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免交新农村合作医疗费规定的三级医院住院,需要二级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吗?住院时是挂的急诊。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网上宿迁
您当前的位置: >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页支持双击滚屏]
保护视力色: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15〕34号
扫描二维码收藏本页面链接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医疗卫生体系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目标:新农合人口覆盖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20%,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以上。
二、参合对象
(一)辖区内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长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出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参加新农合的,自补办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农合。
三、筹资标准
2015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4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3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补助。
四、定点机构
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订服务协议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续签服务协议,否则到期自动解除协议关系。
五、就医及转诊
(一)统筹区内实行自由转诊制度,鼓励首诊在基层。
(二)统筹区外转诊实施转诊备案制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参合病人需要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首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确实需要转诊到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由转出医院(县级及以上)出具转诊证明,并到统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5天。未办理转诊手续视为非正常转诊。转诊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市传染病医院不需审批。
(三)市区参合人员可在市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择医,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儿童医院(特指儿童先心病)、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第三医院(特指精神病人)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转诊补偿。
六、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用药范围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执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范围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补偿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可补偿药费分别按45%和50%比例补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100元,村卫生室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3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一般诊疗费6元,其中患者支付1元,其余5元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设起付线,参合人员年度补偿最高限额200元(含一般诊疗费)。
其他市内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不予补偿。
2.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6万元;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4万元。
(2)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为4000元。重性精神病人在定点收治医院门诊费用方可补偿。
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60%比例补偿。
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凭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和诊断证明到统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享有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三)住院补偿标准
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 
2.补偿标准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5%比例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其新农合补偿标准将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0%比例补偿。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0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6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70%。
(4)市外医院,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5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为5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60%。
(5)脑梗死首次发病按5500元实行限价管理,再次因脑梗死住院按一般病人补偿政策执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其它疾病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6)对医疗机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超过限价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即:正常产和阴道手术助产一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7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26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上述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新农合补偿费用与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偿。
(7)调整精神病人床日付费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2天180元,3-12天130元,13-20天110元,20天以上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2天230元,3-12天150元,13-20天120元,20天以上100元。将重性精神病人电休克治疗项目单独结算,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不受床日付费限额限制。
(8)调整急危重病人占比和择期手术术前天数。对有120急救分站的乡镇医疗机构急危重病人比例由原来的5%增加至7%。择期手术病人术前天数由原来的1天增加至2天。
3.对三级医疗机构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限价管理。
4.住院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的,实施保底补偿。恶性肿瘤类病人保底补偿比例为50%,其它类疾病保底补偿比例为40%。
5.市内各统筹区之间转诊,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正常补偿标准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转诊至市外医院,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40%执行,不实行保底补偿。
(四)传染病补偿标准。传染病实行集中收治,鼓励住院治疗。市区传染病人由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统一集中收治,沭阳、泗阳、泗洪三县传染病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医疗机构统一集中收治,门诊可补偿费用按50%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000元;住院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进行补偿。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传染病门诊及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五)鼓励使用中医中药治疗。使用中医中药治疗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本《办法》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对病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费用再补偿30%,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牵引、针灸等治疗项目给予补偿。
(六)康复。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试行办法的通知》(宿人社发〔号)规定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18项康复项目、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肢体、视力残疾人及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七)外伤。外伤病人按补偿标准的80%比例补偿。
(八)按照项目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标准按照原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服务价格结算要书面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调研并以书面形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大病保险。按照《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宿政办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补偿封顶线。新农合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7万元,包括住院费用11万元和门诊费用6万元。
(十一)补偿时间。新农合补偿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特殊情况跨年度补偿不超过6个月。
七、不予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按床日、按病种付费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应予以控制。村卫生室必须全部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一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5%,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5%。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参合人员或直系亲属签字同意。
(二)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境外就医的费用。
(三)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的费用。
(四)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五)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计划生育所需的费用。
(六)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
(七)各种减肥、健美及治疗雀斑、色素沉着、白发以及医学美容的费用;隆鼻、隆胸、重睑术、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治疗近视,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使用牵引器械、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的费用;按摩、磁疗、热疗(肿瘤病人除外)的费用。
(八)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
(九)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
(十)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
(十一)国家或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八、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需提供新农合证(卡),住院时需提供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药费及住院费用实行现场结报。
(二)参合人员在市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合人员材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市区参合人员材料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
1.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转诊批准表;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等。
2.外出打工或长期居住在市外的参合人员在外就医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等;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公示。
九、基金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基金划入县新农合专户,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基金划入市新农合专户。
(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市区新农合基金纳入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筹资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员垫资,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医疗服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合理检查和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自主定价之前,仍按原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如实行自主定价,必须报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经实地调查,并视基金安全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后方可实施。
(六)定点医疗机构全年次均住院费用增长控制在前三年平均次均住院费用的5%以内,平均住院床日实现零增长。超出规定标准的,有1个月分别扣减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年度考核总积分2分和1分,并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相关月份住院补偿款。
(七)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结报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重点工作相挂钩,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降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比例(但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人员按规定比例结报),直至暂停或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
(八)定点医疗机构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费用,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办机构应当与其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参保人员以虚假住院等手段配合定点医疗机构骗取新农合基金的,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今后其报销时根据严重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九)以伪造证明材料、使用他人新农合证件就医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补偿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结报实行逐级签字审核把关制度。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的参合病人身份及住院情况进行核查;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上报的补偿材料进行复核,并随机抽查,发现有违规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一)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明年万宁新农合个人缴费提至150元 可申请财政补助
点击上方 “万宁发布厅”直接关注!
