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利息扔按24%标准执行,小贷公司身份界定尚不明确
近期,裁判文书网又密集披露了一批判决书,在多起涉及银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判决中,法院判决的利息和罚息扔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标准执行。
9月初,一则显示“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判决书在业内掀起一阵风暴。尽管金融机构不在民间借贷的定义范围内,但民间借贷利率的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存在较大争议,如果适用,或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最新的LPR的四倍为15.4%,大幅低于24%。
不过,近期又有多地法院就类似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判决中,仍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提到,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各级地方法院一直套用此判例。
8月20日,民间借贷利率新司法解释出来后,市场开始讨论4倍LPR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也适用于金融机构。9月初,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借款解纷则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该判决出台后引发了业内争议。
近期多则判决书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融资费用上限。
9月28日,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9月27日,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营业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9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元、利息人民币4033.56元、罚息人民币4130.56元、复利人民币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号判决书显示,借款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融消费金融借款本金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0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
一位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这释放了一个信号——LPR的四倍暂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过渡期?未来或仍将参考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上述业内人士也表示,金融机构的司法判决应该会存在一个过渡期,未来的趋势可能也将以四倍的LPR为上限,并且按照APR(年化利率,即名义利率)计算。
按照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曾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如果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立法本意出发,即使新司法解释排除了对持牌金融机构的适用,持牌金融机构也应当参照新司法解释中的利率保护上限开展经营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界定尚不明确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即小贷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一位北京的业内人士曾透露,目前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也在组织研讨新规的适用范围,讨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新规。
最高法院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年期LPR的四倍(现为15.4%),以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宣布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能的影响有三点:
第一,从业者和从业机构可能会创新付息方式,打破所谓的利率上限,让真实利率更难去监控,例如在体外去创造各种隐蔽的费,或者让借款人没法取证。
第二,相对谨慎一点的民间借贷的从业机构或者从业个体,可能不服务,降低了客群资金的可获得性。因为高息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很赚钱的,而且实际上风险也比较大。
第三,银行信用卡消金有一些客群还款来源可能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资金被紧缩,可能会对持牌类机构的坏账风险构成一定的挑战。
未按期还贷款,银行加收50%罚息,法院判决支持
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未按期还贷款,银行加收50%罚息,法院判决支持》,是关于催收欠款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济南市民葛某在建设银行贷款20多万元,可贷款到期之后,葛某未能及时还款,原本葛某以为当前还不上,等有钱了多交点利息就没事了,但没想到,建行却要加收50%的罚息,并把葛某告上了法庭。那么建行50%的罚息到底合法吗?
被告葛某于2017年先后5次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签订五份《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分别借款93500元、17400元、56700元、43700元、13300元,共计224600元。借款期限都为一年,借款利率前四笔为年利率5.6%,第五笔为年利率6%。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借款到期后,被告葛某未偿还本金,构成违约。
原告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被告葛某对借款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但要求法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罚息所计算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网上银行程序签订电子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交证据资金流向表、对账单、结清式算表(欠款详情)各五份,能够证实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发放借款的事实,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保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民银行对借款逾期后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收明确规定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本金罚息的计收标准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符合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葛某偿还借款本金224600元,截止到2018年9月18日的借款利息12805.14元,本金罚息6365.8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之后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被告亦应当依约支付。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葛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24600元;截止到2018年9月18日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19171.02元及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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