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希望提高税点或者怎么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点的

个税起征点该不该调?很多人希望起征点定在10000元_新浪网
个税起征点该不该调?很多人希望起征点定在10000元
个税起征点该不该调?很多人希望起征点定在10000元
税制改革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今年,有关政协委员提案,希望将个税免征额从3500元上调至7000元。对于个税免征额需不需要调整、怎样调整、调整多少等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听他们来谈一谈,个税免征额可以怎么征?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现在的个税起征点设得太低了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曾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使立法权问题进入大家关注的视野。这条议案被称为2013年“两会”上“最有含金量的议案”。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再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她,今年再次带来了相关财税方面的问题。3日,赵冬苓接受北青报记者专访,就个税、税收法定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很多人希望起征点定在10000元北青报:您今年带来了什么建议?赵冬苓:我去年建议制订财政法,今年还是继续提。上海财经大学刘小兵教授在上海团也提出来了。我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时,主要的议案就是集中在财税方面,这届我的大部分议案应该还是集中在财税方面。具体来说,一个是希望继续推进税收法定。另外在行政收费、政府基金、地方立法方面也会继续提出建议和议案。主要还是集中在财政和法制两方面。北青报:您作为一个编剧,为什么要提这么多关于税收的建议和议案?赵冬苓:坦白讲,到现在为止,哪怕我已经做了一届人大代表,还是觉得于我而言税收是非常枯燥的。但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来履职、行使的是集体的权利,最终推进国家的进步,我的职责就是提出推进国家民主法治、社会进步的议题。而税收关系到每一个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东西就是纳税人,就交了消费税。北青报:您认为实现税收法定,哪个税种的难度最大?赵冬苓:目前来说可能是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关注企业税,个人关注个人所得税,很多人认为起征点太低了。我了解到,工商联提出来起征点要到7000元,我自己在征求意见时,很多人希望从10000元起步。但是不管最终定了多少,现在的起征点肯定是太低了。房地产税方面也有建议。将来如果要通过的这个税,我们觉得这是很地方性的法,它征收的目的就是为地方改善民生,为民众服务。我们希望能给地方一些立法权,但是这个权力不是给地方政府,而是给地方人大,让地方人大针对当地情况做一些税收法定方面的立法。税收法定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北青报:您在2013年“两会”上曾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被称为“最有含金量的议案”,提这个议案的契机是什么?赵冬苓:是机缘巧合,当时也得到了财税界学者和专家的关注、鼓励和支持。我在2013年刚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时,恰好碰到了“国五条”,这个事情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二手房交易出现爆棚,一些地方为了减少二手房交税,出现了夫妻假离婚的事情。于是就请教律师和专家,才了解到我国过去的税收基本上都是按照国务院暂行条例的方式来收取的。但令人欣喜的是,在我上一届当代表的过程中,我的议案大部分转化为现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还有了时间表,即到2020年落实税收法定。北青报:接下来的关键点是什么?赵冬苓: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因为当时确立暂行条例时,很多没有经过广泛酝酿和讨论,显得比较粗,在执行上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很多复杂的问题都不能涵盖。对税收立法进程的评价很积极北青报:从2013年关注财税问题到现在,您觉得难吗?赵冬苓:不容易。税收法定本身就是一个限权,是对公权力的限制。我们现在提出税收法定,就是说收任何税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同意,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同意。2015年立法法通过时,从二稿、三稿到最后的表决稿,这个过程我都亲历了,确实很不容易。我从中也看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置的实际价值所在。总之,我对现在税收立法进程评价还是很积极的。2020年要实现税收法定,接下来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每一部法律怎么样更科学、更实际、更能促进社会发展,还需要得到更多专家、学者们的论证。