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怎么结转成本成本的?

产品品种较多时,如何计算商业销售成本?
一、毛利率法
毛利法是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未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
期未结存存货成本=期初结存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这是商品流通企业常用的一种方法。
二、售价金额核算法
采用这一方法时,平时商品的购进、储存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未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关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计算公式:
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 )/(期初库存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商品售价)
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期未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 .
产品销售成本从生产成本转来,主要分录:
月末,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结转完工入库产成品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借方余额为在制品,库存商品借方余额为未售出的完工入库产成品。
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无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度&&&&&& 分行业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 分税种财税法规&&&&& 废止、失效、有效的财税规章&
存货是工商业的核心资产,存货的购、销、存是工商业会计核算的核心内容。从1993年开始,中国的工商业开始执行财政部同年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从1997年5月到2001年底,财政部先后发布了16项具体准则,其中包括与存货购销存相关的《收入》、《存货》、《借款费用》等准则;在2001年初,财政部又《制度》),其中也规范了存货的核算方法。从2006年以前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准则和《制度》来看,在已经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工商业存货进销存的会计核算基本上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然而,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打破了这种局面。从内容上看,《新准则》给工商业存货购销存的会计核算带来了重大影响,使得存货进销存的会计核算方法自1993年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归纳起来,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外购存货入账成本上的影响
1.对外购存货采购成本构成的影响根据国际流行的会计惯例,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是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产成品、材料和商品等存货的费用构成。1993年,我国首次在国际会计惯例的基础上,引人了会计准则这种会计制度形式,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八大行业、十三门行业会计制度,其中包括《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这两个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构成不完全相同。其中工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一致;而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则只包括实价及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存货采购成本相关的费用均计人当期损益。可见,1993年我国关于工商业存货采购成本构成的规定并没有完全遵循国际会计惯例,而是保留了中国特色,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6年2月《新准则》的发布,中国的工商业存货成本才得到统一。
从理论上讲,工商业存货采购成本的构成没有理由保留差别。应该说,对于这一点,财政部早已十分清楚。对于我国工商业存货采购成本构成不一致的规定,财政部曾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讲解中解释:基于主管商品流通财务部门近期没有对的计划,为了保持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致和与现行实务做法的一致,在本准则中,将商品流通企业采购成本的构成作为采购成本的一个特例。这段解释无疑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我国工商业曾经流行的存货采购成本构成不一致的规范,只是屈从于已有的会计实务,是没有会计理论支撑的。
2.对赊购存货初始计量的影响
赊购是区别于现购的一种购货方式。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赊购业务的核算,一般只有关于现金折扣的规定,企业在赊购中获得的现金折扣一般应计人财务费用,不允许调整存货的初始计量成本。由于2001年的《制度》和原《存货》及《收入》准则都没有关于赊购业务的特别规范,因此,一直以来,我国工商业对于赊购的存货,不论付款的期限多长,都是以合同价格或双方约定的购买价格对存货进行初始计量的,然而,这种做法随着2006年《新准则》的发布而有所改变。
2006年CASl4((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对于延期(分期)收取价款的收入,如果在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且公允价值与其现值相差较大,则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进行计量;应收的合同价款或协议价款与其现值之间的差异,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有理由推断:对于延期(分期)付款的采购业务,如果在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且购入资产公允价值与其现值相差较大,则购人资产就应该按照应付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予以计量。
从理论上看,具有融资性质购人的资产只有以其公允价值计量才能真正反映该资产的真实采购成本,否则,资产的价值就将虚增,所以,这项规定应该适合于所有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的采购业务。事实上,在CAS4《固定资产》、CAS6{无形资产》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有融资性质购入业务都是这样规定的,但CASl《存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直接规范。本文认为,由于存货的采购价格一般都不够昂贵,所以,不论从数量上还是从金额上看,具有融资性质的存货购人业务应该不多,这可能也是CASI&&存货》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2)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但是,业务少不等于没有这类业务,所以,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原材料或商品采购业务,工商业可以根据《新准则》的精神,按照该类存货合同价款或协议价款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二、对存货成本构成的影响&&
这里的存货指需要加工后销售的存货。从理论上讲,完整的存货成本应该包括从材料采购到产品或商品出库为止的全部必要的费用,包括存货的采购成本和全部的加工成本,其中加工成本应该包括仓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劳动力成本及制造费用等。然而,在会计规范和会计实务中,由于行业业务性质的差别,不同行业存货成本中“加工成本”的构成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筑业的加工成本比较完整,基本上包括了仓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劳动工商业存货的加工成本一般只包括劳动力成本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和资金占用成本则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关于建筑业加工存货成本的构成,自1993年以来,中国与国际会计惯例大同小异。但从工商业加工存货成本的构成来看,在2007年以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规定一直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资金占用成本是否允许计人加工存货成本。
