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承财税代账靠谱吗?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住所地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校内。

  诉讼代表人章兢,湖南大学副校长,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过渡时期领导小组成员。

  辩护人易骆之,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王发旺,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过渡时期领导小组成员。

  辩护人何小王,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慧渊, 男, 1955年5月1日

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2001年3月至案发兼任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主任,住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家属宿舍3栋406号,因本案于2002年10月9日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03年11月14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同月21日该院决定逮捕。2004年8月15日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侯审。

  辩护人樊长春,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志成,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菊香, 女, 1963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南税务高等专科

学校教师,2001年4月到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兼职,

任资源办主任,住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宿舍3栋2门1楼。

因本案于2002年10月9日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

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2003年11月14日被长沙

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同月21日被该院决定逮捕。

2004年5月12日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侯审。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远柏,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

省澧县,汉族,小学文化,长沙市思源摄影器材商行经理,

住长沙市天心区井湾子景芳苑4栋208室。因本案于2003

年3月31日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

被告单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犯侵犯著作权罪,原审

被告人谭慧渊犯侵犯著作权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原审

被告人蒋菊香、吴远柏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二00四年

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4)长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单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原审被告人谭慧

渊、蒋菊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05年5月31日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雄鹰、代理检察员梁驭骁、张青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单

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诉讼代表人章兢及辩护人易

骆之、诉讼代表人王发旺及辩护人何小王,上诉人(原审被

告人)谭慧渊及辩护人周志成、樊长春,上诉人(原审被告

人)蒋菊香及辩护人杨章保,原审被告人吴远柏到庭参加了

  一、侵犯著作权罪。从2000年下半年起,国家税务总

局为配合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提高税务系统公务员学历,与

湖南大学协商开展税务系统远程学历教育。2001年1月2

日,湖南大学发文成立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以下简

称财税中心),隶属于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又称湖

南大学多媒体信息教育学院,后更名为湖南大学网络学院)

管理。2001年4月15日和9月5日,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

术中心与财税中心签订管理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湖南大学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求财税中心,“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

心、湖南大学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按企业

化管理模式运作”。2001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

心与湖南大学签订《关于合作开展税务系统远程学历教育协

议书》,根据协议约定,2001年3月22日, 经国家税务总

局教育中心委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推荐,湖南税务高等专科

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谭慧渊被湖南大学聘任为财税中心

  财税中心在办学过程中,向学员收取资源费,发放教材、

光盘等教学资料给学员。办学之初,财税中心从湖南大学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 254.010571 万元的教材和教学光

