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资产收益权产品包后通过一些方式获得收益,属于各类投资还是资产收益权产品管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解析不良资产:盈利模式 债权转让 处置流程 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投资新风口,你敢上吗?
一提及“不良”,多数投资人的第一反应是拒绝,皆因 “不良” 二字惹的祸。其实,无论是政府、金融机构还是企业,尤其是银行、券商、保险等,都是不良资产的供给方。“不良”只是一个泛概念,指的是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并不意味着它们是没有价值的资产。就在当下的资产管理领域里,由不良资产构成的优质资产包,已然成为了各路机构争抢的“香饽饽”。
看看近年来不良资产行业的发展趋势,理性的分析下为何不良资产能够成为私募投资者的“投资新宠”。仅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也称不良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其中最主要的是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指银信(银行和信托公司简称)融资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银信贷款。也就是说,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
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的财务上的定义,即非金融机构(企业)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而如今甚至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定义扩展到上市公司挂*ST的股票等。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或者按照债务人所属行业划分;或者按照时间分批次。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进行深入分类,以便采取更有效的处置方式。
不良资产是怎么形成 的
一、外部原因,国企存在预算约束软化问题
国企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的预算约束软化问题从企业的资本金注入、登记注册就开始了,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资本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未建立企业资本金注入和保全机制,国有企业资本金缺少法律保护,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烛。
另一方面,有些国企还以国家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为名拖延银行贷款、赖账不还,银行也无可奈何。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预算约束软化问题国有企业除了在成立之初,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背负着各种各样的包袱。
二、银行内部原因
1、没把自己当企业,银行还停留在旧体制的惯性思考
商业银行没有把自身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来看待,所以在经营管理中不免存在旧体制的惯性作用,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2、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预警系统不太行
一些基层银行发放的塾交税利、生产铺底流动资金等一些贷款,均是以短期贷款的形式贷款出去的,但是却长期被企业占用。
在《商业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在年前,银行从未提取坏账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坏账损失。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不断积累,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低下的矛盾日益突出。
3、商业银行不是独立法人
商业银行(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政府部门、企业上级、企业即国有产权的主体、决策主体、责任主体谁也不对经营结果负责,谁也不承担风险责任。此外,各银行都不同程度收到了来自外部的放款压力,形成了所谓的银行信贷规模的“倒逼机制”。
银信贷款基本分为贷前、贷中、贷后、催收4个阶段,而不良资产的产生就来源于此。
1. 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贷前对借款人资格审核不细致,或由于利益与借款人编造资料,骗取贷款;
2.风控人员由于审核任务繁重或经验不足,按照制度一刀切或者对熟悉的业务人员审核放松;
3.借款人多为企业,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政策变化等各种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回笼资金,不能偿还贷款。
4. 抵押物重复抵押或有其他查封,无法处置。
三、制度原因
地方保护主义给银行施压
对于处于亏损状态下的国有资产,特别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维持社会稳定或受其他非经济因素制约,政府常常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要求银行向严重亏损或理应被淘汰的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进入了消费领域。因此,许多企业债务从发生之日起就不可能偿还,银行不良资产数量越积越多,造成银行不良资产比例上升。
四、体制原因
经济体制改革使国企资本金”先天不足”
过低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给国企留下了资金缺乏的病根,国企不仅资金不足,而且固定资产折旧率一直偏低,多数企业未足额提取,就是这种己经很低的企业折旧资金,还被国家以各种形式全部或部分收缴,进入政府财政预算,用于缓解财政困难或新项目的投资建设。致使国有企业只有依靠向银行借债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长期处于吃老本的状况下。
行业发展趋
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从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改革起步,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政策性阶段、市场化转型阶段和全面市场化阶段,全面市场化表现可以用七个“越来越”概括。
一、行业越来越火
随着参与的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从4+2+N到大量内外资机构进入,以及衍生出大量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
随着参与机构增加,大量资金开始涌入不良资产市场,价格逐年攀高,有些资产包甚至达到8毛以上;
从交易量看,仅浙江省2017年全年金融不良资产本金成交1147亿元;
交易平台方面继续扩容,除淘宝和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以及各地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全国范围内涌现超400家特殊资产互联网平台。
二、参与机构越来越多
不良资产市场的参与机构从最初的四大AMC,到现在四大AMC和近60家地方省市AMC,以及橡树资本、高盛、海岸等外资基金;
此外,国内基金如鼎一、文盛、东方前海、坤盛等越来越多投资不良资产的异军突起;
民营AMC如新大唐、万亦投资、胡巴资产、森信资产、恰宝资产、润木投资等,也在全国范围开展资产包投资和管理服务业务。
三、买包竞争越来越激烈
随着不良资产行业进一步市场化,前端资产包持有方的价格预期不断被拉高,银行和四大AMC的资产包地方AMC参与度越来越高。
特别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资产包,随着投资人增多,部分资产包的价格被竞价到8毛以上,进一步压缩投资人和服务商的利润空间。
四、处置难度越来越大
