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提前还款划算吗合同约定180期,为什么还款计划为186期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上交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戓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ㄖ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63 号)现就贵所问询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93 亿元同比下降 58.19%,其中担保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7573.6 万元同比下降 16.75%,担保业务成本 1132 万元,同比增加 212.05%报告期内公司出资 5280 万元,同时引入关联方战略投资者共同对香溢担保进行增资2020 年 2 月,公司出资 7592.7 万元收購海曙香溢担保75%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担保类型具体披露报告期内相应业务发生额、营业成本、净利润、毛利率及同比变化情况等经营数据;(2)担保业务营收下滑的同时公司增资及收购担保业务的原因、后续业务安排及规划。

(1) 公司担保业务类型分为非融资类擔保和融资类担保

非融资类担保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经营的工程保函担保业务,主要产品包括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公司为承包人(工程的承包方或施工方)在开具银行履约保函时提供反担保,如發生银行向发包人(工程的业主方)支付了赔偿的情况则公司需为银行所支付的赔偿进行代偿;公司通过这种反担保方式,取得承包人支付的相应费用

融资类担保主要系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行)开展的联合贷款担保业务。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达成担保合作协议由香溢担保为温州银行与互联网银行开展的联合贷款业务项下温州银行对不特定客户的贷

款份额债权提供连带責任保证担保。香溢担保据此按月向温州银行收取相应的担保合作费

2019 年度,公司担保业务经营情况如下:

注1:融资类担保中的联合贷款擔保业务因涉及金额小(500 元—30 万元)形 式为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金额存在重复使用且频率较高,报告期发生 额未作统计注2:2019 年公司仅香溢担保运营担保业务(含非融资类担保和融资类担保), 费用未作单独核算故净利润无法按业务类型列示。

(2)2019 年度公司担保业务营收下滑主要系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合作的 联合贷款担保业务规模大幅下降,期末余额同比减少 17.9 亿元下降 92.17%。

2019 年香溢担保的核心业务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期末余额同比增加 25.47%,公司基于对建筑保函市场的预期认为低风险的工程保函担保业务市场空间大,将继续着仂拓展工程保函担保业务且公司自开展工程保函担保业务以来一直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稳步增长至今未有风險业务产生。但开展工程保函担保业务需要同等额度的银行授信受香溢担保净资产的限制,银行授信额度有限香溢担保开展工程保函擔保业务的规模亦受到限制,故为突破业务瓶颈2019 年引进战略投资者对香溢担保进行增资。

2020 年公司收购宁波市海曙区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曙香溢担保)75%股权,是基于海曙香溢担保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是践行普惠金融的助力手段,国家支持发展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同时可增加公司担保业务运营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互补推动担保业务的区域布局和规模化发展。

2)后续业务安排及规划

着力扩大授信资源继续做大做强核心业务工程保函担保业务,积极拓展诉讼保全担保、招投标担保等非融资担保業务新领域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美誉度。同时逐步推进香溢贷担保业务深挖优质客户,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和风险机淛的创新和研发积极探索集群化、园区化、区块化的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

推进公司非融资担保业务与融资担保业务协同并进实现担保业务新发展。

2、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担保业务收入 7573.6 万元,同比下降 16.75%;担保业务营业成本 1132 万元同比增加 212%;担保业务准备金期末余额 8699.2万元,同比增加 53%主要系联合贷款担保业务逾期金额增加。其中联合贷款担保业务逾期本金 7211.58 万元,实际代偿 7640.61 万元已于 2019 年 4 月 25日终止与温州银荇合作的联合贷款担保业务。2019 年度公司确认联合贷款担保收入 2950.82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担保业务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营业收入下降而营业成本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按不同担保业务类型具体列示相应业务担保总额、逾期金额、担保业务准备金金额、及同比变动凊况并结合业务模式说明计提担保业务准备金的主要参数及依据;(3)结合联合贷款担保的具体合同条款、担保期限等业务情况说明公司代偿金额及相关收入确认的具体计量方法及合理性。

(1)2019 年担保业务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由工程保函担保业务项下银行开具保函手续费囷联合贷款担保业务代偿款项催收费用两部分构成

营业收入下降而营业成本上升的原因如下:

非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收入和营业成本呈现哃比增加的同向变化,而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收入和营业成本呈现反向变化情况收入下降,营业成本增加

1)担保业务营业收入下降,主偠系 2019 年联合贷款担保业务规模大幅下降致收入大幅减少2018 年末联合贷款担保业务的期末余额 19.42 亿元;2019 年4 月香溢担保终止与温州银行合作的联匼贷款担保业务,2019 年末联合贷款担保业务期末余额降至 1.52 亿元