  2001年4月, 被告人谭慧渊口头聘用被告人蒋菊香到

财税中心资源办兼职。2001年9、10月间, 财税中心开学

在即,需要教材,被告人谭慧渊认为,根据与湖南大学现代

教育技术中心签订的管理合同,财税中心可以使用湖南大学

的教材,遂要求资源办翻印教材。时任资源办负责人的符霞

生将财税中心副主任毛杏飞从湖南大学取回的《邓小平理论

概论》、《1NTERNET基础》等样书交给蒋菊香,要其翻印。

蒋菊香经请示谭慧渊同意后,找到被告人吴远柏,要其帮助

联系印刷厂家翻印。吴远柏找到长沙市育华印刷厂业务厂长

文献铭,文通过国防科技大学炮兵学院印刷厂厂长朱炳江在

该厂制作了样书的印刷胶片后,在育华印刷厂印刷了《邓小平理论概论》3万册、《大学英语预备级1》3万册、《现代

远程教育基础》3万册、《INTERNET基础》1万册,财税中

心翻印教材,没有向印刷厂提供准印证,也没有征得著作权

  《邓小平理论概论》是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

会、湖南省教育厅组编,吴鸣主编的高等学校通用教材,湖

南大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该课程系财税中心学员必修

课程,财税中心翻印3万册, 定价11.50元, 非法经营额

34.5万元,发放给教学点和学员2.9946万册,经鉴定获利

  《INTERNET基础》是湖南大学教师王子荣、 胡峰松编

写的现代远程教育教材,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

权。该课程为财税中心学员的必修课,财税中心翻印1万册,

定价19元,非法经营额19万元,经鉴定获利11.0825万元。

  被告人蒋菊香在进行资源建设过程中,谭慧渊曾承诺每

门课程给其1-1.5万元的奖励。2002年4月, 谭慧渊感觉

到蒋菊香没有获得奖励有意见 , 打电话给病休在家的蒋菊

香,要求其开发票到财税中心财务报销 30 万元作为奖励。

被告人蒋菊香从长沙市青山印刷厂虚开 30 万元印刷费发

票,同年5月,经谭慧渊签字同意后,在财税中心报帐。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01年8、9月份,财税中

心在福建、浙江等地招录远程教育学员时,与湖南大学网络

学院(亦从事远程教育)在招收生源问题上发生冲突, 财税

中心到湖南大学网络学院加盖录取通知书印章时, 遭到拒

绝。财税中心副主任毛杏飞遂提出伪造印章,得到被告人谭

慧渊的同意。被告人谭慧渊通过符霞生介绍找到长沙市井湾

子红星打印服务社老板张春华,提供了一份盖有“湖南大学

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样本,要其制作一

个同样的印章锌片。张春华安排人员仿照印章字迹制成墨稿

后,联系到长沙市文华印刷厂工人帅永忠,帅再将墨稿交给

长沙市西长街春光印刷厂制作成印章锌片,锌片伪造后,张

春华将锌片交给被告人谭慧渊。谭慧渊在办公室安排人员将

印章锌片模型用胶水粘在一块方形木头上,制成了“湖南大

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的印章,加盖在录取通知书上,

而后将录取通知书发放给学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证实,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

教育中心为节约成本、谋取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

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非法复制发行《邓小平理论概论》

和《INTERNET基础》, 获取违法所得28万余元,其行为构

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谭慧渊作为财税中心负责人、被告

人蒋菊香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慧

渊伪造湖南大学网络学院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

章罪。 被告人谭慧渊犯侵犯著作权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蒋菊香犯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

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单位财税中心复制光盘、翻印《大学英语预备级1》和

《现代远程教育基础》两书虽不能认定为犯罪,但系违法行

为,所得利润应予追缴。 被告人蒋菊香所得30万元亦系违

法所得,亦应追缴。据此,作出判决: 一、被告单位湖南

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犯侵犯著作权罪, 判处罚金400 万

元。二、被告人谭慧渊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5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三、被告人蒋菊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

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四、被告人吴远柏无罪。五、

追缴被告单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违法所得256.29324万元,追缴被告人蒋菊香违法所得30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被告人

谭慧渊、蒋菊香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被告单位湖

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上诉提出: 1、一审对上诉人判处

罚金400万元,达到了其所认定的犯罪所得额14倍多,量

刑畸重;2、上诉人所复制的书籍,用于发放给学员作为学

习资料,与一般的商业营利活动不同,量刑时应作为重要的

情节因素予以考虑; 3、上诉人收取的经费来源于学生,收费较低,并用于财税教育,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单位湖南

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辩护人何小王辩护提出:1、本案不

应以“所得数额”作为认定是否达到刑事责任起点的标准,

而应按照非法经营额的标准,按此标准被告单位湖南大学财

税远程教育中心不构成犯罪。2、即使采用“合理估算收入,

扣除直接成本”的方式估算“所得数额”,两本书的“所得

数额”也未达到20万元的刑事责任标准,其行为亦不构成

犯罪。被告人谭慧渊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本案是

套印而不是伪造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此行为

属于单位行为,套印的招生专用章,属于教学文件,依照与

湖南大学的合同,财税中心可以拷贝、使用湖南大学的教学

文件,对于这种单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由于刑法没

有规定为犯罪,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以犯罪论处而追究刑

事责任,故谭慧渊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

财税中心翻印两书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一般的

违法行为,从而不能追究谭慧渊的刑事责任。首先,从主观

上来看,被告单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不具有营利目

的。财税中心作为一个从事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从法

律上讲不允许其营利,从本案事实上讲,它也没有去营利。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来看财税中心复制教材后,是发给特定

