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朝阳区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税务局备案都交了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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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星期五 农历二月十七
A公司为广州市内的一家企业,向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怎样的?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账务上应当如何核算?
如果A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财税[号文的规定,并且建立台账,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范围内,即可享受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但是,A公司需要到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立项,取得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审查表)。
并且,A公司还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其相关资料。
具体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见以下:
1.建立台账
A公司需要单独建立台账核算研发费用的明细支出,具体如下:
(1)确定纳入研发费用的部门、人员;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归集,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进行单独核算,不同研发项目发生的共同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具体范围及科目设置可参考《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指引》
(3)应建立研发费用台账与会计明细账的对应规范及差异对照表;
(4)划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的支出,开发阶段的支出还应判断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
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定期沟通,及时进行研发费用专账核算。
2.办理程序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税局一般要求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参考穗科信字[2015]14号的规定,在每年的3月20日至4月20日,通过广州市科技信息化网向市科信局申请办理立项,一般情况下在5月10日前即可获取鉴定意见书。
1)项目鉴定是指企业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税务机关对项目有异议的,需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项目鉴定,取得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审查表)。
2)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是指企业按规定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备案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要求按穗科信字[2012]50号执行。
但财税[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的项目有异议的,可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只有税务机关提出异议时才需提供鉴定意见书。由于当前未出台实施细则,办理程序会有变化,A公司应关注新政策的规定。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
根据财税[号文,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研发费用项目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更多研发费用新旧政策的范围对比可参考理道文章:。
4.加计扣除不需要单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但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企业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时需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提交相关资料。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具体资料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6)市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按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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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 & &一、政策出台背景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自主创新激励政策体系中含金量高、优惠力度大的普适性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工业化国家对企业研发活动实行税收抵扣,激励研发投资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政策工具,可以有效地扩大对研发的投资。2008年后我国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明确规定,并付诸实施。国税发〔号颁布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激励我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政策口径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审查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这些都急需改进完善。
  当前,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研发活动渗透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加计扣除作为普惠性政策,是利用税收杠杆扶持企业创新,实现&放水养鱼&的好政策。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大,又需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已是势在必行。
  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制定并发布了财税〔号文。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历史溯源
  (一)立法明确阶段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把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法律层面,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增强政策执行硬度。但因立法技术要求,法律条款局限于纲要表述,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细则在操作层面予以补充完善。
  (二)规范扣除阶段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在操作层面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但对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相比企业财务核算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归集界定过窄(仅限于&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八项费用。而对于在职研发人员&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研发仪器设备维修调试费、样品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均不能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对研发活动认定限定两个领域,对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处理只作原则性规定,研发项目界定难给税务机关具体执行政策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扩大范围阶段
  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五项费用。)。但对研发活动认定仍局限于两个领域,同时对研发费用归集要求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研发项目需要提供全部有效证明,对税务机关有异议项目需由企业找科技部门鉴定,企业操作层面较为繁杂,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难度。
  (四)扩充完善阶段
  201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从日起执行。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行扣除进一步扩大了政策范围(将外聘人员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取消两个领域限制,明确了扣除对象,简化了扣除程序(如,对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改专账管理为设置辅助账、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改由税务部门转请科技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等),政策优惠力度和可操作性变更强。
  二、新发布的财税〔号文的亮点
  (一)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活动和行业领域的范围
  原有政策规定企业要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新政策在参照其他一些国家做法的基础上,采用的两个负面清单进行进一步明确。
  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新政策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是行业负面清单。新政策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凡是上述两个负面清单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二)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新政策调整后,允许在原来扣除费用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三)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原有政策规定企业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帐,新政策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方便了企业开展核算管理。
  (四)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新政策规定企业原来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没有申报加计扣除的,明年进行核算的时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享受政策的尺度变宽了。
  (五)减少审核的程序
  原有政策规定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难度。新政策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的时候再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也不是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商议,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据了解,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便捷的操作办法,也很快将出台实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区街社区三级服务体系
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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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用水计量收费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耕地占用税征收
? 契税征收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耕地占用税征收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其他类事项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一)范围
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二)条件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时限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计生委
原子能机构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预防腐败局
发展研究中心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测绘地信局
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三峡办
南水北调办
地方政府网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北京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市政市容委
市人口计生委
市政府外办
市安全监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市园林绿化局
市知识产权局
市政府侨办
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研究室
(市政府机构设置表)
各区县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C)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运行维护和管理:北京市通州区信息中心 京ICP备 号 京公网安备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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