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三院农村医疗费用合作医疗怎么减免费用

思南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调整2014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政策的通知》(黔卫发〔2014〕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4〕6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铜府办发〔201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维持在68%左右,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应达到我省限定费用的80%以上,住院率控制在10%左右,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二)坚持提高住院保障水平和扩大门诊受益面并重的原则,着力引导参合群众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坚持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结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支付方式改革创新,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现管理创新和激励机制转换。
三、统筹模式、基金用途与分配
(一)我县新农合基金统筹模式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重大疾病统筹。住院统筹包括普通住院和住院分娩费用补偿;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重大疾病统筹包括大病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保险。
(二)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群众医药费用的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以及有第三方责任和违法违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
(三)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按以下4个方面进行分配:
1.风险金。补足当年筹资总额的10%。
2.门诊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30%,其中“一般诊疗费”按全县当年参合人口乘以15元计算,除外“一般诊疗费”后的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与“特慢病门诊统筹基金”按7/3分配。
3.住院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减去风险金、门诊统筹基金、重大疾病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基金为住院统筹基金。
4.重大疾病统筹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的9%。
四、补偿范围
(一)新农合基金用于参合群众就医医药费用的补偿。
(二)新农合药品目录。执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
(三)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号)、《地区物价局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关于颁发铜仁地区乡镇和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铜地价费〔2003〕11号)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和审批后执行。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1.在省外民营医疗机构以及省内市外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应由政府另行补助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
3.应当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医疗事故、交通意外以及其它应当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的医药费用;
5.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试管婴儿、斗殴、性病、美容、非功能性整形、原发性不育(孕)、性功能障碍、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就医的费用;
6.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7.已获得政府主办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医药费用;
8.医疗费用中享有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的部分;
9.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
10.其他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
五、补偿政策
(一)门诊统筹。
一是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参合群众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乡(镇)级和村级85%、县级75%,县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县级标准执行;县外普通门诊就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2.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参合年度内个人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元
3.普通门诊次均费用、目录外药品使用率和抗生素使用率等实行指标控制(见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二是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1.特慢病病种:各种恶性肿瘤(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已经纳入重大疾病补偿政策除外)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精神病(包括癫痫、重性精神病已经纳入重大疾病补偿政策除外)、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肝硬化、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类风湿关节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等22种类。
2.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门诊医药费用的70%比例予以补偿。
3.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具体病种封顶线和补偿限额见《思南县2013年特慢病门诊费用补偿管理细则》(思卫发〔2013〕53号)。
4.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必须是在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县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方可补偿。
三是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
根据《贵州省新农合办公室关于对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包干使用的通知》(黔合医办发〔2012〕16号)精神,对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付包干使用,全县总额预付包干资金标准为每参合人员15元。以乡镇为单位,按乡镇(社区)区域内年度实际参合人口(占一般诊疗费的60%)和上年度该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门诊统筹人次流量(占一般诊疗费的40%)统筹计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自留。使用单位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新农合定点乡镇卫生院(含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原则上乡镇卫生院(含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分配比例为4/6。一般诊疗费总额包干实行后,乡镇卫生院(含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收治门诊病人时除收取零差价基本药物费用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诊疗费用。
(二)住院统筹。
一是普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普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参合群众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乡(镇)级85%、县级75%、市级65%;市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县级标准执行。
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市外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医药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按剩余住院总医药费用的65%予以补偿。
2.普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参合年度内个人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