近日,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做好2017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并在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据悉,2017年,海南省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150元。
2017年海南省新农合筹资工作仍以户为单位缴纳,由村干部代收代缴或自行到镇财政所缴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激活健康卡纳费,由农信社代缴。
参合对象范围为海南省户籍的农村常住人口。对参合对象范围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此外,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财政补助。民政部门代缴对象以缴费年限上年度12月底救助对象为准。
万宁市2017年新农合问答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答: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是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在城镇上学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失地农民(农转非)、外出务工农民、回农村居住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农村常住人员和在我市长期务工的常住外来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3、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具体缴费是什么时候?
答:2017年度个人参合缴费全省统一为150元。具体缴费的时间定为日-日。农民交纳参合金后,从日起至日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
4、如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答:以家庭为单位,持医疗证、每人两张免冠一寸彩相(原证未贴相片者)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到辖区镇财政所申请登记和缴纳150元/人,也可由所在地村委会代收后,统一送往所在镇财政所登记和缴交,家庭中符合参合条件的成员应全部参合,不能选择性参合。
5、对于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等民政救助对象的农民参合,有没有优惠的政策?
答: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等民政救助对象,其个人参合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由市民政局统一代缴。
6、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农村人口参合,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共有九项优惠政策:①免交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150元;
②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在镇、村两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③提高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患有25钟慢性病特殊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在省内省级、市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④住院不设起付线。
⑤提高住院患者报销比例,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在省内省级、市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新农合报销提高5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年终回溯补偿5个百分点);
⑥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我市实施“限费医疗”的镇级医院住院,个人仅缴交100元,其余住院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和市财政全额承担;
⑦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将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由8000元降低至4000元;
⑧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提高农村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⑨提高所有地中海贫血患者新农合补偿水平,将排铁治疗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将重症地贫患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纳入重大疾病种类范围,实行按病种付费,并提高报销比例。
7、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好处?
答:2017年度个人缴纳150元参合金,普通疾病患者可获得年封顶补偿37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障15万元,大病保险22万元);患23类重大疾病患者可获得年封顶补偿42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障20万元,大病保险22万元)。
8、参合农民如何办理住院报销补偿?
答:定点直报医院:参合农民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可选择我市签约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时直接给予规定的费用报销补偿。
非定点医院: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后,凭《医疗证》、准生证(分娩、母婴捆绑提供)、出生证(母婴捆绑提供)、患者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原复印件、外伤审批表(外伤提供)、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市农合办办理,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视为自行放弃,市农合办20-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偿金(意外受伤除外)。
9、我市参合农民在哪些医院看病可直接得到报销补偿?
答:市内:18家镇级卫生院、5家农场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万宁中西医结合医院、康明医院、神康医院、广仁医院、万宁益道安康医院、万宁宏华医院、同济门诊、万宁健康门诊、中成药品超市和136家已定点村卫生室等172家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301海南分院、省农垦总局医院、海医附属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省中医院、解放军187中心医院、省农垦三亚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眼科医院、海口市中医院、解放军425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省老干部疗养院、省安宁医院、省平山医院、海南妇产科医院、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省武警边防总队医院、海南现代妇婴医院、海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海南骨科医院、海南眼科医院、海南现代泌尿专科医院、海南杏林医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三亚市人民医院、琼海市人民医院、琼海市中医院、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等31家医院。
10、参合农民在定点或非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能报销多少?