北青报:您对您上一届的履职情况,会打多少分?赵冬苓:顶多打60分吧。作为一个人大代表,我起码是在任期内把一个事关国计民生、民主法治的议题提出来了,在立法法中最终也体现出来了,还是有成就感的。但是你要说做得多好?我觉得做得不好,中间也有很多的纠结,比较复杂,但还是一路坚持走下来了。哎呀,搞文学的人总是想得比较多一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个税改革不单是起征点问题对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问题,昨晚,长期关注和研究个税、减税等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也接受了北青报记者专访。优化税收结构比减个税更重要北青报:今年“两会”个税改革成为一个热点,许多代表和委员都提出了减税的议案和提案。您怎么看待这些呼声?刘尚希:减个税需要综合平衡,在减费降税的同时要考虑政府哪些支出可以压减,不能简单地扩大政府赤字,否则会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大家谈减税降费和扩大公共服务的时候,是两种声音各说各的。谈扩大公共服务,就只谈扩大公共服务的投入,谈减税降费的就单说减税降费如何重要,若两方面没有综合平衡的话,势必是要扩大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北青报:我们注意到代表和委员的声音主要聚焦在个税的起征点上。比如全国工商联提案建议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升至7000元,还有董明珠建议个税起征点调整至10000元,您如何看待这些声音?刘尚希: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仅仅是起征点(免征额)的问题,我们说到个税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各个税制要素。除了起征点,还包括税率的档次、税收的分类与综合征收等问题。如果我们将焦点只放在税收的起征点上,反而会使完善个税的整体思路被忽略。这将会削弱本来就不强的个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北青报:那如何去综合完善税收的综合功能?刘尚希:作为调节收入的税收,公平至关重要。现在学界提出了一个“优税”的思路,要优化税收的结构和规模,优化税收制度和税负结构,为企业营造一个更优的公平税收环境。这比减一点税收更重要。北青报:有观点提到通过调节个税可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进而促进公平?刘尚希:税收调节功能取决于税收收入规模,只有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调节功能才会发挥作用。当前有人寄希望于通过调节个人所得税改善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实际上,我国个税的比重很低,调节功能很弱小。在这种情况下,指望通过税收发挥很明显的调节作用来缩小差距,无异于小马拉大车,几乎是不可能促进分配的公平的。减税不应该只盯在一个税种上北青报:那您认为有没有减税的空间?有多大空间?刘尚希:减税是阶段性的政策,不可能是长期政策。对此应有清醒的预判。个税应该从居民生活成本和公平征税来考虑。中国减税是有一定空间的,但也是阶段性的,而且减税不应只关注一个税种,应基于税收制度中的整体优化上去考虑,不要只盯住某一个税种来做文章。北青报:今年“两会”,一份《关于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征所得税的提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怎么看待?刘尚希:这可能操作难度比较大,征收成本会很高,是不是会更公平,很难说,弄不好适得其反。这涉及家庭如何定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需要清楚了解家庭的资产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如此实施所面临的首要难点就在于信息的收集和比对上。如果这些信息不清楚,就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势必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比如,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如果只把收入情况摸清楚,而不清楚掌握家庭金融性资产的情况,就可能会出现没工作收入的千万富翁领低保的情况,即按劳动收入看是贫困户,但按资产状况看就是富豪。更何况还有一个税收征管的法治环境问题,超出征管能力的税收制度最终都会变形走样。企业税负并未增加而是下降了北青报:近年来,企业税负重等话题广受关注。去年,您曾经带队赴各地调研企业税负的问题。您如何看待企业的税负问题?刘尚希:月份,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调研组赴东北、东部、中部、西部等地调研,了解税负情况和降成本工作进展。我们的团队获得了分布于十多个行业的1.4万家企业统计的样本数据,企业共填报企业纳税总额3600亿元左右,占全国企业纳税总额比重约3%。这些样本有相当的代表性,结果发现近六成样本企业每100元的收入纳税低于5元。2014年至2016年的企业税负并没有增加,而是有所下降。这些信息都是企业自愿提供的。北青报:为何还有很多关于企业税负重的声音?刘尚希:一些企业可能说的是高成本的问题。降成本是整体性问题,高成本显然不是税收导致的。产能过剩、杠杆率高、库存多、环境赤字、老龄化、研发投入不足等都是导致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的因素。