不良资产市场化的结果也使得一些机构盲目进入这个行业。在资产包价格被拉高的同时,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处置难度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欠发达区域的资产流动性差;
2、价格买的比较贵利润空间小;
3、因各地司法环境和债务人的和解能力差导致处置周期长;
4、购买评估团队和处置团队不专业,凭借经验而不是科学评估;
5、创新处置模式欠缺,没有共赢意识。
五、创新模式越来越多
不良资产行业的市场化,促进了行业的整体创新,如平安银行的人工智能清收系统,通过建立特殊资产生态圈,利用人工智能应用贷款预警,使不良大幅降低。
华融资产于2月1日建立首家不良资产交易中心,借助互联网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专业交易平台;
民营资管的创新方面也不断突破尝试,如新大唐的标准化“尽调9+1”、APMS项目管理系统;
互联网平台资产360创新人工智能小叨机器人成为催收利器;淘宝网债权拍卖开通地方服务机构通道,弥补线下服务短板等等。
六、细分机会越来越多
新一轮不良资产的显著特点是抵押物比较多,处置方式由原来的传统催收、诉讼、折让到出现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破产清算等创新模式。
随着后端资产使用人的业务前置,现阶段的处置创新增加了更多的模式,出现了专门从事商业、酒店、厂房、物流、林业、矿业、码头等细分的不良资产处置领域。
七、整合越来越重要
单一的资源优势已经不符合现阶段的不良资产市场,资本驱动下的批发模式和专业驱动下的管退模式都无法真正做大做强,只有通过模式创新,把各方资源有效整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同时,结合专业化的团队,通过信息化手段,搭建合作共赢的平台,来实现有效资源整合。特殊资产上中下游产业链开始细分,更专注更专业,特别是后端的市场细分,创新出更多的玩法。
逆周期的投资机会
资产管理公司赚钱模式就在于赚取收购与处置不良资产中的差价,收购价格越便宜,利润空间就越大。但去年以来,不良资产包涨价明显,甚至一度有传言某银行不良资产包涨价至6折,而此前这一价格普遍在3折左右。
举例来说,假如资管公司以3折的价格花100万元拿下价值300万元的不良资产包,以两年时间追回150万元,扣除每年5%的相关费用,年化收益约15%。但如果折扣上升到6折,以这个比例来算,不算费率,资管公司反而要每年亏损8%。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显示,当前不良资产处置的平均回收率在40%以上,即价值10亿元的不良资产,AMC至少可以回收4亿元。由此可见,AMC拿资产的平均折扣空间最好在4折以下。
其实,不良资产的投资逻辑很简单:就是“买的便宜”和“专业处置”。
如今,随着中国经济步入增速换档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金融体系备受考验,商业银行体系内的不良资产逐渐暴露,不良率急剧上升,不良贷款余额快速攀升。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7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4%。预测,到2018年底,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将达到1.88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5%。预计2018年,我国房地产市场会继续承受较大压力,涉房不良贷款规模也可能增加,到2018年末国内房地产业不良贷款余额将达到855亿元,不良贷款率将从2017年的不足1%升至1.5%。经济大环境决定了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通道。
场外分析人士认为,今年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紧迫性增强,不良风险会加速暴露,实际不良贷款率可能高于已公开的数据,预计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将于2020年见顶。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受去产能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仍在增加,而非银机构也越来越多面临不良资产处置需求,规模庞大的不良资产孕育出巨大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通常抵押物充足,手续相对规范,资产较优质,具有很大的价值挖掘空间,能够获取超额收益。”
另外,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是不良资产市场的另一大特点。
2016年,银监会1738号文放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每个省成立两家资产管理公司,以此来推动社会资本积极涌入不良资产领域。
截至2017年10月,全国已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达到55家,省级AMC的股东一般情况下为地方财政厅、国企或者政府投资平台。整个AMC行业呈现4+2+N模式,持牌AMC机构仍然是主流;很多金融机构自己内部也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处置平台;外资基金更是加大了对中国不良资产的投入;民营资本则成为本轮周期中的新力量,通过参股地方AMC、组建民间机构等,抢占不良资产投资市场。市场的扩大也会提高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使得银行在出售不良资产方面获得更大的议价权。
越是经济不景气,不良资产孕育的价值越高。业界普遍认为不良资产投资市场正逐步成为国内机构投资者,包括私募在内的的投资界“新宠”。不良资产的盈利模式
不良资产,对银行来说是拖累和包袱,但在那些以买卖银行不良资产为生意的投资者眼里,中国这几年不断高筑的不良资产却是一片广阔的“蓝海”,他们兴奋而谨慎地畅游其中,以期获得一波不错的收益。
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什么是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盈利模式是怎样的?个人投资者如何参与分一杯羹呢?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产业链揭秘
由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均不可避免地对银行信贷资产产生影响,并因此产生银行不良资产。
银行在产生不良之后,由于自身无法投入过多精力去处置追偿(不良资产处置周期长,处置机会成本高,有这个精力还不如多放几笔贷款),因此选择将不良资产打包折价转让(通常好的坏的掺一起,这样能把坏的一起处理了)。达到“出表”(即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贷款资产减少,同时货币资产增加)的目的,同时减少不良资产率,贷款额度回笼。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进入深水区,银行不良暴露速度进一步加快,原有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处置能力有限,供给和需求严重不对称,几乎无法有效处置规模达数万亿元之巨的不良资产。
为了调动社会资源依法参与银行不良资产投资的积极性,财政部先后下发了系列文件,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允许、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银行不良资产包的收购、处置,为稳定金融、发展经济做贡献。
目前社会资本参与主要通过与四大或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公开方式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从出售方(主要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购入银行不良资产,再通过债务追偿、债权转让、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对受让债权等资产进行清收处置, 获取投资收益。
不良资产买卖双方之所以能够成交,一方面是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是双方可组合利用的资源不同,通常成交价格是一个两边都有利可图的价格。
点石成金,让不良资产发光发热
不良资产,银行的烫手山芋,为什么仍有那么多资金涌入?为什么那么多机构抢着去拿包?做这个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生意,盈利模式是什么?
