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清缴,只需要把网上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附表打印出来,还需要打印什么吗?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向地税申报的,11年刚成立,亏损,那附表4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如何填?_百度知道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向地税申报的,11年刚成立,亏损,那附表4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如何填?
我填完,老是审核不通过,所以想问一下哗互糕就蕹脚革协宫茅,是不是第一年为亏损,填0就可以了,还有其他的附表七、附表十、附表十一这些都没有,是不是也都填0就可以了?谢谢
可能说得不是很清楚,是这样的,我下载了那个离线软件,填写附表四始终不能通过审核。公司是2011年10月成立的,亏损了2万,所以之前5年根本就不用填,就填写本年度的,第6行只需要填 第2列 第3列、第4列 、第10列 第11列,谁能告诉我第6行的每列数字该怎么填呢?我什么填都不能通过审核,急啊,请哗互糕就蕹脚革协宫茅高手帮忙,谢谢
提问者采纳
审核不通过不是因为第一年亏损,肯定是有些表格填写的不符合逻辑,地税的申报表格没有的就都填写0。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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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请使用总局电子申报软件,通不过应该有提示.
第1列:2011,第2列:-20000, 第3列:0,第4列:-20000,第10列不填,第11列-20000,试试吧,祝你好运附表七、附表十、附表十一没有的,填0就可以了
我的也是通不过,所以我干脆不填了,不填倒是全部通过审核了。不知道这样行不行,反正我刚刚已经申报了
我给地税局打电话问了,那张表是“弥补”亏损才填的,因为你首年亏损,没有弥补之说,所以该表不用填。记住,是不用填,而不是填0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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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温馨提醒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帮助您顺利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4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在外省、市且实行汇总纳税的龙湾区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的税款分配比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汇缴应缴或应退税款。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1月至5月。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的,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也可以到龙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要在完成2014年度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发生资产损失的法人企业(含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只需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中包含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填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时仍需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详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四、2014年新出台的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详见财税〔2014〕3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详见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财税〔2014〕1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详见财税〔2014〕109号)
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财税〔2014〕2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详见财税〔2014〕102号)
五、涉税事项的处理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详见财税【2008】151号)
纳税人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详见财税【2011】70号)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列入成本的网络发票,需登录浙江国税局网站发票查询系统(网址)开展真伪查验工作,对查验相符的,计列成本;对查验不相符的,暂时不计列成本,按异常票做进一步检查,通过检查核对,确实不相符的,不可计列成本。
  六、年度纳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
  (七)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详见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八)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九)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计算的,在年度纳税申报前需出具对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详见国税发[2009]31号)
(十一)、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事项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八、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登录温州市龙湾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法规库等途径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以上事项,特此提醒。
温州市龙湾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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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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