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医疗报销比例、教育、医疗、就业等经办 经办是什么?

刘永富介绍,十八大后,中央对扶贫工作的重视力度空前,习近平高位推动,要求“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扶贫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到2020年全部如期脱贫、所有贫困县要...
目前我们仍在按照计划,督促相关企业退出房地产。毕竟退出房地产行业需要一个过程,它涉及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的就业问题、转岗问题等。另外,还涉及到部分在建续建工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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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思考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余庆荣 日期:[导读]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法的执行机构,特别是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承担着宣传、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任,是国家建立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大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者、落实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法的执行机构,特别是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承担着宣传、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任,是国家建立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大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者、落实者。加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的执行力、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际,以西乡县为例,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谈点粗浅思考。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状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设立于1999年,名称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人劳局)管理。2001年,分设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统一移交省社会保险处垂直管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县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等征收并单独核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目前主要承办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扩面续保、基金管理等,并按规定兑现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近14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走过了艰辛的路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尤其是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社会保险种类的增加,日趋繁重的经办工作任务与人民群众渴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这一新的矛盾凸显,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面临新的困难和问题。
  社会保险扩面艰难。无论是社会保险自身发展要求,还是社会保险法内容要求,都需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广大人民群众应保尽保。但近年来,五大社会保险基本全员参保,扩面空间逐年减小。为了扩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出现重复参保、交叉参保等现象。尽管如此,由于县级企业改制已经基本结束,没有大规模企业职工参保补充,加之在职人员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因素,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累计参保人数开始呈现下降的趋势。由于城镇居民人员结构复杂不易管理,参保缺乏政策强制性,待遇享受标准较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具有不可控性,后续扩面更加艰难。
  市级统筹后运行效率不高。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五项社会保险先要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近年来,部分地区已实现市级统筹,在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但是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在政策层面上,全市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体现了公平却解决不了各县新出现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又失去依据法规政策灵活处理问题的权利,使参保人员由于无法及时享受相关待遇而对社保政策和经办机构产生误解。在经办流程上,由于审核审定权在市级经办中心,县级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经县级经办机构初审后都要报市级经办中心审核审定,不仅增大了工作成本,而且延长了办事周期,参保人员待遇无法及时兑付;每年在职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单位或职工不能及时缴纳医保费,转住院费用也不能及时报销,导致参保人员对县级经办机构办事服务效率不满。
  人员少任务重,处于小马拉大车状况。县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县编制部门确定。由于县级经办机构成立之初社会保险制度还未健全,经办工作量小,加之未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确定人员编制时,一般编制都较小,都在几个或十几个以内。随着国家五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县级经办机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成倍增长,但大多数县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仍保持不变,有的县级经办机构经多次请求有所增加,可与实际工作需求相差甚远。以西乡县社保经办中心为例,成立之初,人员编制为10人,经多次请求2008年及以后增加到19人。截止2014年底,西乡县各类保险累计参保总人数约为10.31万人,其中城镇职工19954人,生育保险12223人,工伤保险14560人,失业保险10052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32722人,失业托管人员11536人,机关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301余人。现有18个工作人员,每位工作人员将要承担5631个参保人员的服务工作量,还要承担上级每年下达的扩面、续费工作任务,按实际工作需求计算,人员编制还需增加一倍。目前,人员编制短缺已成为制约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提高的主要因素。
  经办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任何自主收费项目,县级财政划拨办公经费标准都较低,这对日益壮大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每年的办公耗材、网络设施维护、水电费、支付医疗机构及转外就医参保人员住院费时的转账费和支票购买费用、每月向上级业务部主部门送报表及差旅费、车辆保养维护等费用缺一不可,同时医保卡证的添置和更换都需要经费保障。经费严重短缺成为制约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提高的又一重要原因。
  经办管理体制不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主要是依据法规政策给参保人员办好事服好务,没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但现实是,一些需要用行政职权和手段去推动的工作任务,上级经办机构每年下达并考核,给县级经办机构带来较大的压力和难度。如属于人社部门职权范围的参保扩面工作大多都由社保经办机构来承担,而社保经办机构既要扩面又要经办,稍有不慎,两项工作都有可能延误。经办管理体制不顺也是制约县级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提高的重要因素。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几点建议