对象学员,而不是向公众发行,与侵犯著作权的客观行为不

相吻合。最后,从行为的情节来看,本案所获取的利益实际

上没有达到侵犯著作权所要求必须达到的法定的构罪标准。

被告人蒋菊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 1、财税中心翻印

两书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营利的事

实,数额上也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财税中心的行为不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 2、其本人不是直接责任人,不应追究刑事

责任。3、财税中心发给其的30万元奖金应为合法所得,不

  (一)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的基本情况

  从2000年下半年起, 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合税务系统机

构改革,提高税务系统公务员学历,与湖南大学协商开展税

务系统远程学历教育。 2001年1月2日,湖南大学发文成

立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以下简称财税中心), 隶属

于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又称湖南大学多媒体信息教

育学院, 2002年后更名为湖南大学网络学院)管理。2001

年1月19日,湖南大学向湖南省教育厅申请办理财税中心

的备案手续。财税中心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

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其他机构”。

  2001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与湖南大学

签订《关于合作开展税务系统远程学历教育协议书》, 双方

就所开设的专业、教学形式、生源组织、教学管理、学历及

学位证书发放、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教材选用、教学课件

开发、学费标准、负责人的产生及聘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2001年3月22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委托湖南省国

税局推荐,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谭慧

渊被湖南大学聘任为财税中心主任。2001年4月15日和9

月5日,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与财税中心签订了《管

理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管理合同书》和《补充协议

书》约定了办学层次及专业,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的使用及

建设,收费、收入的分配、奖励等方面事项。该约定超越了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与湖南大学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展税

务系统远程学历教育协议书》约定的4个专业8个层次的范

围。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还批复财税中心, “在国家

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湖南大学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教育教

学工作,按企业化管理模式运作”。

  自2001年3月至2002年9月间,财税中心超越国家税

务总局教育中心与湖南大学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展税务系统

远程学历教育协议书》中关于招收生源、开设专业等方面的

规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和税务系统外设立教学服务机构近

400个,招收9个专业26个层次的学员78044人。 由于招

生规模过大,造成教学管理、教学服务跟不上,部分学员意

见大,引起了教育部的重视。 2002年9月起,国家税务总

局和湖南大学对财税中心进行规范、整顿, 2003年3月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与湖南大学签订的《关于合

作开展税务系统远程学历教育协议书》、《全国税务系统远程

学历教育领导小组成立及第一次会议纪要》、《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中心与湖南大学联合开展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等书证,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与湖南大学联合办学的

  2、湖南大学湖大行字[200111号文件,湖大人字[2001]6

号文件证明, 湖南大学决定成立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

心,该中心隶属于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管理,聘任谭

慧渊为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主任, 聘任李震声(湖南

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为该中心副主任。

  3、 湖南大学向湖南省教育厅申请办理财税中心备案手续的文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财税中心组织机构

代码证等书证,证明财税中心成立、备案的过程;财税中心

的机构代码为“其他机构”。

  4、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与财税中心签订的《关

于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管理合同书》、《补充协议书》

及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关于财税中心管理体制问题

的批复证明,双方就办学层次及专业、教学管理、教学资源

的使用及建设,收费、收入分配、奖励等方面事项进行了约

  5、财税中心招生人数统计表证明, 财税中心共招收9

个专业26个层次的学员78044人。

  6、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与湖南

大学合作税务系统远程学历教育有关情况的报告》、教育部

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过渡时期领导

班子人员名单的批复》和《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撤销

工作有关事宜会谈纪要》等书证,证明财税中心被撤销的过

  (二)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和证据

  财税中心在办学过程中,按照与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

中心签订的《关于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管理合同书》、《补充协议书》,负责向学员收取教育资源费, 发放教科书

和光盘给学员。办学之初,财税中心向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学资源指定供应单位湖南大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计支付250.542万元购买了部分的教材和教学光盘发放

