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基本药物目录

关于印发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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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办〔2014〕94号
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    
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5年)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和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措施,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鼓励乡镇、村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等多方面扶持。  (二)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三、组织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审计、发改委、农业、民政、扶贫办等部门及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组成“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农民个人缴费工作。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1、凡居住在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报销补助;3、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4、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1、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户为单位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3、积极配合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医疗单位做好医疗保健工作;4、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动员更多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5、检举各种有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行为。五、基金筹集  (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筹资标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缴费90元,中央财政、省、市及本市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2014年水平。  (三)筹资方法  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筹资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村委会组织,以户为单位收缴参合农民个人应缴资金。  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缴纳的个人费用,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六、基金管理  (一)管理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科学管理。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账户设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指定的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主要接收参合农民缴费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收入、民政部门救助收入、社会捐款收入等。专用账户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及市新农合办进行管理。  (三)财务管理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七、补助办法  (一)补助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大额医疗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在全市实行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含家庭账户基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模式。  (二)基金设置标准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含大病保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一般诊疗费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5%,大病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5%。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不含家庭账户基金部分)与大病统筹基金可调配使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本年度内因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因大病在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  1、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规定;  2、药品:《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3、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药品,上级文件有调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助范围  1、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2、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负担的医疗费用;  5、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6、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补助比例及办法  1、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具体比例如下:  各级医院包含的范围:乡级指乡镇卫生院;县级指县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市级Ⅰ类指市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市级Ⅱ类指市级三级医院;省级Ⅰ类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省级Ⅱ类指省级三级医院。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2、无第三责任方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的报销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我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为30%。  3、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以当年实际获得的统筹补偿金额(包括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累计计算,当年每人报销补偿限额为20万元。  4、巩固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单次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元-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无第三责任方意外伤害患者除外)  5、继续落实35个病种的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政策。对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食管癌、胃癌、宫颈癌等35个病种继续实行重大疾病救治政策,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2〕22号)文件执行。  6、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7、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定额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定额补偿。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额内定额补助30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助450元。  对病理性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8、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患儿母亲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以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9、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出院年度未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10、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正常转诊至省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按照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给予30%保底补偿。无第三责任方意外伤害患者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患者除外。  11、积极推行双向转诊。同一参合年度内,参合人员因同一种疾病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后,经市新农合办备案转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其在转入医疗机构的起付线。  (六)全面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在做好参合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为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具体补偿办法及筹资标准以上级文件为准)。  (七)开展常见病新农合定额补偿  首批选择子宫平滑肌瘤、老年性白内障、剖宫产等25种常见病种的相关治疗开展新农合定额补偿。符合条件的参合人员原则上应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坚持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为其出具转诊证明,经市新农合办备案后,出院时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常见病新农合定额补偿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5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予以补偿。  (八)推行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资金用于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开展门诊统筹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统筹”。  2、我市年度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为110元。参合人员个人缴费90元,其中70元作为家庭账户基金,划出20元连同新农合基金中人均安排20元(合计4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卫生所分别按人均10元、30元进行分配。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就医,首先扣减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门诊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补偿,乡、村两级每人分别限额2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  门诊费用补偿实行当即减免,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定期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其他未调整事项仍按照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林合委〔2011〕2号)文件执行。  3、提高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由9元提高为10元,其中9元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由5元提高为8元(含一个疗程),其中7元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乡、村两级一般诊疗费的补偿实行总额控制,预算标准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其前三年度的新农合平均住院人次乘以8作为门诊人次基数,再乘以8元进行预算;村级按年度内本村参合人口的2.2倍核算出门诊人次基数,再乘以7元进行预算。按照总额控制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将一般诊疗费年度预算额分解至月,乡、村两级分别核算,按月进行拨付。当月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补偿资金不超过月控制额的经审核后据实支付,超出月控制额的,超出部分暂扣,从结余月中拨付,以年度总额控制,结余统筹使用。  (九)继续开展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继续开展冠心病(非隐匿型)、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21种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工作,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部分病种最高补偿限额,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慢性病及特殊病种患者同时符合农村居民重大疾病门诊救治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优惠政策。其他未调整事项仍按照《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实施办法(2013年)》(林合办〔2013〕3号)文件执行。  (十)住院报销补助程序  1、在全市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看病实行“一证通”制度。凡在我市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时应在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经办窗口进行登记。出院后凭个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无第三责任方意外伤害患者提供受伤原因证明),到所住医疗机构经办窗口即时结报。  2、因病需要到我市以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同时办理电子转诊,持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新农合办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除急诊和精神病及定额补偿病种外,参合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豫卫农卫〔2012〕10号)规定,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降低20%报销。  (十一)继续巩固完善支付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进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和方法,细化综合考核方案,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科学测算2015年各医疗机构预付总额,逐步建立完善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准确掌握住院病人流向、医疗机构补偿资金流向、基金支出等变化情况,切实加强对新农合运行情况的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核,确保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积极探索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参合人员受益水平,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八、医疗服务管理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及新农合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新农合政策执行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要求,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和使用药物及耗材的行为。服务收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九、监督机制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林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议。经评议,对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纪违规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新农合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证参合农民的知情权,确保基金的使用公平、公正、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本方案自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统筹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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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防教育网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_洛阳卫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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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供稿:洛阳市卫生局 & &&发布时间: 11:41:58
洛阳市卫生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
药物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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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江苏?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的通知(苏卫农卫z2008{10号)
发布时间: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的通知
苏卫农卫z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从2003年在全省试行到2006年修订至今,已历时五年。《基本药物目录》为推动我省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保障参合农民受益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我省人均筹资水平的提高,各地对原有《基本药物目录》提出了增加和修改的建议。根据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强化管理、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我厅在广泛征求各地修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修订的《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充实,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基本药物目录》,是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
  二、《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本目录所列药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合农民就诊使用的基本药品,使用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除急诊、抢救等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未纳入《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的药品不予补偿。
  三、《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分县(市、区)级和乡(镇)级两个类别管理,适用于对应范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西药品种共628个,其中乡(镇)级401个;中成药品种共266个,其中乡(镇)级193个。《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中药饮片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乡村医生用药仍按《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执行。
  四、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农民医药消费特点,在5%范围内对《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中的药品数量作适当调整,作为地方补充的药物目录,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市要加强对目录外自费药品使用审核,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应事先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实行告知和签字制度。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
  五、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断、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对解热镇痛类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对一些限制药品(如标★的药品),应当明确经治医生的处方资格,以确保药品合理和用药安全。
  六、《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自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同时废止。各地要及时将《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录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新目录如期顺利启用。
  七、《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由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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