还不是上涨的充分条件。最关健的是国家已经找到下跌的根本原因就是圈钱(以融资者为中心)和高发行价,找到病,只要药对了,股市会慢慢涨上来的。6).北大的正在试验的2个原创药和8个首仿药会让人更有底气。这会让人对股价的上涨更有心理安慰。更有现在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癌症的发病率大幅上升(据我社保局的朋友告诉我,就一个4-5百万人的四川一个城市就有2-3万癌症病人,当然这和人们的平均寿命延长也有关系)。我相信随着大家对癌症的无助,一个即将生产出来的能治疗癌症的药物会受到极大的追捧。
上海网友 : 涨的时候托也吹,套了一批人,现在跌托又来吹,又想套一批人,股吧这东西对散户来说就像毒品。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我不是托,我只是一个股东代码只有万位数的92年入市的老股民,我买卖股票从来不听消息,都是自己独立思考的结果。我深深知道任何内幕消息传到我们的耳朵里都已经成为垃圾信息。因为我们都处于股市这个食物链的最底层。自己独立思考,股市会给你带来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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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竟培养出六个国家的总统
  导读:北大出了一位总统,但是北大不是第一个培养出国外领导人的中国高校。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的外国学员中,已经出了5位总统、1位副总统、1位总理、8位国防部长。  据
  导读:北大出了一位总统,但是北大不是第一个培养出国外领导人的中国高校。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的外国学员中,已经出了5位总统、1位副总统、1位总理、8位国防部长。来 自 西 陆 军 事 http://www.xilu.com
  据新华社电,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联邦议会7日在亚的斯亚贝巴宣布,由执政党提名的穆拉图&特肖梅(Mulatu Teshome)当选为埃塞俄比亚新一届总统。
  由人民代表院和联邦院组成的埃塞俄比亚联邦议会7日举行联合会议,一致选举埃塞俄比亚人民革命民主阵线(简称埃革阵,EPRDF )提名的穆拉图为新一任总统,接替已担任这一职位12年之久的吉尔马&沃尔德&乔治斯。
  穆拉图&特肖梅是北大留学生校友,1977年至1991年在北京大学深造,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8日表示,中方祝贺穆拉图当选埃塞俄比亚总统,并愿与埃方一道,推动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持续深入发展,并称赞其为中国人民的老朋友。
穆拉图当选埃塞俄比亚新总统 曾留学北大
  今年57岁的穆拉图现任埃塞驻土耳其大使,曾先后担任埃塞驻日本、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的大使,也曾担任埃塞俄比亚政府经济发展及合作部国务部长、农业部部长。2002年10月起任议会联邦院议长。担任驻华大使和议会联邦院议长期间,穆拉图为中国和埃塞俄比亚两国关系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埃塞俄比亚实行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统由人民代表院提名,经联邦院和人民代表院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后通过,任期为6年,最多可连任两届。2001年10月埃塞人民代表院通过的&总统法案&规定:总统由无党派人士担任,不得有任何政治组织背景,卸任后亦不得参与政党活动;总统因死亡或疾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议会任命代总统。
  在8日的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据报道,埃塞俄比亚联邦议会7日宣布,由执政党提名的穆拉图&特肖梅当选为埃塞俄比亚新总统。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华春莹说,穆拉图总统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我们对他当选表示祝贺。埃塞俄比亚是中国在非洲的重要合作伙伴。中埃建交43年来,特别是2003年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以来,两国政治互信日益巩固,各领域合作不断拓展和深化。中方愿与埃方一道,推动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持续深入发展,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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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大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埃塞俄比亚穆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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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词深交所对6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北大医药等在列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4日电 据深交所官网4日消息,本周深交所共对27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共对3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此外,对6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对5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对6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一是2013年6月至9月,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政泉控股为北大资源控股代持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或“公司”)4000万股股份。上述协议签订后,北大资源控股与政泉控股均未就该协议及其持有北大医药股份的变动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在2013年6月至9月中旬期间知悉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但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及李国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国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二是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日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3,000万元。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净利润为-3,603.28万元。3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65亿元。日,公司披露经审计的2016年年报显示,2016年度净利润为-1.65亿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及第一次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兼总裁孟凡博、财务总监王志松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三是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于日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769万元。