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吗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總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務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保障《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的有关工作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教育储蓄个人所嘚税免征范围政策,在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同时加强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政策顺利實施

二、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税务部门主要工作

1、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按照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向扣缴義务人、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宣传教育储蓄存款政策及时调查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做好“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

3、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设立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台账定期与储蓄机构沟通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银行部门主要工作

1、各储蓄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教育储蓄的存取款工作,对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並做好对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2、储蓄机构在储户的教育储蓄到期时应严格审核相关凭证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並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同时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機关。同时做好教育储蓄情况的记录工作并填制“教育储蓄储户情况信息表”(附后)随同利息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教育部门主要工作

1、教育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对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宣传、布置做好“證明”的领取、填开工作。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及时开具“证明”。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应将教育储蓄政策的有关要求传达到非义務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并提供我市分区、分类别全日制学校名单及变動情况。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凭“办学证明”到所在地区(地区)税务机关领取“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戶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非义务教育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明》信息表”(附后)报送学校所在哋税务机关

3、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填开的“证明”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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