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甚麼年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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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现将《襄阳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襄阳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襄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二手房贷款”),是指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自住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二手房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委贷协议有关规定,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合同签订及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借款人二手房贷款必须以其所购的二手房提供房产抵押。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二手房贷款,不接受第三方抵押物。
第五条&二手房贷款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申请人二手房贷款批准后,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将二手房贷款资金全额划转到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市直、襄州办事处和襄城、樊城管理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均由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
枣阳、宜城、老河口、谷城、南漳、保康等6个办事处二手房贷款业务,可按照买卖双“首期付款协商一致、房产过户及办理抵押协商一致”、管理中心“验收《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全额汇入卖方账户”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申请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购买二手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
凡缴存职工在襄阳城区购买二手房的,按“第六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购买二手房时,均可以申请二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2、拟购买的二手房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清晰,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且能够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3、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手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能够提供地税部门出具二手房交易的相关票证,及不低于40%的首付款凭证;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二手房总价款的60%(含60%,下同);二手房贷款金额一般为5~40万元,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
对申请人或配偶有商业性贷款的,商业性贷款余额加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不得向全额付清所购二手房房款的职工家庭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手房购房总价款,以税务部门出具二手房交易契税票证单中“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金额 )”作为认定依据。
二手房贷款期限,一般为3~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贷款申请人年龄(周岁,下同)加上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可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多放宽5年)。
二手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二手房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情况表》原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未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同时提供6个月及以上夫妻双方个人工资(包括奖金等)银行流水清单(加盖有银行业务印章);
4、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地方税务部门出具二手房交易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发票)、房管部门出具的“过户工本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不低于40%的个人首付款凭证(买方首期支付给卖方的购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卖方身份证及卖方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7、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8、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9、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保证担保函》。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负责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贷前调查、合规性审查。受托银行对二手房贷款的受理与初审,按现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符合办理二手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报市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二手房贷款经市中心批准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并将借款人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贷款业务部门或受托银行应将准予贷款的审批情况通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及时告之二手房买卖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买卖双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后,担保公司应向市中心出具“襄阳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准予放款告之函。管理中心凭此件将借款人贷款资金全额汇入卖方个人银行账户;贷款发放情况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担保公司。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之日起,至房产管理部门办妥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管理中心之日止。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之日起,担保公司应在2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借款人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给管理中心。
若担保公司发生违反第十八条情形的,管理中心将从担保公司保证金中一次性扣抵借款人借款本息。
第二十条&借款人借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法。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内,不得变更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二手房贷款抵押手续落实后,借款人在还款期内,累计逾期记录达到15次的;或者连续4个月(最高逾期4期)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借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依照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用于清偿。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贷款满2年后,方可办理提前一次性还贷手续。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到管理中心贷款业务部门,领回《房屋他项权证》和《抵押注销证明》。&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襄阳]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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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坑爹政策!!!收藏
最新政策跟公积金余额和缴存年份都挂钩!!!这让我们刚缴半年、每月缴的又少(四百多块钱)的人怎么活?!根本贷不到多少钱!唉,房子都卖给拆迁暴发户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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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有啥福利吗?
