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吗

  根据《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办公室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鼓委办〔2021〕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南街街道2021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街街道2021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2021年是全省社区居委会统一换届选举年,为了认真做好鼓楼区第十一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21〕37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榕委办〔2021〕26号)、以及《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办公室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鼓委办〔2021〕11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现提出2021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此次换届正值全区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的关键时期,也是社区组织任期调整的分界期,全面推行“一肩挑”的实践期,任期与“十四五”高度契合。全区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基层组织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和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要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产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不断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和创造美好生活的的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班子,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深入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及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在基层落实落地,打造现代化国际城市“最美窗口”奠定坚实组织基础。

  (一)选举准备阶段(9月1日—9月24日)

  1.社区任期审计(9月1日前完成)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经合社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鼓民〔2021〕61号)精神,南街街道组成审计小组,对所辖六社区进行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的任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于投票选举10日前公布。

  2.调查摸底(9月1日—9月3日)

  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各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居民群众对社区成员、后备人选和换届选举工作的反映。

  3.建立机构(9月4日)

  根据区政府办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GZ号)文件精神,成立福州市鼓楼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下称“区居选办”)。南街街道相应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受区指导组领导。街道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开展培训选举骨干,确定选举日,总结交流选举经验,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4.制定方案(9月5日—9月11日)

  各社区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街道指导组审定。

  5.选举部署(9月12日—9月14日)

  召开南街街道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各社区也应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布置选举具体事宜,确定具体选举日,并以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名义公布。

  选举日具体安排如下:

  三坊七巷社区、杨桥河南社区、柳河社区、驿里社区、灵响社区、小柳社区定于11月6日。

  6.培训选举骨干(9月15日—9月24日)

  街道负责做好社区选举骨干和同级工作人员的选举培训。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开展。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25日)

  宣传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以及社区居委会选举宣传提纲等有关内容进行。要因地制宜,广泛运用网络、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栏、LED标语等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动,并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要注重宣传效果,特别是直选、户代表选举的社区要做到家喻户晓。要做好换届选举的舆论引导,特别是要密切关注网情舆情,防止恶意炒作。

  (三)调整居民小组阶段(9月26日—9月28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便于自治和管理的原则,设立若干个居民小组。对因居民小组数量偏多或偏少导致居民代表人数偏多或偏少、不便发扬民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对现有的居民小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四)实施选举阶段(9月29日—11月8日)

  1.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阶段(9月29日—9月30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人数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一般应为单数。社区党组织要大力发动党员选民,通过法定选举程序将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同时推选一名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选举日由街道选举工作指导组在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时间段中确定具体时间并报区居选办备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规定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选举结果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公布。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社区具体选举办法;确定并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和宣传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负责选票印制、保管,设立投票站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理有关申诉和举报;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制订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选举方案,应明确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程序、选民资格、选民登记方式、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日、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等内容,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街镇、区居选办审核后,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接受街道、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组的监督、指导,行使职责从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原推选结果人数不足递补的,按原产生方式组织重新推选。

  2.选民登记阶段(10月1日—10月13日)

  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身患精神病及严重智力障碍的,在其犯病期间的人除外。计算年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2)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居民;

  (3)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购房或租房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选民资格条件,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居民;

  (4)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或者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提倡小区党支部书记、群团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业委会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场所、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农民工,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台湾省籍居民,在我区创业就业一年以上、经政治把关合格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对于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后,本人表示不参加本社区选举的或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户籍条件的认定,以公安部门常住户口登记为准;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居住证、暂住证为准;计算户籍和居住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城市社区登记,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可以采取保证书形式,承诺放弃其他城市社区的选民登记资格。

  选民登记一般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上门进行,也可采取居民自愿登记方式进行。采取居民自愿登记的,应当设置若干选民登记站,方便居民登记;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的选民数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视为自动放弃本届选民资格。

  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单位名义参加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其所属人员按照“四类人员”的规定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日应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五日内完成。选民登记日(10月1日)前,因故离开本市的居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社区参加选举。

  经登记的选民,因故不能回社区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书面告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3.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阶段(10月14日— 10月16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五十人,不超过一百人,具体人数由上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自治和管理的原则组建居民小组。居民小组设小组长一人。个别居民小组需增设一名副小组长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由本小组居民推选居民代表时同时进行,从居民代表中产生,任期与居民代表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投票时,本小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另选人或者以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选举的被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居民代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不再担任居民代表要求的,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再担任居民代表,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布。居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居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居民代表出现缺额的,按原产生方式进行补选。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在社区公布。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4.提名初步候选人阶段(10月17日—10月18日)

  确立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人数为单数。我街道5个社区(三坊七巷、杨桥河南、柳河、驿里、灵响)属大型社区,应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4名,有变动的社区具体职数由街道报区居选办审定。小柳社区属中型社区,应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3名;有变动的社区具体职数由街道报区居选办审定。

  要按照全面推行、应挑尽挑的原则,推动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推动社区“两委”其他成员交叉任职比例比上一届有明显提高。

