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蔑烈士什么罪


2021年5月22日13时07分,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逝世。就在全国人民深切哀悼之时,网络上却传出侮辱袁老的声音。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天津、北京、厦门、山东的警方对在网络上发表侮辱性言论的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伤害全国人民的感情,当然会引起众怒。媒体普遍倾向于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涉案人员定罪处罚,甚至某些公安机关的通报中也使用“侮辱英雄烈士行为”的词语。

刑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有向公众解释清楚定罪的逻辑和依据,才能起到教育、引导的作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意在打击搬弄是非、造谣污蔑、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英雄烈士虽放在一起说,但“英雄”和“烈士”的法律定义却不同。

烈士是指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并经一定程序由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的称号。烈士的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审核机构已有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区分烈士、非烈士较为容易,也不至于产生争议。

英雄的法律定义目前处于缺失状态。如果不能对英雄进行准确定义,一定会导致认定“侵害英雄名誉、荣誉”的困难。或者变成该条款仅保护烈士名誉、荣誉,变成侵害烈士名誉、荣誉罪;或者根据舆论风向随意扩大、缩小英雄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无论哪一种局面,都是和当初增设这一罪名的初衷背道而驰。

袁隆平是共和国勋章的获得者,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最高荣誉,一个获得国家最高荣誉的人被认定为英雄无可争议。但作为法律人更关心的是:集体一等功、个人三等功、全国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这些荣誉的获得者,他们的名誉、荣誉是否能够得到该条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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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民主与法制时报

    【写作时间】2021年

    【中文关键字】侮辱诽谤英烈;英雄烈士保护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不仅体现了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的社会评价与刑法规制,也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针对歪曲中华民族历史、抹黑中华英烈形象的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英雄是一个国家光辉历史的记忆,是一个民族坚挺不屈的脊梁,是一个社会价值导向的重要坐标。尊崇英雄、缅怀先烈,是一个民族铭记历史、迈向未来的精神力量,也是一个有光明希望的民族应有的良知和自觉追求。不忘历史,才能创造历史;崇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者或以学术研究名义,编造杜撰情节以消解英雄烈士的光荣形象;或以言论自由的名义,处心积虑地向英雄烈士泼脏水,抹黑英雄烈士的正面价值;或把英雄烈士作为娱乐大众的消遣对象。这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的认知、伤害国家和民族精神。无数英雄烈士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将此类侮辱、毁谤行为增设为新罪,不仅体现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的社会评价与刑法规制,更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英烈保护的多维法律体系

      “英雄烈士”一词本身具有多种含义,从法律规定所保护的法益来理解,“英雄”应作为“烈士”的修饰语。《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从战争年代到和平年代为了国家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牺牲的人,均应认定为烈士,这是和平年代捍卫国家利益、弘扬社会正气的必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内容,体现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背景下,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予以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积极响应,促进了刑事治理现代化建设与理论的完善。该修正案既有具体罪名,又有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实施惩治和打击,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有助于发挥司法的惩恶扬善功能,弘扬正能量,形成全社会自觉维护英雄烈士尊严、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的法治意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意味着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利的法律保护已经形成了刑事、民事及专门立法的多方位保护体系,且体系严谨、衔接顺畅。

      刑事保护的“防火墙”

      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允许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也不允许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侮辱、诽谤英烈罪的犯罪构成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罪名有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属性。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及借以展现其人格利益具体形象的英雄事迹、形象和精神,经由历史传承,已经演化、衍生成为中华民族对中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英勇牺牲精神的共同历史记忆,深刻蕴含着社会公众的历史情感和民族情感,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由此融入社会公共利益之中,并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者,往往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刑法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在舆情汹涌、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有的人针对英雄烈士出言不逊、大放厥词,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挑起事端,但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当发表的言论损害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以及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所构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时,需要刑法规制并科以刑事处罚。

      纵观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9批指导案例99号“葛某某诉洪某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中,明确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推动了弘扬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实施之前,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在(2019)陕0802刑初339号“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处的“他人”在刑法上应做限缩性解释,不应包括已经逝去的英雄烈士,即不包括死者,直接引用该条款对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略显牵强。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单独规定了侮辱、毁谤死者罪或者毁损死者名誉罪。如日本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公然捏造事实,损毁他人名誉的,处3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损毁死者名誉的,如果不是通过虚构事实进行毁损的,不罚。韩国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公然散布虚假事实,诽谤死人名誉的,处2年以下劳役、徒刑,或者1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为确保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及其所构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出于刑法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设置了具体罪名与刑事责任,实现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统一。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权予以考量,不得肆意污蔑抹黑。