  切实解放思想,解决经办机构人员紧缺的问题。一是要充分利用机构改革&大部制&的契机,挖掘现有行政编制资源,大幅减少职能弱化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扩大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二是要加强现有行政人员管理,根据业务、科室目标考核管理需要,进一步对相关涉及行政功能的岗位人员定人定岗,分解权责,明确目标,整合初审、复审、稽核等岗位,不断提高行政资源的使用率。三是要挖掘区县现有专业技术(事业)干部的总体编制资源,统筹计划调剂,适当调整在基本医疗、计算机方面有专长的专技干部到县级社会保经险经办机构工作,加强对县级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医疗用药的稽查稽核,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从事诸如业务软件使用、操作平台管理、数据备份、网络管理等具体专项的技术岗位工作,保证社保信息管理正规,日常服务保障畅通无阻。四是要立足经办业务实际需要,解放思想,可考虑适当增大非在编人员的数量,公开招聘临聘人员,按照要求组织必要的业务学习培训后,充实到社保政策允许、符合现实要求的工作岗位。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氛围。一是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对社会保险的功能、特点及经办机构职能、职责特征的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是宣传的主体,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建立的、法律保障的、政府实施的、旨在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保障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政府主导行为,政府承担社会保险资金财政最终兜底责任。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都能享受到相关待遇。商业保险是商业行为,其根本目就是为获取利润。使群众充分相信社会保险,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避免部分群众把参加社会保险与买商业保险混为一体。二是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台、宣传单、宣传栏、政策咨询台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和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流程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政策,了解经办流程,按照规定积极申报参保,全面提升城乡群众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三是要立足信息时代特点,大力改革宣传手段,提高宣传实效。试行手机短信发布新政策、为参保群众快速提供信息服务等新手段。
  发挥现代科技优势,提高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效能。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对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应用。要积极开发和研究业务管理软件,同时对现行部分软件进行升级和更新。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使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效率以一当十。
  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经办能力。随着参保扩面逐年递增,社保经办机构自身压力日趋增大,必须大力加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把经办人员培训学习纳入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每年分层次、分期、分批次,围绕政策、业务、操作规程和新问题研究等内容,对经办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大力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也可按照业务经办实际,见缝插针,组织好以业务小竞赛、问题小会诊、经验小交流和评比小讲评等具体措施,努力提升经办人员经办效率,切实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加大经办人员的廉洁教育力度,要针对群众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日趋积极,个别人员想方设法想违规办补缴、提前退休的实际情况,坚持不懈抓好《公务员法》、《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系列规定要求的学习教育,打好教育&预防针&,提高拒腐&免疫力&,防止业务&出问题&,保证经办人员在利益和金钱面前严守原则,勤政廉洁。三是采取切实措施缓解经办人员心理和工作压力。要突出职工心理问题干预、疑难问题疏导和思想缓解等工作重点,坚持定时、定期引入心理干预机构,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缓解因经办压力大而引发的心理问题。要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会、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建立思想帮助、教育引导、关怀帮扶和关心、慰问等机制,对经办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思想引导,解决好一人一事的问题。四是要着眼前台和后台的工作特点,积极探索经办机构内部定期轮岗、前后台结对子、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补贴、党团员思想互助等办法,加大互助力度,提升经办效率。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京华时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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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破解社保经办难题
&&重新审视大病保险、先行支付和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文/黄华波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人民日报评论文章认为,中国改革的路径正在发生鲜明变化,要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关于改革路径变化,笔者理解,四中全会前允许甚至鼓励一些改革突破法律条框限制,即先改革后改法;四中全会确立法律绝对权威,法律规定即为改革不可逾越的红线,即先改法后改革。以法治思维重新审视社保经办领域争论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是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厘清争论的边界。本文试图依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来分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三个重大制度安排的重点难点问题,以供理论与实践讨论。
把握法律红线:
破解大病保险&保本微利&定量难
&保本微利&是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探索始于2009年启动的湛江模式,并于2011年启动的太仓模式得以发展,在河南洛阳、新乡等地商保承办社保中也有体现。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文件,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广为全国性制度安排,基本政策是直接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划拨资金,由商保公司承办并要保证其&保本微利&。
试点两年来,围绕大病保险的公益性质、待遇水平、目录范围、专业优势、放大效应、信息安全等一直存在争议。无论是制度出台前的部门协调、试点过程中的协商谈判亦或是经验教训总结,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保本微利&。政策设计上期望&保本微利&产生多赢局面:社保通过购买服务增加管理服务力量,商保通过参与公共服务体现社会责任并扩大市场占有且获利,群众不掏钱提高医疗待遇水平免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政府不掏钱解决群众看病贵,维护社会底线,医保基金可以放大保障效应,&保本微利&保证这一制度安排具有可持续性。关于&保本微利&的讨论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本&是什么,如何界定;二是&利&可多大,赢亏如何分享分担。目前地方普遍做法是,&保本微利&的本利都直接来自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因此,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本利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从文献搜索看,目前对合法性问题鲜有讨论。与地方同志探讨&保本微剩&合法性问题时,有人抱怨称提出过但被批评为&缺乏改革精神&,不敢再提。
