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预付外汇的预计进口付汇核销日期怎么填啊,是填去银行的时间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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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我们特意编辑了以下问题解答。
问:与以前有关对外支付税务管理的规定相比,40号公告有哪些变化?
答: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40号公告对以前的对外支付管理要求进行了整合,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形式由开具税务证明调整为税务备案。
2、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3、管理流程由纳税人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简化为仅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问:哪些对外支付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也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问:哪些对外支付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无需申请税务备案的对外支付项目,是否都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对外支付项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结合对外支付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例如:境内某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万美元,由于支付金额小于5万美金,所以该笔对外支付项目不需要申请税务备案,但是该企业依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问:境内机构和个人如何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应该提交哪些资料?
答: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若境内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备案表》一式三份。
问:备案人如何领取《备案表》?
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领取《备案表》:
1、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2、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问: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是否需要多次办理备案手续?
答:需要多次备案。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问:税务备案手续多久可以完成?
答:在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前提下,主管国税机关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即可当场退还一份《备案表》给备案人。
问: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如何办理付汇?
答: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问: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及付汇手续后,还有哪些义务?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2、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3、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备案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如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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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防止逃汇和非法套汇行为的发生,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时,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每一笔均必须事先向海关核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的真伪,由海关回复为真实的方可凭以办理售付汇。报关单的核对,不得委托境内机构自行办理。
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基础上,制定本行或者系统内统一的风险监管制度,并根据其风险监管制度确定对每一个单位的授信额度,将该单位在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出口押汇、贴现、保函、打包放款等各项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的授信管理。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应当审查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进口单位、提单上的收货人与购付汇申请人是否同一当事人,对购付汇申请人与上述任一凭证或者单据不一致的,均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四、一份报关单多次凭以购付汇的,只能在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某份报关单第一次售付汇时,应当将正本报关单留存备查,将正本报关单复印后复印件退境内机构,从第二次起的购付汇,境内机构应当凭报关单复印件到同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客
户办理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报关单和报关单复印件上签注售付汇金额、售付汇日期,并加盖印章。
五、除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天津塘沽保税区、大连保税区、青岛黄岛保税区、宁波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福州马尾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广州保税区、汕头保税区、珠海保税区、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深圳莆田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海口保税区、海南洋浦开发区海关签发的
报关单外,对持起运地为“中国”或者“中国某地”,到货目的地为“中国某地”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六、对持“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来料加工”或者“来件装配”或者“来样加工”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七、境内机构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偿还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以外汇偿还的,境内机构应当持补偿贸易合同、《外债登记证》、境外机构的付款通知书、报关单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
理购付汇。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补偿贸易项下的售付汇,对持“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补偿贸易”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直接办理售付汇。
八、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的外商投资项下报关单购付汇的,应当持经贸部门批准以现汇投资或者增资的文件、海关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等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为其
办理售汇或者付汇。
九、境内机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购付汇,应当持进出口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者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进口信用证等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经外汇局核准,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和进口付汇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和进口付汇备案表为其办理售付汇。
十、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售付汇后,应当在报关单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章的报关单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十一、以托收、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项下,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的,境内机构应当在货物进口后15日内,持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向其核发《外
债登记证》等外债登记凭证,并应当在报关单上注明“已办外债登记”。境内机构需购汇支付或者从其外汇帐户对外支付时,应当持《外债登记证》、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对持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的报关单或者注明“已办外债登记”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直接办理售付汇业务。
十二、境内机构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发债所筹资金或者代理国内中标单位(在国际招标中中标)从境外进口,无论从境内支付还是直接从境外帐户划拨款项,无论自营进口还是代理进口,均必须凭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三、境内机构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应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境内机构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
%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应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加盖法人印章的说明、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经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售汇通知单及上述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其办
理售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售付汇后,应当按月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报外汇局备案,外汇局事后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50%。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对上述要求的凭证严格
十四、外汇局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境内机构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将核销表第一联连同所附单证一并留存,所附单证(包括报关单)不得退境内机构,并对所有的报关单向海关进行二次核
外汇局应当妥善保管留存的单证,并留存2年备查。对持加盖“已报审”章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十五、外汇局对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应当严格管理,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对境内机构进口付汇备案表项下的售付汇,外汇局应当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逐笔核销。
十六、本通知自日起开始施行。请各分局转发所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和进口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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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汇预付货款的额度如何申请增加???可增加多少??
我们现有一笔交易,总合同数为80万美金,预付款50%,即需要支付预付款40万美金,可我司现有预付货款额度为1.5万,请为该如何申请增加额度???能增加到多少万??
匿名回答于
我也是刚办完了这个。
因我们是第一次办理网上登记,再付款,外管局说第一次需要人工审核,五个工作日。以后就不那么麻烦了,一般额度够的话,第二天就可以审核出来。我不知道你是不是第一次网上登记。
但我是前天网上登记,昨天我去找了相关的负责人,今早就给审批过了。
补充:第一次网上申请办理付汇不用管什么额度,第一次是外管局人工审核,以后才是计算机自动审核,才关系到额度的问题。额度一般是上12个月对外付汇总额的10%以上。
你只要把网上的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填好,再把合同复印件、付款发票、付款申请,还有一个忘了什么东东,把这四样纸质材料交给外管局,他就会根据你教的材料给你批准付汇的。
即使额度不够,你去外管局说明一下情况,一般都会给你通过的,毕竟不能不让企业做业务啊!!!
注意的是:外管局人工批准审核后,你再到网上指定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才可以收到付款指令,否则银行还是付不了款。付款银行有个什么国际收支编码,你可以问银行是多少。
我现在详详细细地告诉你,希望别人在百度提问而你又能解决的话,就给人家解决,把这份帮助持续下去,有时提问的人真的很需要帮助的,真诚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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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外汇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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