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何投诉维权?

可以适用“假一赔十”的两种情形

1、经营者明确承诺“假一赔十”

目前社会上商家所做的“假一赔十”广告很多,特别是随着大量电商平台的普及,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很多商家都会采取这种营销方式。而商家进行“假一赔十”的承诺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其绝不售假,以得到高利益收入,且承诺者通过虚假承诺赢得了更多的消费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从中大获好处。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看到了这种承诺,且购买后发现所购买的产品为假货或其他问题,可以向承诺者主张十倍赔偿。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除了商家承诺外,仅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可以适用十倍赔偿。且在司法实践中,并非针对所有的标识不规范或过期食品都会支持十倍赔偿。食品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两个,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且经营者只有在对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时,消费者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假一赔三

消费者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假一赔三”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了解,这样在维权时才能够选取最合适的方案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对现有案例进行梳理,发现针对“假一赔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为假货或是产品涉及虚假宣传的行为,而法院主要是围绕购买者是否为真实消费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消费者是否受到实际损失这几点进行调查,最终确认是否支持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诉求

产品带来伤害,谁来负责

【案例】李某某从超市购得散装月饼一袋。食用后,李某某身体出现不适症状,腹痛伴吐泻,随即前往医院就诊治疗。事后查明,李某某食用的月饼系霉变食品。后经法院调解,超市一次性赔偿开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3000元。

【要点】销售不合格食品致害需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超市销售的月饼已发生霉变,显然属于不合格食品。李某某因误食霉变的月饼而生病就医治疗,由此遭受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有权要求销售者予以赔偿。

买房定金“不予退还”怎么办

在进行商品房买卖等消费行为时,购房者一般都会提前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购房者不愿意继续购买,此时的定金一般是不能退还的,除非销售方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情形。

而根据江苏法院(2016)参阅案例7号,对于是否构成欺诈,并非销售时存在未告知的信息就属于欺诈,而“应考察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否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非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买受人并未因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亦未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的,对其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该怎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即使是购买的产品已进行了使用或者过了退换期限,或者购买的产品为特价产品,消费者并不必然只能通过接受维修的方式要求商家进行处理。因为既然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为新品,即使其为特价产品,其依然拥有对所购产品的合理期待,且享有是否更换或者维修的权利,如果通过维修难以达到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其要求退换商品属于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以上情况特别是对于耐用品来说属于常见的现象,譬如家具、家电等,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上述产品时如果碰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负刑事责任吗

近年来,对于食品生产商或情节严重的销售商来说,如存在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不仅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受到刑事处罚。

如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中,犯罪嫌疑人在生产湿米粉过程中,为使生产出的湿米粉保鲜和防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对湿米粉进行浸泡后,销售给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各市场经销商销售,最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处罚金。也建议食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规范经营,不然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快递遗失,能获得赔付吗

经典案例:姜某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溧阳营业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姜某购买的价格为两万余元的商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而邮政则主张根据其与姜某签订的《服务协议》,其仅需赔付快递费用的六倍,即24×6=144元,因为根据其与姜某签订的《服务协议》:“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如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根据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而本案中,姜某并未进行保价,一般的消费者在邮寄快递时也不会选择保价服务,因为选择保价服务会产生额外的支出。

最终法院认定所涉《服务协议》有关邮件丢失赔偿限额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着重审查其有无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是否存在无效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最终判决邮政承担商品的原价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碰到此类纠纷时,不一定就不能获得与商品等价的赔偿,而是应该积极保留购买和快递物流信息相关证据,积极进行维权。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显然不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负担,对于法院来说,也会导致司法案件的大量积累。为了更有效便捷地获得赔偿,建议消费者在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处理方案,也可以通过拨打消费者热线“12315” 或315官方网站进行投诉;另外,针对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还可以要求平台客服介入进行调解,促进事情的尽快处理。而如果在穷尽上述方案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消费的便捷性大大提升,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一键购物。而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催生了“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职业打假人”对于提升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以及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超出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的购买行为或是不仅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的判决,存在不同的倾向。
如在 “李某与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次渠店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中,法院以其为“职业打假人”,对购买产品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以及涉案产品无法对应为过期产品为由驳回了消费者李某的全部诉请。

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已经过去的“315”这个日子已经被我们贴上了打假的标签。其实并不是只有这一天可以投诉打假,本着为了广大消费者提供的网上维权服务,人人都是维权专家,人人都可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改善消费环境做贡献为宗旨,我们也可以随时投诉建议。今天小编将教您正确的做法步骤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找商家协商解决。针对不同的产品,这个“商家”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当地专门设立的的客服、售后部门解决。因此,商家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物业管理方的约束。因此,在与柜台经销商协商不成一致时,消费者也可通过其所在的商场管理方寻求解决问题。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当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时,则应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不过,消费者协会只能作为调解方,其并不具有实际的行政和执法权利。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当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仍然没有结果时,消费者可到相关行政部分去申诉。这里的行政部门,主要指的是工商局。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通过行政机构的干预,消费者仍会取得满意的处理结果时,可向西安本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方式仍解决问题时,消费者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处理,这也是处理问题的最终方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当消费者在日常购买使用商品中出现问题,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维权。那么消费者怎么维权呢?下文将为您介绍消费者维权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维权流程。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维权申诉所需材料

(一)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1.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2.消费者为2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

3.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2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

5.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6.办案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7.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9.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10.需要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12.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15.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伸裁或者提起诉讼。

16.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维权申诉多久可以出结果?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是多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12315投诉商家会怕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