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代偿意味着什么收到再担保集团的代偿补偿款,怎么做账?

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篇1
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体系设计的重要性,分析了担保公司健全风险控制体系须解决的问题,文章重点从若干方面论述了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构建。
关键词: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体系 构建
担保公司设计风险控制体系的重要性
担保公司依靠经营“或有负债”生存和发展,因此风险控制过程的实质就是化解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风险,是担保公司实现持续稳健经营的前提。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特征,要实现可持续经营,就要尽力减少担保代偿赔付,不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建立了一整套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管理控制机制,在保证担保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将有负债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点。风险控制能力是担保公司市场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建立规范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体系至关重要。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银行放贷需要的是标准化的信用保证,而信用短缺是担保公司产生的基本原因。担保公司要生存,就是要做银行想做而不能做的信用补充。因而,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比银行更强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与风险化解能力,才能稳健生存。担保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来自不同方面。担保可能遇到的风险既有来自内部的管理控制风险,也有来自外部的风险,这决定了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必须具有系统性。
(一)来自公司内部的风险
来自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本质上包括内部管理控制的系统风险和道德风险。担保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内部业务流程、内部制衡机制等不健全和不完善,都会通过担保决策机制上的缺陷或失误,使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可能出现风险。
(二)可能面临的外部风险
担保业务可能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是来自担保对象(客户)的违约风险和反担保资产变现能力。区分担保对象的企业或个人性质,外部风险内容构成又有很大的不同。
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价模型包括针对担保对象的内在风险和外来风险。其中内在风险包括:财务信息真实性、经营者素质、竞争能力、技术和产品市场、经营信息不透明等风险;外来风险包括:政府干预风险、政府政策风险、与贷款提供者串谋、现行法制缺陷、市场服务体系不足等风险。
对个人担保要全面考虑个人资信的若干内容,综合评价:个人征信纪录;受教育的程度;家庭成员构成;身体素质及健康状况;心理素质;社会交往信誉;职业素养;业务技能;职业稳定性;收入情况及稳定性;个人或家庭当前资产构成;个人当前资产负债状况等。
担保业务必须根据风险来源结合具体业务分析。在担保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外部风险信息,可以根据构成因素设置权重,建立风险评价模型,并用模型的计算结果来指导担保业务决策。
构建和增强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系统设想
(一)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要提升管理风险的能力,至少应该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完善,进而形成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
1.完善内控机制与业务制衡机制。公司应通过集体智慧和廉洁的制度来建立制衡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可按风险管理的前、中、后三个阶段设置三个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为业务开拓部门;风险管理部为业务合规审查、合同文本审核的部门;综合管理部为章证管理、重要档案管理的部门。部门之间按“审保分离”原则,明确职责与分工,互相制衡。应完善项目审批决策程序、保后监管程序、代偿追偿程序等,并制定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将这些程序规范落实。为使制度有效,应建立以公司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外骋行业专家共同组成公司的“担保决策委员会”,执行决策职能。
一方面,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制衡的治理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机构和法人治理,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会一层”的管理体系和业务部、财务部、综合部、风险控制部与审查监督部等内部机构,确保公司的“专业化运作”与“规范化治理”相协调。制定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或有负债管理办法》、《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完善从项目受理、项目调查、反担保措施的设计与落实、项目评审与决策、保后的动态跟踪监管、代偿后的追偿、补偿等专项规章制度,提高业务经营效率与风险防范能力。
另一方面,可通过吸引外部股东,引入外部监管机制;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应加强和政府的合作,建立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服务机构参加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实现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协调。
2.建立科学的担保风险评价体系。担保风险评价体系可参考银行的客户评价体系,减少人为误差,可结合公司目标客户群的特色与业务开拓的需求而建立,应体现公司担保经营特色,对申保客户进行保前风险评价,作为决策的依据。当然,对风险的把握应定量与定性结合,普通评价与特殊评价结合。担保公司要首先建立审、保、监管、追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业务流程,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储备或聘请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人员;建立模型化的项目评估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客户关系管理,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细的客户资料,稳定评估的信息来源;严格担保的业务流程,避免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管理,完善事先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3.制定科学的尽职调查程序。较好的尽职调查程序应是:“一分析,二看,三听,四问,五查”五步调查程序。从分析客户的申保资料开始,要带着问题去担保对象,对企业的考察,要听企业负责人、一般职工、相关政府部门、供应商与客户对企业的评价,带问题去企业寻找答案,判断企业申保资料与财务指标的合理性,针对可疑点,确定核查重点,查清企业实际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应发挥项目经理AB制的双人智慧,共同把关,互相配合,以A为主形成调研报告。
4.对反担保资源进行创新组合。公司服务申保企业,反担保措施是关键。但是,中小企业及个人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资源。但担保公司面临的反担保政策环境差,特别是抵质押、反担保政策环境差,《担保法》虽已出台多年,但其中规定的许多担保措施难以实施,特别对非银行机构而言。如登记机关通常差别对待担保公司与银行,对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抵质押物,可抵押给银行而禁止抵押给担保公司,使缺少有力的反担保措施的担保机构难以有效防控风险。
因此,公司须具备能力对担保对象的反担保资源进行创新组合,通过对各种反担保措施的组合,控制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或产生相对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如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专户管理与订单核数法结合加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层的无限责任保证反担保;核算企业订单产生的收益及成本,估算出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对跟踪企业订单履约状况、与订单买方企业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与合作银行建立专户对企业销售回款封闭管理,从第一还款来源上控制企业的违约风险。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层的个人无限责任保证可以从心理上加强企业核心层的履约责任,避免恶意逃债。
5.以项目经理负责制造就高素质的项目经理团队。项目经理应对项目风险的控制负主要责任。要通过制度,使项目经理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与敬业精神。可建立项目经理的AB制,由两名项目经理共同处理同一项目,共担责任,互相制约。为此应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项目经理的问责制,对项目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是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可通过内外部培训,使担保公司的项目经理比银行客户经理有更好的风险意识、创新意识。
6.积极主动争取政府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我国目前分层次的金融体系中,缺少面向个人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担保公司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体系结构性不足。政府为鼓励担保公司作为信用补充,出台了多种财税政策,公司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二)通过业务创新与组合提高公司风险控制管理能力
公司应结合市场设计业务组合,分散担保风险。在对个人担保和企业担保、长期与短期的担保业务、高风险与低风险的担保业务、不同行业担保项目的业务等进行收益和风险上的互补。传统意义上的担保业务是一年内的短期银行融资担保。
随着担保业的发展,担保业务种类不断增加,出现了新的业务组和趋势:一是非银行融资担保业务种类骤增。如工程担保、诉讼保全担保、证券、期货保证金担保、售后服务担保等;甚至,担保公司可代替保险公司的部份职能,如获得置业担保公司的全程贷款担保便无需投保财产险等; 二是担保业出现与其他相关行业结合的趋势。如,担保与投资的结合―担保投资业务的开展,担保公司利用信用优势,由目标投资企业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付息,贷款作为担保公司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再如,担保业与典当业的结合: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与典当业结合,除控制风险之外还可谋取典当业的超额利润,如果申保客户在债务到期时未能履行其债务,担保公司通过典当行将反担保抵质押物进行典当,由典当行向申保客户收取较高的利息,如果典期内申保人仍未能赎当,则典当行还可取得典当品并可能获取超额回报;此外还可以将公司担保业务与集团的拍卖业务相结合,进行业务创新组合。