在银行贷过款的就知道,现在银行贷款的最大特点就是抵押充分,抵押物多为房屋、土地、林权等;抵押率一般在30%-70%之间,50%居多;并且银行的信用高,不良资产的产生与处置都比较规范,整体质量较好。
对于处置公司来说,收回来的主要是债权或抵押物。对于债权方来说,这笔债权我两折买回来了,我去跟债务人谈判,你全额还不起,那你就还五成吧,还了五成那我就给你解除债务关系。这样债务人少还了一半的钱,赚了;资产管理公司两成的成本买回来,收回来五成,赚了三成。
对于抵押物来说,可以采取以上类似的做法,还钱之后解除抵押,又或者申请法院查封了之后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减去收购不良资产的成本就是赚的。
有些资产包包含的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都有着较大的价值增值的空间,这部分资产在市场趋势向上的周期中,为公司创造了可观的增值收益。
不良资产投资理念其实可以简单粗暴的概况为:一个通过量变到质变,低买高卖,逆周期的过程。在经济下行时,大量低价收购,随着经济好转,其中一些好的资产开始增值溢价,转手卖掉。
这个就是综合运用资产重组、再注资、引入第三方、债务的折扣变现、债务更新、债权置换、债权转股权、将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构成更为复杂的混合债务重组方式。必要的时候,对资产以及附属经营团队进行整合,来提升其持有资产的经营效率和价值。
不良秃鹰风险,不容忽视
不良资产处置虽然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也要充分注意的是,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门槛相对较高的行业,相关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对处置机构专业能力的考验更强,对投资者分析和辨别潜在投资机会的要求更高。
在NPL1.0时代,不良资产是政策性剥离,国家财政全额兜底损失,因此在首次剥离时并未进行定价,从而在随后的处置中也缺乏成本约束,定价弹性较大。NPL2.0时代的不良资产转让是银行自主行为,是用自身利润来冲抵处置损失。而在今天,不良资产转让的过程高度透明化,买家充分竞争,因信息不对称而获取暴利的机会越来越少。
有些非专业投资者对不良资产投资的风险特性认识不够,对其盈利抱有盲目预期,如果没有进行专业详尽的尽职调查,很可能高价拿下一个不良资产包。
此外,同样一个资产包,不同机构可整合的资源是不同的,有的机构通过尽调认为他们可以处置回收,定价就高一点;有的机构尽调认为完全没有利润空间,拿下就亏损了。
所以,在与银行达成购买不良资产包意向后的尽职调查阶段,是购买过程中比较关键的一步,涉及到日后处理资产包的难度。由于信息不对称,资产包内资产所有权不明晰等问题,做好前期尽职调查工作就非常重要了。
在进行到竞标这一环节,就十分考验机构和银行关系的熟络程度了,如果关系好,可以请求银行将资产包拆小一点,因为资产包越大,风险也越大。此外,在双方谈判博弈的时候,如果和银行关系好,以机构想达成的价格成交的概率也越大。
购买完成后就到了处置环节,到了这个环节处置的办法就相对灵活多样,处置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处置经验丰富的团队,处置回收期短,资金回流也快,风险也相对更小。
当然了,随着资金的涌入,不良资产价格被推高,不良资产投资机构的系统化处置管理能力也越来越重要,想要真正盈利,必须发挥专业化的处置管理能力。通过重组、并购等多种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修复或增值,令其发挥社会价值,才是未来不良资产处置的正确之道。
不良资产基金全解析
受全球经济发展趋缓影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通过供给侧改革以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去产能、去杠杆目标;以钢铁、煤炭等为代表的产能过剩产业的不良资产将加速暴露。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陆续启动,不良资产处置迈进全面商业化时期;2014年首批地方性AMC出现。不良资产定价转为以竞标等商业化方式开展业务,不良资产进行自负盈亏的处置,包括债务重组、证券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2016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化债转股启动。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正在从过去的政策性主导转向市场化为主导。
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
一级市场为不良资产收购市场,四大AMC和地方各省市AMC才可以做一级市场业务,即从各家银行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然后再转手卖给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二级市场为处置市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参与不良资产二级市场业务。
国外不良资产基金发展情况
美国作为不良资产市场化管理的典范,其发展路径和特征具有借鉴价值。主要呈现出三大特征:
1)高度证券化:不良资产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每年发行量在700亿美元以上,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大多通过投资证券化产品参与不良资产市场;
2)形成消费金融细分市场:发达的消费金融市场孕育出不少聚焦不良消费贷款的专业机构,如PRA集团和安可资本两家上市公司;
3)存在大量专业投资机构:美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集中度较低,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管理和投资公司。此外,美国还有大量的对冲基金选择将不良资产市场作为重要的配置品种,涌现出了橡树资本、艾威资本等优秀投资机构。
国内不良资产基金发展情况
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加,债务违约案例井喷以及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大规模出现,不良资产投资正在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下一个风口。
