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2015退休养老金调整已经上缴多年人员现在应该怎样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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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XTS-5
公开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主&题&词:市社保就业相关信息 信息类别:劳动、人事、监察;
信息目录:市社保就业相关信息
发文日期: 08:36:34
所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 1、什么是社会保险?
&&&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三个特征。
&&& 3、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 答: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
&&& 4、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 答:社会保险的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 答:联系: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本质区别:二者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资金来源不同及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 6、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 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指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经过立法,对因年老、患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7、什么是养老保险?
&&& 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 答: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 9、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什么?
&&& 答: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市人才开发中心存档人员(不含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请人员从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0、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 答:单位按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上年度末缴费工资(以下均简称“工资”)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计提24%,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3%,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4%。
&&& 11、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 答: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为:机关单位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固定部分)、津贴、奖金(活的部分)、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 12、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 答: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委托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 13、社会保险费能减免吗?
&&&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14、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 答: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个别单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三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其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
&&& 15、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何接受职工监督?
&&&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并保证缴费记录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缴费个人分发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 16、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含义是什么?&&& &&& 答:《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养老保险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 GBll634—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所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社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将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
&&& 17、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 答: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我市市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7年6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自参加工作、首次缴费之月起开始建立个人帐户。
&&& 18、个人帐户记帐比例是多少?
&&& 具体记帐比例为:1996年1月至2001年12月,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约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6%,从2002年1月开始,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单位缴纳部分划入。
&&& 19、职工调动工作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 答:调出人员应凭工作调动通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人员异动表》和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到业务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20、个人账户如何进行转移?
&&&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自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7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个人帐户资金。
&&& 21、什么是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
&&& 答:视同缴费年限,指实行养老保险前的有效工龄。即: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为本人自参加工作时间起至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止这一段期间内的有效工龄。
&&& 22、缴费年限有何作用?
&&& 答:工作人员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缴费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 23、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何区别?
&&& 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 24、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金?
&&&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的人员,不要补缴养老保险金,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单位干部职工开始整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上一个月止。具体补缴标准是:(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2)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
&&& 25、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 答:当地政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日起有效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7年5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 26、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 答:有关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湘政发(1996)3号文件和潭政办发[1997]18号文件都规定,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扣缴。
&&& 27、职工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 答: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持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28、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 答: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 29、公务员流动到企业单位时,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 答: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 3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 答: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按照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湘政发[1997]43号和湘劳社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 31、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 答: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 32、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 答:国务院文件(国发[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 33、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是什么?
&&& 缴费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 3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有哪些?
&&& 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项目有: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 35、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形式是怎样的?
&&& 答:目前,市直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委托参保单位代为发放。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部分离休干部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直接把养老金按月存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帐户(存折),离退休人员可随时支取。
&&& 36、参保人员没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 答:按照湘劳社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无新的规定之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5周岁)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照和参照公务员条例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所在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 37、参保职工在职死亡后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 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38、参保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上的储存额未领完怎么办?
&&&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人个人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 39、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怎样计发?
&&& 答: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O%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1%的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按照这个办法,一个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是退休时工资总额的96%,比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高1个百分点。
&&& 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如果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全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
&&& 40、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41、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是什么?