公司经营的永恒课题是如何通过业务创新来化解风险、获得收益。创新使担保公司信用价值提升:信用资源是担保公司赖以生存的资源,创新使担保业务的外延扩大,业务外延扩大使担保公司拥有更大的信用资源,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同时,创新也是担保公司控制风险的需要:担保公司由于未列入金融机构的范畴,有更大自主性,这便有了业务创新的空间;由于担保业风险大,生存空间小,这便使担保公司有了创新的源动力。担保公司业务向非银行融资转移,也是担保公司为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无奈之举:担保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但应对这些风险,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政策环境并不宽松,许多反担保措施无法落实,因此,将业务扩大到风险较低的非银行融资业务以及对反担保资源进行创新组合都是风险控制的需要。
(三)严格财务管理并规范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公司需建立代偿风险对冲和缓冲机制,避免风险集中暴露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应该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准备。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的余额10%以后,可差额提取。还需根据担保业务经营和拓展,结合需要,建立资本金追加机制,对于同政府合作的担保业务,应利用财政补偿机制,持续注入和代偿补偿,保障风险抗御能力。
(四)加强同业合作提升抗风险能力
除传统的担保业务外,担保公司经手的大宗担保业务不断增多,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担保等。其中有些业务担保风险未必是主要的,而是合同或合作制度性需要,其中有些可能隐含着重要的商机。对于这些大宗业务,仅靠单个公司独家难以完成担保,应该通过行业内部的合作,通过联合共同担保,分散风险,拓展行业发展空间,增强行业长期集体风险控制能力。
结论
担保公司是一类特殊的企业,为了持续经营,风险控制是经营管理的第一要务。担保公司必须从内外两个视觉,根据业务拓展的需要,设计系统化的风险控制模型,从规范业务管理和业务创新组合入手,建立风险控制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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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担保作为市级唯一的再担保机构,本着“政策性职能,市场化运作”的经营理念,肩负着发挥政策性引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市、区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运作体系,提高民营商业化担保公司为科技型、创业型、现代服务型等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能力的重要职能。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市场化多元化创新业务,如对金融产品的再担保,包括保险产品、债券类产品、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实现稳定可靠的现金收入,使公司依靠自身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壮大,逐步打造成为中小企业担保融资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信用担保的高风险性不仅来源于担保业务的对象中小企业是个复杂而特殊的群体,还来源于信用担保的运作受到许多外部因素和自身因素的影响,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决定了信用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面临多种风险。一是流程风险,在产品开发、客户挖掘、业务受理、合约签订、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风险;二是道德风险,在担保机构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恶意骗取担保等现象,从而担保机构蒙受损失;三是市场风险,单个被担保企业破产倒闭、单个担保市场混乱都可能导致信用担保机构出现经营困难的风险,而且反担保物的市场价格波动也时常发生,若出现价值的大幅度下降,其对信用风险的抵御作用也将受到很大影响,一旦发生代偿,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将受到严重威胁。而且与一般性的担保公司不同,市再担保直接面对的是全市所有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然而许多有关担保机构真实经营状况的数据难以获取,如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代偿率、风险大小、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等,而且缺乏统一的对担保机构的评价标准,这种信息之间的不对称进一步增加了市再担保的运营风险。因此如果市再担保不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将难以生存,风险识别、风险防范与控制及可持续发展是关系到市再担保生死攸关的核心战略。
二、总体思路
公司作为上海市政府在特定的背景下设立,按照政策性职能、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运作模式,应当树立全面的风险意识、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和全新的风险管理手段,以流程控制为着眼点,以体现职责分离、权责制衡为原则,以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为而核心,确保公司再担保、担保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开展,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构建及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担保风险是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不对等是担保行业的生存现状,但高风险高收益又是担保行业内部竞争的趋势和导向,因此,风险控制能力是担保机构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源,担保机构需要不断修炼、夯实内功,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公司成立三年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同时,形成了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在加强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方面,尚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构建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业务制衡机制与内控机制
公司应当通过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智慧、集体廉洁来防控风险,设立风险管理控制的三道防线,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为第二道防线,公司领导班子为第三道防线。董事会从总体上负责确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战略,明确公司可以承受的风险水平,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估,不同部门之间按“审保分离”原则,明确职责与分工,互相制衡。
明确了三道防线及各部门风险控制责任,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作为风险控制单元负责组织开展部门内的内部控制活动和监督检查,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识别、评估、收集与上报;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建立公司风险控制子系统;公司决策机构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政策,从风险控制角度对业务进行决策。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的关系有效防范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业务评审会议制度为公司决策机构起到集思广益的辅助决策作用和制约作用,基本建立了权责对称、责任明确、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衡机制和项目决策制度。
(二)建立对担保公司再担保、项目担保(再担保)、产品担保三位一体的风险评价体系
对于担保公司的再担保:由于再担保业务不直接面对被担保企业,而是通过与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按照再担保协议条款向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方式而开展再担保,因此市再担保对风险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和对担保机构经营状况的判断。对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担保机构的主体资格、资金规模、当期在保余额、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资信状况、历史和预期代偿率、追偿能力、反担保措施、其它风险分散机制和基本财务状况等。
对于项目担保(再担保):业务主要划分为批量担保项目的组合担保(再担保)和单笔担保项目的单项担保(再担保)两项业务。因此要对担保(再担保)的项目进行信用风险评价,从而保证每笔业务均得到及时的监控。首先要充分了解项目所处的行业背景包括行业政策、行业许可、该行业的竞争情况、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和盈利水平等。其次要了解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例如规模大小、技术先进性、企业排名及市场占有率等,同时重点了解企业及管理者的信用状况,判断其财务指标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财务数据的配比关系有无异常,在判断出企业的主要风险点后,再提出担保额度建议,设计担保方案。
对于产品担保:公司还将积极开展中债券产品、保本投资类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以金融产品担保为主其他领域担保为辅的新型担保业务。此类担保业务比较容易受到信用风险、收回风险、突发事件风险和政策风险的影响,因此在提供担保服务以前以及担保过程中,必须对所担保对象的风险状况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估,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去分析担保对象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从宏观角度,必须准确分析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变动状况,了解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特点、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动趋势,关注银行利率的变动以及影响利率的各种因素的变动,如通货膨胀率、失业率等指标。从微观角度,既要从总体上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对影响债券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了解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各项财务指标等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担保项目风险评价标准体系
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是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准确、全面、客观地识别担保风险是对担保项目进行科学、正确决策的重要前提,因此,需建立担保、再担保项目风险评价标准,如被担保人的评价指标、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评估标准、反担保措施的评估标准、担保及再担保组合评价等,为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及决策提供参考。目前公司已参考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等级管理办法制定针对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等级评估办法,今后将逐步建立对其他业务的评价标准和指标。
