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 我在一个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了两年的合同被派遣到一个单位上班 做了四个月 现在那个单位要被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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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近10年了 早几年还是跟这单位签的合同 ,新的劳动法出台后我就被劳务派遣了
我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近10年了 早几年还是跟这单位签的合同 ,新的劳动法出台后我就被劳务派遣了
而且每次签的人力资源公司都不同
我想问一下 像我们这样一直在这家单位工作10年但是所签的合同不是同一家公司的是不是也可以在所在工作单位转正
这是劳务派遣的四大原则之一。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你原本的公司是为了规避劳务纠纷的风险,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合同是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你,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你说这么多年都在这家企业工作都是劳务派遣性质显然不合理同工同酬是肯定的、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同时不想支付你的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因为关系在派遣公司,什么事都有派遣公司负责,这家企业就可以免除很多责任。把你的合同关系转到劳务公司属于减员派遣,但是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其他合理情形,这十年时间都可以累计的、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1、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近10年了 早几年还是跟这单位签的合同 ,新的劳动法出台后我就被劳务派遣了,如果你的工作场所没有改变,只是用人单位把你的合同转成劳务派遣合同的话,你的工龄按规定是连续计算的,如果之后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时;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如果你在这家单位工作10年都是和这个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你就可在这个企业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这10年你有9年以下是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哦,那你就不能要求企业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不可能转正,除非企业与劳务公司协商,要求将你转为公司自有员工(但是这个可能性不大)。总的来说,在你签订第一份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时候,你就和你的工作的单位已经脱离了关系了,只存在劳务关系。不过同工同酬那是必须的,如果不是,你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仲裁。否则你就只能选择离职,但是这个对你没有任何好处。如果你在这个公司待遇还可以的话,劝你忍耐下算了,毕竟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不公的,在你没有更好的出路前,不要冲动。
你所工作的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不能将连续工作期限分割为数个劳务派遣期限。并且也应当同工同酬。如果你不满的,可以像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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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签合同最少几年
16:23&&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知识拓展: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两大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劳务派遣起源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造起源于日本,美国。在欧美,人才派遣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国内的人才派遣起步效晚。由于劳务派遣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调整其关系的规定存在滞后的情况。首先,我国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统一立法。其次,个别地方出台的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也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情况。鉴于目前的司法现状,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合同应注意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应当审核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所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例如:某宾馆由于经营需要准备招用5名清洁工,但又不愿承担交纳社会保险等用工责任和风险。于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与一家劳动服务中心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是否应当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宾馆与清洁工发生争议后诉至仲裁。庭审时发现与宾馆签定《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服务中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因此仲裁裁决宾馆与清洁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为清洁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劳务派遣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劳动(草案)》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2、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中央一再强调严禁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已经得到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肯定。所以,为了防止派遣企业拖欠工资行为造成的连带风险,同时为了督促派遣企业依法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如果派遣企业由于没有依法支付工资引发诉讼,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但可以依照约定向派遣企业主张追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3、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的规范。比如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派遣劳动者设置活动的禁止性区域、严守工作中涉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等劳动纪律的规范。另外,对于有些岗位会要求特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约定无效,并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与派遣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风险,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企业依法为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所以这些内容都可以写入派遣劳务合同,而且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先约定后法定主义。所以以上内容的约定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4、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有些劳动岗位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几率是比较高的,例如保安岗位、驾驶司机等。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媒体报道某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实施搜身或殴打等行为,由于这些岗位的特性决定,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企业认为劳务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利益活动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认为劳务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员工,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争执,笔者建议在派遣合同中加以规范。
5、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者派遣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为了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和便于派遣劳动者的管理,总是希望劳务派遣企业指派的劳动者的人员相对稳定。所以现有的劳务派遣合同多数没有规定派遣劳动者的服务期限。以我省现有的规定来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所以从立法的倾向来看,对于用人单位现有的和将来需要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约定派遣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否则《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有可能要求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当然,约定派遣劳动者较短的服务期,势必造成派遣岗位人员的流动性增大,同时也会影响用人单位外包给派遣企业的派遣岗位数量。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当然不宜外包,而外包的范围仅限制在非技术性、简单的岗位。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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