      英雄主义的弘扬、英雄精神的培塑需要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法规制度作为一种督促人们尊崇英雄的有效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比如美国在2006年制定《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明确了对阵亡英雄的保护内容,如“禁止在葬礼举行前后一小时在国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内进行示威抗议,否则会处以高达10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俄罗斯刑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英烈的遗体、英雄烈士的墓地等。因此,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从法律制度层面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崇尚英雄的规矩、氛围,都有利于集全民之智、聚全体之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崇敬英雄、个个争当英雄的良好风气,充分发挥人民英雄的引领示范作用。

    吴如巧,中国人民大学获诉讼法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荣,单位为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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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日本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无数的中国军民死在了日本侵略者的枪炮之下。也就是这个危及时候,中华民族无数军民团结起来一起抵御日本的入侵。然而同时,还是有着很多贪生怕死投靠侵略者的汉奸,成为了日本侵华的帮凶。对于这些汉奸,不论是在哪里,哪个国家,都是零容忍的态度,一个背叛国家的人民的人,真的是死不足惜。

日本宣布投降后,很多汉奸遭到严惩,基本上都被判处死刑。部分罪恶比较轻的,都被关押在监狱中改造。自日本投降后,我国被枪决的汉奸不在少数,还有的后来被逮捕后执行枪决,比如今天要说的这位“汉奸”朱大同。

朱大同又名朱公陶,1907年出生在安徽省萧县王寨李楼乡朱庄村,他从小家庭条件就很一般,但父母还是送他去上学念书。朱大同自幼读书,读中学期间被迫辍学,由于当时乡镇学习师资力量薄弱,很少有人愿意回乡任教。连初中文凭都没有的朱大同,就这样成为了王寨镇小学的教员兼训育主任。

在学校期间,朱大同接触到先进思想,受到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的洗礼,最终决定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在小学任教的同时,朱大同也一直在秘密从事革命活动。同年,朱大同转入张庄寨镇小学任教,并在学校组建了党小组。在此期间,朱大同积极从事革命活动,在当地还发展了很多人入党。

1931年,朱大同被委任为徐州特委巡视员兼萧县县委书记,很出色地完成了组织上安排的工作任务,为了革命事业,朱大同也一直在四处奔走。次年,在王明等人的左倾冒险主义的影响下,萧县和永城被划成一个游击区,朱大同担任暴动大队大队长,负责组织和领导张庄寨暴动。

由于行动本身存在问题,加上王明等人对革命行动操之过急,最终导致张庄寨暴动失败。朱大同等人从洪河集突围出来,有准备带领暴动大队到永城配合县委搞武装暴动。在这一次武装暴动中,有3名党员干部牺牲,2名党员被国民党抓捕。暴动失败后,朱大同的身份也被暴露,于是前往连云港市隐蔽起来。

国民党反动派当时大肆抓捕和屠杀共产党员,残酷镇压革命人民,许多共产党员惨死在反动派的屠刀下。1934年,在“白色恐怖”下,朱大同经不起革命的考验,竟然叛变投敌,还成为了中统的特务。由于朱大同是叛变投敌的,他还为国民党反动派带去很多有用的情报。利用掌握的情报,朱大同还在枣庄市抓捕了中共苏鲁豫皖特委书记郭子化。朱大同的叛变给共产党组织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许多共产党员遭到残忍杀害。

抗日战争爆发后,朱大同不思抵御外敌,在已经建立起抗日统一战线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反共”活动。1939年1月,朱大同担任徐州特务室主任兼行动队长,他秘密潜入萧县,利用国民党县党部在徐油坊办训练班的机会,秘密发展特务组织,培训反共骨干,散步反共言论,意图破坏抗日民众统一战线。

在抗日战争期间,朱大同极尽造谣污蔑共产的事情,经常制造反共摩擦,还侵蚀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1941年春,新四军第四师向东撤离,朱大同亲自率领两个营的兵力,乘萧东办事处还没有立稳脚跟的时候,趁机对新四军发起进攻,给新四军部队造成很大的损失。