在这里,不妨引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和三个&不得用于&,对包括医保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使用划定了一条红线,也就是说目前完全来自于基本医保基金的大病保险资金,既不能支付商保公司的本,更不能支付其利。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红线,有两种途径或可破解当前&保本微利&的法律困境:一是修改社会保险法,取消专款专用这根红线。比如在目前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后加上一款:在&保本微利&原则下,社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商业保险公司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还可以形成利润。考虑到社会保险法修改需要一个过程,且专款专用是总结多年经验教训而形成的原则,废除这条红线难度应当不小。在修法取消红线之前,目前各地&保本微利&的做法,显然存在逾越法律红线嫌疑,更别说一些地方还在尝试将此原则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2009年起步的湛江模式,还是 5日推出的太仓模式,皆在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前,故当时不存在违法问题。二是遵守专款专用规定,对本利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整。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因此,可以依据该规定,无论是社保经办机构,还是商保机构承办基本社保或补充社保,按一视同仁原则,在确保基会专款专用基础上,本利由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更能放大保障效应。试想,从大病保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支付商保运营成本,再拿出一部分钱来支付其微利,放大保障效应就成了一道简单算术题,即本利之和应为负数。如此,&保本微利&的定性定量应该由社保与商保的博弈转向财政与商保的博弈,期待有两条路径可以尝试:路径一,财政按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荷比(参保人员与工作人员之比,基金规模与工作经费之比)来核定商保机构承办社保的本利水平,也可以将商保管理绩效作为其利的奖励因素;路径二,财政按商保机构经营类似或全部商业保险产品的负荷比来核定其本利,反过来以此负荷标准来调整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以体现商保的成本优势和竞争优势,收获引入商保促进市场竞争的红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社保经办机构负荷比远高于国际水平,从一些商保公司网站的数据看,也远高于国内商保公司的负荷比,按第一条路,希望商保机构不会反对;按第二条路,希望财政部门能够同意。
遵从法律权威:
破解先行支付执行难
先行支付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项旨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安排。医疗保险主要涉及&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工伤保险既包括对未缴费用人单位不支付也包括对&第三人&责任不支付的先行支付。目前为止,先行支付案例数量和实际支付量并不大。人社部社保中心建立了先行支付案例报告制度,首批收到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起至日两年间发生的1445个案例,其中内容完整的案例673个。14个省零报告,8个省市报告案例不到10个。
各统筹区管理部门普遍对先行支付心存顾虑,主要担心两大风险。
其一,道德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由于不缴费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可能下降,守法参保的企业吃亏,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二是工伤职工。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从&第三人&寻求赔付的动力下降,甚至可能出现帮第三方逃逸的情况,默许&第三人&逃逸和无能力支付的风险增大。三是证明材料出具方。工伤保险部门在受理先行支付申请时,各地普遍做法是要求有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在673个案例中,598个案例的支付依据是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占88.9%;1 2个依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各统筹区管理部门担心,由于出具证明材料部门不承担待遇支付,可能出现&免费请客&而默许&第三人&逃逸的情况。从案例分析看,找不到追偿对象的案例占62.1%,追偿对象无偿还能力的占8.9%。
其二,审计风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先行支付后工伤保险部门有权追偿。由于尚无先行支付资金财务处理的配套规定,地方普遍理解先行支付资金属于垫付性质,多采取挂账、暂付款、单独记账等方式进行财务处理。由于大多数案例无追偿对象或追偿对象无还款能力,加之社保机构缺乏有效追偿手段和人员经费支持,成功追偿率极低,如没有相应核销规定,长期呆坏账在所难免。案例分析看,673个案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706.4万元,追回13.1万元,追偿率仅为0.5%。各统筹区管理部门担心,追偿不回资金长期单独处置,先行支付经办者须承担很大审计责任风险。
由于利益相关方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及经办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风险,一些地方反映处于维护基金安全和执行法律规定两难困境。由于担心道德风险和第三方无力偿付损害基金安全,从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规避无力追偿被追责的角度出发,各地普遍对执行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不积极不主动。以法治思维来进行分析,地方陷入两难困境是混淆了法律权威性与基金管理责任的轻重关系。工作中如果法律规定与政策目标有差异,应该按什么样的原则和关系来进行处理?法治思维要求遵从法律的权威性,认真履行法律规定应该居于优先位置。确立这一先后轻重顺序,有利于打破目前执法与管理两难困境。
不难发现,对于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先行支付规定,想方设法拒付相关待遇或消极被动支付待遇都不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待遇。同时,按社会保险法授权,开展相关追偿活动。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法在规范用人单位、第三人和社保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时,对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偿还,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是&可以&&有权&追偿,在追偿方面没有使用&应当&这种强制性表述,也没有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不能成功追偿的法律责任。
其次,促进法律完善。明确相关配套规定,一是依法加强扩面征缴和资金追偿,减少甚至避免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和&第三人&逃避赔偿的道德风险;二是制定追偿不回资金的财务处理措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上只能用于参保人的待遇支付,对先行支付损失的资金尚无处理措施。考虑成功追偿的极小可能性,理性的政策是将先行支付资金直接列为基金支出,或者明确一个冲销账目的时间界限,且定在一个财务年度内较好;三是加强对公安、法院等出示证明材料行为的约束。
其三,加强管理服务。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执行法律规定,积极主动而非消极被动采取措施保障群众的法律权益,更不能宁愿败诉也不主动作为。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快速申报、处理、赔付通道,为处于困境的职工群众尽快提供先行支付待遇,以更好体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履行法定权责:
破解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数据获取难
2014年5月,人社部下发《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正式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全面、准确、适时掌握全民参保及未参保情况,尽快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对适用人群的全覆盖。