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DI及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的相关准则来看,对于生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到达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借入的款项,在存货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然而,长期以来,中国一直不允许这类成本计入存货成本这种状况,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6年《新准则》的发布。根据2006年CASl7《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这就是说,从2007年起,凡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为生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借人的款项,在该存货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计入存货成本。应该说,《新准则》的发布不仅使我国加工存货成本的构成与国际会计惯例完全取得了一致,而且也使得我国加工存货成本的构成更加合理。从理论上看,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销售状态的加工存货,因资金占用成本的金额相对于普通存货来讲更大、更好辨认,所以,应该记人存货加工成本,否则,这类存货的成本将偏低或者说不够完整。
三、对存货销售收入及结转成本的影响
1.对存货赊销收入计量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赊销业务的核算,只规定了发生的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不论赊销的收款期限多长,销售收入都应该以合同或协议销售价格为计量的标准。2006年CASl4{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对于延期收取价款的收入,如果在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且公允价值与其现值相差较大,则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进行计量。至此,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存货赊销收入的计量得到了统一。
从理论上讲,在一个信用经济和商品经济都十分发达的经济环境中,对于收款期限较长(例如2年以上)的存货买卖,其售货合同或协议中载明的合同结算价款,往往都会包含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在内,合同或协议价款一般都将高于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其差异属于内涵的信贷利息,因此,对于赊销期限较长的商品或产品销售收入,只有以合同或结算价款的现值计量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当然,如果售货方给购买方提供的是免息的信贷业务,则赊销的收入也可以按合同或协议价计量。
2.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存货销售核算的影响
在我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详尽阐述了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应该说,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一个空白。因此,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即使交易双方签订了附有买方享有退货权的购销合同,售货方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或者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结束了这种现状。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于附销售退回条件,且退货的可能性不确定时,售货方只有在买方正式接受了发出商品或者货物已经发出并且拒收期限已过时,才可以确认收入;但对于附销售退回条件,且退货的可能性基本能够确定时,企业可以在销售时正常确认收人,并在会计期末根据退货的可能性,确认可能发生的退货负债。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存货销售的核算,IASl8也是这样规定的。可见,《新准则》关于附销售退回条件销售业务的新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全面接轨。从理论上看,CASl4和
IASl8关于附销售退回条件销售业务的规定,符合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标准,正确反映了这种特殊销售情况下销售收入应采取的特殊核算方法。
3.对发出存货销售成本结转方法的影响
从1993年起,我国允许企业使用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结转方法一直包括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而在2006年《新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从国际会计惯例来看,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等主要发达国家都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因此,应该说,《新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首要动机仍然是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全面接轨。但从理论上的角度看,发出存货成本结转方法选择上的多样性,只能减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可见,《新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做法不仅使中外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也从根本上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以上阐述了2006年我国《新准则》对工商业存货进销存会计核算的重大影响,通过上面的剖析,我们看到,《新准则》给存货进销存核算方法带来的新变化,是一箭双雕,一方面使得我国存货进销存会计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全面的统一,另一方面也使得存货进销存会计核算方法在理论上更加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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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新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对制造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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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颁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于日实施。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3]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财政部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种(批)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农业企业一般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群别、批次)、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类别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一般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按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采矿企业一般按照所采掘的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以运输工具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一般按照航线、航次、单船(机)、基层站段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货物等装卸业务的,可以按照货物、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仓储、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一般按照码头、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或主要货物的种类、成本责任部门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信息传输企业一般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科研设计与软件开发等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的,一般按照科研课题、承接的单项合同项目、开发项目、技术服务客户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合同项目规模较大、开发期较长的,可以分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八条文化企业一般按照制作产品的种类、批次、印次、刊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多维度,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是指根据企业成本管理需要,划分为企业管理部门、工厂、车间和班组等成本管控层次。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成本性态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二十二条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种植业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养殖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燃料、动力、畜禽医药费等。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机械作业费,是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收割、脱粒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作业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一般设置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等成本项目。