  2001年4月, 上诉人蒋菊香被上诉人谭慧渊口头聘请

到财税中心资源办兼职。 2001年9、10月间,财税中心开

学在即,急需教材,谭慧渊认为根据与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

术中心签订的管理合同书,财税中心可以使用湖南大学的教

材,遂要求资源办翻印教材。时任资源办负责人的符霞生将

从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取回的《邓小平理论概论》、

《大学英语预备级1》、 《INTERNET基础》3本样书及《现

代远程教育基础》的印刷胶片交给蒋菊香要其翻印。蒋菊香

经请示谭慧渊同意后,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和专有出版

权人同意,也没有向印刷厂提供印刷证明的情况下,找到被

告人吴远柏,要其帮助联系印刷厂家翻印。吴远柏找到长沙市芙蓉区育华学校校办工厂业务厂长文献铭,文通过国防科技大学炮兵学院印刷厂厂长朱炳江在该厂制作了样书的印

刷胶片,并拿制作好的印刷胶片在育华学校校办工厂印刷了

《邓小平理论概论》3万册、《大学英语预备级1》3万册、

《现代远程教育基础》3万册、《INTERNET基础》l万册。

书印好后,文将书送到长沙市长桥劳教所戒毒大队装订,装

订后,将书运到财税中心租用的湖南行政学院仓库。事后,

财税中心付给长沙市芙蓉区育华学校校办工厂印刷费48.1793万元。

  其中《邓小平理论概论》是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

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组编,吴鸣主编的高等学校通用教材,

由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该课程系财税中心学员必修课程。

财税中心共翻印该书3万册,该书定价11.50元/册,发放

给学员29187册,免费配发给各教学点759册,库存54册,

  《INTERNET基础》是由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

代远程教材,由王子荣(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部

主任)主编, 胡峰松(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务部主

任)副主编, 杨贯中(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

主审。该课程为财税中心学员的必修课。财税中心共翻印该

书l万册,该书定价为19元/册,其中发放给学员9249册,

免费配发给各教学点751册,非法经营额为19×l万=19万

  蒋菊香在进行资源建设过程中,谭慧渊曾承诺每门课程

给其1-1.5万元的奖励。 2002年4月,谭慧渊感觉到蒋菊

香没有获得奖励有意见,打电话给病休在家的蒋菊香,要求

其开发票到财税中心财务报销30万元作为奖励。蒋菊香从

长沙市青山印刷厂虚开30万元印刷费发票,同年5月,经

谭慧渊签字同意后,在财税中心报帐。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财税中心提供的《关于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

管理合同书》、《补充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财税中心负责向

学员收取每学年600元资源费,用于发放教科书和光盘给学

  2、财税中心出具的蒋菊香的身份证明材料,财税中心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册等证据证明,蒋菊香于2001年4月

被聘到财税中心负责资源建设。

  3、叶光辉的证言以及湖南大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放

给财税中心教材、教学光盘明细表、收款凭证证明:湖南大

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湖南大学网络学院委托,全面代理网

络学院教材、教学光盘的发放,财税中心从湖南大学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购买了 24 种教材 5.5841万册,应付款104.158571万元,购买了25种教学光盘29.9704万张,5