国内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呈现下列趋势:
1)不良资产加速释放: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供给侧改革将加速不良资产释放,银监会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6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563亿元。
2)更多专业投资机构将涌现,二级市场日渐繁荣;
3)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将依赖专业能力获利,而专业能力来源于研究定价、融资能力与宏观经济判断。
民营机构介入不良资产处置已渐成气候。例如,一诺银华成为国内不良资产行业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主营银行不良资产、信用卡不良资产等业务的湖南永雄资产最快也将于2017年在新三板挂牌。同样主营金融不良资产业务的文盛资产也在去年底申请新三板挂牌。7月份,专注不良资产管理的浙江福特资产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
不良资产基金发行渐成规模。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联合深圳前海金融控股搭建的不良资产基金化管理与处置平台——东方前海资产管理公司,拟通过对接银行、保险、财富管理机构等资金,发行100亿规模的不良资产基金,截至目前,已成功发行了7只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近40亿元;东融资产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专注于江浙沪地区房地产类不良资产投资,至止,东融资产管理银行特殊资产总计管理资产对价约28亿元,债权本金约为70亿元;具有大型国企背景的上海蒙矿,近日亦联合杉杉控股、文盛资产拟发行特殊机会投资母基金、子基金。
传统的不良资产投资主要来自于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四大AMC和地方AMC为主要参与方。以四大AMC为例,其2015年收购不良资产账面本金达4000亿元,已经完结项目的内部收益率(IRR)维持在16%以上,收益尤为可观。基于对不良资产投资行业的看好,民营机构也积极参与这轮不良资产处置盛宴。
通过发行不良资产基金,对接银行、信托、资管计划、财富管理机构等资金,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理论上,民间系AMC获取不良资产的方式只有两种,10户以下的可以直接从银行购买,而10户以上只能从四大通过拍卖承接。不过,实际操作中民间资本介入不良资产领域的方式其实非常多样化,例如可以从四大手中进行买断债权、和四大合作处置债权、参与地方AMC公司股权等。
私募基金参与不良资产的方式
(一)引入资金,解决资金端,在项目端对接AMC不良资产包。
私募基金与AMC合作,通过通过一级市场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或者通过购买fof基金最终在底层资产上购买不良资产包。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方面,有以下思路:
(一)债务重组。接下来可通过与债权人债务人分别达成协议(与债权企业收购债权同时与债务企业达成重组协议),重组模式主要采用变更债务条款、实施债务合并等方式,重新约定还款金额、方式、时间、抵押物以及还款时间。通过资产整合方式优化企业资产质量,利用风险重定价转移信用风险,从而盘活不良债权价值并修复企业信用,实现资产价值的提升。
(二)并购转让运营模式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该种类型本质上属于债权投资,基金类型属于其他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应选择“其他类”。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目前“其他类”管理人,通过登记的情况较少,且基于其主要进行另类投资,协会目前对其他类管理人的登记申请,态度较为谨慎。
(三)优质AMC专项投资股权基金业务
“股债结合”的方式参与优质AMC的不良资产投资业务。募集资金直接用于投资地方优质AMC股权,参股资金用于不良资产投资与收购,从不良资产包的最终处置,再通过被投资公司分红获利。
该种方式可以覆盖AMC的资质资源,但在资金退出和投资者资金退出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四)以股抵债的方式直接参与债务人企业并购
该种方式通过资本运作使资产价值重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债务人并购基金”,以股抵债等方式获得得企业不良资产,对不良债权中有潜力的债务人企业进行并购。随后通过改善企业经营模式逐步提升企业的资产价值,最终通过资产置换、并购、重组和上市方式等退出,实现债转股资产增值。
该种基金因为是直接对不良资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故该基金属于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方面,比从事债权投资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容易登记,基金也更容易备案成功。
该种方式最大的问题是风险较大,但在企业实现稳定经营,实现利润收入后,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流动性,提高未来基金退出的收益。
虽然收益巨大,但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较长,私募基金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团队要具备优质的行业资源以及专业的尽职调查能力、精准的估价、定价能力,以及实现资产变现的跨行业整合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在涉足该领域时,一定要理性评估风险。
探究私募基金投资不良资产模式
资本市场上很多机构都已经参与到不良资产处置经营的行列中,其中对市场信息最敏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也参与其中,分享行业的大蛋糕,私募基金无论在收入和效率上都是高要求,那么如何实现高效的经营模式呢?