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830万元。公司未对业绩快报做出修正,且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建成、财务总监黄燕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是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于日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40亿元至1.71亿元。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57亿元。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6年度净利润修正为9970万元。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727万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差异金额为6030万元,占经审计净利润的61%,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姜天武、董事兼总经理李箐、财务总监龙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是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收到由重庆市财政局拨付的年淡储利息补贴元,并将上述补助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公司未能及时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永清、时任董事长宁忠培、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斌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六是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或“公司”)股东黄林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芭田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限售承诺”),黄林华持有芭田股份股票1540万股。截至日,经过历次权益分派调整,黄林华在芭田股份上市时已持有的股份增加至11675.66万股。日,黄林华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与回购合同》,将其持有的芭田股份股票进行约定式购回融资,日,约定式购回融资期满,黄林华未回购股份数量为3318万股,导致其减持股份数超过其在芭田股份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限售承诺,超出股数为399.08万股,超出金额为2171万元。黄林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林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对5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深交所本周共对5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4宗涉及信息披露违规、1宗涉及规范运作违规。4宗涉及信息披露违规中,一是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对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47980万元,子公司接受担保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未按规定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公司下属部分资产。控股股东逾期付款且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转让补充协议》,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期间公司自6月14日起与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沟通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调整事宜,交易双方在6月23日初步形成终止本次重大重组的意向。但公司在6月23日披露的《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进展公告》中未就上述调整沟通情形进行披露,也未提示双方拟终止交易的风险。四是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对关联方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出资550万元用于办理探矿证等手续。公司未按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宗涉及规范运作违规中,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生产经营和办公管理系统等方面与其原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未完全分开。深交做本周发出重组问询函5份、关注函3份、其他函件48份。对27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本周,深交所共对27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涉及开盘虚假申报、全日虚假申报、盘中拉抬股价、盘中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情形,并及时采取了监管措施。共对3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中新经纬APP)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大医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17-24 号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专调 查字 2014477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14-84 号)。 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 号),并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16-56 号)。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 年】44 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住所:重庆市渝北 区。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控股),住所:北京市海淀 区。 李国军,男,1975 年 8 月出生,时任北大医药董事长,同时任北大方正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高级副总裁、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大医疗)副总裁(分管北大医药),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胜瑞刚,男,1972 年 1 月出生,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政泉控股的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贾鑫,男,1977 年 5 月出生,2013 年 9 月任政泉控股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兆东,男,1949 年 12 月出生,时任北大资源控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余丽,女,1966 年 3 月出生,2012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北大资源控 股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北大医药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控股、李国军、张兆东的要求, 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政泉控股通过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代北大资源控股 持有 4,000 万股北大医药股票,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比例为 6.71% (一)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的情况 2013 年 6 月,政泉控股通过北大医药公告拟受让北大医疗出让的 4,000 万股 北大医药股票,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比例为 6.71%,于 2013 年 9 月完成股权过 户手续。 