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上级部门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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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您好! 老汉家住鼓楼区,今年已满56岁,前去申领失业保险时,街道人社部门干部告知:“必须参加再就业培训,才能领到失业保险。”我提出自己的看法后,她向我解释:“培训时你去不去我们就不管了,但你名一定要报,书一定要买,因为上级下达指标再就业培训要达到100%,再说多报一个人,我们就可以多领几百元培训费。你要支持政府的工作。”
& &我认识的和我同样情况的人,对你们的这种做法都很有意见。一、明摆着我们今后四年是靠失业保险生活,找活干就要停发失业保险,再说年近60岁的人到那找工作,有必要搞“再就业培训”吗?二、你们光想着多卖书,不考虑我们生活有多困难,买一本几十元没用的书,我们一个月生活水平又下降了。三、政府财政拨给一个人几百元再就业培训费,南京一年有多少50岁以上的人领失业保险被“再就业培训?”应该省给需要的人用,你们为不需要的人虚报,不是浪费吗?浪费纳税人的钱你们可能无所谓,我们心很疼的。建议能不能达到一定年龄的人申领失业保险时不要被“再就业培训”。
龙虎网友发表于
政府解决年龄很大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不是促他们就业,而应该保他们生活的底线。目前南京的失业保险金每月600元左右,可下岗失业人员每月必须交的社、医保险就要400元了,他们能有幸福感吗?
由:nj_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1:06:39
您好,我们尽快为您解答。
龙虎网友发表于
另有一种情况:按照现行文件规定,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延长失业保险前可以领取自己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并允许继续定期申报就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于是乎我们千方百计的不停找灵活干,生怕失去这宝贵的补贴。可申领自己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时,却被必须参加“再就业培训”,否则不给领的规定搞得苦笑不得。领社保补贴要求我们每两个月报一次就业,明明是正在就业,为什么被视为失业强制参加“再就业培训”呢?就业的人被“再就业培训”是个什么道理?很想和人社局各位领导一起讨论讨论。制定政策最起码的要求是合理合法,不合理合法的政策必须坚决废除。别再折腾我们了,我们的日子不好过。
由:nj_观音莲 发表于 16:06:15
您真是一针见血!!!
由:nj_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7:01:06
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作以下回答:
再就业培训目前有两种,一是就业指导培训。二是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指导培训:由于大多数人员从就业转失业后,对政府部门的一些优惠政策不够了解,因此我们组织了为期三天的新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培训,主要是讲解当前就业形势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失业人员如何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如何规划个人的职业生涯;如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关系好何接续;再就业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教材是免费的。培训是自愿行为,如你认为不需要或自己已经知道没有必要再参加培训,可以跟工作人员讲明,对你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是没有影响的。
职业技能培训:为尽快使失业人员适应新就业岗位要求,我们对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开展适应性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率。从你简短的来信中有可能是工作人员要求你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目前我市针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是免收培训费的,但书本材料费是要求学员自理,至于你说的“多报一个人,就可以多领几百元培训费”有“被培训现象”,在此向你申明一下,这一现象原则上不存在的,因失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后,市级培训管理部门会跟踪监督,有专门的督导人员上门实地督导,培训结业后还需组织结业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产生这样的误会可能是我们街道人社部门干部解释不够清楚,在此表示抱歉,在今天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方式,加强沟通,使人民群众满意。
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龙虎网友发表于
你好,街道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所指的几百元培训费也就是技能培训补贴费。实际培训是政府花钱,不能说是免费。对以上帖子反映的两类情况的人为什么必须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我们难以理解,望得到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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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你好:能与你们在网上展开讨论吗?高龄“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大多数人不缺技能,国企改制前他们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骨干和生力军。看看你们手上的登记表,他们中不乏厂长、经理、车间主任,他们中高学历者比比皆是,工程师、技师成批,技术员多如牛毛。国企改制二十几年来,为了适应变化了的形式,他们中大多数人一直没有放弃过知识更新,很多人成了多面手。但是由于年近60岁,他们已经失去了就业最起码的竞争条件,他们不是缺技能,而是没人要,知道你们也无能为力。针对这一群体你们的工作重心应当放在千方百计保障他们生存的底线,让他们有尊严的生活,而不是以不给领失业保险强制他们去培训。你们想过没有,辛辛苦苦为国家建设工作了几十年,交了几十年失业保险(含视同缴纳部分),近老年了,你们设个无理条件,说不给就不给领,能不伤人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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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卖福利彩票一样本是好事,然而不改变旧的“政绩”观,不摆脱部门利益束缚,公权就会被私用,自愿被变成了强制,好事也变成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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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亲眼目睹南京XXX街道办事处社保柜台前一幕:一个看上去约30岁上下的女士正在与社保工作人员谈申请领失业保险。柜台里的人问:“你学什么”?柜台外人答曰:“新闻研究生”。柜台里的人忙解释道:“我是问你再就业培训选什么课上”?柜台外人反问:“小姐,你看我学什么好?这课非上不可吗”?柜台里人肯定的点点头:“那当然”。随后柜台里的人拿起科目表上下扫视了两遍,欣喜得叫道:“《刮痧》,《刮痧》,你周围没有人生病吗,不瞒你说我都想学”。柜台外人笑着摇摇头,说道:“那就这样好不好,书钱我付,课你去上”。柜台里人脸上笑容顿失,双方一时哑然,无语。
【龙虎网报道】(记者 黎雨沁)一日三餐不可少,饿了我们要吃东西,生病了我们也要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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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是以原始记录为依据,自下而上地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基本统计资料的一种报告制度。外文名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of statistical reports规&&&&格按照一定表格的形式、