(四)形成事前控制、事中审核、事后分析三位一体的风险监管体系
1、事前控制
风险预防。从项目运营机制角度,建立以市场化原则为基础的体制定位,从源头上对风险加以防范。内部实行项目A、B角的评审、监督,实施透明与廉洁运作;从风险转移角度,实施灵活多样,不断创新的反担保措施,在采用常规传统的反担保物的基础上,开发诸如经营权、设备供应商回购,期权、经营者个人保证等多项可行性的反担保行为,既兼顾了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又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从风险分散角度,可采用业务品种多样化、期限结构多样化、额度多样化、行业分布多样化的策略来分化风险。
风险识别。运用风险评价体系对有再担保要求的担保机构和有担保要求的产品和项目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根据评价结果,做出受理决定。
风险控制。一方面加强运营风险控制。在再担保业务开展方面,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控制风险,首先制定详细可行的再担保资格审查制度,从面上对担保机构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符合资格的担保机构纳入再担保范围;其次,高度关注由公司提供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的代偿率和大额代偿事件,设计提高再担保费、降低再担保比例或终止再担保合同等相应惩罚机制,从点上对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和引导。
2、事中监控
制定保后监控措施。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对担保项目中的被担保人的契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包括,包括被担保人资金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合同履行、改组改制、还款来源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出现异常的在保项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再担保规模就会越来越小,再担保业务就会萎缩,因此,必须开拓内部补偿与外部补偿两条渠道,确保再担保业务的运行有坚实的资本保证。一是内部补偿,建立包括担保责任准备金、追偿损失和普通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再担保业务开展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与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特别是投资业务的资金区分隔离管理,建立责任制,保证资金安全;二是外部补偿。外部风险补偿的主渠道来自于政府,这是基于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策的需要,在公司不能填补损失时,应当由政府来承担这些损失。
3、事后处理
当再担保项目出现风险隐患或风险已成事实时,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风险实施差异对策。对于经营风险,采取柔性策略,多途径帮助被担保对象走出困境;对于道德风险,则采取刚性策略,通过法律手段及媒体对此类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让失去诚信者承担应有的社会成本。当项目的风险既成事实时,依据事先设定,快速处理好相关事宜,使风险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安全解决。
(五)构建企业文化、员工素质、信息化管理三位一体风险控制保障
1、营造有利于风险防范的企业文化氛围
担保公司的企业文化核心应当是风险文化,不论是组建时的结构风险和道德风险,还是再担保业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财务、法律、经营管理、市场、技术以及政策性风险,都意味着市再担保管理的是风险,需要炼就识险、避险和化险的本领,使每一位成员有高度的认同感,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担保行业面临的大都是高风险客户群,因此我们在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中保持高度的风险控制意识。公司将风险控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培育公司上下目标一致、沟通畅通、讲究诚信、排斥利益冲突的风险控制文化,发挥每个员工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2、塑造有利于风险防范的员工队伍
担保行业作为高风险的行业,其风险具有很大的离散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经验,能够准确分析经营环境,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有着有效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因此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通过参加专题研讨会、交流会、学习考察、短期培训、在职教育、案例分析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道德水平高、专业涵盖面广、业务经验丰富、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员工队伍。
3、构造有利于风险管控的信息化环境
风险管理的信息化能促进担保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加强业务流程的连贯性与制约性,从而确保对业务开展的实时监控与管理。因此应当加快将信息化运用于风险管理的步伐,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实现信息在各职能部门的集成和共享,既能满足单项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能满足公司整体和跨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综合要求。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篇3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体系
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一)我国现行信用担保体系
自我国首家担保机构成立以来,经过10余年的努力,初步形成现有的担保格局。总体来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授信担保为主体,商业性与互助性担保为两翼,中央、省、市、县为四层的担保架构。政策性担保包括城市信用担保、省级再担保和部级再担保。城市担保是担保体系运行基础,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省和国家再担保通过再担保服务分散城市担保风险,是城市担保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担保行业运行分析
为了解决企业的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上给了担保行业很大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为了解决自身融资难的问题,企业也积极投资或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社会上各种闲置资金纷纷流入到担保行业,投资或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笔者由银监会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等答问相关数据整理分析可知,担保行业整体规模、实力、从业人员和担保业务量也都得到大大增强;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为主向民营及外资控股转变。
2011年,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促进规范发展,防范化解风险为主线,加快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完成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过规范整顿后,担保机构逐渐树立规范经营和风险控制意识,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2)经过行业规范整顿,银担合作的基础和环境有所改善。同年联席会议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了银担合作。银担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量进一步加大;同时了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分析
1.中小企业信用度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都是3B或3B以下,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信用管理意识薄弱,信用等级不高。
2.中小企业内部财务结构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内部财务结构不严谨,信息不透明,缺乏严格的内部财务记录、财务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等问题。正是这些因素致使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很难获得财务审计部门的认可,披露信息可信度不高,因而外界很难把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态,信息不对称问题随之产生。
(二)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1.现有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越往基层机构越少,分布不合理且覆盖率低。
2.担保公司“异化”问题严重、无序竞争、违规经营、乱象横行。我国部分担保机构的“异化”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在市场无序竞争下,部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融资、无序放贷、乱收费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从事违法行为。
3.担保公司没有明确的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致使担保资源分散化和担保资源利用率低下化。
4.担保机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不制衡,而且自身的独立性也存在质疑。一方面,许多担保机构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均衡机制,也缺乏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我国现有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担保架构,然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多是依附政府性机构,担保业务难免会受到政府方面的影响;由于担保机构自身治理结构不规范,导致其在决策时也容易受到内部不良因素的干扰,特别是规模比较小的担保机构。
5.担保机构与银行间的贷款风险共担机制不合理。我国现有的贷款风险分摊模式为“担保公司承担所有风险、银行承担零风险”模式。但是担保机构的保证服务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和审核、评估企业资质的成本,因此贷款银行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例如美国担保机构仅承担第二担保贷款风险。
(三)从社会层面分析