仅靠减税降费的单一举措显然不够,需要全方位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和社会领域的改革。全国人大代表、税制改革专家刘小兵要公平重要的不是提高起征点昨天,在代表驻地,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刘小兵接受北青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税制如何改革,关键要看方向和目标是什么。免征额调不调要看目标是什么北青报:作为财税方面的专家,在你看来税制改革的关键点是什么?刘小兵:我一直关注税制改革。税制改革的关键点在于你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税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政府治理国家筹集资金。不管如何改革、征什么税,首要的目标是为国家筹集资金,满足政府的运转需要。在这个基础上,才可能谈一些其他目标,比如调控、解决收入分配差距、引导资源配置、解决经济波动等。因此,在税制改革之前要弄清楚:第一,政府在资金方面有没有问题。政府缺钱花吗?如果不缺钱花,那么改革的目标将倾向于其他方向,如矫正市场缺陷、引导资源配置等。如果政府缺钱花,那税制改革的目标将会集中在筹集资金方面。北青报:今年全国工商联将向全国政协提出关于税制改革的提案,建议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刘小兵: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前规定是3500元,严格来说这叫作免征额,工资超出3500元的部分才需要纳税。建议将3500元的免征额上调到7000元意味着他们可能认为,税制改革的目标,要更多地关注公平,尽量缩小收入水平的差距。北青报:如果从缩小收入水平、关注公平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上调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刘小兵: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整个税收系统中占比不到7%。因此,免征额度的调整,更多的是影响中产阶层或工薪阶层,但目前我国中产阶层人口相对较少。所以,如果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更重要的不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而是应降低增值税税率。低收入者降税负要盯牢间接税北青报:为什么说目前的税收制度,还远不能达到公平的目标?刘小兵:据我了解,目前的政府税收有将近70%不是通过直接税的方式,而是通过间接税的方式取得的。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就是我交了之后,可以转嫁给其他人”。比如说,增值税就是典型的间接税。企业交完了增值税之后,通过价格,再向消费者收回来。北青报:这种比例意味着什么?刘小兵:当一个国家的税收,70%以上是靠间接税收回来的,这意味着,70%的税收隐含在商品的价格里面,是含在消费者消费支出的金额里面。有这样一个规律:收入越高的人,消费支出占其收入比重越低。相应地,他承担的间接税,占他的收入比重越低。这意味着,高收入人群,在国家70%的税收中贡献得越小;低收入人群,在这部分税收中贡献得越大。当然,有人会说,这只是贡献比重,从绝对金额来说,高收入者贡献的一笔金额,可能相当于好几个低收入者贡献的。但是,从我国目前的金字塔形的收入分配结构来看,社会上低收入人群的基数更大,加总之后,绝对金额的贡献远超过高收入人群。所以说,这70%的间接税,更多的是面向低收入人群收取的,而不是向高收入人群。北青报:如何有效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刘小兵:想要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不应该紧盯着个人所得税,而是要盯牢间接税,其中又以增值税最大。“营改增”之后,增值税要占到整个间接税的一半以上。所以,如果能把增值税的税率降下来,意味着所有的商品劳务的价格都能降下来,那么,低收入人群也会因此得益。开征房产税最佳条件目前尚不具备北青报: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的呼声一直很高。对于政府财政来说,房产税落地的意义在哪里?刘小兵:税收首先带来的,是政府收入的增加。开征房产税的问题,社会上呼声的确很高,有人认为此举可以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等。首先,开征房产税,是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要求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房产税是直接税。税制改革有一个前提,是要稳定税负。如果不降低间接税,就要提高直接税,整体上来说,税负是在增加的,而不是稳定的。所以,如果不降低间接税,我对开征房产税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这破坏了税负的平稳。目前来看,环保税今年开征。它属于间接税。所以环保税的开征,带来的是间接税的比重一定程度上加大,也会挤压直接税的比重。因此,我认为房产税的开征,目前来说还不具备最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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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税起征点 从3500调整到7000究竟差多少?