一、市场参与主体丰富及处置手段的多样性
根据银监会的主要监管数据,2017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64万亿元,较第一季度增加56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4%。
不良资产的市场与中国的证券市场类似,也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中一级市场特指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股份制银行产生的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只有具备资产管理公司资质的公司才能够购买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既然银行在一级市场通过AMC出售了不良资产,那么二级市场上就需要对银行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那么参与的金融机构包括AMC、私募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在拿到资产包以后,参与不良资产处置。
面对不良资产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增加,游戏规则也在不断改变,之前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的管理,然后试点省市的资产管理牌照放开,现在逐步增加了民营机构,并且不良资产处置的手段也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诉讼、执行等清收手段,更多地引入了债转股、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商业化处置手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不良资产的方式市场上通常的做法就是引入银行的理财资金、证券公司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公司等资金,解决资金端的问题,而项目端对接AMC公司的不良资产包。从基金行业“募、投、管、退”四个环节来看,上面只属于前两部,基金最为关键的其实就是管理和退出,尤其退出才是基金行业技术含量最高、难度最大的。
二、私募基金在不良资产市场投资状况
私募基金对于金融资源的配置、金融安全、市场完善、投资收益的影响不容置疑。现阶段,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从原来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已经扩展到房地产、非标债权、红酒艺术品等领域。
国外著名的橡树资本,通过逆向投资的策略,在2001年和2008年两次大危机中,逆势大举募集资金收购不良资产,为投资者带来高额回报。而中国的的私募机构以与AMC公司合作的方式进军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大多通过债权或资产的转卖、商业化处置等,提高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区别于传统的诉讼、执行等清收手段。
三、私募基金投资不良资产模式探究
私募基金实现变现退出是核心关键。基金行业里面资金的成本压力巨大,资金合作模式和金融工具多样化等都驱使着基金管理人不停地思考如何快速变现和退出。
以金融不良债权为例,过去债务人向银行融资都会提供抵押标的物,而抵押标的物包括土地、生产设备、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工具等。
基金管理人对这些抵押标的的处理手段,最有效的就是迅速将抵押物变现,变现手段除了上面提到的传统司法拍卖还有目前比较受欢迎的方式,专卖、盘活重整、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通过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实现标的物的快速变现,另一方面可以把控法律诉讼带来的风险。这类商业化运作方式对于管理人有很高要求,如何从前期项目的选择到后期投资资金的退出都需要一整套的运营模式。
(一)设立并购重组基金
AMC公司通过收购重组模式使资产形成溢价获得收益,而具体的业务流程如下:主要收购来源为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私募基金机构与AMC合作,然后通过与债权人债务人分别达成协议的方式(与债权企业收购债权同时与债务企业达成重组协议),约定还款金额、方式、时间、抵押物以及还款时间。
重组模式主要采用变更债务条款、实施债务合并等方式,同样对于房地产、矿产等企业核心资产增值前景较好的不良资产参与运营,通过资产整合方式优化企业资产质量,利用风险重定价转移信用风险,从而盘活不良债权价值并修复企业信用,实现资产价值发现与提升。
例如房地产行业的不良资产,在项目尽职调查期,通过对于债权项下抵押物的调查,已经可以与行业地产龙头公司进行并购的洽谈。特别是专注在一、二线核心地区的不良资产私募投资基金,具备大量城市的优质项目,包括中心地区的写字楼、商业用地、住宅等,这些资产由于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未得到充分梳理,法律上的瑕疵较大。通过市场上的专业化团队进行处理,可以剥离掉瑕疵的资产,对优质资产进行梳理,使资产进行溢价升值。
(二)通过债转股模式进行运营
私募基金与AMC合作成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通过一级市场购买不良资产包,然后对不良资产包进行梳理,其中涉及到一些企业资质优异,运营尚处于可维持状态,财务状况良好,只是由于资金链断裂在商业银行变成不良贷款。
此类资产可以考虑以股抵债等方式获得企业不良资产,随后通过改善企业经营模式逐步提升企业资产价值,最终通过资产置换、并购、重组和上市方式等退出,实现债转股资产增值。通过资本运作使资产价值重估,然后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流动性,提高未来基金退出的收益。
(三)并购转让运营模式
AMC和私募基金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在一级市场接收不良资产包,转让处置的手段包括二级市场上重新出售、对不良债务进行重组、破产清算、本息清收、诉讼追偿等,同时对有较大升值空间的项目资源债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引入行业专业化市场团队,给予市场化的绩效提成激励,参与企业的阶段性经营,深度挖掘企业的潜在发展,提高资产价值。
并购转让的业务模式时间周期一般在1~3年。盈利模式:通过AMC获取不良资产的债权清收收益、债务重组盈利以及二次买卖的利差收益等,该项模式与经济周期具有较大相关性,当经济周期处于上升阶段时资产具有升值空间,反之经济周期下行该业务模式的价值空间较小。
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较长,众多机构都想参与到这场盛宴,通过私募基金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需要整合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商、专业评估机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多方面资源,投资团队要具备专业的尽职调查能力、精准的估价、定价能力,以及实现资产变现的跨行业整合能力。
处置团队需要的不仅仅是经验,还有法律关系的梳理、司法制度的推动、转让和定价能力、债务人的谈判能力、寻找潜在客户的资源推广能力等。这些综合素质直接导向是实现资金的快速有效退出,从而达到高额收益。因此不良资产私募投资基金如何实现业务模式上全产业链条上的闭环运营,将多方利益、多种渠道、多个主体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才是制胜之道。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银行不良资产的接受和处置都涉及资产转让问题。实践中,由于转让中的问题,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不能行使债权的事情常有发生。因此,关于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利益各方十分关注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下:
债权转让中的限制性条款
贷款行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禁止贷款行或双方当事人擅自转让借贷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约定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种约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仅对合同内容变更做出限制性约定,而未对合同主体变更进行限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上述限制不能成为限制债权转让的理由
第一,在银行借贷合同中,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之后,拥有债权,是比较单纯的权利方,权利主体的变更,并不改变或增加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债权转让是有利社会分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市场行为。
第二,债权转让不属于合同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如贷款发生在合同法生效之前,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民法通则没有区分合同权利转让与合同变更的区别,民法通则又对合同权利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受到限制?我们认为,即使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未取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无效,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据此,可以认为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不应该成为限制合同权利转让的障碍。
转让协议签约主体问题