2013 年 6 月至 9 月,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甲 方为北大资源控股,乙方为政泉控股。双方约定:1、由甲方实际出资购买并享 有相关投资权益,交由乙方代持的股份为北大国际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2013 年 11 月 21 日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名称为北大医药)的股份 4,000 万股。 2、甲方负担购买标的股份的全部出资及相关税费,即甲方为标的股份的实际出 资人。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乙方在目标公 司的股东名册以及有关机关登记为该部分股权的股东(即名义股东)。4、代持期 间标的股份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和必须的税费后,由甲方享有 95%,乙 方享有 5%。5、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 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必须遵从甲方的意志对标的股份行使股东权 利。 (二)政泉控股受让 4,000 万股北大医药股票的资金来源 政泉控股受让 4,000 万股北大医药股票的股权款为 3.68 亿元。根据政泉控股 和北大资源控股提供的财务凭证、询问笔录及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表明: 1、首期支付 30%,共计约 11,040 万元。2013 年 6 月 5 日和 9 日,政泉控股 受让北大医药 4,000 万股的保证金约 11,040 万元转入北大医疗账户,上述资金来 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方正集团转账 6,000 万元给方正集团上海分公司,再经由上 海招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招强)、上海忆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忆凌)和深圳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隆)转至政泉 控股股东郑州浩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浩天)银行账户,并由郑州浩天 将上述资金转入政泉控股银行账户;二是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 资源)银行票据背书给上海招强,再由上海招强贴现后经上海忆凌和深圳康隆转 至郑州浩天,并由郑州浩天转账给政泉控股股东郑州浩云实业有限公司,最后转 账给政泉控股银行账户。 2、尾款支付 70%,共计约 25,760 万元。2013 年 9 月 2 日,北大资源控股将 从河南利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申能源)和河南元和园林绿化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园林)处借入的 25,760 万元资金转账给政泉控股银行账 户,政泉控股于当日将上述资金作为股权款转入北大医疗账户。2013 年 9 月 12 日,政泉控股受让北大医药 4,000 万股完成过户。 (三)政泉控股所持北大医药股票质押、解押及减持情况及资金去向 根据北大资源控股向政泉控股出具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授权函》, 北大资源控股授权政泉控股对所代持的 4,000 万股票进行质押,融资事宜产生的 利息、交易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由北大资源控股承担。2013 年 9 月 25 日,政 泉控股与中信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交易协议书》。上 述质押式回购融入的 20,000 万元资金中,有 19,999 万元经由政泉控股银行账户 转入了北大资源控股的银行账户,经核实该资金系用于归还利申能源(借款总额 为 12,880 万元)和元和园林(借款总额为 18,826 万元)的部分借款;此外,质 押式回购的手续费、产生的利息等费用均由北大资源控股支付给政泉控股,再由 政泉控股支付给中信证券。 2014 年 7 月,政泉控股对上述股票中的 2,000 万股进行解押,解押资金 10,500 万元由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鼎)转入。经核实,成都 华鼎的上述资金系向方正集团的借款。 2014 年 7 月初,方正集团李某和郭某光与政泉控股协商同意减持北大医药 股票,指派政泉控股解某淋和原方正集团田某负责股票减持事宜,田某负责卖股 票,解某淋负责资金划转。其后,北大资源控股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向政泉控股 书面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将代持的 4,000 万股北大医药股票交由田某处置,同时要 求将处置股票的资金转回北大资源控股。在政泉控股将减持资金 55,760 万元转 入北大资源控股银行账户后,北大资源控股将 53,092 万元资金转入利申能源和 元和园林,利申能源和元和园林在 2014 年 9 月将 35,088 万元再次转回给北大资 源控股。 综上,政泉控股协议买入北大医药股票的资金来自方正集团、北大资源以及 北大资源控股。 二、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未及时将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告知北大医 药 (一)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 19 日期间,政泉控股未将与北大资源控 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事项告知北大医药。政泉控股在通过北大医药公告的 2014 年 7 月 11 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在未披露与北 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事宜情况下,仍记载“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 须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其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北大资源控股在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 19 日期间,未将与政泉 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事项告知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控股提供的《股权代持协 议书》、股权质押式回购协议、北大资源控股向政泉控股授权的文件、内部资金 往来账簿和原始凭证、代持事项内部决策文件等资料中均无已向北大医药告知其 与政泉控股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的证据。2014 年 11 月 20 日,北大资源控股在 就涉嫌股票代持等违规行为向北大医药出具回复时,确认北大资源控股与政泉控 股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三)北大医药未及时履行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 的信息披露义务。