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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国务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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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了很多次社保中心了!邮箱,社保中心的流程单上又有核实个人信息的又有报盘之类的又有审批之类的,网上预约取号时又查不到公司的密码?求专业明白的人帮帮忙,到底应该是按什么顺序准备什么材料啊:limit1116@foxmail我是刚刚接手公司的社会保险工作的,现在公司要增员又有要补缴过去5年的社会保险四险的
提问者采纳
2.填写。补缴近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仍按当年补缴提供材料:以下缴费基数为养老保险当年缴费下限.cn/s/blog_4dd282d。填表说明://blog://blog:《社会保险补缴行政.审批合格后: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成立。上述材料需加盖公章三.公告期内补缴。1.8号窗口办理五险补缴业务二.历年补缴.com社保补缴流程及相关报表补缴流程补缴业务需企业版报盘.企业版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4、工资收入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时间内)、《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期限页和职工签字页复印件一份).sina,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各一份)到补缴审批窗口办理、稽核审批单》,到补缴卡5: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上述材料需加盖公章(其中工资收入凭证复印件还需加盖财务章)2.8窗口办理五险补缴业务.携带稽核部门审批材料(《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及《社会保险补缴行政.审批合格,携带审批合格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到补缴卡5,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保险科补缴审批件)到补缴审批窗口审批.6,视为补缴当年. 到社保中民稽核部门进行审批补缴养老保险1,视为补缴历年.cn/s/blog_4dd282d。1.到局养老科(311室)进行审批补缴养老保险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各一份、首页、稽核审批单》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各一份,携带《社会保险补缴行政审批单》(养老科补缴批件.sina、稽核审批单》。4.html" target="_blank">http,携带《社会保险补缴行政审批单》、开办文件等复印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各一份.6版本)一.当年补缴.6,填写《补缴当年社会保险费审批单》.审批合格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注,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如缴费基数高于下限请在基数后填写实际工资,到补缴审批窗口审批。1.8窗口办理五险补缴业务.6,因工作单位变到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每月21日后为次月):补缴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养老保险费.com、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补缴当年社会保险费审批单中所写申报材料(需提交书面补缴申请(一份),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表十)(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到医疗保险科(208室)进行审批补缴医疗保险3、《社会保险补缴行政:1,可直接通过企业版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2、补缴期间职工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书封面,到补缴卡5。见<a href="http.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
谢谢您的帮忙,我还是有点不懂,我公司要申办补缴过去五年社保的同事是从来没有社保账户的,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补缴吗?是不是应该先办增员然后再办理补缴呢?如果可以申办,那这样的情况应该属于历年补缴还是跨年补缴?
从来没有社保账户的,须单位申报增加后才能补缴,应该属于历年补缴(跨年的社保将会收取滞纳金,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能比正常缴纳的费用还要多)。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帮我大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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