鉴于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债权转让应当由出让人(贷款行)与买受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转让协议并联合发布转让公告;如果是由贷款行上级机构(如省分行)代替其辖内各贷款行签约并发布转让公告的,则应当有总行的统一授权。在实践中,存在着无授权而省行代贷款行签署转让协议并发布转让公告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债务人主张转让无效。
实践中并不存在债权转让无效的风险,这是因为,债权转让人(银行)的各级机构是同一法人,贷款行的上级行代贷款行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有效;另外,在上级行代贷款行签署协议时,通常都有总行的统一授权,上级行充当银行的代理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因此不应该存在越权的问题。
涉诉债权转让问题
(1)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已涉诉不良债权后诉讼主体的变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该等债权情形下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没有具体规定,这使得各地法院在实际当中掌握不一,有的法院直接裁定不予变更,有的法院则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撤诉,然后由受让人再提起诉讼,甚至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如此一来,必然对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已涉及诉讼或执行的债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也使受让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因债权转让产生纠纷。因此,就该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就该问题予以明确。
(2)债权执行凭证
由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监制的《债权执行凭证》的注意事项规定:“债权凭证不得抵押、质押或作其他形式的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在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债权,有许多是在执行中。债权执行凭证不得转让,阻碍了债权流通的顺畅。在实务中,执行中债权的转让,转交文件包括债权执行凭证影印件。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伪造风险,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及成本。
我国合同法第五章对债权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受到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涉诉债权也可以转让,不过转让后要到法院变更诉讼主体。所以在法理上,不存在向法院申领了债权凭证的债权就不能转让的障碍。
至于债权凭证标注的“债权凭证不得抵押、质押或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的限制,应理解为是对债权凭证使用方式的限制,即债权凭证不能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单独进行抵押、质押、转让等,而非指对债权抵押、质押、转让的限制。因此,在上述债权凭证中标注的“不得转让”的限制并不应该成为债权转让的障碍。
不良资产剥离的法律性质
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金融资产都是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金融资产收购究竟是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债权性不良资产剥离的法律性质应为债权转让。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于不良资产债务人众多,如果以合同转让方式剥离不良债权,势必需要一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这将导致不良资产剥离事实上不可行。大部分不良资产中债务人都处于违约状态,寻找债务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并且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不可能逐笔取得债务人关于债权转让的同意。
其次,以债权转让方式完全可以实现剥离债权性不良资产的目的。由于银行已经履行了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一般而言银行仅对借款人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债权转让仅通知债务人就可以生效,不必取得债务人同意。因此通过债权转让银行即可将与贷款合同相关的资产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从而达到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
第三,根据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就债权性不良资产剥离所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来看,所转让的也是债权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第4条的规定,不良贷款剥离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
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不符合这一剥离条件和范围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实践中,部分债务人、担保人认为诉讼项下的债权不符合上述剥离条件,因此债权转让无效,并以此为由抗辩,要求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原债权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的债权转让,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剥离条件和范围,该种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然后通知债务人。这里就涉及到债权转让时点问题,即债权何时发生转让。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转让自履行通知义务之时。由于债权转让时点的确定性,导致在协议签订后通知前出现权利维护不当的风险。如果以协议生效日作为债权转让时点,则权利维护责任由受让人进行,但受让人的行为是否起到权利维护的效果,是否会招致债务人的抗辩,具有不确定性。同样如果由转让人来维护,同样会存在相似问题。实践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双方共同维护,并尽早进行通知。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流程和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流程
01 常规催收
对一些尚在经营、有翻盘机会且有偿债意愿的债务人,债权人可采用上门直接催收方式,但应密切监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涉诉案件、逃废债务、其他债权人追索等情况。债权人须注意防范债务人采取拖延或麻痹的战术,一边说还债、和解,另一边却暗中转移财产或设置相关障碍逃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能没有什么耐性,抢先查封冻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如此,债权人就相当被动。在不良资产领域,“好心基本上没有好报”,宜慎用,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02 和解清收
债权人可综合考虑已查控财产的种类、价值、处置难度、处置时间,评估回报期望、回报周期,债务人的背景能量、对抗性,及债务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负债情况、不可知的障碍因素、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力度等等,征求合作伙伴的意见后,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和解;决定和解的,一并研究和解的方式、额度及付款时间。
03 诉讼清收
除非债务人具有重组盘活的可能,或者老老实实有诚意与债权人谈和解,否则,债权人首先应考虑是否采用诉讼(含仲裁、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追偿。当然也不是盲目起诉,投资乾应在论证可行性及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行动的时机、方式、标的和申请财产保全;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尽快申请执行。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债权人应及时上诉、申诉。
04 追加偿债主体
对于穷尽手段仍然无法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或其财产不足,或者债权人已有证据及法律依据可以追加债务人的关联人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干货之四的相关内容,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或者通过诉讼手段追加偿债主体。这是没有办法之中的办法,但只要投资者尽调过关且掌握核心证据(有时候要用非常规手段取得证据),有时会有奇效。
05 债务重组
