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汕头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去广州...

萝岗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穗萝府办〔2013〕53号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为保障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固发展,根据市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统一部署,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4年筹资和待遇标准的意见》(穗人社发〔2013〕9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
九龙镇农民、居民,各街道&村改居&居民,原黄陂、岭头农场居民,以上参合对象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筹资来源:
(一)个人缴费:九龙镇农民、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70元,参加大病保险个人缴费20元,共90元;各街道&村改居&和原黄陂、岭头农场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80元,参加大病保险个人缴费20元,共100元。
其中以下人员免缴个人缴费:
1.参合时(2013年11月至12月)在保障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持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以上人员个人缴费费用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资助,其救助身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参合人员名单交区民政局核定(其中重度残疾人由残联核定),并由区民政局将资助金落实到位;
2.经济困难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该类人员的个人缴费费用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其资助身份认定方式为:由各街道、镇组织符合条件残疾人填写申请表交由区残联,区残联将符合条件的参合名单反馈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由区残联将资助金落实到位;
3.符合《萝岗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计生优待对象。其资助身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参合人员名单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实,该类人员须先垫付个人缴费费用,再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实后返还。
其中以下人员免缴一半个人缴费费用:九龙镇的普通三、四级残疾人,个人缴费45元,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45元(其中新农合个人缴费35元,大病保险个人缴费10元);各街道普通三、四级残疾人,个人缴费50元,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50元(其中新农合个人缴费40元,大病保险个人缴费10元)。普通三、四级残疾人的资助身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参合人员名单交区残联核定,并由区残联将资助金落实到位。&&& (二)集体资助:各街道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居(社)集体经济对有集体经济股份的居民参加新农合每人资助50元。
(三)区财政资助:
1.对九龙镇农民、居民参加新农合每人资助350元;对各街道&村改居&和原黄陂、岭头农场居民参加新农合,每人资助290元。
2.对各街道无集体经济收入且无征地补偿等其他收入或集体经济年收入少于50万元的居(社)的居民参加新农合,本需由集体经济资助部分(50元/人)由区财政资助。
3.对全区参合人员参加大病保险每人资助20元。
(四)中央财政补贴:预计中央财政对新农合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
三、支付范围
执行全市统一制订的广州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的支付比例在以下基本医疗待遇相应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增加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95%。
四、基本医疗待遇
参合人员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通住院(含生育住院,下同)、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门诊检查等5类待遇。
(一)住院待遇。
参合人员因疾病、意外事故(非第三方责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指符合三个目录范围但不含乙类先自付的费用,下同),剔除超检验检查费限额部分费用后,由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起付标准:区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区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未经审批转院转诊,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经审批转院转诊的,无需再次支付起付标准,转为上级医院只补起付标准差额。(转院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支付比例:区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区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区外定点医疗机构50%。因急诊或经审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民办营利性医院)就医35%。(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详见附件2)参合人员自愿选择首诊医疗机构,若通过区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区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提高至75%。关于规范转诊的相关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卫生局另行制定。
3.检验检查费限额:按医院级别设置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每次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因急诊或经审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检验检查费限额按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属于基本医疗费用范围的检验检查费用,超出上述限额部分不纳入基本医疗待遇计算范围。
(二)门诊特定项目。
1.门诊特定项目种类: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重型&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耐多药肺结核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治疗,共14种。
2.支付费用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耐多药肺结核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治疗等6种门诊特定项目执行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三个目录及检验检查费限额的规定,但急诊留院观察执行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床位费不予支付。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重型&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等8种门诊特定项目执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二级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
3.起付标准: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为1000元,每年度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急诊留院观察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当次急诊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300元,每90日计算一次。其余门诊特定项目不设起付标准。
4.支付比例:家庭病床支付比例为85%,其余门诊特定项目按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5.最高支付限额: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治疗、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治疗不设支付限额,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月度最高支付限额按我市居民医保政策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每月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500元;慢性丙型肝炎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重型&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6.登记办理程序:未经登记的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观无需登记)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由二、三级定点医院的指定专人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萝岗区新农合门诊特定项目、慢性病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凭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指定可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主诊医生填写《萝岗区新农合门诊特定项目、慢性病登记申请表》。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必须由两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临床医师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审核盖章,经区农合办审核后视为已登记,登记有效期起始日为区农合办审核盖章日。