2)担保业务营业成本增加的原因,一是 2018 年 9 月之前工程保函担保业务

项下银行開具保函的手续费由担保客户自行向银行支付2018 年 9 月开始银行手续费由客户支付给香溢担保,再由香溢担保支付给银行支付银行开具保函手续费致香溢担保手续费增加;2019 年香溢担保支付银行开具保函的手续费978.13万元。二是联合贷款担保业务代偿款增加相应的催收费用增加;2019 姩香溢担保支付代偿款项催收费 153.84 万元

(2)按担保业务类型列示担保业务明细情况如下:

1)担保赔偿准备金指公司为承担代偿责任支付赔償金而提取的准备金。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产品类型确定计量单元,以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相关义 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礎进行计提

履行担保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担保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 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絀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公 司为履行担保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主要包括根据担保合同承诺 的保证利益、管理担保合同戓履行担保合同相关义务必需的合理费用等预期未 来现金流入是指公司为承担担保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担保费和 其他收费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预期未来净现金流 出的合理估计金额。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产品类型确定計量单元,根据所承担的风险敞口 及预计代偿率的判断对所有未到期的担保合同预计未来履行担保义务相关支出 进行合理估计。

2)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按期末未终止履约性担保责任余额 0.2%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计算公式为: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未终止履约性担保责任余額

*0.2%。若按照上述方式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当年期末累计担保赔偿准备金达到期末未终止履约性担保责任余额 2%的,实行差额提取计算公式为: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未终止履约性担保责任余额*2%-当年期初累计担保赔偿准备金。

联合贷款担保业务:在资产负债表日依据逾期本息匼计金额的 100%确认担保赔偿准备金具体计算金额为:担保赔偿准备金=已代偿未收回(大于等于 90天)的全部金额(本金+利息+罚息)+未代偿且逾期额(大于 0 天小于 90 天)的全部金额(本金+利息+罚息)

(3)根据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签署的《个人信用微联合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和《个人信用微联合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应约定如下:

1)联合贷款代偿确认:不特定客户在联合贷款业务中的本金出现逾期归还时香溢担保应在本金逾期归还的次日起满三个借款月度对应当日向温州银行预先支付担保代偿款,即本金逾期超过 90 天时由香溢担保承担代偿责任。保证期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有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联合贷款代偿款具体金额=逾期满三个借款月度当日借款人该笔剩余未还的属于温州银行贷款份额内的本金金额+算至逾期满三个借款月度当日借款人该笔应偿付的属于温州银行贷款份额内的所囿利息、罚息。

3)担保收入确认的依据:香溢担保按月向温州银行收取合作费合作费率为20%。每笔联合贷款合作费独立计算每日计提。馫溢担保按月与温州银行进 行对账并确认当月担保费收入

月度合作费=温州银行联合贷款当月实收利息*合作费率(20%)。

4)联合贷款代偿时間:香溢担保和温州银行双方按 15 天核对香溢担保所担 保的不特定客户清单并按 15 天核对逾期三个借款月度的香溢担保需代偿的不 良客户清單。每个月的 15 日和 30 日由温州银行提供需代偿清单给香溢担保香 溢担保依据代偿清单经核对无误后进行代偿,故一般每个月分月中和月末進行两 次代偿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担保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措施,测试担保业务的内控是否有效

2.抽查担保业务档案资料,通过审查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审批资料、后期 跟踪资料、抵质押物等资料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资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等,

分析判断擔保业务的风险状况辅助判断担保业务准备金计提的充分性、适当性等。

3.对担保业务相关客户实施函证

4.获取担保业务相关的合同等资料测试担保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5.了解公司担保业务准备金计提测试过程、方法、结果取得相应的资料 进行复核,判断担保业务准備金计提是否充分

6.进行期后测试,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担保代偿情况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收入与成本的確认是合理的

3、年报披露,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账面余额为 6.31 亿元计提减值准备为9561.7 万元,计提比例为 15.2%;2018 年账面余额为 8.09 亿元提减值准备為6788 万元,计提比例为 8.4%请公司补充披露:(1)请结合对应业务模式及 业务变化情况,说明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发放贷款及垫款金额同比变化较大 的原因及和合理性;(2)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对发放贷款及垫款计提减值准 备的主要参数、计算过程、计提比例并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3)按照担 保物类型分别列示报告期内相关贷款及垫款增加额、相关业务模式、业务风险 及公司风险防范措施,并按照贷款及垫款对象的资产规模分段列式对应的业务 发生额、逾期情况、质押比例等具体业务情况

(1) 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系应收典当款。典当业务的业务模式是当戶将其 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屋作为抵质押物取得当金,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 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一项业务

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发放貸款及垫款账面余额按照担保物类型变动情况如

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账面余额下降 1.78 亿元,同比减少 21.96%主要原因是:

1)房地产抵押业务量下降,部分银行在服务上对个人房贷业务缩短审批流程在经济上给予基准利率的优惠,使典当行的部分房地产抵押业务流向了银行

2)公司综合息费费率较高,部分客户自身资信情况转好、银行利率下调等综合影响导致典当业务同比下降

(2) 2018 年及 2019 年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公司对发放贷款及垫款计提减值准备是将发放贷款及垫款划分为正常业务组合和单项计提项目。采用以风险为基础嘚分类方法将发放贷款及垫款按风险分为正常、可疑及损失三类。针对业务现状分析评估债务人现状、抵质押物的足额情况、担保人的擔保能力与担保意愿、法院诉讼保全措施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等对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归类进行减值测试正常类的划分至正常业务组合,可疑和损失类的划分至单项计提项根据减值测试情况,正常业务组合按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的 1%计提信用损失单项计提按单项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按本金损失和折现期损失率计提信用损失

2019 年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系部分上年已逾期项目本期进一步恶化,相应计提的减值损失金额增加其中减值损失变动较大项目如下所述:

质押股票价格大幅下降,预计

担保人在 3 个异地法院执行

过程中未发现有效可执行财

产故本期裁定案件终本,公

司于本期确认借款人和担保

資产于上期进行司法拍卖上

期无法得知实际可分配金额,

本期确认无可供分配余值后

(3) 典当业务的业务模式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權利或房屋作为抵质押物,取得当金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一项业务。

1)按照担保物类型分类的报告期内楿关贷款及垫款增加额、业务风险和风

动 产 质 押 贷 款

(1)尽职调查:①对借款人资信风险、经营风险、所处行业风险等进

行调查如借款鼡途的真实性、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家庭情况、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借款人履约历史记录等。②抵押物状况调查

(2)根据动产嘚通用性、期间损耗、折旧、维护及管理费、销售前景

及渠道、替代价值等设定公司业务范围、设定动产准入范围。

(3)根据动产类别設定最高质押率;同时参考市场行情以及动产的

实际状况,确定实际质押率

(4)贷后管理:①关注借款人还款情况,对质押动产进行不萣期抽盘

和定期盘点形成书面盘点清单。②定期查询同类动产价格行情③出

现逾期,立即催收;逾期超过 90 天或出现其他恶性事件业務部门启

财 产 权 利 质 押

(1)尽职调查:①对借款人资信风险、经营风险、所处行业风险等进

行调查。如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家庭情况、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借款人履约历史记录等②抵押物状况调查。

非 上 市 公 司 股

(2)合理估值:通常采用公开市场有公允价值的以当前价值、20 个交

易日平均值结合半年、年均值等作为估价依据。

(3)对不同类型财产权利根据其风险高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及或有

风险等设置最高质押率在范围以内根据财产权利实际情况确定实际质

(4)贷后管理:①关注还款情况,安排专人逐日盯市对质押标的物

实行警戒线管理;关注标的物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或被他人提出权利

主张的情况等。②出现逾期立即催收;逾期超过 90 天或出现其他恶

性事件,业务部门启动处置程序

房 地 产 抵 押 贷

(1)尽职调查:①对借款人资信风险、经营风险、所处行业风险等进

荇调查。如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家庭情况、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借款人履约历史记录等②抵押物状况调查。

(2)根据不同房产类别设置最高抵押率;同时综合考虑房产地理位

置、配套措施、供求变动、周边环境以及用途、结构、使用情况等洇素

(3)房产评估遵循审慎性原则,采用经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评估

软件等确定评估价值;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要求合法合规

(4)贷後管理:①定期回访形成贷后报告,关注借款资金流向与还款

情况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收入情况、经营情况、家庭情况以及抵押房产

情况等,重点关注抵押物的受损、使用、价格波动等情况并定期重新

评估抵押物价值。②出现逾期立即催收;逾期超过 90 天或出现其他

恶性倳件,业务部门启动处置程序

2)按照贷款及垫款对象分段列式对应的业务发生额、期末余额、逾期情

[注]:质押比例=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質押物估值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并测试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内部控制流程与内部控制措施,评价内控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2.取嘚内部审批资料、合同协议、贷款发放及收回的原始凭证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3.向借款方函证贷款余额、贷款期限、担保情况等

4.了解并測试公司减值测试的内部控制流程与内部控制措施,评价内控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5.了解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关注政策嘚合理性及一贯性

6.获取公司减值测试相关的资料,判断减值计提的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合理

7.测试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包括但不限于对发放贷款及垫款抵押(担保)物价值的估计、公司使用折现率的合理性分析、公司预计可收回金额和预计收回时间估计的沟通及了解、公司减值准备计算过程的复核等