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债权人应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担保条款(尤其要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作连带担保)和相应保障(查控)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债权人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置换的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债权人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制度等,深度介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债权被悬空。
06 以物抵债
当债务人确实没有或不具备足额的现金偿还能力,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或已停业经营,不会出现起死回生的情况,如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物,则将一无所有;或者债务人除欠本案债务外还有其他债务,而其他债权人已(拟)起诉债务人,正(拟)查封、瓜分其财产;或者,债权人的目的就是接受以物抵债,通过自己能力大幅提升抵债物的价值(如转性、改建、联片开发等),或者为购入其他财产(资产包)预先设置处置障碍、今后谋求利益提前“布局”。在上述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采取实现债权的快捷方式——以物抵债。
对于一些尚有经营前景、有还款诚意、债权人觉得可以信任和合作的债务人且除本案之外欠债不多的企业,或基于竞争关系、整合上下游、借壳上市、联合开发、打破行业壁垒、绕开准入门槛、获得特殊牌照、扩张产能、提升品牌等目的,债权人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抵债后作价入股企业的方式实现债权。债转股后,债权人应参与、监管或控制(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08 盘活重整
无论是股东让出部分股权还是债权人愿意削减一定本息,都属于权力层面的重新组合。好的盘活重整能使不良资产在实体经营层面得到有效保持,避免有价值的资产变为沉没成本,做到“标本兼治”。对于手头上有优质项目(主要是一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只限于资金周转不灵或融资能力不足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盘活重整的方式实现债权。对于产业正常、项目前景优良的企业,只因其杠杆过高、高利息、债务负担过重而导致暂时流动性不足,对这种情况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采取债转股、引入并购基金、说服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冻结债务、注入新的流动资金等重组方式,由新的管理者接管企业权力,在营运管理和财务上给予债务人支持与提升。但由于盘活重整涉及复杂的金融、法律、税务等知识和技能,需有熟悉整个交易流程的专家作支撑,稍有不慎,投资者极易陷入“泥潭”成为“冤大头”,或与债务人引发新的纠纷,如果投资者自身团队准备或能力不足,建议慎重采用。
09 转让债权
如果资产包户数较多,或分布地区较分散,自身团队难以消化的,或者有新的投资机会拟尽快回笼资金及腾出人手接手新项目的,可以考虑将资产包拆解为小包或个案,通过营销人才或外聘合作伙伴挖掘潜在债权人接盘(如何挖掘请参考干货之二的内容);另外,也有不少主动找上门的投资者。适宜以转让方式处置的债权包括:未掌握价值较大财产的项目,司法处置难度很大或处置时间很长的项目,自身团队在该地区人脉、资源较薄弱的项目,债务人很有背景且对抗性很强的项目。
10 资产证券化
这是一个说不容易做也很难的处置办法,受制于法律、税务和市场接受程度。目前只有国有银行及四大AMC才有办法操作,民间债权人就不要掺和了。
11 申请强制清算
对于怀疑债务人的股东(开办单位)、实际控制人有转移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且该等人员有足够还债能力的案件,或者认为债务人的股东不会配合法院清算且该等股东有偿还能力的案件,考虑到申请破产清算的时间较长,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2 申请破产清算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另案抢先查封、而首封法院又按查控顺序分配执行款、预估己方难以受偿的案件,或者债务人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恶意抵押、恶意单独清偿)、难以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案件,或者认为债务人账目混乱、存在公款私存或关联人侵吞公司财物嫌疑或怀疑债务人对关联人有大额应收债权的,或认为债务人会担心进入破产程序暴露黑幕的案件,或债务人本来还有重整盘活的机会但其过于嚣张拒不配合的案件,如此各种,债权人应敢于申请债务人破产加以胁制,置之死地而后生,大破才能大立。
13 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追债的终极法律手段,债权人走投无路的时候,可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追究债务人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可以应用于追债案件的相关罪名。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债务追索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借款人主张的权利,具体包括原债权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中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我们接收后的孳息在实际工作中。
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是比较清晰的。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由于工作疏忽和对国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
债务人和资产公司,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这就要求我们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就是由于债务人体制改革合并重组等多方面的原因,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被主管部门撤消而未进行清算。
2、从债权它具体主要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
(一)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就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因而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工作,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资产处置方案
资产处置方案是资产公司在债务追索的基础上制定的资产处置具体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国有资产资产公司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
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上市推荐与承销诉讼破产清算等。
由此可见,国家授予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是很多的。
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资产公司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家赋予专门处置银行不良贷款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因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依法享有独立审批权,一般不须报其他部门审批。
根据资产处置工作开展需要,资产公司可将国家赋予的资产处置审批权对其分支机构(办事处)进行授权资产公司对分支机构(办事处)进行授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资产处置收购债权损失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进行授权,而必须报公司审批;
二是各分支机构(办事处)必须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否则就是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资产处置有关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一是资产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
二是资产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三是根据资产处置开展需要,可授权有关负责人根据资产处置委员会和有权审批人审批确定的内容对外正式签订资产处置协议由于协议签订是资产处置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环节。
为避免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建议对外正式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合同),应先经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审查,以确保协议(合同)的合法性。不良资产处置的方法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实体行业去产能压力不断增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持续“双升”。本文试图总结目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方法。