3.普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设置起付线,起付线内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普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统一为:乡(镇)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元,县级(含所在地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地市级(Ⅰ类-地市级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地市级(Ⅱ类-地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Ⅰ类-省级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省级(Ⅱ类-省级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市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县级标准执行,省内市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地市级(Ⅰ类-地市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4.普通住院次均费用、目录外药品使用率、抗生素使用率和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等实行指标控制(见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二是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医药费用补偿及母婴共享补偿。
(1)对参合孕产妇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药费用实行限价收费、降消项目定额补偿、新农合补足余额政策
1.严格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政策。平产限价收费:县级900元,乡(镇)级700元;难产限价收费:县级1400元,乡(镇)级800元(限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一般乡镇卫生院只负责转诊);剖宫产限价收费:县级2200元以内,乡(镇)级2000元(限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一般乡镇卫生院只负责转诊)。限价外部分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和参合孕产妇均不予支付。
2.在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人均400元补助后,由新农合基金补足限价内降消项目补助后剩余部分医药费用,确保参合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市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县级标准执行,市内住院分娩补偿不设起付线。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照普通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政策执行。
(2)实行母婴共享补偿。对于当年出生、且出生时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当年可凭户口簿、参合父母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和出生医学证明,以参合父母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与参合父母统一补偿标准。其补偿费用纳入父母当年普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3)院外、院前检查的补偿。参合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参合群众入院前七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4)新生儿疾病筛查实行定额补偿政策,具体补偿金额为53元/例,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收取其它相关筛查费用。
(5)参合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补偿。根据卫生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精神,将参合残疾人9项康复项目纳入补偿范围,按住院统筹补偿政策予以补偿。将参合残疾人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6)参合群众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的(不含1—6级伤残军人),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计划生育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和二女结扎户夫妇及子女,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
(7)中医药诊疗服务(含中药、中成药、中医诊疗费)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
六、其它补偿政策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各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及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血管疾病大型手术治疗、颅内出血及其他颅内占位性疾病、重度烧伤(烧伤面积大于50%)、髋关节或股骨头置换、强直性脊椎炎、多发性神经炎、帕金森综合症、心力衰竭、地中海贫血、老年白内障、0-18岁(含18岁)的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等27种类。
(2)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
1.2014年起全面推开农村儿童两病(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Ⅰ型糖尿病、甲亢、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上述疾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或限额付费,新农合基金补偿比例为总医疗费用的80%(其中尿毒症补偿比例为90%),民政部门再按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救治申请、诊断治疗、补偿结算、费用审拨按(黔卫发〔2012〕29号,黔卫发〔、83、84、87号)文件精神执行。所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政策予以补偿。
2.在除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它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及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血管疾病大型手术治疗、颅内出血及其他颅内占位性疾病、重度烧伤(烧伤面积大于50%)、髋关节或股骨头置换、强直性脊椎炎、多发性神经炎、帕金森综合症、心力衰竭、地中海贫血、老年白内障、0-18岁(含18岁)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等27种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补偿比例为总医疗费用的75%,民政部门再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思府办发〔2013〕2号)文件精神予以医疗救助。
3.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二)大病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保险。
从县新农合基金中提取9%作为大病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保险基金,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仁分公司购买大病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保险。
1.大病补充保险。参合群众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单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6000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仁分公司按50%予以再补偿。
2.重特大疾病保险。参合群众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仁分公司按80%比例予以补偿(不受诊疗项目和药物目录限制),封顶线40万元。
(三)意外伤害(中毒)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申请意外伤害(中毒)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须提供《思南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中毒)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提供户籍所在地或意外伤害(中毒)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合管站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调查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公安(含交警)、检察、法院、司法、安监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责任认定证明。
2.对有他方责任或违法违规造成的各种意外伤害(中毒)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杀、刀枪伤、搏斗伤、酗酒至伤、吸毒至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3.对未提供有效意外伤害(中毒)证明、经办机构无法判定责任的意外伤害(中毒),按总住院医药费用的40%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其住院总医药费用按100%比例予以补偿,补偿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证明。