元/张,应付款149.852万元, 总计财税中心应付款254.010571万元,实际付款250.542万元,尚欠款3.468571

  4、谭慧渊供述,毛杏飞从湖南大学多媒体信息教育学

院拿来一纸箱的教材及光盘,依照其与杨贯中所签的《管理

合同书》中的约定,财税中心可以使用湖南大学的教学资源。

便要蒋菊香翻印了教材。

  5、蒋菊香供述,2001年9、10月份,符霞生交给她《邓

小平理论概论》、《大学英语预备级1》和《INTERNET基础》

3本书,要其联系印刷厂翻印,她问谭慧渊能否这么做,谭

讲财税中心与湖大有约定,湖大的资源可以用,她便要吴远

柏联系印刷厂翻印。后毛杏飞又交给她《现代远程教育基础》

一书的印刷胶片,她也要吴远柏联系印刷厂翻印。印刷完毕

后,根据吴远柏拿来的收款收据共支付长沙市芙蓉区育华学

校校办工厂48.1793万元印刷费。翻印过程中没有办理4本书的出版、印刷手续。

  6、吴远柏供述,2001年9月,蒋菊香交给他《邓小平

理论概论》、《大学英语预备级1》、 《现代远程教育基础》、

《INTERNET基础》4本书的样书和印刷胶片,要他联系印刷

厂翻印,他找到长沙市育华印刷厂厂长文献铭,又通过文联

系到国防科技大学炮兵学院印刷厂厂长朱炳江,将4本书共

翻印了10万册。他没有向印刷厂提供印刷手续。书印完后,

共支付育华印刷厂48.1793万元印刷费,自己从中得了些回扣。

  7、文献铭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吴远柏承接到了财税中

心的印刷业务,吴远柏给其《邓小平理论概论》、《大学英语

预备级1》、《INTERNET基础》3本书的样书,他请炮兵学院

印刷厂制作了印刷胶片后进行翻印,吴远柏还给了他《现代

远程教育基础》的印刷胶片要其翻印,他一共印了10万册,

印刷后交给长桥劳教所装订,再运到行政学院仓库。财税中

心没有提供过印刷手续。2001年12月一2002年4月,财税

中心共支付印刷费48.1793万元, 自己从中赚了一些差价,

  8、国防科技大学炮兵学院印刷厂厂长朱炳江的情况说

明以及印刷厂职工朱卫清的证明材料证明,2001年10月,

吴远柏与文献铭找到朱炳江,承诺以后在业务上关照,请求

帮忙出片,朱炳江安排朱卫清对《邓小平理论概论》、《大学英语预备级l》、《INTBRNET基础》3本书扫描出片,没有收

取费用,扫描完后,朱炳江将胶片交给了文献铭。

  9、长桥劳教所戒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财物报表证

明,该所为育华印刷厂装订《邓小平理论概论》3万册、《大

学英语预备级1 》3万册、《现代远程教育基础》3万册、

《INTERNET基础》1万册,装订后送到了行政学院仓库,收

取装订费1.8190万元。

  10、财税中心入库单以及支付凭证、银行转账支票及支

票存根证明,财税中心入库《邓小平理论概论》、《大学英语

预备级1》、《现代远程教育基础》、《INTERNET基础》4本书

共10万册,支付印刷费48.1793万元。

  11、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及财税中心关于组织开学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免费发放各教学点明细表、关于免费配发

教学点资源的说明证明,《邓小平理论概论》库存54册,免

费配发各教学点759册,《INTERNET基础》免费配发各教学

  12、公安机关扣押了财税中心翻印的《邓小平理论概

论》、《大学英语预备级1》、《现代远程教育基础》、《INTERNET

基础》4本书,上述4本书经湖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均系

  13、吴鸣的证言证明,《邓小平理论概论》是由省教委

组织编写的,他是主编,省教委与湖南大学出版社签订了出

版合同,他本人没有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出版、印刷该书。

  14、湖南省教委高教处与湖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12

月2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以及湖南大学出版社出具的证

明材料证明,湖南大学出版社对《邓小于理论概论》享有5

年的专有出版权,湖南大学出版社没有授予他人出版。

  15、王子荣的证言证明,他是《INTERNET基础》一书

的主编,系该书的著作权人,除允许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出

版、发行、印刷外,没有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出版、发行、

  16、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的证明材料证明,《INTERNET

基础》一书的出版权归该出版社独家所有,没有授权任何单

位或个人复制该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7、毛杏飞的证言证明,财税中心开始从湖南大学购买

