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的公积金怎么查询啊,不知如何上海公积金提取2018啊

  从2018年4月1日开始,上海市将实行新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上海市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和流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提取额度是多少呢?怎么提取呢?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二、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职工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证明材料;不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材料;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三)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为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户籍地证明材料等;

  (四)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非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用地证明、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职工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应当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此后续提应当提供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

  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提前结清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五、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无房产的证明信息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

  六、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符合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条件之一,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提供由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七、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联系单、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服务发票或者收据等;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方财富网

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方便具有真实租赁行为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1号),现就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和限额。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不含)期间,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规定的提取条件,且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仍为2000元。

   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职工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

    二、优化提取方式。经租赁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职工,原则上应当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的官方平台、租赁平台在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手续。

    三、简化提取要件。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要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通过租赁平台进行信息核验。

    四、本通知施行前的提取委托及到期的处理。在本通知施行前正处于委托期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继续适用《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

    委托到期职工申请续提的,在2018年10月1日前可按原规定办理;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不得办理续提。

    五、核验租赁信息。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住房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等,职工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提取业务的变更、终止手续。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租赁平台获取并核验申请职工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终止等信息。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要件、办理流程、提取限额仍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执行。

    七、租赁企业集中办理的提取规定。职工租住经认定符合网签备案或其他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的住房,申请由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办理提取业务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制定操作细则。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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