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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2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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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驰名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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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如何办理?
10:43:53 来源:网络 浏览:364次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这就意味着一是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就可以不通过代理。如外商独资企业就可以不通过代理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事宜;二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必须通过代理办理商标事宜(但不包括因商标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样做是为了解决外国人直接办理可能带来的语言,文件送达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有关商标事宜实施强制代理制度,不违反《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有关规定。对商标注册的外国(即在申请国没有住所的)申请人要求强制代理的规定,几乎可以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看到。如我国企业要到欧洲国家注册商标,就部分必须通过欧洲国家代当地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实践中企业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商标事务所代为办理) 另外,《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双边协议,国际条约和对等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方式,所谓对等原则是指国与国之间,国与地区之间对某类事情的处理,互相给予对方彼此同等待遇。具体就商标注册和保护而言,就是A国(地区)的国民在B国享有什么待遇,B国(地区)的国民就可以期望在A国(地区)也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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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号 由于我国《商标法》(日第二次修订版)对国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与对境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注册我国商标的规定有所不同,所以按商标权所有人的国籍而把商标划分为国外商标和国内商标。因此,
国内商标:指商标权所有人是在我国设有住所,总部,拥有真实而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并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外国人仕或企业在我国投资开设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其合法工商登记地在我国境内,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国内商标。同理,也应按国内企业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
国外商标:,指不具备上述国内商标条件的,商标所有权人为外国国籍的境外商标。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应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国内商标:指商标权所有人是在我国设有住所,总部,拥有真实而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并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外国人仕或企业在我国投资开设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其合法工商登记地在我国境内,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国内商标。同理,也应按国内企业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注册食品公司 国外商标:,指不具备上述国内商标条件的,商标所有权人为外国国籍的境外商标。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应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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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能否在国内一样作为商标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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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有哪位达人了解?
已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能否在国内一样作为商标使用并有效呢?
还是不认可?要重新在国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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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一个商标会不会去对应一定的产品?
还是这个商标可以由申请者随意使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中?
(川东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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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对应一定的产品的,除非是你申请的时候将所以品类全部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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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在国内申请注册,获得批准后方可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2.申请商标注册时,只能选择有限的产品种类。
没有垃圾食品,只有不良的饮食习惯。
Even the darkness night will end and the sun will 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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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该在国内再申请商标注册。才可以使用。
(食品安全第一守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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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楼的说法,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
食品安全最重要,行业自律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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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以,不受保护,还要注意国内是否有其他人已注册,当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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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途径)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2《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异同点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点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不足5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概念6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7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提交的书件8申请的基本条件9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时限10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1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转为国家申请12后期指定13国际注册转让14国际注册变更15国际注册续展16放弃、注销、删减17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收费标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的注册程序无疑具有省时、省力、经济等特点。但是,《马德里协定》签订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其缔约国并不是很多,主要还是西欧一些国家,例如法国、德国、西班牙还有非洲的一些国家。这说明条约本身可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审查期限过短(只有12个月);费用较低(只有73瑞士法郎);语言也只能用法语等。这使得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一直不愿意加入协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另外制订一个与协定并行、而且协定成员和非成员都能接受的条约。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各成员国以及努力的结果,《与商标国际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产生了。议定书在保留了《马德里协定》的主要目的、概念以及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在具体程序上做了一定的修改。如:增加基础申请作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国际注册在被“中心打击”之后,国际注册的所有人可以要求转为国家申请,指定局审查驳回时限可以延长到18个月,增加英语作为工作语言(之后有增加了西班牙语作为联盟的工作语言)等等。这些变化吸引了更多的国家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系统。为了将这两个国际条约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议定书第九条之二中规定了维护马德里协定的条款(协定优先原则)。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在议定书生效10年后,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可以投票决定维护条款的命运。到今年的9月1日,条款的适用原则会有所改变。