同年,朱大同在进行秘密活动时,被日军抓捕。没有骨气的朱大同竟然向日本人屈服,成为了日本侵略者的走狗。日本人不相信朱大同会叛变,于是让他先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声明,表示自己愿意归顺日本人。朱大同最终同意登报声明,不久后便被日本人释放。

据了解,朱大同成为汉奸后,在宿县担任清乡第二大队长,积极打压抗日势力,完全沦为日本人侵华的帮凶。当时许多共产党员和抗日干部都惨死在他的手下。朱大同的汉奸行径引起人们的不满,老百姓都在背后戳他的脊梁骨,骂他是投敌叛变的汉奸走狗。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内部并未对朱大同进行处置,由于朱大同积极反共,国民党内部还是非常重用他的。1946年,朱大同继续带领队伍在萧县对共产党和革命群众展开疯狂的反攻倒算,杀害无辜群众和共产党员数百人。随着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中节节胜利,朱大同害怕被报复,于是逃亡到江南地区。并且还加入了“孙文主义革命同盟”,意图策动国民党地方武装起义,迎接解放军渡江。

可能看到这里很多人都会觉得非常矛盾,前面朱大同还是在积极反共,屠杀革命群众,怎么后面情况发生反转,他又开始策反国民党内部的武装起义呢?1949年,朱大同被国民党警察逮捕,并于5月11日在上海福州路国民党警察总部的门口被枪决,当时国民党警察判定罪行的条件是朱大同投靠日本人,以汉奸罪判处死刑。

当时围观的群众非常多,不知情的老百姓都以为朱大同真的是汉奸,还不停辱骂他。在场围观的群众都非常疑惑,朱大同为何在被枪决前大笑不止,面对死亡他显得丝毫不畏惧。在朱大同被执行死刑后16天,上海宣布解放。5个月后,中国共产党宣布追封朱大同为革命烈士,这到底是什么情况?

一个从1934年就背叛党组织的人,双手沾满了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鲜血的汉奸、叛徒,怎么就能凭借策反国民党内部武装起义,迎接解放军过江这一件事就被追封烈士呢?更重要的是,1981年,民政部再一次追认朱大同为烈士,这一点让很多人都感到疑惑。

根据“孙文主义革命同盟”的负责人许闻天(组织部部长、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协副主席邓昊明等人提供的证明显示,朱大同并不是汉奸,也没有参加任何反共组织与活动。在1999年印发的书籍《深切的缅怀-纪念朱大同烈士殉难50周年》的书本中,也证明了朱大同的真实身份,他的确是革命烈士,而非汉奸。

书中记载,1941年朱大同担任第31集团军副司令,鲁苏边区游击总指挥王仲廉麾下的特派员,并担任苏北挺进第七纵队司令。在抗日战争时期,朱大同还曾领导第七纵队与日军交战44次,击毙日伪军574人,俘获伪军136人。

针对前者所说的朱大同投降日本人的事情,其实也有不同的说法,朱大同曾经的警卫员候兴胜曾为他证明过,当时朱大同和警卫员都被日军堵在一个地窖里面,里面还有几个受伤的学生,为了避免更大的伤亡,朱大同最终选择独自走出去向日军投降。日军对他软硬兼施,也动用刑具逼迫他,但朱大同始终没有投降日军。

后来报刊上的事情,只是日本人当时为了逼迫朱大同的手段,想让所有人都以为朱大同已经叛变。后来日军没有办法,只能将他软禁起来,还是警卫员带人把他救出来的。然后就是朱大同反共的事情,他原本就是共产党员,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里有这么大的行为反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他也没必要咬着共产党不放。更可靠的说法应该是朱大同是被安排打入国民党内部的。

前面说到的特委书记郭子化,后来也不知为何被逃了出来,这也是朱大同在暗中相助。为了让中统相信自己,朱大同只能虚张声势,搞臭自己的名声。1949年朱大同在刑场,他丝毫没有畏惧,反而笑着赴刑场。若他真的是一个贪生怕死的人,怎能有视死如归的勇气。再者,党组织不可能随意给一个身份不明的人追认烈士,朱大同根本不是所谓的“汉奸”,而是一个誓言无声的红色特工。

现如今网络上对朱大同的真实身份还存在质疑,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就能证明,即便当年上级组织在朱大同牺牲后5个月就追认他为烈士,是存在疑问的。可为何1981年,组织上再一次追认他为烈士,肯定是已经确定他的红色特工身份。对此,大家有何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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