  进货成本,是指商品的采购价款。
  相关税费,是指购买商品发生的进口关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
  采购费,是指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整理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可以比照建筑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
  第二十七条采矿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剂、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以及净化材料、包装物等。
  燃料和动力,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以及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采矿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厂(矿)采掘生产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办公费、环保费用、化(检)验计量费、设计制图费、停工损失、洗车费、转输费、科研试验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一般设置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营运费用,是指企业在货物或旅客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包括货物费、港口费、起降及停机费、中转费、过桥过路费、燃料和动力、航次租船费、安全救生费、护航费、装卸整理费、堆存费等。铁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费用还包括线路等相关设施的维护费等。
  运输工具固定费用,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费用和共同费用等,包括检验检疫费、车船使用税、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驾驶及相关操作人员薪酬及其伙食费等。
  非营运期间费用,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约或行业惯例等原因暂停营运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信息传输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信息传输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是指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包括频率占用费,卫星测控费,安全保卫费,码号资源费,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等。
  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是指支付给其他信息传输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等。
  第三十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外购软件与服务费,是指企业为开发特定项目而必须从外部购进的辅助软件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场地租赁费,是指企业为开发软件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场地支付的费用等。
  转包成本,是指企业将有关项目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开发成本,是指从选题策划开始到正式生产制作所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包括信息收集、策划、市场调研、选题论证、立项等阶段所发生的信息搜集费、调研交通费、通信费、组稿费、专题会议费、参与开发的职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是指产品内容制作成本和物质形态的制作成本,包括稿费、审稿费、校对费、录入费、编辑加工费、直接材料费、印刷费、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制作的职工薪酬等。电影企业的制作成本,是指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剧本费、演职员的薪酬、胶片及磁片磁带费、化妆费、道具费、布景费、场租费、剪接费、洗印费等。
  第三十二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成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进行组合,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第三十五条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内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第三十六条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四十条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一条批发零售企业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采购费,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建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营运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输工具固定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营运时间等符合经营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比照制造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八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定多维度、多层次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小企业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以前本版有过一轮讨论
我觉得核算制度,只应该规范大的方向的,不能太细
否则不利于企业创新
本帖最后由 Michelle_Li 于
16:03 编辑
啥玩意儿啊,忒细了吧。。。只随便看了几条,就制造业企业成本核算而言,我没觉得这文和以前教科书上讲的成本会计有什么区别。早几年IMA的中国企业成本调研报告就已经指出了:中外制造业企业成本核算的最大差异是制造费用的界定,中国企业定义的产生制造费用的资源消耗要比欧美企业狭窄很多,仅指第二十二条说的那些“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在欧美集团企业的会计科目结构里,凡是子公司被定义为工厂的,不管本地会计准则里法人财务报告中如何规定,在集团的会计报表里,所有工厂支持部门(包括采购、质量管理、财务、IT、HR、行政后勤)的经营性费用是全记在制造费用科目里然后全额分配计入产品成本的。但中国的集团性企业貌似不是,即使是运营子公司的后勤职能部门发生的费用常常全记入管理费用,合并到集团也都是管理费用。
说到底,成本会计是管理会计范畴,我赶脚财政部在发布制度时只需要关注与财务报告“存货”与“主营业务成本”项有关的事情就可以了,至于人家企业成本按什么法核算、分几个维度那要看人家自己对管理精细化程度的需求有多高。比如“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这条纯属管理会计,或许都不用体现在交易和会计分录层面,靠开发维护一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啥的就能实现,作业成本法的软件如SAS不就是干这事的么,事实上很多大企业都已经在这么做了,财政部与其把这上升到制度层面,还不如多寻找资源,多开展对企业的多元成本管理模式的培训。
我觉得多少有点官本位的思想:我政府机构来查的时候,一读就明白,可能是这个制度出台的思路。否则就是扯淡,约束了企业的创造力。&
内外有别 。。。国内的管理会计 层次 差国外 不是一个level的。。我在国外论坛逛的时候。 发觉人家讨论的 才是真的 value added 的 财务管理。。我们还停留在 账目先生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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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记,这个话题很有讨论的必要
太细了吧,想把企业都框成一个摸样?
哎。。。。
太细了吧,想把企业都框成一个摸样?
哎。。。。
说实话他这文里说的那些倒没啥错,就像小猛子说的中国企业管理会计水平总体比较低,需要辅导,只是财政部扮演的角色有点好笑,估计还是跟咱中国特色的体制有关,它的作用貌似不止和法定财务报告准则有关,还扮演了在国外应该是民间会计专业协会的角色,但它“官方”的定位决定了它只能以“规章制度”这种形式和语境(tones)来推动中国企业的成长,所以出个文哪怕再对再好,大家看着就是怪怪的。。。其实成本怎么核算怎么分析,企业是喜欢照财政部条文办事呢,还是愿意送经理们去学习国外管理会计认证甚至MBA回来自己摸索改进呢,又或者花钱请外部智库提供建议方案呢?
所以,还是希望中国能早日有自己的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提升吧,财政部这种官方机构也好省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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