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是以原始记录为依据,按照一定表格的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程式,自下而上地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基本统计资料的一种报告制度。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报表目录 报表目录简要列出报表制度中涉及的统计报表的表号、名称、报告期别、填报单位、统计范围、报送日期、报送方式等项目。填报单位须遵照报表目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报表的填报和报送。(2)报表表式报表的表式是报表制度的主体部分,它主要包括表名、主栏项目、宾栏指标、补充资料、填报单位签章、填报人签名和报送日期等。填报单位须按照表式制作报表,尽可能地提供表式中所要求填报的资料,并及时上报。(3)填表说明填表说明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列完所有表式后,在报表制度的最后列出每一张报表的填表说明;另一种是在每一张报表表式的后面附上相应的填表说明。一指标解释。即重要统计指标的概念和定义、统计范围、计算公式和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指标解释应该尽量做到清晰明瞭,具有可操作性,不会产生歧义;填报单位须严格按照指标解释来进行实际的统计工作。二注意事项。主要包括报表填报范围、计量单位、报送份数等事项。三平衡公式。主要是便於利用报表中各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对统计数据进行校核。同时,也有助於填报人员理解表内务指标之间的关系。四调查方案。在一些非全面调查统计报表表式后,还应附上该调查的基本方案。《失业保险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是啊!现在事业单位人员就是面临下岗的处境,因为公务员多数是和领导有关系的,他们是不会下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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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当事人主张损失是否支持 - 吉首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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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当事人主张损失是否支持作者:田儒敏&&发布时间: 15:43:30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当事人主张损失是否支持
&&& 一、案情简介
&&& 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日被告以原告顶撞公司领导且跟其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原告解聘,认为被告的处罚过重,原告与值班经理康某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是事实,但系康某某对原告谩骂先动手攻击原告身体,原告对其还击是正当防卫,同时发生冲突是在深夜并未对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告以此将解聘我,且不作出任何补偿,显然于法无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应为原告办理待业保险而未办理,如今原告被解聘失业,被告应当赔偿失业保险金。原告与被告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被告承诺,试用期工资800元,正式录用月基本工资900元,转正后被告给付的基本工资为500元,岗位工资160元,被告变相克扣工资。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2.28元;被告赔偿因未办理待业保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948元;被告支付我在职期间被克扣的劳动报酬15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被告辩称,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日是原告不服从公司领导合理安排工作,顶撞且跟其打架斗殴,违犯了被告公司《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九条第9、4、12款及9、4、13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每月发放的工资,员工都已确认,不存在克扣工资,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及被克扣的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被告公司愿意补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日被告给原告送达了公司员工手册,明确原、被告权利义务及考核与奖惩等规定。日凌晨,原告未与夜班防损员去冷冻冷藏巡查,直接上一楼百货,值班经理康某某质问原告,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康某某受伤。事情发生后,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九条第9、4、12款顶撞领导或上级,情节恶劣及第9、4、13款打架斗殴,情节严重予以解聘,对康某某以工作不注意方式方法,导致与员工争吵并打架,给予记过处理并调离。日原告向吉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同年9月1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说明,无法受理。
&&& 原告2008年8月以前基本工资500元,岗位工资221元,绩效工资新一佳45元,2008年9月之后,基本工资580元岗位工资230元,被告已按月发放。被告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现已不能缴纳。
&&& 法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顶撞领导或上级,情节恶劣,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属解聘情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某某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被告已按月足额给原告发放了工资,被告应当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而未缴,现原告已被解聘失业,不能补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原告可享受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扣除原告自己应交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1、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龙新志失业保险金人民币1749.4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评析
&&&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内容。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救助,依据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通过社会救助,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证,促进其再就业。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失业保险,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补交不能实现,原告现已失业,不能得到社会救助,给原告造成了应当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的判决具备法律依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也是一种制裁。&&&&&&&&&&&&&&&&&&&& &&&&&&&&&&&&&&&&&&&&&&&&&&&&&&&&&&&&
& (田儒敏)第1页&&共1页编辑:孙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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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二年,因工作与领导有磨擦,领导口头让我待岗,我是否可以申请领失业金
1, 能不能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领多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各地领取的月标准不一样。3,怎么领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 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农村户籍的,有的地方是发放一次性失业金救助金)。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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