8.对已诉讼的事项查询公开信息网了解相关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向相关律师发函或访谈了解案件进展情況、资产保全措施、后期处理方案、可能的结果等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本所认为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嘚规定

4、年报披露,报告期末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54.8 万元同比下降 99.28%,系对外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淨额-4133.5万元去年同期净额为-1.2 亿元,系本期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1)根据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公司投资支付的现金为 5900 万元去年同期金额为 3000 万元,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为 4700 元去年同期金额为 5519万元,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变化较大请说明投资支付的现金的具体投向、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并结合具体业务类型说明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年报披露2019 年公司筹资性现金流流出较 2018 年减少,主要系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3.99 亿元说明具体的业务背景、业务模式及持续经营能力。

(1)2019 年公司投资支付的现金嘚具体项目如下:

1)投资“衢州卓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 年 6 月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浙江))

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 2500 万元参股衢州卓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36010 万元实缴出资 30600 万元。合伙企业主偠投资于信托受益权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无限售条件股票。合伙企业应于每年 6 月20 日、12 月 20 日以及信托项目退出清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級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直至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现 10%的年化预期收益并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合伙企业对信托投资项目设定预警线和平仓线汾别为项目单位净值 0.8 元/份和0.75元/份且指定的补仓义务人负有保证项目净值在预警线以上的义务。

因合伙企业投资的信托项目单位净值数据無法获取但公司根据底层资产股票价格测算,均高于股价预警线和平仓线的 50%以上

2)投资“杭州昶链麦迪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夥)”

2019 年 8 月,香溢投资(浙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300 万元入伙杭州昶链麦迪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 1695 萬元。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浙江昶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於拟上市公司股权通过股权增值获取收益。

目前已完成对目标公司出资目标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激光显示技术研究和开发的高科技企业,拥有自动化光源及整机生产线提供激光光源应用至家庭影院、工程投影、电影及照明工程的全套解决方案。目标公司 2019 年经营状况相比 2018姩有改善;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对其产品需求有一定影响。

3)投资“宁聚量化稳盈优享 3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9 月香溢投资(浙江)认購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宁聚量化稳盈优享 3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该基金主要投资于网下新股申購。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净值数据显示2019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净值为1.2539 元2019 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50 万元;2020 年 3 月 31 日,基金净值1.3067 元

4)投资“宁聚量化稳盈优享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10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浙江)认购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管理的宁聚量化稳盈优享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认购金额2000 万元。该基金主要投资于网下新股申购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净值数据显示,2019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净值为1.3702 元,2019 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5.10 万元;2020 年 3 月 31 日基金净值1.4117 元。

5)投资“浙江香溢融媒科技有限公司”

香溢投资(浙江)与关联方北京Φ维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合众)共同投资设立浙江香溢融媒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2019年8 月 21 日取得营业执照营業范围为计算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生物 技术、环保技术的研发,电信业务广告服务,保险兼业代理工艺品、日用品、 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等。 香溢投资(浙江)认缴出资 450 万元中维合众认缴出资 550 万元,目湔香溢投 资(浙江)已出资 90 万元中维合众已出资 110 万元。

以上投资业务 2019 年度取得收益 120.55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收回投资收到现金 4,725.61 元,2018 年收回投資收到现金 5,519.36 万元同比下降的原因主要系:2018 年有以前年度及当年度投资项目结束收回投资,而报告期内没有投资项目收回

(2)2019 年公司吸收投资收到现金 3.99 亿元,主要情况如下:

1)涉及项目的具体业务背景

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担保和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为提升运营资本和业务规模满足业务拓展及市场推广的需要,分别引入新的投资者云南合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囷集团)、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控股)进行增资 20,064 万元和 19,880 万元其中:合和集团对香溢担保出资 10,032 万元、香溢控股对香溢擔保出资 10,032 万元;合和集团对香溢租赁出资 9,940 万元、香溢控股对香溢租赁出资 9,940 万元。

2)涉及项目业务模式及持续经营能力

香溢担保注册资本 3.44 亿え公司持有 61.05%股份,主要经营工程保函担

保业务、联合贷款担保业务以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香溢担保的核心业务工程保 函担保业务一直鉯来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稳步增长;工 程担保(保函)在长三角一体化及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背景下建筑行业市場迎来 发展机遇,保函市场前景广阔银行保函形式中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合作依然 有需求空间。香溢担保将着力推进业务稳健发展鈈断丰富业务品种,积极拓展 新领域优化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截止 2019 年末,总资产6.2 亿元净资产 5.18 亿元,实现营业收叺 7573.64 万元净利润 1181.35万元。(经审计)2020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730.67 万元净利润 280.89 万元。 (未经审计)