目前全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同时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的达到45%。由于物价上升快,多年没有调整,起征点显得偏低,提升个税起征点也成了近年两会期间的热门议案。
今年,多个组织及人大代表发出提升个税起征点的建议。
董明珠建议个税起征点调整至一万
今年全国工商联建议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并提高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起征点,由目前12万元再提升至24万元。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建议从3%~45%降至3%~30%以下。
今日,全国人大代表长董明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建议个税起征点调整到一万。
年薪百万每年税负至少减轻五万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后,直接意义是老百姓的税负将减轻,尤其是对广大工薪阶层有着非凡的意义,可支配收入增多,从而进一步促进消费。
网汇贷小编带大家来算算个税起征点提升至7000元或一万元后,将分别减负多少。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不是以月工资为起征点计算,而是工资减去各项社保成本及起征点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包含两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中国个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最低为3%,最高税率为45%。高收入人士,月薪有近一半要缴税。税负重已成不争事实,有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甚至会通过各种途径避税。
中国个税税率表
如果起征点为3500元的话,年薪百万,平均月薪为83333.33元,个人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5132.20元,工资收入金额(83333.33元)减去各项社会保险费(5132.20元),再减去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4701.13万元,速算扣除数为5505元,税率为35%,应缴税款为20640.40元,扣除四金后的月薪78201.13元减去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到手仅为57560.73元。
如果起征点为7000元的话,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速算扣除数均要做调整。仍以速算扣除数为5505元计算,年薪百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1201.13元,应缴税款为15855.34元,扣除四金后的月薪减去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到手62345.79元。
由此可看,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7000元,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的话,年薪百万的职场人每月可多进帐4785.06元,一年下来则是57420.72元。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7000元后,每年可多出近6万元支配。
此外,按照当前执行的税率表,以最高30%的税率分别计算了月薪8000元、10000元、20000元、80000元在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所缴的个税。
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升到7000元,月工资在9000元以内的人士,则不用缴个税,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到7000元,每年可多收入约2000多元。月薪一万的人士一年可少缴3595元的个税。
如果按董明珠一万的个税起征点建议,年薪百万每月税后收入将达63245.79元,每年个税将减负68220.72元。月薪在13000以内都不用缴个税。
原标题:税起征点从3500调整到7000究竟差多少?带你来算
责任编辑: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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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康:房地产税改革的五大正面效应
  来源:《财经》杂志
  贾康/文 编辑 苏琦
  在曾有过多轮社会热议之后,党的十九大闭幕以来,中国社会舆论场中,又再次出现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热议局面。
  税收法定,加快立法
  税收是政府“以政控财,以财行政”来履行其职能的基础性制度,中国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社会的过程中,无可回避地必须经历税制改革的历史性考验。
  税制中在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亦可称房产税、物业税、不动产税等;美国称PropertyTax;英国称Council Tax;香港特别行政区称“差饷”)是纳税人税负很难转嫁的直接税,讨论它在中国大陆“从无到有”的改革,必然牵动千家万户、亿万公民的利益和感情,并遭遇全世界皆然的民众“税收厌恶”倾向下表现出来的不满、质疑、抨击乃至群情汹汹的舆论压力。但税收制度的建设,却是无法简单地依据一般的舆情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决来决定的。