过一部分教材、光盘,后来就自己开发,由资源办负责。湖

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育部主任胡峰松给过其一整套

的教材、光盘,其中包括《邓小平理论概论》、《INTERNET

  18、湖南省金雷司法鉴定所的湘金雷鉴技字[2003)第

0301号司法鉴定技术报告书,证实财税中心第一学年所有

专业课程书籍的平均售价为716.61元。

  19、谭慧渊供述,2001年财税中心聘请蒋菊香负责资

源开发时,他承诺根据质量标准,每门课奖励1—1.5万元。

2002年,他要蒋菊香先弄点发票来,先报销几十万元,以

后再结算。后来,蒋菊香拿来30万元的印刷费发票,他签

字同意在财税中心报帐。

  20、蒋菊香供述,谭慧渊向她承诺将财税中心的教学资

源建设好后奖励100万元。2002年5月,谭慧渊要她拿30

万元的发票来报销, 她找到青山印刷厂的湛利娟帮忙开了

30万元的发票,谭慧渊签字后,她报了帐,30万元转账到

了青山印刷厂帐上,她借给湛利娟2万元,其余28万元转

到了长沙市思源摄影器材公司帐户。

  21、吴远柏供述,蒋菊香从青山印刷厂多开了30万元

的发票,蒋菊香称是谭慧渊给的奖金,要她开发票来报帐,

后转了28万元到恩源摄影器材公司帐上。

  22、青山印刷厂的4张共30万元的印刷费发票、财税

中心付款30万元到青山印刷厂的转账支票存根、青山印刷

厂收到30万元款项以及转款28万元到长沙市思源摄影器材

公司的对帐单等书证证明,蒋菊香从青山印刷厂虚开4张共

30万元的印刷费发票,通过青山印刷厂从财税中心支取30

  (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和证据

  湖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更名为湖南大学网络教

育学院)与财税中心签订的《管理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

中约定财税中心可以在税务系统外招生,并批准财税中心在

税务系统外设立了37个教学点。 2001年8、9月份,财税

中心在福建、浙江等地招录一批远程教育学员,经过考试合

格,符合录取条件,财税中心需以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名

义发放录取通知书。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认为财税中心点

外设点属违规招生,故不同意在财税中心的录取通知书上加

盖招生专用章。财税中心副主任毛杏飞遂提出伪造印章来发

放录取通知书,谭慧渊表示同意。随后谭慧渊找到长沙市井

湾子红星打印服务社老板张春华,提供了一张盖有“湖南大

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样本,要张制作

一个同样的印章锌片。张春华安排人员仿照印章字迹制成墨

稿后,联系到长沙市文华印刷厂工人帅永忠,帅将墨稿交给

长沙市西长街春光印刷厂制作成印章锌片。锌片制成后,张

春华将制好的锌片交给谭慧渊。谭慧渊在办公室安排人员将

印章锌片模型用胶水粘在一块方形木头上,制成了“湖南大

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的印章,加盖在空白的录取通

知书上,而后将录取通知书发放给学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l、祝炳奎、阳国军的证言以及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报案材料证明, 2002年3月,网络学院负责人到湖北省校