1.担保行业的监管缺失。在实际运行中,随着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的快速增长,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渐渐显现。另外在中央政府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是由财政部、银监会等八部门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涉及部门多而且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2.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担保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贷款的风险极高,风险控制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但我国现有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模式主要包括“核心法规+主要法规+配套法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十地方性法规”等,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3.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须完善。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具体有以下几点: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良好的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导致银行和担保机构很难获得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中小企业的自我完善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治理制度,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实现均衡。其次中小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增强诚信经营理念。最后是对外披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治理状况,尽可能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提升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进一步完善
1.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自身发展。(1)加强担保信息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实现担保机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均衡;提升担保业务独立性。(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规范自身发展战略,规范担保财务制度,披露真实、可靠地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注重自身软实力建设、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4)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2.提升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量和布局的合理性。针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分布结构不合理、覆盖面率不足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制定担保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调整担保机构的布局,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高担保业务量。
3.加强风险管理,建全担保风险控制制度。首先是风险的预防和评估机制,具体就是通过事前调查了解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评估担保风险。其次是担保风险的控制,保持对受保企业大额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最后是通过再担保、事后追偿与补偿机制等措施实现事后担保风险控制。
4.明确担保对象、建立担保资源流向标准。现阶段信用担保资金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创业型、都市吸劳型、资源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以及以仓储、配送、分销为主要内容的商贸物流型中小企业。各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
5.积极拓展信用担保功能,不断创新担保业务模式。政府、企业和担保机构应重视担保方式的创新,构建多样化担保模式。
(三)国家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管理
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对策。(1)建立健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以风险管理为主旨,信用担保法为核心,预防法律制度、控制法律制度和补救法律制度为基石,建立一套严谨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通过不断完善资信评估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担保机构内部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反担保制度和被担保企业保证金制度等法律制度来实现担保风险事前预防;风险控制法律的核心是担保风险的监测和担保风险的分散制度,通过完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保险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再担保制度、银行与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摊制度等措施来完成事中风险控制;风险救济法律制度着眼于担保损失出现后的补救措施,通过代偿、追偿、风险补偿制度等来控制损失。(2)加强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在地方监管层面,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地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日常审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监管资源合理化配置和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来弥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缺陷。
2.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现有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行业协会为主体,以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共享、信用评级、失信惩戒为主要功能的全国性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2)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的健全,能够帮助银行和担保机构获得比较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和预防风险,从而有助于银行与担保机构做出担保贷款决策。另一方面通过担保业绩、服务水平、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并划分信用等级,不仅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和银行选择担保机构,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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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陶志勇.风险共担机制视角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2011(3).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篇4
摘 要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量的中小企业成立并快速成长,现已发展成为活力最强的经济群体之一。中小企业因其自身发展时间较短,资本积累有限信誉较低,在融资方面存在很大困难,由此,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应运而生。经过近几年发展,融资性担保企业也在不断壮大,卓有疗效的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高财务杠杆的经营特征就决定了其自身相比其他企业拥有较高的财务风险,同时与金融机构的紧密联系很可能使得融资担保财务风险转化为全国性金融风险。所以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 融资担保公司 财务风险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的全球金融危机,我国以出口导向战略为主的大部分企业也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尤其是中小企业更是举步维艰。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其中包括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发展经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在上述背景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级低。2010年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规章,《办法》在法律层面上效力较低,只是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到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
2.监管责任不明确。国务院于2009年《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风险处置和监管。国务院2009年《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根据以上两部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是一种两级双层监管模式,对其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目前,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完善,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当脆弱。例如岗位分工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分离;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没有建立,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尚未对承担担保业务时的重大决策失误以及不执行审批流程的部门或个人的责任进行追究;保后监管制度尚未建立,未及时对担保客户进行风险控制等。
2.缺乏相应的财务风险意识和专业人才。近几年国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量持续增加,公司规模也不断壮大,公司内非常优秀的金融专家和法律顾问也不在少数。但是具有的财务风险意识却相当缺乏,懂得财务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能够真正的意识到防控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防控财务风险的公司不多,只利用风险控制部去协助防范诸多财务风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不在少数,其实并未看到在源头上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的重要性。
二、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级,明确监管责任
由于《办法》在法律层面上效力较低,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承保行动约束力并不强,一些担保公司仍在进行违规担保,同时由于监管责任的不明确,对违规担保的惩罚措施不统一,并未形成应有的法威。为此必须提高融资性担保的立法等级,一部专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文件,以此来规范担保公司的承保行为,降低财务风险。
(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一般工作人员除要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
(三)做好对受保公司的保前调查及保后风险控制