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越性:●手续更简便---省事目前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80多个,通过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这些国家,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每个国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请书)、申请书式的填写大大方便。在申请方面的简便还表现在规费的支付上,申请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时需向不同国家分别支付外币的繁琐。●费用更划算---省钱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整体费用计算下来,比通过国家渠道申请注册的费用估算要少11倍~12倍。●时间更节省---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不足:●国家的局限性●截止到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80多个成员国。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些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则无法通过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前置条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其原属国(国内)获得注册或已经提出申请。●如果目标国是协定国,则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如果等基础注册完成,就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中心打击"原则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受到的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概念1、原属国及其原属局根据《马德里协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则指申请人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境内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国家。《马德里议定书》对原属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理解为国际注册申请人提出基础申请或获得基础注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缔约方一词即指缔约国家,亦指缔约组织。原属局是指原属国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局。根据《马德里协定》、原属局是指缔约国家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局;而在《马德里议定书》下,原属局可以是缔约国家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局,也可以是缔约组织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局。2、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商标基础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主管局获得的国家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该注册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要条件。商标基础申请,是指商标所有人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主管局提交了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议定书》,除了商标基础注册可以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外,商标注册的基础申请也可以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3、国际注册申请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按指定适用不同条约的国家,可以将申请分为以下三种:1)专属协定的申请,是指国际注册申请的原属局为受协定约束,而不受议定书约束的主管局的;或者国际注册申请的原属局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而指定的国家均受协定的约束(不管是否受议定书的约束)2)专属议定书的申请,是指国际注册申请的原属局为受议定书约束,而不受议协定约束的主管局的;或者国际注册申请的原属局既受协定约束又受协定书约束,而指定的国家均为受议定书的约束,而不没有指定受协定约束的国家。3)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申请,是指国际注册申请的原属局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国际申请是以国家注册为基础。该申请至少指定了一个受协定约束的国家,无论该国是否受议定书的约束;并且至少指定了一个受议定书约束的国家,而不受协定约束的国家。由于原属国加入的条约不同,申请人所在的缔约方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在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使用的语言、缴费的标准等都有所不同。4、国际注册的指定即领土延伸申请,是指请求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延伸到其他的缔约方。国家注册的指定包括首次提交国际注册时指定,也包括商标国际注册后的指定申请,即“后期指定”。在国际注册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明确寻找保护的缔约方,只有这样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才有可能延伸到被指定的缔约方。5、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根据《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在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以10年为期进行续展。即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虽然《马德里协定》第六条规定,根据协定获得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但根据《共同实施细则》30条的有关规定,无论被指定缔约方是适用议定书还是协定,续展均以10年为一期进行支付。6、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驳回及其期限被指定缔约方依职权的驳回,是指被缔约方主管局依法其法律,经实质审查,认为领土延伸申请商标违法乱纪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主动对该商标做出的不予保护的决定。驳回可以是全部驳回,也可以是部分驳回。由于适用的条约不同,被指定缔约方采用的驳回期限可以不一样。适用《马德里协定》的,被指定缔约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为12个月;而适用《马德里议定书》的,被指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可以为12个月,也可以经声明以18个月代替12个月。如果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12个月或者18个月内,被指定缔约方没能及时行使驳回权利的,则不管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了被指定缔约方法律规定,都自动在被指定缔约方得到保护。驳回期限从领土延伸申请书中标明的通知日期起计算。7、“中心打击”自该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与国际注册的关系是相互依附的。由于该商标在原属国的商标基础注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或该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被驳回,它在其他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也因此不再具有效力。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中心打击”。自该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以后,商标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相互独立了。也就是说,5年之后即使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注册被撤销或被宣布无效、或者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被驳回,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仍然具有效力。虽然在《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中都规定有“中心打击”,但二者所不同的是:在受到“中心打击”之后,《马德里协定》没有给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任何机会来挽救在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而《马德里议定书》却允许注册人就国际注册商标在受到“中心打击”之后,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向指定保护的被指定缔约方提出专门申请,将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注册。8、优先权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适用于马德里体系的商标国际注册,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基础申请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马德里体系规定所有国际注册申请都必须由缔约方原属国商标主管局统一向国际局递交。因此,在我国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必须向我国的商标主管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  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国际注册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与国内商标注册相比,申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更强、要求更高,一但某个环节出现失误,申请人的所遭受的损失将会更大。所以委托诚信可靠的业内专门机构则可以完全放心地解决意想不到的问题,既能方便快捷省钱省力又能规避法律风险。。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提交的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4、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申请的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范围  拥有以下之一条件者,即具备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资格。  (1)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外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论其国籍所在国家是否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3)在中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3、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4、既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5、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6、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一、必须事先确定欲指定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保护的国家(以下简称:指定国家)在马德里体系中属于何种类形的缔约方,根据实际准备相应的注册方式和材料。