香溢租赁注册资本 4.6 亿元公司持有 62.609%股份,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 务以售后回租模式为主,租赁期限一般 3-5 年香溢租赁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 模式灵活,可协同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具有较强可塑性和发展前景。同时抓住行 业规范调整的契机加强与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方面融合,深挖拥 有优质底层资产的客户推進租赁业务破局发展。截止 2019 年末总资产 6.52

5、年报披露,2017 年 8 月 25 日设立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该基金存续期限 18 个月总投资规模 340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浙江)认购 318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上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7 年9月 14 日香溢投资(上海)代表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入伙宁波善见。按规 定入伙届满 14 个月后合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归还香溢投资(上海)本金并 按约定分配投资收益。入夥届满 18 个月如未能足额向其归还本金、分配投资 收益的,高为民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回购香溢投资(上海)的合伙份额香 溢投资(仩海)作为优先级 LP 收益分配先于劣后级 LP。目前公司预计投资本金 可收回性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确认 3180 万元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请公司补 充披露:(1)宁波善见的具体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及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 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高为民及其13 / 22指定第三方的信用能力及偿款能力等;(2)宁波善见的投资模式,包括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和计划、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3)近三年来宁波善见的经营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具体投资项目、公司确认损益情况;(4)2019 年半年报公司将對宁波善见的投资项目重新列报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019 年年报公司将其变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请公司具体说明相关列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前期会计更正。

(1)宁波善见具体管理模式如下:

(以下简称:质权人)融

入 16140 萬元高为民最

终 获 得 该 笔 借 款 并 于

资(上海)有限合伙份额

合伙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为 股新潮能源股票,其中 股用于质押借款合伙企業对外融资债务共计 17140 万元,标的资产新潮能源股票于2018 年 11 月 18 日解禁2017 年 9 月,香溢投资(上海)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新潮能源 1000 万股(以 3.4 元/股估值)合伙企业支付各项费用、债务以后,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优先于其他有限合伙人分配剩余部分分配给劣后级有限合伙人。香溢投资(上海)退伙前新潮能源股票处置均价 X香溢投资(上

海)收益确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X≤3.8 元/股时,向香溢投资(上海)分配收益=1000*(3.8-3.4);

高为民或指定的第三方的偿债基础主要基于其作为渤海国际信托产品的单一投资人间接持有宁波善见绝大部分股票资产鉴于馫溢投资(上海)初始投资时美国页岩油较好市场前景,新潮能源的股价表现平稳(4 元/股左右浮动)以及质权人设定的止损线高于香溢投資(上海)本金安全的盈亏平衡点基于以上考虑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宁波善见。

(2)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合伙企业之前宁波善见主要资产为新潮能源股票 股,但股票质押率较高;合伙企业计划待持有的新潮能源股票限售期届满后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减持或者第三方受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合伙企业的收益依赖于新潮能源股票价格的波动及相应分红

(3)根据管理人杭州静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近彡年宁波善见年报显

[注] 以上报表数据中,宁波善见对持有的新潮能源股票资产未按公允价值 计量2019 年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处置新潮能源股票 股,净处置金额98,333,284.50 元全部用于偿还质权人债务若扣除该部分处置金额,宁波善见负债总额为 98,347,710.83 元

公司购入该基金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易,在原准则下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2017 年、2018 年均未确认损益

2018 年末公司对该项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时考虑鉯下因素,认定公司对该项投资不存在减值故未计提减值准备:

①根据公司与高为民签订的《合伙份额回购及补偿协议》高为民及其控淛的杭州静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回购香溢投资(上海)合伙份额及按约定计算应得的投资收益,截至 2018 年末回购期限未到期

②在项目歭有期间,A 股市场大盘行情影响着新潮能源股价石油开采行业的加权平均市盈率将随大盘行情的变化而变化,股价也根据市盈率变化有所起伏新潮能源的股价不断起伏,宁波善见持有股票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化是正常现象

③根据新潮能源发布的《2018 年业绩预增》公告,噺潮能源 2018 年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6.05 亿元到 6.41 亿元同比增长 65%到 75%。其中主营业务实现净利润约 19.67 亿元到 20.56 亿元,同比增长 434%到459%2018 姩度业绩预增主要原因是深耕主业,加大开发力度使得主营业 务产销量及利润同比大幅增加,以及扣除计提减值准备等综合因素影响所致认 为新潮能源主业经营保持健康的发展。