企业在担保前要充分对被担保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保前客户信用评级,这种方式可以直接避开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既然承担了对受保公司的担保业务,那么也就有可能承担被担保公司无法偿款带来的财务风险。因此,对受保公司的保后风险控制就非常重要。
结论: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篇5
关键词:融资贷款;创新模式;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5-0097-02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金融制约因素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通过专业性金融服务公司担保成为了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渠道,担保公司有效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2008年5月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我国掀起了一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潮。重庆于2008年8月正式启动小额信贷公司试点。虽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超过3000多家,但整体实力较弱,业务短期化明显。从2010年初开始至今,由于市场资金面趋紧,我国小额贷款的月度平均利率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期限弃长就短,整体贷款期限短期化倾向明显上升。
“保贷结合+投资”是JY控股集团普通融资担保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相互合作的赢利模式。本文重点对重庆JY控股集团盈利模式的创新和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一、“保贷结合+投资”原理分析
基于信息经济学相关博弈原理,针对“保贷结合+投资”的盈利模式,保贷结合是根本,即融资担保业务与小额贷款业务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在保贷结合的基础上共同投资是重要的有益补充。
第一、小额贷款业务部门收到贷款申请时,首先对项目进行评价。如果项目评价好,可以直接贷款。当项目评价差时,可以推荐到融资担保业务部门。
第二、融资担保业务部门在评估项目风险后,对于可担保的项目,可以选择跟小额贷款业务部门合作,推荐到自己的小额贷款业务部门或者其他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对风险和收益的考量进行担保选择。
二、“保贷结合+投资”客户群设定
融资担保和发放小额贷款业务总体来说都是高风险业务,俗称“在刀尖上跳舞的行业”,因此,根据JY控股集团实际情况,其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群设定为“三熟,,原则,即熟悉的区域、熟悉的行业、熟悉的人(指客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对区域经济大环境及行业发展政策的充分了解.对客户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资信和人品的真实评估,将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1、客户获取渠道
利用股东、高管资源获取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客户;公司控股股东有着泛建设行业(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医林、混凝土)的长期经营背景,部分股东和高管又具有深厚的金融行业背景资源,那么,他们对客户群的设定和获取渠道自然而然地就以泛建设行业和金融渠道为主。同时,有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客户,股东的合作伙伴和朋友演变为客户,银行推荐的客户,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推荐的客户,公司自己发展和同行业推荐的客户等等。
2、客户业务延伸
针对既定的客户业务,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内涵和外延的延伸。
内涵的延伸是在客户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纵深全方位的挖掘,发现客户的潜在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支持和管理建议,真诚地为客户创值。这是发展长期稳定客户,进行深度合作的必由之路。
外延的延伸是在现有客户的产业链和圈层中树立良好的口碑,敏锐捕捉每一点信息每一次机会,主动或被动地扩展客户和业务覆盖面,争取成为能带动蝴蝶效应的核心。这样就能更好地把握主动权和更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同时也培养了一批核心紧密圈层的客户。
三、“保贷结合+投资”产品设计及衍生
1、“保贷结合+投资”模式产品设计
(1)针对“三熟”领域量身定制;以前述的泛建设领域为例,如对其常见的建筑企业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民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出具保函(收取担保费),同时把自有资本金存入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质押贷款),再委托小额贷款公司借给建筑公司运营。
(2)利用“保贷结合”破解三角债难题;通过逐级担保、逐级用小额贷款资金解套的方式,最终落脚点在一家信用等级高的终极客户,甚至模拟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模式以资产包形式化解。这样,小额贷款公司不但有数次高收益,融资担保公司也有多重保费收入,而终极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
(3)利用自有资金,辅以私募基金模式,与银行合作重点发展转贷业务。
(4)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联合信托公司发展;由“保贷结合”方寻找客户,由信托公司发信托产品融资(一般情况下综合成本15%,已经包含了3%信托费用),信托公司管理资金贷给客户年息23%,“保贷结合”方兜底风险,差额归属“保贷结合”方。
2、产品衍生
(1)项目配套服务:项目配套服务是指围绕所服务的项目由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提供的一系列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服务、抵押资产处置服务、服务等等。
(2)财务顾问服务: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以战略同盟军的形式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充分利用公司的资源优势和管理优势,为优质的客户单位提供以下业务产品:企业资本运营财务顾问、企业产权交易财务顾问、收购兼并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合营、托管等)、其他投资银行业务。
四、“保贷结合+投资”盈利创新模式风险控制分析
融资担保业务和小额信贷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外部环境风险,内部操作风险和服务对象风险,在此设计与之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防范业务经营扩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
1、外部环境风险
重庆JY控股集团担保业务的外部风险实际上是所有担保公司共同面临的风险,也就是系统风险,包括了信用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政府部门风险、合作银行风险。
2、内部操作风险
由于重庆JY控股集团自身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操作规程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不完善性,都可能引起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员素质风险、担保操作风险、担保操作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政策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言,广义的操作风险是指担保机构、财务风险和成长与发展能力风险。
3、业务对象风险
服务对象风险是指贷款企业违约所引起的风险。这种违约风险的大小可能与中小企业整体存在的问题有关,也可能与受保企业的状况有关,还可能与企业新介入的业务有关。具体而言,违约风险产生的原因有经营者的素质、市场风险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不合理带来的风险。
五、创新盈利模式风险管理与控制
创新盈利模式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是以全面的风险意识、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全新的风险控制理念为前提,以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基础,以高业务素质和高思想品质的担保队伍为主体,以信息化系统为平台的综合管理体系。融资担保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均属于高风险行业,为防范经营风险,应该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1、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措施
对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而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最重要的是如何通过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在风险管理体系中,由风险预防、识别(事前控制)、控制(事中、事后控制)三个程序的共同作用实现风险防范。
(1)风险预防。建立以市场化原则为基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体制定位,从源头上对风险加以防范;内部实行项目A、B角制的评审、监督(每个项目由A、B两个经理担任,彼此协调、监督),实施透明与廉洁运作;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预警机制。
(2)风险识别。开发中小企业的资信评分系统,对有担保要求的企业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受理决定。
(3)风险收集。要了解客户风险,必须先了解客户。要了解对客户竞争能力产生影响的外部成员、利益相关者、所处环境,还是要落脚到客户自身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4)风险分析和控制。在此可通过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和行业因素、地方政策因素两个方面分析,把握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时控制,依据风险识别的结果,选择好项目只是风险控制的第一步,必须在项目受理后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只有建立在建项目风险预警系统,才能将机构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2、开拓化解风险多种途径
担保(贷款)的责任就是承担风险,但如果担保(贷款)机构的风险过于集中而又没有畅通的途径来化解,担保(贷款)机构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设置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处理、风险补偿四个系统实现风险的化解。
(1)风险转移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财产保险和担保措施转移风险。贷前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设计担保组合方式。贷后管理关注借款人担保物价值变化,抵押价值下降的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还款。控制贷款人的核心资源,提高其还款意愿。第三方担保是检验贷款人人脉和实力的有效方法,同时也可以实现风险的转移。
第二、实施灵活多样,不断创新的反担保措施。在采用常规传统的反担保物的基础上,开发诸如经营权、设备供应商回购,期权、经营者个人保证等多项可行性的反担保行为,既兼顾了民营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又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