  现代文明的相关规范,是在我国亦早已明确的“税收法定”,即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之下的税收立法程序,决定一个新税种可否设立,以及依据何种法定条款开征。税收法定原则,在人类文明发展路径上,国际经验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限制王权的渊源,和北美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年间首提的“无代表不纳税”的法理原则,在中国则可以援引辛亥革命推翻千年帝制之后,国人关于“走向共和”的共识,它体现的是在公共事务、公共资源配资领域解决“如死亡一样无可回避的税收”问题的“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即社会代价最小、最符合人类文明发展基本取向的博弈机制。
  我国的国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共和”,不是只强调民主、或只强调法制,而是强调社会成员尽可能充分地表达不同意愿、诉求后,经过阳光化、规范化的立法程序而达成的“最大公约数”的社会和谐状态,是民主与法制结合而成的“法治”,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真谛。以此对应于税收,可知“共和”取向下的税收法定,就在是使必然各不相同的种种“民意”,经过阳光化的立法过程,结合理性、专业的意见引导,最终形成合理性水平尽可能高、最有利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可执行的税法。
  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确认“税收法定”的同时,还明确地指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大方向,呼应“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财税配套改革要领。这与前面党的历次最高层级指导文件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但在操作路径指向上的清晰性则前所未有,但令人遗憾的是,改革实践中始终没有真正看到立法的“加快”。新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又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及其后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财税配套改革方案的设计一脉相承、相互呼应的。
  直率地说,近些年最高决策层关于房地产税在税收法定路径上“加快立法”的明确要求,与我国改革实践中启动立法的行动“千呼万唤不出来”、举步维艰状况的巨大反差,直观上是表现了立法机关实际的“不作为”,其后面却是与改革深水区“冲破利益固化藩篱”的极高难度相联的种种苦衷。体制内早早就着手编写、修改过不知多少遍的草案文本,总会面对种种理由、顾虑而对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启动一审一拖再拖。但迟迟不作此举,草案一直秘而不宣,社会公众却对官方断断续续透露的一些相关信息和口风极为敏感,多次热议,舆论高潮频频出现于十余年间,客观上形成的,可能就是民众焦虑情绪的积累、传染、激荡,而较好的改革时机可能丧失,政府公信力则会发生滑坡,如此等等。这些不良效应,会加重甚至恶化十九大指出的“社会矛盾与问题的交织叠加”,值得高度重视。
  应当强调,在税收法定轨道上,以“加快立法”方针、“立法先行”原则而积极启动并规范化走完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程序(具体链条为启动其草案的一审、将草案文本公之于世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并继续向前推进到二审、三审乃至四审以求完成立法),恰是使全社会成员运用公民权“走向共和”式地形成“规范的公共选择”的重大而关键的事项。“立法先行”,进入立法程序,是最好、最权威的房地产税改革方案的研讨与谋划、博弈机制,是改变民间议论隔靴搔痒、内部研讨久拖不决、有可能贻误改革时机和现代化大业这种不良状态的必要风险防范和控制,是中国人阳光化地寻求最大公约数、经受建立现代税制历史性考验的重大机遇和应取机制。
  我认为在当下,本着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步子再快一些”,“推进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取得新的突破”的指导精神,亟应在房地产税税收法定、加快立法路径上积极取得各方的如下共识:
  【起点】应寻求的共同点一:不再延续“体制内保密、社会上空议”局面,积极启动相关立法,使房地产税草案进入一审,对全社会公布已有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听取全社会的诉求与建议,必要时结合研讨举办系列听证会。
  【推进】应寻求的共同点二:排除极端化的对住房保有环节税收全盘否定意见,明确在中国实施这一税收改革的必要性,进而聚焦于研讨税改方案的可行性。
  【再推进】应寻求的共同点三:在“可行性”上的研讨应积极廓清至少以下六大问题:
  1. 法理障碍问题,即是否存在“国有土地上不能对房产征税”和“与土地出让金构成重复征收”的“法理硬障碍”。
  2. 广义的房地产税制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各环节各类负担的全面整合、配套改革问题。
  3. 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如何处理“中国特色”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处理“第一单位免征(扣除)”的方案选择,以使社会可接受地先建成此税制度框架。
  4. 如何认识和防范此税开征可能引起的社会冲击问题(是否可能、如何防范此项税改引发房地产领域、国民经济乃至社会的动荡,成为所谓“压垮稳定局面的最后一根稻草”)。
  5. 开征此税必须处理好的技术与管理问题(是否可以及如何依据市场“影子价格”作税基评估,如何实施公众参与和监督等)。
  6. 此税如能完成立法,如何在其后按照中央对地方充分授权、分步实施的要领渐进推进、适时地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时点开征。
  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推进要领
  我本人对房地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设计与推进要领的看法,可简述如下。
  必要性方面可以梳理出五大正面效应:
  一是房地产税为房地产市场及相关领域的运行产生一种“压舱促稳”的作用。它在保有环节上形成的可估量的年复一年的成本,会引导相关主体的预期和他们的行为,产生的效果一定是有利于抑制肆无忌惮的炒作。经济行为分析中涉及的无非就是利益考量,在这个持房成本方面造成制约以后,行为会往哪方面发生变化?这种成本会在抑制肆无忌惮的炒作的同时,也一会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在购买选择上面更多考虑中小户型——特别有钱的人不会太在乎,但是更大比重的人们在财力上总是要掂量掂量地作选择的。原来是努力买个大户型最满意,现在考虑到以后可能要有税的调节,便会放松这方面的要求,改为中小户型,其他的什么地段、楼层、朝向,按自己偏好还是可以一丝不变的。还有就是会减少空置。有些人手上愿意持有几套房的,当然可以继续持有,但是很多人会考虑在持有期间把房子租出去,来对冲税负这个压力。有一部分人说有了一套基本住房以后,还愿有第二套、第三套,这叫改善性住房,买改善性住房的同时,因为有一些基本的经济知识,认为是给自己买了一个“商业化的社会保险”,因为自己有生之年买的第二套、第三套房,其市价演变会符合城镇化过程中间不动产成交价的上扬曲线,有这个信心,依此不是做买了以后就很快出手的炒房。但是,有了税以后,他会考虑不再让房子空置,会把它租出去,于是就有了租房市场的增供,而社会在这个情况下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
  上面这些效应综合在一起,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整个社会在减少空置房方面,是没有一分钱新的投入,但一下子涌出一大块有效供给,会促进租购并举局面的发展,这当然是好事。这是房地产税在房地产市场方面的所谓“压舱促稳”作用。
  有的同志特别强调:“从所有的案例观察,上海也好、重庆也罢,收税以后没看见它们的房价回调。美国也好,日本也罢,收了房产税也没有看到房价回调,所以收房产税对抑制房价没用。”我不认同这样的分析,经济学分析中需要把所有的参数合在一起,然后尽可能看清它们的合力,这个合力中,不同因素其作用方向是不一样的。你还得反过来问:为什么美国也好、日本也好,其他的经济体也好,到某个阶段上一定就得逼着推出房地产税?如果不推出房地产税,以后的房价会是怎么表现?你得问:重庆、上海如果没有房地产税的试点,在这一轮一线城市行情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上海的房价是不是会上升得更猛?重庆是不是不会只有5%的上升幅度?需要这样来探究问题。不能说这个税出来以后,一招鲜就吃遍天,就决定整个的走势。它不是定海神针,但是它是使整个方案优化的选项中的必要选项,该选而不选也是不行的。税不是万能的,但是税制应有的制度改革进步,我们不去推动,又是万万不能的。
  二是房地产税与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是内洽的,它会“内生地”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我们都希望地方政府专心致志地稳定和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如果它的财源建设中以后可培养出来一个不动产保有环节大宗稳定的收入,是年复一年依靠在辖区内的持房有环节取得税收,那么恰恰就是这样一个机制。
  经济学逻辑与案例经验都在证明,房地产税就是这样一个与市场经济所客观要求的政府职能合理化内洽的引导机制。一旦地方政府意识到他只要把自己该做的“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事做好了,也就会使辖区内的不动产进入升值的轨道,每隔一段时间做一次税基评估,就是在套现“财源建设”的成果。尽政府应尽之责就把财源建设问题基本解决了的话,他有什么必要像现在这样拼命去做其他那些他认为不做就出不了政绩、就解决不了财源建设的事呢?这样的国际经验和我们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分析都可以来做印证。这是与所谓转变政府职能内在相关的、一个十分值得肯定的正面效应。
  三是房地产税会在给予地方政府一个稳定长久的财源、使它成为地方税主力税种之一的情况下,匹配我国搞市场经济必须建设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分税制要求必须做好地方税体系建设,它最基本的道理是说,到了分税制境界,是实现经济性分权。原来我国体制有集权也有分权,在分灶吃饭的时候只是做到了行政性分权,各级政府仍然按照自己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一个地方政府辖区之内的不同层级的企业,都是按照隶属关系,把自己应该交的收入交到不同层级政府婆婆那里,所以仍然是条块分割,“婆婆”对“媳妇”会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仍然不能解决使所有企业在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从而真正搞活企业的问题。1994年实现的是这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使所有企业不论大小、不看行政级别、不讲经济性质、不问隶属关系,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该交国税交国税,该交地方税交地方税,至于说共享税,由中央地方自己在体制内去区分,企业就认一个税法。交税以后,后面可分配的部分,按产权规范和政策环境自主分配。这样,就把所有企业公平竞争的“一条起跑线”真正刷出来了,也打通了以后包括国有企业淡化行政级别、发展混合所有制概念之下的股份制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隶属关系“兼并重组”的通道。因此,这个制度变革的意义是全局性的、意义深远的。
  既然搞市场经济,必须搞分税制,而分税制要可持续运行,就必须解决地方层级税种配置概念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问题。中国现在没有像样的地方税体系,省以下迟迟不能进入真正分税制状态,我们维持的实际上是中央和以省为代表的地方之间的这样一个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框架。值得肯定的是,共享税虽越搞越多,但是所有的共享都是规范地一刀切的:上海、北京按照原来的75%:25%,现在的50%:50 %来分最大税种——就是增值税,西藏、青海也是这个办法,这就封杀了原来的讨价还价、“跑部钱进”、靠处关系来形成财力分配“吃偏饭”的空间,使得最基本的分税制度的公正性看起来能够得到维持。但是,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不能总是主要靠共享税过日子。应该进一步调整到有中央和地方各自大宗、稳定的税基,不得已的部分才处理成共享税的状态——这才是百年大计。