外学习中心点调研时发现了盖有伪造的“湖南大学网络教育

学院招生专用章”的假录取通知书。后来经追问谭慧渊、毛

杏飞,2人承认是私刻了“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

  2、李震声的证言证明,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不发福

建学员的录取通知书,是因为财税中心违规招生、点外设点。

  3、张春华的证言证明,2001年7、8月份, 符霞生要

他到财税中心,将他介绍给谭慧渊,谭慧渊给他一份盖有“湖

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要他帮忙

做一枚印章,其安排员工文玲用电脑做了个墨稿,然后联系

了长沙市文华印刷厂的一姓帅的师傅,几天后,姓帅的师傅

  4、帅永忠的证言证明,张春华给他一张有“湖南大学

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字样的墨稿,他交给西长街春光

印刷厂,春光印刷厂做成印章锌片后,他交给了张春华。

  5、邵国军的证言证明,春光印刷厂将帅永忠送来的墨

稿制作成印章锌片的情况。

  6、公安机关提取财税中心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经鉴定,

录取通知书上“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印文不

  7、黄建跃的证言证明,财税中心在招生时与湖南大学

没有协商好,湖南大学没有发录取通知书。 2002年4月,

谭慧渊要其起草一份处分决定,称毛杏飞、章甫新套印了湖

南大学网络学院招生专用章,谭慧渊在中层骨干会上宣读了

  8、财税中心湖财远教字 (2002)10号《关于给予章甫

新、毛杏飞处分的决定》证明,财税中心对章甫新、毛杏飞

套印了湖南大学网络学院招生专用章的行为进行了处分。

  9、毛杏飞的证言证明,2001年7月和9月,湖南大学

组织了入学考试,但不给财税中心招收的部分学生发录取通

知书,他向谭慧渊提议私刻一枚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

专用章,印章刻出来后,加盖在录取通知书上,发给福建的

几百名学生。2002年3、4月份,湖南大学知道此事后,财

税中心对他和章甫新进行了处分,但他本人没有刻印章。

  10、章甫新的证言证明,他不知道私刻湖南大学网络教

育学院招生专用章的事情,不理解财税中心为什么处分他。

  11、谭慧渊对在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不肯在财税中心

招收的学员录取通知单上加盖印章的情况下,安排他人仿制

“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加盖在录取通知书

上,并将录取通知书发出去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为节约成

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非

法复制发行《邓小平理论概论》、《INTERNET基础》2本书,

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财税中心非法复制《小平理论概论》

一书,因本案案发而未实际获利,没有违法所得;财税中心

非法复制《INTERNET基础》一书,虽实际获利,但由于复

制成本费无法查清,折扣率无法确定,不能准确确定其违法

所得。 一审认定财税中心非法复制上述2本书,非法获利

28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

于本案中财税中心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认定,则

应当以非法经营额来判断是否构罪,本案中财税中心非法复

制上述2本书的非法经营额为53.5万元,亦没有达到犯罪

标准100万元,故财税中心非法复制上述2本书的侵权行为,

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从而不能追究该单位主管人员谭慧

渊、直接责任人蒋菊香的刑事责任,上诉人谭慧渊、蒋菊香

亦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诉人谭慧渊为财税中心的利益,

以单位名义伪造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的行为,

因谭慧渊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非法目的和动机,客观上

也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其行为不

构成犯罪。故上诉单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及其辩护

人,上诉人谭慧渊及其辩护人、上诉人蒋菊香及其辩护人均

上诉和辩护提出“财税中心虽有为节约成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翻印、复制《邓小平理论概论》、 《INTERN耵基础》2本书的侵权行为,没有营利目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均未达到构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谭慧渊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是套用不是伪造湖南大学网络学院招生专用章,此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套印的招生专用章,属于教学文件,依照与湖南大学的合同,财税中心可以拷贝、使用湖南大学的教学文件,对于这种单位行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以犯罪论而追究刑事责任,故谭慧渊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理由,

经查,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是湖南大学网络学

院对外招生的专用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和承担法律后果的

符号和标记,不是标徽性印章,应认定为事业单位印章,不

属于教学资源文件,财税中心无权拷贝使用该印章,更无权

伪造该印章。财税中心主任谭慧渊为了财税中心的利益伪造

了“湖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专用章”加盖在录取通知书

上,并将录取通知书发给了学员。谭慧渊伪造印章是为了单

位的利益,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非法目的和动机,客观

上也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其行为

不构成犯罪。谭慧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理由,部分成立,

可部分采纳。蒋菊香上诉及辩护人提出:“财税中心发给其

的30 万元奖金应为合法所得,不是非法所得”的理由,经

查,蒋菊香所得的30万元,是基于蒋菊香非法复制光盘、

非法翻印书籍的侵权行为,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系非法

所得,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

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

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二) 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二) 项、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

  一、 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刑二初字第

  二、宣告被告单位湖南大学财税远程教育中心,被告人谭慧渊、蒋菊香、吴远柏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小江

代 理 审 判 员  毛晓辉

代 理 审 判 员  梁淑芳

代 理 审 判 员  邓 平

代 理 审 判 员  毛宜全

代 理 书 记 员  黄 燕

代 理 书 记 员  周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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