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查询是中国农业银行发的卡,这属于医疗还是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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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72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现形式,总结经验,指导全省工作,省政府决定今年在武穴、长阳、谷城、老河口、公安、云梦、丹江口和大冶等8个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没有确定为试点的地方,也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三年七月一日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全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的农民达到90%以上。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试点县(市)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任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为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成熟的经验。
  (三)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通过宣传引导,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努力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县(市)所在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2、办事机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制订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试点县(市)所在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上述同类工作。试点县(市)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乡(镇)一级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经办人员一般按县(市)4~6人,乡(镇)1~2人来配备,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
  (二)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打工人员(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补助。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年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每年人均5元安排补助资金;市(州)、县(市)两级财政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5元,市(州)、县(市)财政补助的分摊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
  (三)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县级管理,县乡两级核算的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所有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2、运行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代收,并及时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市、县两级财政支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试点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核定后,划拨到市(州)财政社保专户,再由市(州)财政社保补助专户转拨到县(市)财政社保专户。
  (四)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1、补助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各地可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可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2、补助比例和额度。各试点县(市)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超过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也不能补助比例太低而未能使农民充分受益,出现合作医疗基金过多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一般以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为基准,补助的封顶线可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8倍为界。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一般确定在40%~80%的范围内,可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费用越高,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己确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原则上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体检内容由县(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费用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对长期患慢性疾病病人的门诊费用也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3、补助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就医费用可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予支付,市(州)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一般由农民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支付。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收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及时兑现,不得拖欠。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民代表应不低于总人数的20%,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每半年要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
  1、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原则上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2、逐级转诊制度。要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3、基本药物制度。《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
  三、有关配套措施
  (一)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试点县(市)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一是要尽快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把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上收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调整乡(镇)卫生院的布局,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快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建设。三是要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分配制度,形成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四是要下大力气压缩规模,裁减冗员。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要不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抓好宣传和培训
  各试点县(市)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向农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干部抓点,派医务人员深入群众,由受益群众现身说法等,引导农民增加健康的投资意识。要通过宣传,做到合作医疗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让广大基层干部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和作法,消除他们认为办合作医疗麻烦等错误思想;让农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自愿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及时总结经验
  各试点县(市)要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及时总结,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合作医疗已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地发展。
  (四)加强领导和指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专家小组要经常深入各试点县(市),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帮助解决疑难问题。要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总结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评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各试点县(市)要按照试点工作启动会要求,组织开展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社会经济状况、农民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情况、疾病经济负担、卫生服务可及性、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医疗意愿等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二)组织实施。试点方案经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2003年的试点县(市)中,除武穴市按全年收缴和支付补助资金外,其它七县(市)按半年收缴和支付补助资金,参保及起付时间定为日起。
  (三)监督检查。8月中旬至11月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试点县(市)的工作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现场督导,随时掌握各地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2004年第一季度,各试点县(市)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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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年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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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网11月6日讯 日前,开发区工委召开会议,研究出台了《烟台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烟台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惠及全区广大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于2
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家庭、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开发区出台的相关制度,凡区内未享受“两保一补”政策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交纳15元钱,即可享受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按规定报销费用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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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开发区医院,大季家、古现、八角街道卫生院。参合农民原则上在所属的办事处医院、卫生院首诊,办事处医院、卫生院不能治疗的可转诊到区医院。需要往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须由区医院专家会诊后经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批准,确属急诊的除外。凡符合《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报销范围规定的医药费用均可按比例报销,报销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共分五个限段。其中费用在一万元以上的,在区内医院就诊的最高报销50%,每人每年报销费用累计最高可达两万元;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也按相应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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