5.兑付意外伤害(中毒)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款之前,应由所在乡镇合管站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合作医疗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金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监督。公示具体期限与结果要体现在外伤(中毒)调查证明中。
(四)其它未预见突发事件、需新农合基金补偿的医疗费用,经县新农合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讨论决定予以补偿。
(五)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90%(民政、计划生育、残联救助对象、重大疾病及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除外)。
七、实行市外就医转院转诊、报告备案制度
参合群众到市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按规定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院转诊报告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报告备案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具体规定按照《思南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思南县新农合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思卫发〔号)文件执行。
八、积极稳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并结合实际,我县2014年将继续推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和住院统筹总额预付支付方式改革(文件另发),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纳入贵州省与牛津/复旦研究团队合作开展的“创新支付制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项目,按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或调整。
九、继续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省级集中网上药品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其他各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加成政策收费。
十、加强监督管理
本方案实施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贵州省增补目录)和贵州省新农合用药目录,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贵州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版)》等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严格执行《思南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农合管理、严格控制住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有关事项的通知》(思卫发〔号)文件精神,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次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CT、核磁共振、彩超等的大型检查年阳性率不低于70%。参合患者的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县级不得超过10%,乡(镇)级不得超过5%(因乡镇卫生院全部实施国家基药政策可暂不考核此指标)。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在参合患者住院总费用中的比例,年度内本院参合患者的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5%。严格遵守抗菌药物临床用药规范,实行梯度用药,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不超过60%,门诊不超过20%。以上控制指标按月计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大型检查项目及特殊材料,必须取得参合人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或检查(急诊抢救除外)。凡超规定比例的检查、用药、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县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分级负责本级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要从行政管理、第三方付费管控和医疗机构内部业务管理等方面,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起有效的制约机制。按行政管辖范围,对群众举报、业务审核发现或反映强烈的、医药费用过高的、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督查,督察结果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通报。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将新农合服务、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定点与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依据。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等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对次均住院费用较低、服务规范、现场直补工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通报表彰、降低起付线、提高预付金比例等措施和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县新农合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中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在其新农合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或违规行为等须进行监督、检查、问责。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或工作人员诈骗新农合基金的,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合农民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新农合管理机构除追缴其所套取的新农合资金外,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参合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新农合管理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含医疗费用控制、补偿比例控制、平均住院药品费用控制、目录外医药费用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控制、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单病种限(定)额管理、支付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十一、本方案由思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编辑:系统管理员&]
&&黔ICP备&&日期:部属医疗机构惠民医疗服务于4月1日前启动。《意见》规定,惠民医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下岗职工、低保人员、残疾人、烈军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人群。据介绍,惠民医疗服务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的惠民门诊、病房(病床)承担。原则上,全省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二级以上医院均要设立惠民门诊、惠民病房或病床,其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内容日期:怀孕期不宜参加剧烈运动 怀孕期间,孕妇进行适当的活动,可以调节神经系统的功能,增强肺活力,促进血液循环,有助消化和睡眠,也有利于胎儿生长发育。但孕妇一定要注意,不要长时间参加剧烈的运动。 首先注意不要提...日期:农村仍是性教育的盲区 现在,全社会都在提倡、讨论和进行着青少年的性教育,但无一例外针对的是城市青少年。农村孩子对性的了解程度与城市孩子有天壤之别。 城市的孩子对于性的了解途径繁多,如影视、淫秽书刊、光盘、网络等,鱼龙混杂,对于这些孩子不是让他们知道...日期:农村孩子无师自通的“性教育” 悲剧显现的情形总是让人心酸,但为何这种苦酒总是饮不尽?据7月1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四川省乐山市农村少女王卉(化名),由于月经初次来潮遭到同学的起哄和嘲笑,最后精神分裂,住进了“乐山市精神病院”。...日期:农村少年自宫 湖南临澧县一名15岁的少年姚勇,认为手淫影响了他的前途,一时冲动,轻率地用4把锋利的刀将自己的睾丸、阴囊、附睾及部分精囊全部割掉。消息一出,引起读者的极大震惊。“...日期:《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日期: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各?⒆灾吻?⒅毕绞忻裾??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日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缺医少药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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