流程设计上,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有三个关键步骤。第一步是信息比对,即梳理核对共享社保内外现有数据,以充分利用已有数据资源,避免重复劳动,并大幅减少需入户调查方可获取的数据,包括社保各险种之间以及社保与公安、民政、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之间的数据比对。第二步是入户调查。通过比对,准确有效的数据直接进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对漏缺差错信息进行专门标志,通过电话联系、业务提示等方式进行补录和更正,仍获取不了的进行入户调查获取相关信息,掌握准确后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第三步是动态更新。全民参保登记不是人口普查,隔几年搞一次,而是要通过比对、调查进而全面、准确掌握全民参保情况后,通过业务办理、自助更新、数据共享、跨地区协同等渠道,实现动态更新,从而保证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在全面、准确的基础上,能够适时更新,保证全面、准确成为常态,这也是建立和维护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真正价值所在。
社保各险种之间的数据比对,由于主要由人社部门管理,协调难度小,较易实现,在人社部门内部,社保数据与就业、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数据比对也不困难。难点在于开展外部数据比对,建立人社部门与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比对机制,考虑到数据的保密责任、部门属性,协调共享并不容易。一些地方如浙江、重庆等地,由于政府领导的强力协调或部门之间对数据共享价值的认可,实现了数据共享。一些地方认为社保经办机构跨部门和入户获取数据,于法无据,相关部门拒绝提供比对数据,社保部门也无底气要求提供数据。
事实上,社会保险法对社保经办机构获取数据有明确授权。笫五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同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臀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从目前实践看,相关部门普遍没有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要求,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未充分行使其法律授予获取数据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准确、完整记录参保人员及其缴费等数据,难以履行便捷提供数据查询尤其是跨省数据查询等责任。
因此,相关部门和参保群众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积极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该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法授予的权限,主动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数据,开展入户调查。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履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完整、准确记录、保管叁保登记信息的义务,更好提供咨询、查询、参保、社保待遇等服务。
作者单位:人社部社保中心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201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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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的朋友,有知道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7:32:27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大连的朋友,有知道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大连的朋友,有知道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大连的朋友,有知道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怎么申报吗?本人是单位的经办人,但是不明白啊,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又是基数,又是双基数的。明白的朋友,帮忙解释一下,谢谢解决方案2:一、参保人员的省内转出和转入程序
1、转移人提出申请后,经原单位批准,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出一式五联省内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
首先,转出单位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上签章同意,如个人缴费应注明为“个体窗口缴费的身份”,如是个体从业人员应在转出单位上注明“个体工商业主”、“个体工商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身份。
其次,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商调联处盖机构业务专用章,业务经办人、财务经办人在一式五联上签章(个人名章)。
最后,转移人将一式五联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自行携带前往转入地进行商调。
2、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在一式五联的转移单签章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接收后,在商调联盖本机构业务专用章,业务经办人在一式五联上签章(个人名章)。由转移人携一式五联的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返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见商调联签章齐全后留存,并在其他四联签章,将一联转移单返还给转移人留存,另三联转移单及个人帐户记录表按转入市分类汇总后,定期传递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复核无误后,留存一联将作为财务部门转出记帐凭证,余下两联(转入地财务留存与转入地业务留存联)及个人帐户记录表按《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省内转移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函[2003]55号)规定,定期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交换票据。具体日期为每月的20日,节假日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在收到省级的确认通知单及在接到交换的两联转移单后,补盖机构业务专用章和财务经办人章,留存一联作为财务转移收入记帐凭证。将业务联及个人帐户记录表传递给业务部门,作为建立个人帐户的记帐依据。
5、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依据省局下达的转移支出确认单和留存的一份转移单做会计帐务处理。同时通知业务部门根据商调联作减少个人帐户记录。
二、转移后,按自由职业者办理社保。
一、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携带的手续:
1、凡是营口市城镇户口,年龄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申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符合第一条的参保人员须携带本人户口本及属于本人一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三张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
3、参保人员所属社区须出具对其是否就业、居住地和户籍情况等证明材料。
4、参保人员持以上相关证件、证明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为其建立参保个人档案,然后履行缴费义务。
二、下岗失业人员: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这类人员在下岗失业之日起,其档案及手册已在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保管,所以这类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需携带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该人员首次缴费时需持失业证、身份证到市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缴纳档案代理费、提取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核定,在两日内到商业银行储蓄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后无需返回社保机构。
2、如果该参保人员属续保状态,则需持上年缴费收据及《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续保业务。