7.登记有效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慢性丙型肝炎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最多登记3次);血友病、重型&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治疗登记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家庭病床登记有效期为3个月,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的有效期即终止。
(三)门诊指定慢性病。
1.纳入病种: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共17种。
2.支付费用范围:参合人员患有上述慢性病,经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中糖尿病可由具备相应诊疗资格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向区新农合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登记办理程序参见门诊特定项目),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区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确认病种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3.支付标准: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门诊指定慢性病目录内的基本医疗药费,基金支付比例二级医疗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70%。
4.支付限额:参合人员最多可申请3个病种,每病种每月最高支付5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基金支付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登记有效期:登记有效期均从区农合办审核盖章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四)普通门(急)诊。
1.选点规定: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合人员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在参合登记缴费时,应选定一家村(居)卫生站以及一家区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指定的视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普通门(急)诊就诊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不能变更。
2.支付费用范围:参合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非第三方责任)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就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目录的基本医疗药费属于基金支付范围。
3.支付标准:在村(居)卫生站就医,基本医疗药费由基金支付7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指定的视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基金支付50%。
4. 支付限额:区属一级定点医院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指定的视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每诊次基金最高支付30元,年度内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限额为255元,村(居)卫生站按选改点的参合人数计算,每人每年45元包干,每诊次基金最高支付15元,以上累计入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产前门诊检查。
1.选点规定:参合人员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开设产科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由参合人员在驻院代表处或区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等材料,经区农合办审批后于次月起生效。
2.支付费用范围: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按我市居民医保规定执行。
3.支付标准:基金按照50%比例支付。
4.支付限额:每孕次300元,累计入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其他待遇。
1.新生儿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其父或母享受普通住院的待遇(共用相应的支付限额),2013年12月20日至31日出生的婴儿,出生次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仍可随父母享受普通住院待遇。如出生当年参合缴费的,自参合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随父或母享受待遇的婴儿,由其父母凭新生儿出生证至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办理报销手续时确定随父或母享受普通住院的待遇,一旦确定随父或母后即不可变更。
2.狂犬疫苗支付待遇: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接种疫苗,每人每次定额补助200元,发票总额未足200元的,按照发票金额实报实销,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一般诊疗费待遇:参合人员在村(居)卫生站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应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按照70%支付,并纳入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门诊检查的支付限额范围。
(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合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
五、大病保险待遇
(一)支付标准:参合年度内个人自付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不含超检验检查费限额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大病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大病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分科目核算。
(一)办理住院零星报销的,自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定点医院驻院代表处或区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每年就医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应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办理,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已进行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的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就医医院出具住院病历和发票的(含没有产生床位费),按住院标准报销(不受&住院不足24小时不予报销&的限制);就医医院出具门诊病历和发票的,按门诊特定项目标准报销。
(三)我市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完成以前,暂时维持目前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不变,原则上不开展新增工作;医疗保险城乡统筹过渡期内如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为满足区内农民的实际就医需求必须开展新增工作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农合管理部门选取我市公办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新增预选对象报市医保局审核后予以定点。
(四)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萝岗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穗萝农合办〔2013〕1号)以及广州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由区农合办(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方案》于2014年度实施,有效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萝岗区新农合转院申请表
2.萝岗区新农合非定点医院就医申请表
&&&&&3.萝岗区新农合门诊特定项目、慢性病登记申请表
4.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版权所有在汕头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去广州住院做手术 出院后可不可以报销 能报几成 去哪报销 需要哪些手续?_百度知道
在汕头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去广州住院做手术 出院后可不可以报销 能报几成 去哪报销 需要哪些手续?