政泉控股以及其财务总监杨某、解某淋的询问笔录均指称时任 北大医药董事长李国军参与了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李国军自 2012 年 5 月起任 方正集团高级副总裁、北大医疗副总裁,分管北大医药,同时兼任北大医药董事 长;且李国军为股权代持协议的实际策划、实施者方正集团李某之弟。综上,时 任北大医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国军在 2013 年 6 月至 9 月中旬期间知悉政泉 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 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用印记录、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代持协议、 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财务往来协议及相关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北大医药未能按照《证券法》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的上述行为构 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 违法行为。对政泉控股的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政泉控股时任董事长兼 法定代表人胜瑞刚、执行董事贾鑫;对北大资源控股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为北大资源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张兆东、总经理余丽。 北大医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 行为。对北大医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北大医药时任董事长李国军。 当事人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控股、李国军、张兆东、余丽在听证会、陈述申 辩意见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一)北大医药主要申辩意见。1、政泉控股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 其持有北大医药股票,是北大医药的登记股东,故应由政泉控股向北大医药披露 代持情况的义务。政泉控股未告知北大医药,北大医药对此不知情。2、股权代 持协议是由李某个人实际策划、实施的个人行为,北大资源控股在当时并不知晓 代持事宜。北大资源控股未告知北大医药,北大医药对此不知情。3、认定李国 军参与、知晓代持事宜的证据不足。 (二)北大资源控股主要申辩意见。1、政泉控股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 任人,北大资源控股不是北大医药的股东,不具有信息披露义务。2、股权代持 协议的签署以及后续减持等操作是由李某个人实际策划、实施的个人行为,北大 资源控股在当时并不知晓代持事宜。3、李某没有将代持事宜告诉北大资源控股 的其他董事、高管,董事、高管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并不知情,相关董事会决 议均是 2014 年 9 月以后补签。4、股权转让的部分资金来自方正集团或者北大资 源控股或者北大资源,不足以认定北大资源控股在当时知情。 (三)李国军主要申辩意见。李国军提出了与北大医药相同的申辩意见,同 时还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对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事项不知情。2、李国军与李 某的身份关系,不能作为其知悉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理 由。 (四)张兆东主要申辩意见。张兆东提出了与北大医药相同的申辩意见,同 时还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张兆东在 2013 年 12 月后即不再担任北大资源控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对代持事宜的真实情况毫不知情,补签相关董事会决议 系在程序上完善公司内部文件并非对事项的追认。2、张兆东不负责北大资源控 股的具体经营,未参与代持事宜、未审批过股权转让的资金。 (五)余丽主要申辩意见。余丽对股权代持协议签订、操作过程并不知情, 不应成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北大医药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股权代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应当保 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北大医药未依法披露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控股之间的代持协议,构成信息披 露违法。在案证据与事实足以认定,李国军在 2013 年 6 月至 9 月中旬期间知悉 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李国军作为北大医药 的董事长应依法有效督促北大医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担责。 (二)北大资源控股以单位名义与政泉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代表 北大资源控股的单位意志,属于北大资源控股的单位行为。该事实有相关的董事 会决议、《股权代持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同时后期股权质押、解押、减持以及 资金来源去向等事实和证据进一步印证前述事实。按照协议约定,政泉控股为北 大医药股份名义持有人、名义股东,北大资源控股为北大医药股份的实际出资人, 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代持期间北大医药股份所产生 的收益由北大资源控股享有 95%。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北大资源控股与政泉控股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配合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大资源控股关于其不知情的辩解与我会认定的事实和证 据不符,且有违常理,不能成立。 (三)《股权代持协议书》上盖有北大资源控股公司公章,张兆东作为北大 资源控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张兆东辩称在毫不知情 的情况下补签了董事会决议,不符合常理,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其未尽到应有的注 意义务,未忠实、勤勉履职,未能依法、有效督促北大资源控股配合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本案事实与证据显示,余丽自 2013 年 12 月起任北大资源控股董事长, 自 2014 年 3 月 11 日起任北大资源控股的法定代表人,未能依法、有效督促公司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担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控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政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李国军、张兆东、余丽、胜瑞刚、贾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 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股票不会因上述处罚决定而被暂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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