不良资产是相对概念,是相对银行而言的,其本身并非是不好的资产。可以说许多项目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不良资产,有的只是在资金、管理上出了一些问题而造成企业盈利困难,无法准时偿还贷款。
一、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 , 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二、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 “ 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三、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 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四、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
②协议转让
③招标转让
④竞价转让
⑤打包处置
五、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 , 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七、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耍,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八、不良资产证券化
2016年,银监会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封堵银行不良贷款假出表,因此银行对有较强动力通过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内的方式改善自身资产负债表。2016年上半年央行牵头各部委出台了多个文件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同时银监会批准6家银行(五大行+招行)成为不良ABS试点单位,截止目前,6家试点银行均已发行不良资产ABS产品,合计规模近100亿,基础资产涉及对公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卡贷款、承兑汇票垫款等。
该方法适用于已经进行所有必要法律和其他程序后仍无法收回得贷款。近年来为防止银行高拨备和高不良率并存,银监会多次促进银行不良贷款核销,以应对不良贷款升高。2016年,工商银行处理不良贷款1060亿元,主要运用的方法是现金清收,核销和重组。
十、其他转让渠道
目前不良资产转让渠道包括,金融资产交易所、互联网平台、投资基金等,而且未来保险、证券、小贷公司也有望进入不良资产流转渠道。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违规行为分析
伴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银行不良贷款金额和不良率持续攀升。如何有效管理、处置和化解不良资产,成为各机构面临的头等大事。
以下对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违规模式进行全民梳理,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解详读。
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资产质量不真实
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分类的频率为“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之所以要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一、是监控银行的总体稳健性。通过计算不良贷款在总贷款余额中所占的比例(不良率),可以衡量一家银行的贷款组合质量,该比率越高,贷款组合质量越差。
二、是按照贷款分类规定准备金计提的标准
三、核销不符合条件的贷款
核销是不良贷款的主要处置方式之一,对于经尽职追索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银行一般会对其进行核销处理。
在实践中,有的银行为了尽快注销呆账,降低不良率,优化报表数据和监管指标,将不符合上述核销条件的贷款核销,甚至进行虚假核销,如:媒体曾经报道的某信用社伪造68份“死亡名单”核销贷款的案件就是此类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
四、违规开展批量转让业务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公布了7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同时,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意味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继续扩容的同时,资产处置的效率将越来越高。
实践中,批量转让业务的违规模式有两大类:
一、转让的标的资产不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二种违规行为:
违规依据,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第十条“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二)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违规批量转让个人贷款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八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该违规行为是今年以来银监会大力查处的问题,在银监会披露的2017年上半年行政处罚信息中,涉及该问题的违规机构较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该违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模式一:AMC代持模
这是相对早期的非真实、非洁净转让方式,主要通过即期卖断、远期回购的方式实现。在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了通道的角色,银行将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承诺未来回购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但实际上,由于回购协议的存在,不良贷款的风险尚未实现真实、完整转移,因此转让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银行不能在报表上终止确认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模式二:卖断反委托模式
银行将不良贷款卖断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反委托银行对所转让的资产进行清收管理。在该业务模式中,商业银行能否实现不良资产真实、完整、洁净出表,要看委托处置协议的约定。
如果委托处置协议未约定受托方银行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即收回多少算多少,按照收回的金额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支付委托清收费用,则说明相关不良贷款风险报酬已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不良贷款实现真实转让、洁净出表。
模式三:行司合作+反委托
该模式可看作前一种模式的升级版,只是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增加了一个主体,即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当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受让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包转让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再委托银行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管理,并监督管理资产包处置进展。
该业务模式能否实现不良资产真实转移、洁净出表,主要看反委托过程中,委托处置协议是否约定受托方(不良贷款转让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如果约定,则同样不能实现非洁净转让。
同时,由于最终资产包持有方为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合资公司,因此,从合并报表的层面判断银行是否实现洁净出表时,还应考虑银行对合资公司是否达到控制标准。
在“行司合作+反委托”业务模式中,如果瑞华国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中未包含清收保底义务条款,则工行在合并报表层面也可以实现洁净转让。
模式四:收益权转让模式
不良贷款证券化未按监管要求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需要说明的是,不良贷款证券化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子业务品种,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法规对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也具有约束作用。
同时,作为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中最常见的内部信用增级方法——优先级/次级结构设计,其原理就是将资产支持证券划分为两层,分别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在实践中,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由于具有担保增信的属性,一般由发起机构(银行)持有。
以上四种模式几乎囊括了近年来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过程中所有的违规行为,供各大银行机构参考,引以为戒,依法合规审慎的开展业务,在合规的前提下努力化解不良贷款,走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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