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有人办理成都公积金信用贷款被骗了,有没有利率低、又安全的贷款公司呀?

依据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贷款利率表,公积金利率为:

1、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上年结转年利率均为1.5%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年利率为3.25%

以上就是公积金基准利率2022相关内容。

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注意什么

1、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买房者需要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确定是否可以贷款。该标准是个人买房贷款的基础,假如用户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如逾期不偿还信用卡欠款等,且不良信用记录超出银行有关要求的话,无论别的条件怎样都没法得到贷款。此外短期内因信用卡申请、小额贷款申请、担保而高频查询征信,银行和金融机构会猜疑贷款人的财务状况不给力,而拒绝发放贷款;

2、掌握时下的贷款政策:每个城市的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要求不同,用户在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掌握清楚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是多少;

3、选择合适的个人还款方式:个人住宅贷款大多有两种还款方式: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方法的优势取决于,每一个月的还款额固定,借款人可以精确把握每月的还款额,有准备地布置家中的收入支出。而等额本金还款方法,早期的还款额高,之后逐月下降,较适用于还款能力较强、并期望在还款前期偿还比较大款项以此降低利息支出的个人

公积金还款是以公积金账户扣费吗

公积金还款可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公积金还款是否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主要取决于用户的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可以从公积金账户或银行存款账户中扣除。大部分情形下,申请者需要提供给银行的是个人的还款账户,用户可以选择合适个人的还款账户就可以。从公积金账户扣除需要办理公积金还贷业务,每月还款日从账户中扣除。从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扣费,借款人需在每月还款日前依照贷款还款计划书上的本息金额将账款存进己设立的储蓄卡中,直到还款日当日,银行会自行扣减。假如未及时储蓄或存款余额不足的从21日开始罚息利率计算并收取滞纳金。需要留意的是每一次扣费后的账号账户余额要在10人民币以上,不然银行的扣费系统将按储蓄不足视作逾期而收取滞纳金。本文主要写的是公积金基准利率2022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共11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 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

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 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第九条 分行信贷部门具体执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负责按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种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贷款等罚息条款;对需要计收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在利率调整后负责将本行新的利率表送达各借款人;在每次贷款执行新利率后,负责通知相应借款人。

第十条 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系统内下发有关利率文件和规定,需会签综合计划局。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相关利率规定由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总行综合计划局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各分行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第三章 存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单位存款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实行两种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的期限档次执行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开发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五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利率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贷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贷款按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和中长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分别执行不同利率水平。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包括设备储备贷款及其他短期贷款)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借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软贷款、硬贷款及专项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含贷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1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第二十二条 专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软贷款利率根据需要分行业设立不同档次。软贷款利率水平由开发银行提出建议,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但可以下浮,下浮最大幅度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开发银行对有关行业和借款企业下浮贷款利率的标准由总行另行规定。中长期贷款和总行审批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总行负责审批,审批程序与贷款项目评审和批准过程同时进行;分行授权额度内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分行提出申请,报总行信贷局会签综合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贷款提前还款的收息规定。对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止。对借款人主动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后,除支付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的利息外,借款人还应补偿因提前还款对开发银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总行定期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而人民银行有相应规定的,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开行综计〔〕47号)相应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规避外币利率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发展,提高外币存贷款业务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经营外币存款和贷款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指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贷款利率。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外币利率决策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利率的决策。

第五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

(一)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

(二)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

(三)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定价方式;

(四)审定分行的外币利率浮动权限;

(五)其他外币存贷款利率决策事宜。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外币利率管理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规则和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提出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和相关政策。

(二)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外币利率和汇率的变动趋势,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依据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后,及时确定和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并予以发布。

(三)拟定对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浮动的授权方案。

(四)代表本行参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召开的利率协商会议,协调本行与银行同业间的外币存贷款利率问题。

(五)对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一级分行外币利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总行的外币利率政策;

(二)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确定对二级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权限及超授权的审批程序;

(三)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外币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有关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收集、整理当地同业外币利率信息;

(六)完成总行要求的其他外币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外币利率管理重大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如国际市场外币利率出现巨大变化)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应对策。

第十条 总行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准,在充分考虑全行的外币资金成本、外币存款费用、外币贷款费用、外币存贷款的目标收益率、风险差异、同业竞争情况以及外币存款的利率供给弹性和贷款的利率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和外币贷款利率。