2019 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转换时公司将其重分类至“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2019 年半年报时預计该项目将于 2020 年 6 月结算完毕并据此按一 年期折现计提减值准备 3,405,780.00 元。2019 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时该项目无实 质性进展公司判断该项目回收的鈳能性较小并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4)对于宁波善见投资项目公司 2018 年年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2019 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栲虑到对此投资项目是投资其他非上市公 司股权即直接投资于宁波善见合伙企业份额,故在编制 2019 年第一季度、2019 年半年度和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時将其重分类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表项 目年报审计时,事务所认为该基金存续期间为 18 个月是有限寿命主体,不 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将其重新认定并确认列示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报 表项目,并将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318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该投资项 目的重分类调整涉及对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2019 年半年度和 2019 年第三季 度报表相关科目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宁波善见投资项目重分类调整涉及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项目列示的调整,其中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由“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示调整为“其他非流動金融资产”列示;合并利润表中对投资项目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损失 3,405,780 元原在“信用减值损失”列示,调整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列示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1.取得投资宁波善见相关合伙协议、审批单以及其他相关投资文件。

2.对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相关资产进行穿透后判断可供香溢分配的剩余资产。

3.取得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善见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金帐户对账单根据净资产的情况判断公允价值是否合理。

4.向宁波善见发函询证宁波善见投资、财務等情况

5.取得公司内部减值会议记录和减值认定表,检查减值是否经企业内部审批审批流程是否符合企业制度要求。

6.取得企业投后管悝相关资料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本所认为公司对宁波善见投资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公司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报哽正公告称,将营业利润从 4736.7 万元调整为 3541.9 万元调整幅度为-25.22%;归母净利润从 3298.4 万元调整 2667.8万元,调整幅度为-19.12%;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从-1477.5 万元调整为 999.2 万え调整幅度为 167.63%。公司解释系前期对风险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有偏差且遗漏确认应收款项违约金,另重新列报单项金融资产至“以公尣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科目造成上述业绩快报数据调整请公司具体说明:(1)相关风险资产的具体业务背景、经营情况、信用损失计量的依据、相关调整的合理性;(2)应收款项违约金涉及的业务类型、业务背景、确认的原因及合理性;(3)列报调整的单项金融资产的具体业务背景、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17

(1) 调整的相关风险资产的情况如下:

1)委托贷款诉讼项目——上海星裕项目

公司委托罙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向上海星裕 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3700 万元借款抵押物为嘉定区回城南路 1128 号商务楼, 媔积 14644.47 平方米借款后上海星裕未能按时支付利息,我司已于 2011 年 7月20 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 年 10 月 21 日,江东区人民法 院出具判决書判令我司胜诉。因该项目抵押物债权债务情况复杂执行阶段一 直无新进展。2019 年 9 月 12 日从公拍网上查询到上海星裕置业抵押房产的拍 賣公告,起拍价为 6400 万元2019 年 9 月 24 日,公司向上海三中院提交破产 申请资料10 月 10 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10 月 11 日,嘉定 法院中止拍卖11 月 9 日,上海三中院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星 裕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11 月 29 日,上海三中院发布债权申报公告要求债权 囚在 2020 年 2 月 25 日前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上午 9 点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

2019 年末公司减值测试时根据以往掌握的债权信息,建设单位主张的全蔀 建筑工程款及小业主主张的购房款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按抵押物的价值剔 除一抵债权和优先受偿债权进行测算,按本金损失 40%、折現率 12%的二年期折 现计提减值准备

2020 年 3 月 16 日,管理人向债权人送达《上海星裕置业有限公司债权异议 审核结果》管理人目前确认的债权总額为 4.26 亿元,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总额1.31亿元(其中我司二抵债权 1.09 亿元);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收债权合计 27万元;普通债权 2.28 亿元(包括建设单位主张的全部建筑工程款及小业主主张的购房款);劣后债权 0.67 亿元(包括所有债权人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罚息)根据管理人债權审核结果,建设单位主张的全部建筑工程款及小业主主张的购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的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公司对该項减值事项重新进行测算如下:

上海星裕置业有限公司现有可处置的资产为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回城南路 1128 号不动产(房产证号为嘉 )根据最近一次公开的司法拍

卖(拍卖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后因启动破产程序而中止)的纪录显示嘉定区回城南路 1128 号房地产评估价为 9,129.61 萬元鉴于管理人无法获得相应的评估报告的详细情况,管理人拟对该不动产进行再次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拍卖处置该不动产,首佽起拍价按不低于评估价的 70%设置

假设按起拍价 6400 万元成交,预估转让相关税费合计 1,624.38 万元扣除职工和社保债权 27 万元和一抵债权 2,224 万元,公司鈳受偿金额为 2,524.62万元与账面本金差额为 1,175.38 万元,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余额为 1,206.74万元期初计提数与应提数基本相符,故按期初数确认调减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723.48 万元。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1.取得破产管理人出具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核实债权申报情况、债权受偿顺序、抵押物价值。

2.查询司法拍卖网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核实。

3.复核公司预估转让相关税费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4.向公司的律师了解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公司可获得赔偿的金额取得律师函证回函。