我有更好的答案
广州医疗是不能报销汕头新农合的,只有在汕头的医院才能报销。同样在广州交医保也不能在汕头医疗报销,各地市基金是独立的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就医行为的影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就医行为的影响
&&&&&&&&&&&&&&&&&&&&&&&&&&&&——以梅州五华横陂镇为例
余翠桃&黄金杰&陈贻旺&陈兴成&赖伟杭
2009广东金融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学会赴梅州市五华横陂镇社会实践队成员
指导老师:于大川博士
(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系,广东&广州&510520)
摘要:农民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接受者和直接受益者,农民对这个制度的反应非常重要,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持久稳定发展。本文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就医观念、对医地点改变和它迎合农民的安全需求三个方面入手,分析其对农民就医行为的影响,探讨现行制度的不足,从而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就医行为&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央政府为实现贫困农户拥有医疗享有权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利益各方在我国农村现有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至今,其在减轻了农民经济负担,分担农民疾病风险和解决农村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上表现突出,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农民就医观念、就医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现有文献大多从宏观层面来论及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就制度而研究制度,指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并设计相应的对策,但忽视了制度参与人对制度运行和发展的影响,对农村医疗保障参与主体等微观层面的考察涉及较少。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面的研究,也具有同样的不足,比较少关注制度对个体的影响以及个体对制度的反映。而个体对制度的反映,直接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是为了获得医疗保障,以分散医疗风险,并影响农民的行为决策。因此,可以通过观察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的行为方式的改变来验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虽然本文最终也是最落脚于如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其可持续性发展提出政策性建议。但是从农民作为一个接受者的角度出发,从其就医行为和就医观念去研究,则具有更明确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一、农民就医观念的改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就医观念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就医行为。在课题组进行调研的横陂镇经济相对落后,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变。以前“拖不到快要死不上医院”的就医观念变了;如今大多数农民的普遍观念是:早发现,早就医,早治愈,采取的是一种积极就医的态度。影响农民就医观念改变的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当地政府的积极宣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惠民政策,由政府进行宣传,农民自愿参加。据问卷数据显示,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情况来看,有87%都是通过村委会宣传的,其它各个方面所占的比例相对微弱,可见政府的宣传明显改变了农民过去传统的就医观念。
(二)制度本身的优势
在调研中发现,已经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对这个制度的满意度很高,其中有有94.2%的农民表示还会继续参保,其根源在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身所具有的制度设计优势。
1、参保费用适中。当地农民对参保费用表示能够接受,由之前参保缴费额10元调整至现在的20元依然不影响农民的参保热情。
2、切实可行的报销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当地在报销流程设计上尽量简化,使农民能够享受到制度带来的实惠。当然,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区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报销机制上的先天不足,如补偿比例不高等问题。
&3、体现了互利共济的社会保障原则。不少农民表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得到实惠,但也表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仅可以帮到自己也可以帮到别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农村的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同时有满足了公平的原则。
二、农民就医地点影响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去正规的定点卫生站看病人数增加,但对农民选择就医地点的影响并不十分明显。多数农民仍表示在患病后的首选就医地点是私人。在现有的经济水平下,农民生活并不是很富有,他们把收入看得比较重。私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往往价格比较低,这就满足了农民作为一个经济人的需求。其次,较多人表示会选择去村中定点卫生站。其中主要原因是村中定点卫生站相对个体诊所要正规,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让村民在一定程度上比个体诊所要放心。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还可能还有可能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额度。调研发现,患病后首先去大医院的农民极少,除非患大病不得不去,其原因主要是上大医院的费用昂贵。
影响农民就医地点选择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民讲究方便,怕麻烦,这就造成影响农民就医地点的选择。私人诊所遍布乡村距离相对比较近,村中定点卫生站只有一个,相对多数农民来说,是比较远的。大医院往往只有乡镇与县市才有,这就会造成农民患病后首选私人比较多。2、患病的严重程度。患病的严重程度,较大程度影响着农民的就医地点的选择,如上图所示,在“生病后会不会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这个问题上,一般农民患病比较轻的情况占绝大部分,如感冒、发烧等小病,这些对医疗服务的技术要求不高,私人就能快速治好,并不一定要去点定卫生站和大医院才可以。农民只有患大病才会去技术较高的医院,所以患病后首先去大医院的农民极少。3、。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现在大多数青壮年为生计而外出经商务工,生活在农村的人数中老人和小孩占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年龄大小与其身体健康程度有一定相关联。老人和小孩不适宜奔波,故在患病后的首选就医地点是私人和村中定点卫生站的人数比较多。4、实际报销比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一般都会选择定点的医疗机构,但是,如果实际报销比例较低,达不到报销者心理预期,报销后的医疗成本比到私人诊所还要高时,则会重新考虑选择看病地点。5、医疗服务质量。同医疗费用费用相比,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所能达到的预期效果是决定农民选择就医地点的更重要因素。在一个较小的社区范围内,信息相对畅通,农民的搜寻成本极小,可以,农民对于医生的信息较为了解,这一点不同于城镇的医疗服务领域的垄断竞争特征,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市场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调查显示,无论是在私人诊所,还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只要是治疗效果显著,农民都更愿意前往就医。