襄阳公积金贷款应该是50万封顶,特殊可以到60万。这个政策的出台,基本将公积金购房贷款人群限制在了工作4年以上,企事业单位这个条件。公积金贷款的收紧,买房人不得不提高首付比例,或则转向商业贷款商业贷款近6%的利率,如果借20年的话,每年大概多还1万。
商转公政策也变了,这政策就是天天变
房市调控只会坑我们穷人,土豪根本没影响,反而会有更多房子炒。
我买的房子不能网签,不知道能不能搞公积金贷款
每月1200的公积金够干毛
现在拆迁户就好过吗,我认识的几个在丹江路,房子拆了,赔的钱自己还要倒贴钱到处买房子
钱有。房子我就tmd的不卖,谁爱卖就卖,钱拿到自己手里那里不能活非要卖房子
已经交了三年的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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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纯了,就算你条件齐全,也要看人家开发商接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的,有些宁可不卖你,也不做公积金贷款,因为银行放款期太长,
买不起又非要买,房价
嗯,这个计算,可以袋30多万
假如日本人当年占领中国,后果就是:1.日本人会用专制统治,不给中国人选择的权利。2.霸占所有资源,再高价卖给中国人,其它出口。3.搞愚民教育,让中国人不懂个人权利,只会感谢皇军。4.把搜刮来的资源制造牛逼的武器。5.想要谁家的地,直接把房子推了。6.大和贵族们要过全世界最舒服的特供日子。7.谁不听话就整谁。8.架起互联网防火墙,让中国人思想与世隔绝。9.控制舆论工具,采取主旋律报导模式,对中国人洗脑。10.高税收,却不给中国人任何福利。11.用中国人的钱,吃喝嫖赌。12.随意在大街上,撞死中国人并高呼自己大和贵族身份。13.用中国人的税收,修建高速公路,凡是通过都要交费。14.凡是敢反抗,就用装甲车压死。15.剥夺他们国民的身份,在他们的身份证后面写上“大日本居民”。16.不允许中国人迁徙,乡下人就是乡下人,城市人就是城市人。17.平民如果敢告大和贵族,直接关精神病院。18.每天准备30分钟新闻,宣传皇民们生活的多好。19.将反抗统治集团的人定义为汉奸。20.将天皇的照片挂在城楼上,让皇民膜拜。21.给中国人吃牲口的食物,如毒奶粉地沟油。22.贵族生病用中国人的钱治疗,中国人生病等死。23.皇军的车可以随意冲闯红灯, 彰显高贵。24.大和贵族的车要用不同于中国人的车牌,给与特殊待遇。25.贵族出门要封锁道路,表示大日本对中国的绝对统治与高低阶级。26.不穿和服不允许上学。27.有新的交通工具,用中国人的命先试验。28.中国女性不配合大和贵族强奸,将会坐牢,就是未成年的小女孩大和贵族也必须拥有初夜权。29.买菜刀需要实名制。30.转基因食品量产化,合法化,对中国人实施种族灭绝。32.延迟退休,多交保险,让帝国金库装满黄金供大和贵族享用,而中国人必须做牛做马到死那天。33.网络实名制,举报大和贵族必须严厉打击。34.时常被大和贵族们代表,表示中国人生活的非常快乐35.......
每个月2030×5%×2的不说话
每个月缴500
交了一年 还有必要买房吗
没看到有第5条啊
表示我们单位公积金翻倍,我现在是每月交1000,公积金每月是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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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缩短还款年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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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积金贷款是25年,现在已经正常还5年了,我现在想提高我的每月还款额减少还款年限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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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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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职工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后,可以适当申请变更还款额度或年限。提前部分还款每年最低三万,每年最多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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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襄城新街16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老公安局院内)赵传先:关于襄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赵传先:关于襄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1、贷款申请人的基本资格是什么?
第七条凡按规定向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⒈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它有效居留身份;
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最后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6个月;
⒊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⒋“首套房”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二套房”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50%(含50%,下同);
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
⒍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核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为5~40万元,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
⒈“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⑴购买“一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含70%,下同);购房首期付款金额与可贷金额操作原理是首付30%可贷70%、至首付70%可贷30%(下同)。
⑵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
⒉“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50%(含50%,下同)。
⒊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⒋“商转公”贷款额度,以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作为可贷额度。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多少?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贷款申请人年龄(周岁,下同)加上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多放宽5年)。
&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6、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哪些资料?
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材料交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付款凭据;
(五)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审批期限是多少?
15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
8、借款人在收到同意借款的批准书后,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与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什么合同,并依法办理什么手续?
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9、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分别采取哪些担保方式?这些担保方式相互关系如何?哪些东西可作为质押物?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上述三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并用。
质押物指金融机构存单、国库券、国债。
10、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11、抵押权益和质押权益生效时间是什么?
抵押权益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益自质押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12、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可否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可否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保证期内,保证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是否可支取?