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三种类型: 1、纯“协定”缔约方; 2、纯“议定书”缔约方; 3、“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缔约方(以下简称“共同缔约方”)。 二、根据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准备好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文件。 三、申请人(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有关各项文件(或通过代理机构)递交商标局。四、国际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认为手续齐备并符合规定填写要求的,编定申请号,并以此日期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认为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的,但仍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予以补正,未补正的或逾期的,该申请视为放弃;认为手续不齐备或者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五、中国商标局在收到手续资料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按当月第一天的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人民币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足额的国际注册费用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2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六、国内申请手续齐备后,国家商标局在30日内将申请文件翻译整理成法文或英文文件以及相应的注册申请规费递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收到我国商标局递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和申请费用后,仅对该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依照尼斯分类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如果认为手续齐备,申请书件符合有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切妥当之后,即编号,将带有国际注册号码和国际注册日期的商标登记在《国际注册簿》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认为手续不齐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我国国家商标局。我国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手续。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国际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我国国家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未补齐的,则视为放弃申请,国际局在扣除一定的基础注册费后,退回其余的注册费用,但我国国家商标局收取的手续费不退。 八、商标国际注册日期问题:以国际局在我国商标局收到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两个月之内收到我国商标局转去的国际注册申请,我国商标局的收文日期即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果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才收到该注册申请的话,国际局则将收到该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九、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局的《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将该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并给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书。    十、国际商标注册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国际局就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发通知给被申请人要求指定保护此商标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律来对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本国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协定”缔约方被指定国的商标主管局有一年时限,“议定书”缔约方被指定国的商标主管局有18个月时限(因异议而时限可能更长),根据其国内法律来对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本国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若根据其国内法律存在驳回的理由,则该国商标主管局可以拒绝予以该国际注册申请的商标在本国给予领土延伸的保护。在这种情况时,被指定国的商标主管局应比照其国内直接申请时所适用的法律而让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与本国人相同的国内审查程序、相同的驳回、异议、复审和上诉程序。向指定国家商标主管局或指定国家国内法院提复审或上诉时,注册人通常需找当地律师做代理。 当所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册被该指定国的权利机关终局驳回后,该指定国家的商标主管局会及时将该终局驳回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则将该驳回通知转交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属国的国家商标主管局和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被指定国没有向国际局发出对该商标的驳回通知,或是发出驳回通知后又随之撤消此驳回通知,这一商标的国际注册在被指定国就享有与在该国国家注册簿上所注册的商标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享有与直接递交给该国的商标同样的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时限 根据纯“协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0年,可以一次性缴费,也可以分前10年和后10年两次缴费,20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根据纯“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10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从日起新制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凡依据“协定”和“议定书”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10年期满后,仍需在有关国家要求保护时,应按照“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的费用或续展注册费。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    一、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商标国际注册证》是国际局发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详细记录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书,通常自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由国际局直接寄给申请人(代理人)。由于按照《协定》进行的国际注册需要1年、按照《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需要1年半时间,因此,被指定领土延伸的国家在国际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证》后,还有可能对申请人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驳回。所以,该《商标国际注册证》仅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办理了商标国际注册这一事实,却不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证》上指定保护的国家都有效。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有效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存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注册簿》。    二、《商标国际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商标国际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转为国家申请    一、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2.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二、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1.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3.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先由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或服务的范围。如发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4.经审核无误后,国际注册处在申请书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后确定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并交申请人。     5.申请人将申请书和表格交至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受理科,该科编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该申请进入正常国内审查程序。     6.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每份申请交纳1000元规费。   后期指定   后期指定,是指商标获得了国际注册后,该商标注册人又就同一商标申请指定其他有关缔约方给予商标保护。后期指定的效力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效力,后期指定的有效期为后期指定日期到国际注册日期为止。后期指定的申请人资格、国内的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与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关系等,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相同。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应当填写法文申请书和中文申请书,并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法文申请。