三、作为农民的一种安全需求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就医观念与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从各地参合率呈现上升趋势可以窥见一斑。对农民来说,为了减轻生病对家庭经济所带来的负担,化解疾病特别是大病风险,参加合作医疗成为他们必然的选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始实施时,它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但在其发挥效用后则逐渐演变成一种农民的需求。
美国心理学家、行为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也称社交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等五个层次。其中是指,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深层次来说迎合了农民的安全需求,从而使农民积极参与到这个制度来。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主要动机来源于自身的安全需求,其希望得到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补偿,还有精神上的保障。
四、可行性建议
(一)制度设计方面
1、降低参加医保的门槛,把更多的农民纳入参保的轨道上来
要维持较高的覆盖率,无非有两种选择,一是施加一定的强制性;二是维持自愿性但设法增加其吸引力(顾昕、方黎明,200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存在内在的吸引力,能给农民带来实在的保障,才能将更多的农民吸引到制度之内。
2、简化医药报销费用手续,延长报销的时限
农民倾向于简单方便的报销手续,往往由于报销手续的繁琐,因此减少了农民到定点机构的就医。调查中发现,当地参合如果在县级以上的定点机构就医,一般在生病住院后的三天内去固定单位登记才能报销,逾期不予报销。设定的不充裕的报销时限给农民带来不便利,延长报销时限,做到确切急为农民所需。因此,有必要简化医院报销费用手续,更能方便农民就医。
3、降低参保费用,分段收费,让医疗救助与合作医疗有机结合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是彼此割裂运行的,从长远来看有必要作好这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与有机整合(闫东玲、张再生,200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了让没钱去看病的农民能够看得起医生,但是相当一部分贫穷农民无能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多数为病残,孤寡老人及低保户。有必要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补助和分段收费,适当降低参保费用,根据其收入的范围,设定一定的比例收费,使其能承担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使真正需要帮助的农民得到保障。
4、提高医疗报销费用的比例,扩大报销的范围
目前,当地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镇级是70%,县级市60%,市级以上是50%,而报销的级别上互相矛盾。在报销范围上只有消炎药可以报销,当地一位妇女虽然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但因其消费的大部分药品不是消炎药,因此得不到报销。若要减轻患者负担,应适当调整药品目录,同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价格。
5、提高补偿封顶线,降低报销起付线
报销起付线的设定,给农民报销又设定了一个门槛,当地镇级的报销起付线是100元,县级的报销起付线是300元。不高的补偿比例加上较高的起付线使得农民所得的实惠空间变小,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同时,对于突发性疾病或者持久的慢性病,花费的医疗费用通常较高,高额的费用往往是许多农民家庭不能承担的,提高补偿封顶线能够让患者家庭减轻负担。
6、对小病采取累计方法进行报销,设置奖励制度
目前,在新型农村和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农民中途退保和间断性参保的现象,这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保大不保小的实施原则有关。据不少农民反映,只有住院才有报销,小病报销不多。因为大病出现的频率不大,又由于小病报销不多,造成农民觉得自己交的钱亏了,从而出现退保现象。此外,在农民某一年生大病后,觉得下一年不会再生大病,就会下一年选择不参保,出现逆向选择的情况。.为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可以设置小病累计制,即设下不同的报销比例,当农民所累计的小病费用达到某一比例时就得到报销。同时,对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奖励,减少间断参保的现象,如免去下一年的参保费用或提高他们的报销的比例。
(二)医疗服务提供方
1、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才能发挥其最大的用处。我国在国家基层设置的定点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对医疗资源在现阶段还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据当地居民反映,有些定点机构的服务态度差。因此,必须强化医疗机构管理,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2、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提高
医疗人员的技术关乎人的生命,是农民生病时最大的依靠,医疗技术是否提高也关乎农民会不会继续参保,医疗技术的提高更能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3、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药价合理,增加透明度
据参合农民反映,当地很多定点机构的用药不合理,相同的药,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售价是不一样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相对贵很多,并且开一些不必要的药,不合理收取费用,在药单上面也没有注明用了那些药,只是写了一个大概的价格,这个降低了定点机构的透明度,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两公开”,即:常用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公开;住院期间费用公开,告知每天发生的医药费。
参考文献:
1.王兰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影响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7期
2.顾昕,方黎明:自愿性与强制性之间—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嵌入性与可持续性发展分析,《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闫东玲、张再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析,《宏观世界管理》,2008年第2期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