分行根据总行公布的外币存贷款利率水平,在总行授权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对二级分行的利率浮动水平。业务经营部门在总行确定的定价模型和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灵活确定对客户的利率水平。如果超过定价模型规定的利率水平,但在上级行授权的外币利率浮动范围之内,由同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批;如因同业竞争和争取优质客户等因素存贷款利率需要超出被授权浮动范围的,需报上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查,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牵头人批准。

第十一条 总行依据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外币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同业竞争情况和客户资信等因素,对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浮动进行授权,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分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当地同业情况,对外币贷款业务除收取正常利息外还可收取一定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外币存款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 外币小额存款是指存款数额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大额存款起始金额(现定为300万美元、340万欧元、200万英镑、2300万港元、3亿日元、440万加拿大元、530万瑞士法郎、560万澳大利亚元或相当于300万美元的其他货币)以下的外币存款。外币小额存款利率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

外币大额存款是指存款数额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或以上的外币定期存款和外币定活两便存款。外币大额存款利率适用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

外币活期存款和外币7天通知存款不分大小额,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外币币种、存款对象、约定方式等因素设置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品种。

第十五条 总行设置并公布大额存款利率的外币币种包括:美元(USD)、英镑(GBP)、欧元(EUR)、日元(JPY)、港币(HKD)、加拿大元(CAD)、瑞士法郎(CHF)、澳大利亚元(AUD)。

总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的币种。

第十六条 根据存款对象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设个人存款利率、公司存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第十七条 根据约定方式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设大额定活两便存款利率和大额定期存款利率。

(一)外币大额定活两便存款是指存期不固定,取款时按同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的一定折扣计算利息的外币大额存款(此种存款方式目前只对个人)。

(二)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在固定利率方式下,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七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等期限档次。在浮动利率方式下,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一年、两年等期限档次,浮动方式可按每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进行浮动。

第五章 外币贷款利率管理

第十八条 总行根据外币贷款币种、贷款对象、期限和约定方式等因素设置外币贷款利率品种。

第十九条 总行设置并公布以下币种的外币贷款利率:美元(USD);英镑(GBP);欧元(EUR);日元(JPY);港币(HKD)。

总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公布外币贷款利率的币种。

第二十条 根据外币贷款对象的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个人外币贷款利率、公司外币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外币贷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外币贷款的期限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等期限档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约定方式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贷款是指贷款合同一经生效,贷款期内利率不变。浮动利率贷款是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定期调整。外币贷款浮动利率可按每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浮动一次。

第二十三条 贷款行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以下任何一种外币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一)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利息分期偿还,贷款期结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二)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方式。指贷款期结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该偿还方式仅适用于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外币贷款。

(三)本金等额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分次以相等金额的本金和不相等金额的利息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本息等额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分次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四条 外币小额存款、外币活期存款、外币七天通知存款按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计结息办法计结利息。外币大额存款和外币贷款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结息办法计结利息。

外币大额定活两便存款采取利随本清,支取时一次支付本息方式。支取时按照实存天数、支取日外币大额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折扣计息:存期不足七天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期满七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外币大额七天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存期满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按外币大额一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以此类推。存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论存期多长,均按外币大额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折扣后如利率低于活期存款利率应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支付本息方式。

(一)采用固定利率的,到期支取时,按存入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转存日约定利率开始计息。

(二)采用浮动利率的,根据利率浮动方式不同,经办行可采取以存入日为计时点,按月、按季和按半年对日计算利息,但不记入本金计算复利。存款到期时,按照利随本清原则将各月(季、半年)利息加总,一次性结付给存款人。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利率浮动方式以及转存日的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果是部分提前支取,支取部分利息暂不结付给存款人,待清户时一次支付。留存部分余额高于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下同)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约定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为浮动利率的,浮动方式保持不变。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而高于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存入日同期限外币小额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约定利率是浮动利率的,改为固定利率方式。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则予以清户。

第二十八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到期不取且未办理转存手续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外币贷款采取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本息等额偿还和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结息方式可采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和按半年结息三种方式,结息日分别为合同约定的起息日的月、季、半年的对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日的(如31、30、29日),则当月最后一日为起息日对日。

实行固定利率的,每月(季、半年)对日结息时,经办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起息日或上一个计息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浮动利率期限短于结息期限的,先计算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期利息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条 贷款采取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方式的,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贷款到期一次性结计利息方式(此种方式仅适用一年以内的外币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方式,每月(季、半年)对日,按起息日或上一个结息日约定利率、计算各期利息。贷款到期,加总各期利息,一次性计收。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行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结息方式和实际借款期限结计利息,并按合同约定计收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额、提前月数的一定比例计收,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水平。提前还款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 贷款展期,应于正常到期日,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结计正常期的贷款利息。展期期限累计计算,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新的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累计期限达不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同期限贷款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