第三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互担。积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担保机构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的相关合作协议,借助合作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同时,担保机构要突出主业、合规经营、加强自律,维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从业形象。
第四、建立“一体两翼四级”的由县、市、省、中央四级机构组成,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的担保、再担保体系。在必要的情况下,将保险机构的财产保险部分纳入再担保体系中,确保信用担保的长期、稳定发展。
(2)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的基本原理是“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原则为“小额、分散”,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分散系统风险,避免客户过度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行业或客户。融资担保机构可采用业务品种多样化、期限结构多样化、额度多样化、行业分布多样化的策略来分化风险。
(3)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经理应进行详尽、细致的贷前调查,风控部门的风险分析以及贷审会的正确决策,对于高风险的行业或高危客户群体进行有效识别,尽量回避风险。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中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4)风险处理
当担保项目出现风险隐患或风险已成事实时,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篇6
关键词:担保;风险控制;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159-01
1 我国担保行业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担保行业的现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1) 担保体系的建设已经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转变。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已占多数,担保机构已经从初期政府出资为主发展到企业、民间组织等非政府出资为主, 担保业的发展已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转变。
(2) 担保资金大幅度增加,担保业务实力进一步增强。在担保资金、业务实力逐步增强的同时,担保品种的开发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担保品种也出现多样化的趋势。
(3)初步构建了风险控制体系。一般地,风险控制体系至少可从组织、制度、技术三个层面考察。目前中国担保企业的风险控制体系均围绕担保业务而构建, 它在组织上主要由担保业务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构成。
2 我国担保行业SWOT分析
2.1 我国担保行业的优势
(1)信息比较优势。担保公司一开始的定位就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绝大多数担保公司是地方性机构,由于地缘及长期的合作关系,担保公司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比银行更多。
(2)担保机构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由于担保公司在成立初期,就把自己的客户定位为本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再加上担保公司在客户信息资源和地理方面的优势,且担保公司在地理位置上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比较密集的地区, 在收集信息和商业交流方面, 担保公司有着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适应性优势。
(3)担保机构具有更强的防范经营风险内在机制和动力。担保机构自身很清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益与风险极不匹配,出现一两单坏账也许就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因此, 担保机构更注重经营风险的控制。
2.2 我国担保行业的劣势
(1)公信力不足。信用担保机构是提供信用担保的专业机构,其自身信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了业务的开展。大部分民营担保企业由于自身资金有限且操作不规范,使民营担保公司自身的公信力不足。
(2)业务单一, 期限过短。目前中国多数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期限为3 个月到一年, 担保品种局限于流动资金, 且很多担保公司只开展反抵押担保,信用担保发展相对缓慢。
2.3 我国担保行业的机遇
(1)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经过30多年艰苦创业,中国大量的中小企业今天开始站在新的起点上,已经从单纯的数量扩张的粗放型增长进入到一个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的可持续发展阶段。而融资难一直是中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因而, 从市场需求来看, 担保机构的生存空间很大。
(2)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由于中国的财政拨款资金有限,政策性担保规模不可能很大, 因此政府非常重视扶持担保机构的发展, 对它们从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会给予各项政策上的优惠及一定的补偿。2.4 我国担保行业的威胁
(1)收益和风险不匹配,潜在风险巨大。担保机构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 应该获取高回报, 但事实不是如此。目前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一般是按贷款额的2% ~3%标准收取费用,这与其承担的高风险不匹配。
(2)中小企业诚信缺失影响担保业务的发展。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制没有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使得担保机构很难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大了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3 相关建议
由于中国的担保行业是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起步,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针对我国担保行业当前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1)拓展资本金来源和融资渠道,扩大资本金规模。公司除通过自身的资本金运用来增加收入积累资金外,还应努力开拓外部融资渠道,一方面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公司,另一方面引进外资参股。
(2)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政府应该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布实施”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
(3)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协会在行业中的作用。各地信用担保协会应成为各地方担保行业与政府、银行、中小企业之间联系沟通的纽带与桥梁,推动各方交流合作。
参考文献
[1]林忠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探讨[J].福建金融,2006,(9).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篇7
【关键词】 信用担保; 民营企业; 财务风险
一、引言
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系指依法审批设立的、面向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以契约的形式与债权人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与金融机构的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保证承担其债务偿还责任的行为。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在促进宏观经济增长、解决社会就业压力和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绩效。由于传统金融体系主要为国有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作为稀缺资源的信贷资金必然流向财务制度相对规范的大型国企和外资企业,从而忽视对财务管理松散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及政府制定的信贷政策制约民营企业信贷资金获取的根源在于信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而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的主因则在于民企规模较小、产业层次低、市场竞争力差、内部治理失范。引入信用担保机构参与信贷,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有效缓解民企融资难问题。但当前我国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及其财务风险控制尚存诸多问题,故有必要剖析民企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的财务风险诸因素,给出其财务风险控制对策,以建构稳健的信用担保财务管理体系,提升民企信用担保融资绩效。
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财务风险分析
(一)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法制失范风险
信用担保融资需依赖法制规范以遏制大量骗贷行为的发生。健全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有助于理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申请贷款的民企三方权责利关系,在确保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资本安全的条件下,促进民企依法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贷款。当前我国民企信用担保领域的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所需,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担保相关法律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我国除《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外,尚无与民企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文件。其中《担保法》未明确规范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内控、行业监管及行业自律、市场准入等内容;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仅从政策导向层面支持县级以上政府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政策缺乏配套实操条款,未有效降低担保机构运营的政策风险。其二,当前民企的信用担保相关法律的法律效力层级低,且多以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的权威性和系统性考量不足,不利于构建我国统一的担保市场体系。其三,缺乏与《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民企信用担保法律规范。