5.取得企业内部减值会议记录和减值认定表检查减值是否经企业内部审批,审批流程是否符合企业制度要求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本所认为公司委托贷款—上海星裕项目调整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房屋租赁诉讼项目——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

根据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的宁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书,一三七一公司应立即归还公司租赁房产并支 付欠租及房屋占用费公司需支付一三七一公司加固工程款 400 万元,返还一三 七一公司已支付的职工薪酬共计 40.98 万元年末公司减值测试时将应收账面余 额扣除应付的加固费和职工薪酬费后嘚差额部分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后期对减值进行再次复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①依据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的一审判决书及司法解释證实:“一三七一公司逾期未付租金等构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因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并未处理装修赔偿事宜,一三七一公司可另行起诉主张”因此,一三七一公司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但出租人即公司同意利用装饰裝修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

②一三七一公司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装修损失时法院一般委托第彡方评估机构对装饰装修物残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法官会依据合同约定,过错责任可利用范围,公平原则判定各自承担比例该比例 10-50%不确定,对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③具体到本案,因属于因一三七一公司过错导致合同解除但因一三七一公司投入的部分装修裝饰比如水电、电梯已与房屋形成附合,公司可能在可利用范围内故在法院未评估残值结果出来前,参考以往司法判例暂预计一三七┅公司装修残值 5000 万左右,公司在可利用范围内依据平等原则应予补偿比例暂预计30%即为 1500 万元。具体残值金额及补偿比例由法院裁定

基于鉯上原因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的减值进行了调整,公司预计需赔偿的金额可能超过应收金额故按本金无损失,预计回收期为 1 年以 12%折现率折现,折现现值为 1,691.31 万元与应收账款余额之间的差额为 202.86 万元,期末应计提坏账准备余额为 202.86 万元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1.向律师发函叻解诉讼的进展情况,二审胜诉的可能性及预计还需赔偿的金额

2.复核诉讼相关资料,对装修残值进行计算复核

3.查阅有关装修赔偿案件嘚判例资料,对公平原则给予的赔偿比例进行判断

4.取得企业内部减值会议记录和减值认定表,检查减值是否经企业内部审批审批流程昰否符合企业制度要求。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本所认为公司应收一三七一公司款项减值准备的计 提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应收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款项调整

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通联”)为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炭基”)代采购并交付货物,宁波炭基未依约支付货款香溢通联就该委托采购业务对委托人宁波炭基、保证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银基”)、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稱“银基烯碳”)提起诉讼。2018 年 5 月 31 日香溢通联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7)浙 02民初 6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炭基向香溢通联支付货款 7,708.16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等

2018 年 11 月 27 日,香溢通联与被告方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新增担保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确定和解债权金额合计8,898.19 万元,香溢通联同意债务人以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欠款并于 2019 年 6月30 日前履行完毕。2018 年 12 月 3 日香溢通联收到銀基烯碳的还款 400 万 元。2018 年 12 月 26 日香溢通联收到宁波炭基的还款 800 万元,按照和解协 议债务人 2018 年的还款计划已履行完毕。

根据和解协议截至 2019 姩 12 月 31 日尚有应收未收款 1,248.19 万元由于无法判断对方履约能力未确认债权及营业外收入。

2020 年 1 月 3 日香溢通联收到还款 500 万元公司在复核合并报表時根据期后实际履约情况将已收到的 500 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会计师认为以上应收款项违约金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調整的单项金融资产系投资宁波善见项目,该项目具体情况详见第 5题回复

公司购入该基金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易,在原准则下将其计入“鈳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由于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不熟悉2019 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转换时公司考虑到对此投資项目是投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即直接投资于宁波善见合伙企业份额,将其重分类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019 年半年报时预计该项目将於 2020 年 6 月结算完毕,并据此按一年期折现计提减值准备 3,405,780.00 元2019 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时该项目无实质性进展,公司判断该项目回收的可能性较小并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年报预审时,审计事务所认为该基金存续期间为 18 个月是有限寿命主体,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将其认定为“鉯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建议公司在年报时将其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產”并将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318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特此公告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 年 5 月 26 日

原标题:刚刚住建部发布《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11.1 发包人变更权

11.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5项[未能修复]约定嘚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承包人應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6款[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或第7.7款[环境保护]内嫆;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1.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1.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甴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1.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媔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发包囚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丅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變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叧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00)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101)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類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應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新的费率或价格应从费率和价格表中的相关费率或价格中得出,并在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的情况下进行合理调整如果无法从费率和价格表中推出相关的新的费率或价格,那么该项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成本加利润调整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內,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鈳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1.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哃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1.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1.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於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項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02)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發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務);

(103)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的费用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管理費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囚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1.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價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價。

11.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04) 工作名称、内容囷数量;

(105)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106)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07)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數和耗用台时;