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不得展期。

本息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可以在贷款最后一期展期。展期时,贷款期限累计计算,以批准后的展期期限加计原贷款期限得到新的贷款期限。新的贷款期限扣除已执行期限为今后有效还款期限。用展期时贷款余额、展期时确定的贷款利率与剩余还款期数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第三十三条 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和结息方式计算复利。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行按原合同利率结计出应收贷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改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应收贷款利息计收罚息。罚息的计收方式按原合同约定结息方式执行。原合同约定本息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逾期后改为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贷款行根据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分别结计罚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筹资转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9月21日起实施。

篇3: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第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

(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四)贴现利率和现利率;

(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

(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

(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金融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二)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四)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五)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条 利率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单位通知存款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从欠交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交足准备金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邮政储蓄转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同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条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办法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逾期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再贷款展期,贷款期限不累计计算,按展期日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计息。再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企业,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皆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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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月17日建设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表查询 各项贷款 年利率% 一年以内(含一年) 4.35 一至五年(含五年) 4.75 五年以上 4.9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年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 2.75 五年以上 3.25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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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 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 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 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 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 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 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 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六条 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 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条 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8:大众汽车金融贷款利率

汽车金融贷款年利率一般在8%~12%左右。其中,通用金融利率相对较高,1~3年期利率为11.23%,4~5年期利率为11.62%。福特1~3年期利率为9.90%,4~5年期利率为10.40%。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为何如此之高

在办理贷款买车时,很多借款人会选择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进行办理。但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比银行高出许多,那这是为什么呢?

一、汽车金融公司门槛低

信用卡购车利率虽然低,但要求较高,银行车贷一般需要找担保公司,申请人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调查费等一大笔手续费,当前各家银行对传统车贷态度冷淡,很难审批。

与上述两种方式相比,汽车金融公司不需提供担保,尤其是对户口和房产等硬性条件没有要求,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收入即可。

相对低的.门槛意味着更高的风险,作为应对的方法,适当提高利率也就成了最合适的手段。

通过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一般情况下只需花两三天就可以拿车。

三、汽车金融公司会经常搞优惠活动,实际利率未必真高

在各大汽车品牌,一些4S店经常推出诱人的贷款购车方案,卖点包括首付三成、零利率、一年免息等优惠条件。

篇9:贷款利率利息怎么算

贷款可以考虑用抵押方式(房产等)贷款.也可以通过担保贷款,后者贷款额度小一些.

银行贷款利息,一般是按月复利计算的,分期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一种是等额本金.短期的也可以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60000元,一年(12个月),按现在一年期贷款年利率5.31%(月利率:5.31%/12=0.4425%)计算.

1.一次性还本付息,本息合计:

2.分期偿还.等额本息.等额本息还款是每一期(每个月)还款额都是一样的还款,计算如下:

6万,1年(12个月), 月还款额:

3.分期偿还,等额本金还款是不等息还款,就是越来越少的那种,每个月偿还本金相同,利息递减.

6万,1年(12期)每月还的本金相同:0元

第一个月还款=第一个月本金+第一个月利息:

篇10:贷款利率利息怎么算

银行贷款利息,一般是按月复利计算的,分期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一种是等额本金。

一、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利润在借款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分配比例,因而影响着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贷款利率因贷款种类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同时也与借贷资金的稀缺程度相联系。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注:由于各个的银行情况不同,所以具体规定以办卡银行规定为准。

篇11:现行按揭贷款利率

2017年6月最新存贷款基准利率:2017年6月份最新银行利率、最新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一览,银行信息港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

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本利率为2017年6月份最新银行利率,银行存款贷款基准新利率)

银行信息港特别提示:这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没有更随一起降低

以下银行信息港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更新于2017年6月1日):

2017年6月份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2017年6月份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五年以下(含五年)2.75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个人缴纳金的同时,所在单位也要按比例为个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并打入个人账户,以后个人买住房时可以支取,缴纳比例有各省制定相关细则,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我认为应该缴纳,理由一是单位缴纳的归个有所有,二是买房时可以支取,同时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你不动用缴纳的公积或还有末支取完的公积金,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支取,供你参考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个人缴纳金的同时,所在单位也要按比例为个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并打入个人账户,以后个人买住房时可以支取,缴纳比例有各省制定相关细则,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我认为应该缴纳,理由一是单位缴纳的归个有所有,二是买房时可以支取,同时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你不动用缴纳的公积或还有末支取完的公积金,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支取,供你参考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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