&&& 答: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符合国家规定;(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5)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6)社会保险待遇和享受的条件以及生存状况;(7)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 42、参保单位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3、对参保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 答: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4、如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 答:(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应全部留存财政专户,除预留相当于1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它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4)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5)对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工资条增加养老金扣除项 目前缴纳为零_凤凰财经
事业单位工资条增加养老金扣除项 目前缴纳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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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20多年,工资条上头次多了一个&养老金&的扣除项。&9月10日,就职于某血液中心的王女士拿着刚发不久的工资条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早就听说事业单位要缴纳养老保险,但一直未有什么动静。如今,工资条中虽然多了这么一项,但戏剧化的是,对应的金额却为零。 也就是说,该事业单位的工资条结构虽有调整,但养老金并未开始扣除。不过,王女士通过其财务部门了解到,这种调整确实在为后期缴纳养老金做准备,而且为时不远。 &治大国如烹小鲜,这仅是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小步快跑前的一个动作,先行单位的占比不会太大,同时任何一家事业单位都不会借着进入社保的机会减少员工收入。&9月11日,一接近人社部人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改革近三年内暂不会大面积推进。 工资先涨后缴? 作为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之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一直备受关注。 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内容除了明确事业单位将纳入社保体系外,同时提出的还有&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而这也被众多专家解读为是事业单位即将涨薪的信号。虽然该说法一度被相关部门否定,但如果为了纳入社保而变相降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似乎也并非是改革的初衷。 &如果总体收入没有太多减少的前提下,扣不扣养老金对我们的影响也不是很大。&王女士向记者表示,他们的工资主要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从这月开始,工资部分虽然没有太多变化,但奖金部分涨了几百块钱,并且从年初开始进行了补发,即便开始扣除养老金,员工似乎也没有最初听到消息时那么抵触了。 本报记者采访获悉,在此之前,很多事业单位员工的收入已多年未涨。 &如果要缴纳养老保险,一定会先涨后缴,从原有工资里扣除是不可行的,但如果涨的恰恰是需要扣除的那部分,职工本人虽然没有得到什么实惠但也不痛不痒。&9月11日,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至于涨多少、如何涨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考评制度和机制,这些机制要能反映出不同类型、不同领域、不同收入来源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 据本报记者了解,已将&养老金&扣除项单独列出的事业单位并不多,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人员占比最大的这部分单位尚未有相应的动作,而血液中心等有望先行的事业单位恰恰属于财政差额拨款的那部分。同时有专家估计,教育、卫生机构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共占到中国事业单位人数的四分之三。其中,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差额拨款类型,教育系统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单单就教育人员数量就已达事业单位总数的一半左右,也就是说,工资一旦有所上涨,至少有一半事业单位人员将会有所涉及。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心原本就是要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这与养老改革并不矛盾,而先涨后缴&涨&的这部分资金来源也分两种情况,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由财政拨款,差额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前者有部分财政拨款,后者完全是单位自己挣的钱。&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强调,任何改革都需要先投石问路,改革全面展开尚需时日。 财政短期压力依旧 众所周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制度的公平性、缓解财政压力,但先涨后缴,从表面来看似乎恰恰增加了财政负担。 &简单来看,财政的压力不光没减反而增加了,但从长远来看,从退休后的费用来看,财政负担是逐渐减轻的趋势。&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同时强调,除了关注财政压力外,最需要关注的是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一旦改革,对未来整体养老金的平衡以及整个体制公平的影响,这才是此次改革的根本所在。 本报记者从财政部公布的2013年全国社保基金预算来看:201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8791亿元,其中财政补贴收入2669亿元,而支出达到16460亿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应的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当期会有近千亿的缺口。 与之相对应的数据则是机关事业单位一旦实施养老金改革,所缴纳的额度即便不能直接作为补充养老金缺口的资金来源,但对于养老金整体的平衡作用依然不可小觑。 根据人保部数据,中国目前有近千万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机关)、31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这其中,除了部分事业单位人员通过改革参加了养老保险外,其余全部属于财政拨款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相当于3900元/月/人。 以此数据作为依据粗略统计:3900元&28%(个人应缴比例+单位应缴比例)&12个月&4100万人=5372.6亿元,其中,单单公务员的缴纳额度就可高达1310亿元。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的矛盾,也就是说改革的目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和企业并轨&,而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和企业并轨&。 &此类改革不是钱的问题,财政也确实不差那点钱,而体制的改革恰恰是涉及人才流动、人才竞争上岗、激励机制等一系列的问题。&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强调。 &上半年养老金改革的步伐已经非常大,下半年应是进一步巩固上面的改革而不会再有大的动作出现,比如,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可操作细则应会出台,但基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完成以及事业单位涉及人员较多等因素影响,此改革的推行难度会比较大。&9月11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就目前来看,他们的工资结构尚未有任何变化。 养老金并轨大事记 ●1986年 国务院下发多个文件改革劳动制度,其中即包括建立和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但主要是解决下岗企业职工的保障问题,和机关、事业单位无关。 ●1992年 时任人事部副部长的程连昌指出,要尽快建立和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财政预算中分离出来。 ●1995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正式确定企业职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机关和事业单位则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 ●2000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曾把&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写进政策方案,但未被采纳。 ●2003年 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此后养老金并轨成为社会热门话题。 ●2007年 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 ●2013年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被写进其中。 ●2014年 在全国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被列入2014年工作重点。
[责任编辑:zh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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