答:市内实施镇级住院“限费医疗”的25家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个人缴交180元,其余部分医疗费用全额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省内市外的一级公立医院住院起付线0元,200元以内补偿比例60%,200元以上补偿比例90%;县级定点医院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75%;
省二级定点医院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65%;省三级定点医院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60%;在省级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未办理转诊手续的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公立医院住院,需经省级三甲定点医院就诊并开具转诊证明,经市农合办审批,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未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长期在省外居住、外出务工或危、重、急诊除外(具体应提供相关证明),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55%;对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民政救助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不设起付线(必须提供相关证件);正常分娩定补500元。
11、什么是门诊统筹?在门诊看病可获得怎样的优惠?
答:门诊统筹是指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金不设家庭账户,实行基金统筹,参合农民患者不需住院治疗疾病,在一般门诊诊治可按规定获得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门诊统筹仅限定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和镇级医疗机构。
村级定点卫生室单次门诊医药费用不超过25元补偿比例50%,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收取6元,其中农合补偿5.5元,个人自付0.5元,一天收取一次,每天每人限报18元;镇级卫生院单次门诊医药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元补偿比例50%,,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收取10元,其中农合补偿8元,个人自付2元,一天收取一次,每天每人限报33元。
12、新生儿错过了参合缴费时限,能不能享受到新农合的保障?
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在日(含)后出生, 2017年保障年度内可以母亲或父亲(参合)名义享受新农合同等待遇,母子(或父子)补偿共计不超过当年封顶补偿。如果未在此规定期限内,父母应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合手续并缴纳参合金,否则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13、重大疾病有哪几种?新农合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重大疾病有23种: 0-14岁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血透和腹透)、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先天性法鲁氏四联征、>14岁先心病、0-14岁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等共23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实行病种限价,提高保障水平,按不低于70%补偿,年补偿封顶42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障20万元,大病保险22万元)。
14、慢性病有哪几种?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慢性病有25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中风(偏瘫)、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结核病(活动期)、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和小儿脑性瘫痪(门诊康复治疗)、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地中海贫血、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每人门诊用药可获得年2000元的补偿报销,其中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7种慢性病种,其可补偿的门诊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及封顶政策执行,年补偿封顶37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障15万元,大病保险22万元)。
15、办理慢性病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慢性病证办理提供的材料:1、疾病证明原件(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包含检查报告、出院小结);2、医疗证原(复)件;3、患者本人一寸相片2张;4、申请书一份(可现场参考范本填写)。
16、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答: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2)应由政府另行补助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3)应当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4)医疗事故及交通意外应当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的医药费用;(5)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美容、非功能性整形、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就医的费用;(6)在境外或国外发生的医药费用;(7)已获得政府主办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医药费用;(8)医疗费用中享有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的部分;(9)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10)其他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
17、参合农民出院的结算时间如何计算?
答:参合农民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以出院时间确定结算年度。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必须在当年进行结算补偿,最迟不能超过次年的第一季度,逾期不办理的医药费用自付。
18、什么叫镇级住院“限费医疗”?我市镇级医疗机构正在实施“限费医疗”,这有什么好处?
答:镇级住院“限费医疗”是指参合农民在辖区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按规定缴交限定费用,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全额由新农合基金支付。我市实施镇级住院“限费医疗”后,我市参合农民在我市镇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只要个人按规定缴交180元,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由政府买单,新农合基金支付。
19、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予以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20、哪类人群是大病保险保障对象?
答: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21、哪些费用可以得到大病保险报销?
答:保障对象因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8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22、大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能提高到多少钱?
答:经城乡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到75%。
大病保险封顶线22万元,加上现行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医疗费用最高封顶线可达37万元。此外,对于患有23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民,新农合封顶线为20万元,加上大病保险封顶线22万元,医疗费用最高封顶线达到42万元。
23、什么是居民健康卡(即就医一卡通)?
答:居民健康卡是国家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跨系统、跨机构、跨地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所必须依赖的个人信息基础载体,将集新农合一卡通、医疗机构就医卡、银行卡于一身,记录一个人从生到死的所有医疗信息,是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的纽带和关键的卡。
24、居民健康卡的功能和好处是什么?
答:“居民健康卡”有四大功能:一是持卡报销,逐步取代医疗证,凡是新农合的参合对象,均可凭居民健康卡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内刷卡看病报销。二是“一卡通”功能,在推行居民健康卡的医院避免挂号、就诊、划价、取药“多头跑”和排长队。三是医疗资源互通,同一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实现互通共享。四是存取款、转账等金融功能,到信用社任意网点激活后可同时当作银行卡使用。办理居民健康卡方便群众,减负群众负担。
与万宁共同成长
微信扫一扫,关注“万宁发布厅”
投稿邮箱:
联系电话:
本图文由“万宁发布厅”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点击右下方“写留言”自由吐槽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