  要优化社区干部年龄、学历结构,力争通过换届实现年龄、学历“一降一升”,每个社区“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对个别年龄超过60岁、特别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继续留任。要通过换届选举,确保社区“两委”班子年龄结构以36岁至55岁为主体、学历结构以中专高中以上为主体的班子结构。社区“两委”平均年龄应不超过39岁,其中社区居委会主任平均年龄应不超过42岁。社区居委会主任大专以上学历的应不低于82%;社区“两委”成员中专高中以上的应不低于94.5%。

  实行“一肩挑”的社区,一般要设置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鼓励和支持社区“两委”成员依法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机构负责人,党员依法依规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等选举,力争实现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居委会候选人、居民代表中党员占半数以上比例。街道应对所属社区“两委”成员和工作服务站人员工作有所分工,社区工作服务站人员与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更趋合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突出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突出道德品行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和较高威信。三是突出协调能力强。注重选拔治理和服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能够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组织动员群众合力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社区居委会主任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甘于奉献。社区要鼓励提名本社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居民小区党组织书记、群团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业委会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尤其注重把在扫黑除恶、疫情防控、防汛抗台等重大考验中勇于担当、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选进居委会,推动社区居委会班子整体优化提升。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1)政治上的两面人,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不稳的。(2)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3)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4)非法煽动、组织、参与以信访为名的聚集滋事,或长期缠访闹访,影响社会稳定的。(5)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立案侦查的。(6)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7)近5年内因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有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的。(8)在疫情防控、防汛抗台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9)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10)本届任期考核被评为不称职、近3年民主评议有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11)违规违纪入党的。(12)违反福州市“十个严禁、五个必须”相关换届纪律要求的。(13)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人员。

  实行社区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回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同一个社区的“两委”班子任职。各街镇要树立正确选人导向,严格人选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候选人的资格、年龄、学历结构等条件,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公开发布并写进选举办法,让广大党员群众了解把握,引导党员和群众严格对照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推荐提名候选人,切实把会服务、善创新、能治理的优秀人才选出来、用起来。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采取个人自愿报名、选民提名等方式产生。

  候选人提名应按主任、副主任、委员职位分别提出,不分职位混合提名的无效。每位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每位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对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并报街道选举指导组备案。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组织补充提名。

  5.候选人资格审查阶段(10月19日—10月31日)

  各社区要切实负起责任,提前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情况逐一进行认真调研分析,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作用,切实把好“初审关”。街道党(工)委要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认真进行审核把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社区干部队伍。密切配合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检监察、政法、统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信访等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部门应当提出明确审查结论,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由区级联审小组取消其资格。另外,要将排查整顿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党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纳入联审工作,通过党组织自查、部门筛查、组织部审查、问题核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严格人选考察,街镇党(工)委要组织对通过联审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正确看待、评价和宽容社区“两委”在改革创新、担当履职中的失误错误,营造鼓励干事、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

  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各街镇要结合实际,细化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列出违反换届纪律的具体情形,严肃纪律、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要以社区党组织为单位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加强换届风气监督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带头遵守换届纪律。要加强对参加竞选人员的教育,全面推行街镇党(工)委书记和竞选人员集体谈话、竞选人员“全程签字”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候选人签订纪律承诺书,做到三个100%,即凡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对纪律知晓率100%,街道党(工)委与候选人谈心谈话100%,候选人签订纪律承诺书100%。有条件的可通过视频方式对重点环节全程纪实。

  6.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11月1日—11月2日)

  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差额数的,应当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预选有效。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公告。

  7.竞选阶段(11月3日—11月5日)

  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竞选活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可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形式,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社区板报、公开栏、公开信等形式,向选民或者每户居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包括工作简历、业务能力、本人特长、当选打算及承诺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将候选人情况和近照一并公示,或者将候选人近照印制在候选人情况介绍信上。组织介绍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候选人可以在预选大会或者专门召集的竞选会议上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也可以在指定的竞选专栏上张贴竞选要点。竞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作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得搞人身攻击、诋毁他人。候选人使用暴力、贿赂、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选活动,经确认属实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立即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报街道、区居选办备案。

  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制约机制,街镇要指导候选人围绕任期工作目标规划竞职承诺内容,竞职承诺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竞职承诺要在居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并存档备案。

  8.投票选举阶段(11月6日—11月8日)

  本届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由3年调整为5年。根据省民政厅要求,此次选举中30%以上的社区进行直选,30%以上的社区进行户代表选举,40%以下的社区进行居民代表选举。各社区要根据要求,将具体选举方式名单报街道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并审核,后指导组将选举方式报区居选办备案并审核。标杆社区居委会均要实行直选。

  根据实际情况,我街道各社区的选举方式为:三坊七巷社区和杨桥河南社区进行直选,柳河社区、驿里社区进行居民代表选举,

  灵响社区、小柳社区进行户代表选举。

  各社区要切实做好整个换届选举准备工作,研究细化选举流程,制定预案对策,保证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一次性成功率达到100%。