(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中民营企业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被称为违约风险,系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契约中的义务而导致担保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民企信贷担保服务存在显著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如下:其一,由于多数民企的规模小、实力弱,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信用等级低,缺乏可被金融系统认可的有效抵押品或质押品,因此增加了为其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由于民企的财务信息不完整,并通过贿赂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设立多套账本等方式逃避财税及金融系统的监管,加之多数民企的家族背景有助于企业隐匿关键财务信息,扭曲市场对该企业真实财务信息的识别,从而增加了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其二,非财务因素引致民企信贷担保风险。民企家对市场风险的预估与市场环境实际变动趋势不相符,以致企业运营不善而导致信贷偿还违约,增加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担保机构还应有效识别民企家的道德风险,以避免因其有意打乱信贷偿还计划而增加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
(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中担保机构内控风险
担保机构内控制度存在如下风险因素:其一,担保机构因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增加其财务风险。众多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内控机制建设上,缺乏规范性操作程序设计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例如担保机构缺乏对担保对象的专业化风险识别能力,为招揽客户而轻率地为各类客户提供担保;在经办担保业务中对经办人权力制衡制度设计缺位,缺乏对审批流程的规范和越权经办行为的惩戒。其二,担保机构因缺乏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而增加其财务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化解机制可以分解为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三项模块。在风险转移机制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未有效实行反担保措施,当债务人因财务状况恶化而债务违约时,将威胁担保机构通过追偿方式弥补债务人违约损失。在风险分散机制上,金融机构利用自身强势谈判地位将信贷风险推卸给担保机构,导致金融机构无动力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担保机构分散风险,从而推高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在风险补偿机制上,由于我国再担保制度不完善,担保机构的统筹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缺位,使得担保机构内部风险一旦失控,将会增加担保机构破产概率,推高社会担保系统风险。
(四)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中金融机构协作风险
围绕民企信用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面临金融机构协作不利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信贷担保风险分担权责失衡。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时处于优势地位,金融机构只承担信贷责任,而担保风险基本集中于担保机构。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律体系偏重于维护现有金融系统的安全性,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有效保护,从而使得金融机构通过收取高额保证金,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担保机构,以降低自身风险。其二,在授信前对民企资信评估方面,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缺乏有效协作。多数担保机构缺乏对客户的科学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对客户企业资信调研多停留于对财务报告分析和现场访问等形式化方面,未能与金融机构协作展开对客户企业资信状况的综合测评。其三,金融机构偏重于掌握客户企业的信贷资金流向信息,担保机构偏重于掌握客户企业的日常经营动态信息,二者在监控债务方企业的信贷资金流向及其日常经营动态方面缺乏有效合作,不能综合双方信息给出客户企业的信贷及担保风险的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信贷和担保双重风险。
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的财务风险控制策略
(一)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法律体系
其一,完善对民企信用的立法工作,建立与现行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降低担保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信用立法工作应当处理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处理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其二,完善《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结合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实情补充《担保法》中关于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内控、行业监管及行业自律、市场准入等内容,细化《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关于政府对民企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拓展民企融资渠道。其三,完善民企信贷担保的风险防控法制体系设计。管理当局可通过规范担保客户企业资质审核的相关法律来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建立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同风险分担机制,以硬性规定金融机构在担保业务中的贷款担保的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等指标的方式,来减轻担保机构所承受的风险压力;管理当局还应建立持续高效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为担保机构提供行政管理便利化,为小额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提供财政支持的方式,完善政府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以提升我国金融系统安全性。
(二)创新民企担保融资的信用风险监控方法
民企担保机构亟需创新其信用风险监控方法,以适应宏观经济恶化背景下的民营经济风险敞口扩大的现实需要。其一,担保机构应重视对民企资信状况的定性分析,辅之以定量分析。由于民企的财务报表规范性不足,若采取传统的依据财务报表展开定量分析来制定信贷政策的办法,则可能导致对民企财务安全水平的低估。通过对民企资信状况展开深入直接调研,掌握央行征信系统所无法量化考核的民企信用真实水平,并结合民企的财务风险水平制定相应的担保政策,有助于控制其风险。其二,担保机构应重视运用动态分析思维来评估民企的远期担保风险。经营方式灵活,发展速度快是民企的显著优点,担保机构需运用动态分析方法挖掘出有发展潜质的优质客户企业,以获取稳健的担保收益。陈晓红(2007)等借鉴期权定价思想提出的,通过衡量宏观经济的波动对信用转移矩阵的影响而构造的动态信用担保定价模型,对动态分析民企资信水平有借鉴价值。
(三)建立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要点如下:其一,担保机构应通过完善客户征信制度以控制担保业务开办阶段的风险,优化担保过程风险监控制度,建立担保业务事后评估制度的方式,来建立信用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信用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工作系指从民企申请担保业务起始,直至担保终止并给出担保绩效评估为止的担保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其二,担保机构应建立担保业务关键岗位的权力制衡制度,实施担保业务中诸如担保评估、担保审批、担保执行、担保监督、担保业务记录等不相容职权的岗位分离制度,实现担保业务各岗位间的职权与责任界定清晰,形成权力间的有效制衡体系,以提升担保机构财务安全水平。其三,担保机构应通过制度规范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担保对象、担保流程,提升担保机构的专业化运作水平。其四,担保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担保授信审批制度,明确担保业务审批的流程、方式、权限、责任,严肃查处越权审批行为。
四、构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协作风险控机制
金融机构掌握海量的民企信用信息,而担保机构掌握众多非量化的民企信用信息,双方有建构信息协作机制以控制担保融资财务风险的充分条件和动机。其一,明确担保机构分散风险的职能定位。民企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的目的是分散金融体系中的既定风险,而非独自承担风险,以确保金融机构获取无风险的信贷收益。这要求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围绕债务人的信用基础信息及资信评估、担保方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违约责任界定等要件展开诚恳交流与信息互动。担保机构应当制定与客户资信水平相匹配的担保比例,以确保金融机构在合理分担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有动力与担保机构分享关于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其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可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协防民企债务人信贷风险。由担保机构挖掘出难以通过金融机构正规信用评级系统发现的经营机制健康、经营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民企,并为其提供担保,以增强其获得授信概率。担保机构也有助于优化金融机构的客户结构,分散信贷风险,提升经营效益,增强金融系统稳健性。故担保机构可通过分担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来帮助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提升金融系统运行的稳健性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志强,邹高峰,左军.欧盟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的经验与启示[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300-305.
[2] 林海峰.试论现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制度创新[J].经济师,2012(7):191-192.
[3] 玄松.关于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解决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7):36-37.
[4] 李建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模式探讨[J].武汉金融,2011(11):18-20.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篇8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完善;风险控制
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在为中小企业增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着多家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案件的爆发,融资性担保业发展遇到瓶颈。如何突破瓶颈?笔者希望通过下文的分析与阐述,主要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寻求出根除症结的良方。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