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写提交英文或法文申请书以及中文申请书,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仅填写并提交中文申请即可。商标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但不作实质审查。其审查程序基本同于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审查完毕后,商标局将申请寄交国际局。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之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此外,国际局向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寄送后期指定申请书。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申请,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将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后期指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程序与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相同。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保护。认为后期指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后期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国际局。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在驳回通知书注明的法定期内,向被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复审机关申请复审,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申请复审或起诉的,一般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    国际注册转让    国际注册的转让,是指国际注册商标权让与他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转让时,受让人应当在马德里缔约方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有住所,或为缔约方国民。国际注册商标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部分转让即可以是就部分国家的转让,也可以是仅就部分商品转让。就部分国家转让,申请人应在表格中标明转让所涉及时的国家;就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进行转让的,表明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局将发出不规范的通知,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予以纠正。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纠正的,该申请被视为放弃。符合规定的,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将就此通知该转让发生效力的缔约方主管局。转让申请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    国际注册变更    国际注册变更,是指商标国际注册人改变其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局,也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办理。国际局收到变更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局将发出不规范的通知,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予以纠正。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纠正的,该申请被视为放弃。符合规定的,在其注册簿上登记,并将申请寄交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予以变更。变更申请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国际注册续展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的6个月内,国际局将非正式地通知商标注册人有关续展事宜,其中包括有效期届满日期。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续展的,另有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国际局注销国际商标注册。在上述期限内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册得以续展10年。续展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提交国际局,也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办理。直接申请的,填写英文申请表格“MM1(E)”、或法文表格“MM11(F)”。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报外文申请书,并同时填报中文表格。国际局收到续展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寄交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继续对国际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办理续展申请也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放弃、注销、删减申请注销、放弃国际注册商标的,如果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申请人应当通过商标局   办理,申请删减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如果这些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报外文申请书,并同时填报中文表格。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寄交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对这些申请作相应的处理。删减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注销和放弃不需要缴纳费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收费标准    一、国际注册规费   (一)国际注册申请                              瑞士法郎    1、基本费(非彩色商商标)                        653     基本费(彩色商商标)                          903    2、附加费                                        73   (附加费也称“类别费”,指申请超过3个类别以上每个类别的费用。如果申请的类别在3个类别以下,申请人不必交纳附加费。)    3、补充费(也称“国家费”,指指定每个缔约方的费用)  73   (二)后期指定申请    1、基本费                                           300    2、补充费                                            73   (三)续展申请    1、基本费                                           653    2、附加费                                            73    3、补充费                                            73   (四)变更申请                                       177   (五)转让申请(包括部分和全部转让)                 177     二、单独收费   适用议定书的缔约方可以根据《议定书》第8条7款a项的规定向国际局声明,除基本注册费外,各有关缔约方不再收取固定的附加费和补充费,而是收取单独的费用。没有声明的,按照规费表中标准收费(币别:瑞士法郎)。截至到2008年5月底为止,收取单独收费的国家、项目以及具体的标准如下(圆括弧中的数字是集体商标收费标准):国家            第一类        三个类以内       每增加一类英国             429                           119丹麦                          487              124挪威             430                           121芬兰                          254(340)       95瑞典             243                           121冰岛             322                           64爱沙尼亚         214(292)                    68格鲁吉亚         281                           105日本(第一次)   201                           153    (第二次)   671                           671土库曼斯坦       236                           118希腊             185(924)                    46(231)新加坡           278                           278澳大利亚         356                           356爱尔兰           372                           106韩国         297                           297美国             406                           406荷属安的烈斯                  248(492)       25(50)欧盟                          )     461(923)土耳其         424                           83巴林             389(422)                    389(422)乌兹别克斯坦     )                  148(218)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日本分两次收费,即申请费和注册费。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需要缴纳第两次费用的,应向国际局直接交费。另外,单独收费的标准也会随着缔约国的货币与瑞士法郎的汇率变动而变化。三、手续费除了上述注册规费和单独收费外,商标局还收取相关的手续费(币种:人民币),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每件280元    2、续展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3、转让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4、变更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5.后期指定申请   每件150元  6.开具申请证明   每件100元  7.开具优先权证明   每件100元  8.开具国际注册在中国注册状况证明   每件100元  9.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每件300元  11.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每件300元     在我国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费用主要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即:我国国家商标局收取的手续费 + 国际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规费 + 被指定延伸注册国商标主管部门收取的固定规费或单独规费 + 商标代理公司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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