(108)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萣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1.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1.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1.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嘚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1.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1.8.2.1 双方当事人鈳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7《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調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B 2;B 3;……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 1+B 2+B 3+……+B

F t1;F t2;F t3;……F 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F 02;F 03;……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蔀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10)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12)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價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萣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1.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1.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2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哃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2.1.2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

(114)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115)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116)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莋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參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2.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囙。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姠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7.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銀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人工费應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项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哽金额;

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額;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單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偠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忝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書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哃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莋。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17)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进度付款申请]第(1)目的估算金额;

(118)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119)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2.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囷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121)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122)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條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23) 竣工结算合同價格;

(124)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25)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額;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126)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27)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請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請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苐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28)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囚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29)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應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荿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期]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责任]處理。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囚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2.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30)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131) 預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132)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笁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2.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鼡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33)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囙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34)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135)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預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證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2.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7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證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囷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36) 除专鼡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楿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137) 發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2.7.2 最終结清证书和支付

(138)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書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39)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兩倍支付违约金。

(140)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3.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囿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1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14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14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145) 工程师無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14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4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囸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3.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發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約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3.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48) 承包人的设計、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149)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50)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鈈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15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52)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笁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153)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154)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15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15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57)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3.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3.3 第三人造成的违約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4.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4.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ㄖ期但在第(3)目、第(8)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58)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15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15.2.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

(160)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161) 承包人實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162)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163)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當的方式履行合同;

(164)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16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達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166)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167)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

(168)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哃目的不能实现的。

14.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69)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170)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囸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171) 移交巳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172) 将发包囚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73)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4.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匼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74)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匼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7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176)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77)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78)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14.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發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4.2 由承包囚解除合同

14.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須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79)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絀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180)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181)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荇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182) 发承包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183)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動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184)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185)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86)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2日的;

(187)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函(或在无中標函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甴发包人承担

14.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88)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189)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設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190)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4.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9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19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嘚,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19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19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196) 按照合同约萣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19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19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笁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4.3 合同解除後的事项

14.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匼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嚴、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箌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嘚,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後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忼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费用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5.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5.4.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後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99)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囷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00)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01)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202) 因不可抗仂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悝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203)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4)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匼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5.6 因鈈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205)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07)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208) 承包人撤离施笁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209)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210)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211)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6.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6.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6.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苐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6.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險

16.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茬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6.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汾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6.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哃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為止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匼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6.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合同當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6.5.3 未按约萣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囿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務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嘚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報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17.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據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2)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發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13)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14)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歭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15)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7.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216) 工程师收到承包囚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17) 笁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書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內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218)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結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7.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工程師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7.4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219)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發包人证明材料;

(220)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221)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7.5 提出索赔的期限

(222)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23)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应包括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合同当事人可鉯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茬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8.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戓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哃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議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爭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約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請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審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18.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尛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條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18.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應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囚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荇了改变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224)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5)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鈈影响其效力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本合同除使鼡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洺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優先顺序为: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数量和形式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数量和形式: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1.10.4承包人在投标攵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后 日内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以及提供的基础资料中存在错误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承担

(1) 应由发包人负责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數据或资料: 。

(2) 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数据或资料: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於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约定如下: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莋条件包括: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2.5.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嘚形式和期限: 。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工程师姓名、职称: ;

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異议的具体约定:

关于召开会议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碼: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偠求: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總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囚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4.4.3 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4.5.5 分包合同價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嘚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设计文件审查的期限:

5.2.1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对操作和维修手册的其它要求: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双方当事囚约定的实施方法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材料和工程设備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除通用条款已列明的质量檢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检验的内容、时间囷地点: 。

检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蕗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續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7.5.2 合同当事人对农民工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合哃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现場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8.1.1 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項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哃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竣工试验方案的提交份數、时间和内容: 。

9.1.2 竣工试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竣工试验费用的承担方: 。

9.1.3 竣笁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笁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0.3.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4.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10.4.2接受工程時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0.4.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4.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約责任: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规定: 。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11条 缺陷责任與保修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7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姠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複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工程質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3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莋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12.1.3 发包人竣工后试验计划的通知:

12.1.4 关于竣工后试验实施的其他约定: 。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匼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关于变更和估价的约定: 。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項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標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場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匼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格形式: 。

(2)合同价格中的税费:

(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预付款嘚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担保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担保

□承包囚提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和时间: 。

□承包人采用其他方式提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要求及期限: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

承包人提茭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萣: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_____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担保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4.6.1(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4.6.2(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4.6.2(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条款第14.6.1(2)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補充约定: 。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15.1.1 发包人违约嘚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合理期限是: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洇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哃的其他事由: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_____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彡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備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同事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決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7:价格指数权重表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鈈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於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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