1.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现状及风险
1.1.1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决策整个流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其直接影响到能否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及制度的实际执行,这也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现实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仅要求一般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融资担保业务从业经验,熟悉尽职调查的基本流程,难以满足风险管理具体运作实务中对会计、审计业务、金融、法律等知识的复合要求。
1.1.2再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和功能实现问题
再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可以说是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将自身功能划分为四项基本功能:“增信、分险、规范、引领”。再担保公司的前两项功能非常容易实现,因为这些对于任何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有利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在于,再担保双方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诱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此,首要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防范国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诸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同时,针对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防、处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积极防范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对于再担保公司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科学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评审。
而“规范、引领”的功能实现,则有赖于再担保公司地位的提升。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二十多年里,再担保公司绝对是后起之秀,论起资格辈分就远远落在了众多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后面,尤其是政府背景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更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力可以自恃。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这一部分具有更深刻意义的功能就被大大弱化了。
1.2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问题
1.2.1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监管缺位
在京设立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已在其他省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满足本市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给北京市辖区以外的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总额的60%。剩余资本金应满足本市相关要求。” 上述规定虽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形式、跨省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拨付资金做出了限制,但对于资本金来源未作出应有的规范,如,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如此,便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日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
1.2.2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信息透明度
《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此规定显然旨在弥补银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与银行业相比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极为混乱和朦胧。一方面,由于常年缺乏有效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未确定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即缺少可以进行横向、纵向比对的指标;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无论是同业间还是银担之间信息透明度都亟待提升,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只能增加同业的风险,降低银行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任。《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但按照什么规定,以什么样的频率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却没有进一步阐明。
2 改进措施
2.1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
2.1.1加强资本管理、合理放大、充足拨备
如前文所述,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曾经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硬伤,阻碍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笔者认为,坚持强化资本、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给予充足拨备,即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在其业务发展中的约束功能和调节作用。要做到上述三点,首先,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进行过多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更不能涉足高风险行业,而应该通过不断发展主营业务增加收益。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发展规模要有所控制,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当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通过扩充资本而不是突破放大倍数来保障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最后,在财务制度建设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三种准备金。做到上述三点,融资性担保公司既能健康扩大规模,又能保证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进而加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2.1.2促进再担保公司基本功能的全面实现
在当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极不平衡,融资性担保公司良莠不齐的状态下,其实非常需要再担保公司切实发挥“规范、引领”的功能。笔者认为,再担保公司要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引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有着“荣辱与共”的关系。再担保公司首先需要从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做起,进而帮助其恢复应有的市场份额,驱散融资性担保行业“国进民退”的阴霾。只有这样,随着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地位的恢复,再担保公司的地位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即为其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引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只有当再担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回归到适合自身的位置上去,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才可能在再担保公司的规范和引领下健康发展。
2.2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2.2.1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暂行办法》第七条确立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这对于长期监管缺位的融资性担保行业无疑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
笔者认为,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同样重要。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直接监管的补充与延伸,自律组织在监督和保护行业主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可以从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层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约束,故而作用空间更广阔、更能发挥效力。
2.2.2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确定;一般从业人员除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尤其是风险控制部的从业人员,更要具备风险控制所必需的业务素质。这样的人才是需要通过一套完整的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制度培养和筛选出来的,类似的制度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从人员准入开始把关,不仅有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识别、处置风险能力的加强,更是监管前置的体现。从根源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远远要胜于风险发生后的补救。
3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建设,使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才能令融资性担保行业平衡发展;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使中小企业的成长迎来明媚的春天!
【参考文献】
[1]党亚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机理分析,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2月,第26卷第4期;
[2]贾茜,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探讨,理财视点,2011·9·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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