三、自2006年开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试开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代扣业务。
1、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局办理首次缴费业务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个体业务窗口提供《首次参保人员开户通知单》并确认代扣时间,由本人填写《首次参保人员开户通知单》并选择其缴费档次(营口市从60%到300%分成6个档次,分别为60%、100%、150%、200%、250%、300%)。
2、参保人员持《首次参保人员开户通知单》到银行办理开户业务,银行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代扣储蓄帐户存折。
3、确认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后,该参保人员无需每年再到社保局进行缴费核定,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局核定后由银行直接从其在银行开设的缴费帐户中扣款,并将其相关扣款信息反馈给社保局。
4、社保局确认后,做实个人帐户。
(一)申报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携带以下证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进行申报登记:
1、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登记
(1)已领取失业证的失业人员需填写《营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同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三样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到一楼大厅4号窗口进行申报登记。
(2)未领取失业证的档案代理人员需填写《营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同时到一楼大厅10号窗口领取档案代理证明,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到大厅4号窗口进行申报登记。
(3)从未参加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首先到大厅4号窗口领取“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盖章,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一寸照片2张,到大厅4号窗口进行申报登记。
2、达到法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登记
携带本人《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表》,同时复印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退休证第1页、第2页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到大厅4号窗口进行申报登记。退休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还需出示医疗保险证和IC卡。
(二)缴费核定
申报登记后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大厅3号窗口进行缴费核定,同时领取缴费通知单,然后到市内商业银行任意一网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商业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只缴纳大额商业医疗保险费。
(三)制证发证
缴费后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持银行缴费收据到大厅1号和2号窗口领取医疗保险证,然后到二楼大厅28号窗口申领IC卡手续。
(四)续保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每年六月份需持其医疗保险证到商业银行任意一网点进行续保。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的,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楼大厅3号窗口重新核定,并按所欠金额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五)参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规定的享受时间内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待遇;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保退休手续的在享受以上待遇的同时,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即,参保人退休后,按其退休金4%的比例,按月从统筹基金中为其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对于无退休金的参保人员,按我市社会平均退休金4%的比例从统筹基金中为其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受当年的特殊病门诊和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中断期间发生住院,其住院医疗费将由个人现金支付,待补齐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应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不能超过所补缴全部金额的两倍。
(六)待遇享受时限
1、正在领取失业金和领完失业金后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其缴费日算起2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领完失业金超过2个月,但未超过6个月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其缴费日算起6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领完失业金6个月以上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其缴费日算起12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自由职业者参保,从其缴费日算起2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5、退休前已参加医保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在办理完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将从次月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七)业务变更
1、转移变更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再就业,新就业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楼大厅2号窗口办理转移变更。办理时需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变更单》,填写后到其新就业单位盖章,然后持其新、老医疗保险证,IC卡和所有医疗保险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办理转移变更,对于重复缴费部分可办理退费;
(2)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楼大厅2号窗口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变更单》,同时持其档案代理证明和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医疗保险证》IC卡复印件办理转移变更。
2、异地安置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时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大厅3号窗口,填写《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同时在其居住地选择2所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备案医院,经备案医院医保科盖章和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携带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或《暂停证》返回劳动保障一楼大厅3号窗口确认备案。
3、死亡注销
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持死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死者医疗保险证、IC卡到一楼大厅3号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个人账户里有资金的,在办理注销手续次月21日后到大厅3号窗口领取“个人账户一次性拨款单”,然后到市医保中心财务科结清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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