  现在在省以下落实分税制方面往前推不动了,不要说欠发达地区,就是发达地区在省以下也不是真正实行了“分税制”,还是“分成制”,到了一些困难地方和基层,干脆就是“包干制”。所以,这些年说的“地方财政困难”、“土地财政”,还有“地方隐性负债”,所有这些弊病都关联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打板子”应该打在哪里?有人说这是1994年“分税制”造成的。错!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判断,它恰恰是由于1994年“分税制”在省以下不能够落实、是由于我们过去的那种毛病百出的财政分成、包干旧体制在省以下由过渡态演变为凝固态造成的。
  那么这个体制怎样才能够调整过来?从技术上来看,有很多的分析,我强调大前提是扁平化:五级分税走不通,三级分税就可能走通了。而三级分税框架下一定要有地方税体系建设。所以看起来房地产税跟财政体制似乎还隔着好远,其实并不远。眼下哪怕能推出房地产税,也不会一下变成主体税,但从国际经验和中国情况下的分析预测来说,以后是可以逐步把它培养成地方税收体系里面的主力税种之一的,这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建设意义。
  四是房地产税改革正是贯彻中央所说的中国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大政方针,总体上降低中国社会的“税收痛苦”。直接税是现代税制里面非常重要的税种,国际经验表明它应具有主体税种这样一种地位。趋向现代化的国家都是直接税为主,但在中国的现状恰恰反过来了,我们没有多少像样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一些人把它认为是直接税(但学术讨论中尚存疑),在中国它的比重稍微像样一点,但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这几年只占6%,即1/20出一点头,是非常边缘化的一个税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新的数据是占联邦政府收入的47%,差不多是半壁江山了,再加上与它的社会保障相关的工薪税,美国联邦政府80%左右的收入就是靠这两种税过日子的,也就是说,主要靠这两个税就履行中央政府职能了。它的州一级也要在个人所得税里按比例税率拿一小块,一般情况下要占到州财政收入10%。
  现在特朗普减税,主要是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中国要照这个学,绝对学不来,因为我们的税制跟它几乎完全不是一回事。我们在直接税方面占比低,不能起到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不得已靠间接税唱主角,而间接税恰恰不是稳定器,它还是加大我们运行矛盾的一个“顺周期”机制,以及加大收入分配矛盾的一个“累退”式调节机制:间接税会进一步强化中国社会低中端收入人群的税收痛苦,因为它转嫁到最终消费品价格里面要占相当大的一个负担分量。如果按照建立现代税制的方向来说,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现在可打主意的一个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高端,还有一个就是财产税概念之下的房地产税。当然,还有一个以后条件具备的时候才可以考虑的遗产和赠与税。遗产和赠与税现在只能研究,在官员财产报告和公示制度不敢正式推出的情况下,怎么能设想政府堂而皇之地要求所有的公民自己把财产报告给政府,准备身后接受遗产和赠与税的调节呢?与房地税相比,它更需要在法理上面说得过去的约束条件与公信力交待。至于说房地产税里面的法理问题的澄清与解决,后面我会专门再说。
  五是房地产税主要落在地方低端,是一个培育我们中国社会从底层开始的法治化、民主化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的催化器。人们了解到美国地方政府靠财产税过日子的基本情况后会说,这不就是个“民主税”吗?我多年前就注意到,美国政府三层级中的最低端Local层级,你看它的财产税(他们所称的财产税讲的就是房地产税),所占的收入比重一般没有低于40%的,高的则可以高到90%,虽然差异性很大,但它无疑是一个非常主力的税种。
  这个税种怎么征呢?一般情况下,当地的预算制定过程是阳光化的,要说清楚,年度内其他所有收入计算完了以后,按满足支出需要差多少财力,就可据此倒算出一个当年的房地产税税率,这个税率要落在法制给出的区间,一般不超过2.5%。倒算出这个税率经当地走预算决策程序认可而执行。再往后,这个辖区之内所有的家庭、有房地产的纳税人交了税以后,跟着就会问:“这个钱怎么用?”美国地方政府普遍会向纳税人书面提供细致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有知情权以后,自然而然后面就跟着会行使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参与权(即参与公共事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规范的公共选择”的机制,这就是“民主税”呀。
  实际上,在中国,要想进行正面表述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千难万难的,一般的媒体连概念都不敢提,只有高层领导人敢提一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就是:能做的事情,“形势比人强”的事情,应该从基层、从大家绕不过的方面着手。在直接税的建设方面就有这样一个切入点,切入了以后,大家就必然要关心地方所有的公共资源的配置。这样,在法治的条件下,大家进行公共参与、公共选择,于是就会自下而上地、很好地促进培育出中国“走向共和”的政治文明进步机制。
  以上是五个大的方面的正面效应,从构建现代社会的视角可看得出,这些正面效应是非常宝贵的。
  作者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文章原标题为《在“税收法定”轨道上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本文为文章前半部分。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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