  (1)直接方式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产生。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具体的投票时间、地点、方式,选举大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地点及开箱计票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选举日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向街镇、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组报告并经同意后,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公布选民名单。变更选举日必须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告。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三日前,确定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站、流动票箱、秘密写票处、代写处等工作人员并公告。

  候选人先集中投票,再集体回避,不得到选举现场或以电话、网络等方式影响选民投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社区选举办法、投票办法,选票填写要求、选票整理要点、选票有效性认定办法,唱票、计票、监票办法,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等。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容易统计的原则制作选票。

  选举日一日前,应准备好票箱,发放选民证,制定、张贴选民投票须知,编制投票流程图和选民花名册,布置投票场所,设立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形成选民投票通道。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组织选民进行集中投票;也可以在社区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投票站设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决定。

  中心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

  对老、弱、病、残不便到现场投票的居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居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投票时应在签名簿上签章。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只负责接受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投票选举前,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站的票箱及流动票箱均应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检查,经监票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密封,并贴上密封标签。

  选民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的规定时间内领取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同时告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代写、代投选票。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居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投票。

  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因文盲或手、眼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举日二日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委托代写人和代写人名单。

  选举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由唱票、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

  每次选举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各职位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细则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制定并公布。

  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对出现通过“另选他人”形式满足当选票数的人员,不能立即宣布选举结果,应对其进行审查考察后,才可确认结果。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选举投票日后的十五日内组织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已达到法定最低成员职数的前提下,不足职位可以空缺,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

  空缺名额应在另行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最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最多的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区民政局颁发省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因各种原因造成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该换届选举年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实施意见。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区——街(镇)——社区三级应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分类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选票、工作表格,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2)户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或者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户代表的确定以户口薄户籍关系为准,由每户推选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

  户代表和居民代表名单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投票选举当天,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无论是否参加投票均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采取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单独或者联合提出。

  投票选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另选人、被选人按应选名额获得参加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另行选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另选人、被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可以采用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方式罢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可以采用户代表或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方式罢免。

  采取户代表方式罢免的,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经投票人员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

  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户代表方式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7.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补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可辞去其相应的职务。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街镇和区居选办备案。同意辞职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未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而自行离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提出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和区民政局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参加的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街镇和区居选办应当予以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拒收罢免要求的,以街镇接到罢免要求的时间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罢免启动时间。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罢免表决结果报街镇和区居选办备案。

  罢免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的期限召集罢免会议的,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召集和主持。罢免会议未召开之前,被罢免者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被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丧失行为能力的;

  (2)被判处刑罚的;

  (3)连续两次被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4)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等原因离职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居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候选人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另行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规定的期限组织补选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组织补选。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8.违法选举的处理

  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打砸票箱,扰乱选举现场,造成选举工作中断的;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的选民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组给予警告;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对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有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整体选举无效的,应组织重新选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街镇选举工作指导组调查核实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社区居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三、成立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11月9日—11月11日)

  成立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3至5人组成(一般应为单数),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名。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居民代表单独或者联合提出,采取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方式从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主任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社区会计(报账员)不得担任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会议决定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居财审计工作;反映居民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办理。要建立健全街镇纪检监察组织与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四、建立工作机构(11月12日—11月14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民政和社会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等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者分工负责。

  社区成立共驻共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内的单位协商确定。同时建立健全共驻共建联席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定期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项,实现资源共享,社区共管。

  五、建章立制和印章管理(11月15日—11月24日)

  1.制定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

  2.制定社区重大事项分级决策制度;

  3.制定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规则;

  4.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5.建立健全社区共驻共建联席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

  6.建立健全居务决策听证制度和社区协商制度;

  7.建立社区事务公开制度;

  8.建立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监督制度;

  9.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10.制定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和审批制度;

  11.制定社区居委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12.建立社区居委会成员岗位培训和日常的分级培训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规则、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13.其他需建立的规章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并纳入居民自治章程或者居规民约。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六、组织新一届社区组织成员培训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举行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对新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应采取集中办班和以会代训的方法进行培训,使他们迅速掌握居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需要。

  七、选举结束后的选票处理和档案管理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所用的各种选票分别整理封存,并需用社区选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印章加封。未经街镇允许,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查阅选票。选票一般保留一届,超过时间即可由街镇组织有关部门监督销毁。档案部门可只保留选举结果报告单和当选登记表。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所涉及的选举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档案的管理应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民政部、国家农业部联合颁发的第12号令《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我是今年三月份新当选的八村居委会副主任,才工作三个多月就调离原居委会,请问否符合选举法?
  • 居委会主任是依法选举产生。也可依法或合理调离。二者并不矛盾。 选举在先,调离肯定在后,不影响选举效果。 居委会缺职,下次选就是。

农业户口,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但居住地和户籍都不在本社区,可以成为本社区的选民参加居委会换届选举吗?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188-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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