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保证期内,保证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
1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14、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自愿还是强制办理房屋保险?若办理保险,谁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自愿办理房屋保险,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15、抵押有效期内,已办理保险的,借款人是否可以中断或撤销保险?
抵押有效期内,已办理保险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16、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归还实行什么偿还法?月还款额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法,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
  ───────────────────
    (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
17、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如何处置?
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1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应如何处置?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19、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⒈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购买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等类型的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一手房贷款”);
⒉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二手房贷款”);
⒊缴存职工家庭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
20、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区划如何划分?
襄州办事处、襄城及樊城管理部缴存职工,在襄阳城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其它县(市)缴存职工在襄阳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贷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存贷结合。襄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结合的比例为1∶15(即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合计金额1万元,对应贷款比例为15万元)。
2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㈠严格贷款受理审查
⒈切实加强缴存职工购房贷款资格审查
认真查询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严格执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最后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6个月”贷款资格审查标准。
申请人、配偶(或一方)及成年子女,必须是共同购房人的,申请人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⒉切实加强缴存职工购房真实性审查。在受理阶段,对申请人交验的基本资料、购房资料及担保资料等进行规范性审查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购房合同”真实性审查。通过“湖北省发票综合系统”上网查询“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真实有效后,受理人员应加注“上网查询发票有效”印记、受理人员姓名及查询时间。
⒊切实加强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住房认定审查。
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住房认定,以缴存职工(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家庭拥有成套住房证明作为认定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证明。
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反映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的,应确认为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住房1套。
㈡严格贷款额度审查
严格执行“首套房”、“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规定。购买“一手房”首期付款金额,以首期付款“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的金额,作为首付款认定依据。购买“二手房”购房总价款,以税务部门出具“二手房”交易契税票证单中“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不得向全额付清购房总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自住住房交易主体行为已经结束)。
㈢严格还款能力审查
严格缴存职工家庭负债比例审查。申请人及配偶在提交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同时,应提交夫妻双方6个月及以上银行工资流水单。借款人家庭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例控制在55%以下(含55%)。
从严掌握缴存职工家庭重大负债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或配偶有商业性贷款的审查标准是,商业性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且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其他合法的收入证明,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㈣严格贷款信用审查
申请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5年及以内“个人征信报告”不良记录),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⑴申请人或配偶银行卡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的;
⑵申请人或配偶商业贷款累计逾期记录达到15次的;
⑶申请人或配偶商业贷款连续逾期记录(最高逾期期数)达到4期的。
申请人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经还清,在原还款期内发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⑴累计逾期记录达到15次的;
⑵连续逾期记录(最高逾期期数)达到4期的。
2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做到专款专用?
⑴“一手房”贷款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账户;
⑵“二手房”贷款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划转到房屋转让人个人银行账户;
⑶“商转公”贷款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划转到借款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个人还款银行账户(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4、如何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⒈明确贷款分类标准。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采用贷款风险分类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风险分类与逾期期数对应关系是:逾期1期为“正常”类;逾期2~3期为“关注”类;逾期4期及以上,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逾期不良贷款金额为4期及以上逾期金额及剩余本金。
⒉加大风险防控措施。借款人及配偶按照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后,其公积金账户合计金额应当保留不低于借款人贷款剩余本金的5%作为贷款风险质押金。
⒊强化逾期催收管理。切实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逾期率必须控制在1.00&以内。落实逾期日常催收制度,全面控制1~2期逾期人数;落实逾期重点人员监管制度,确保无逾期3期及以上情况发生。
⒋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催缴仍然不还的,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借款合同,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责任:
一是借款人累计逾期记录达到15次的;
二是借款人连续逾期(最高逾期期数)4期的;
三是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是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五是借款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六是管理中心认为借款人因发生重大问题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⒌实行违约责任限性措施。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执行每满两年支取一次个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
一是借款人累计逾期记录达到15次的;
二是借款人连续逾期(最高逾期期数)达到4期的。
问答参考依据1:
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内职工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及职工个人依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来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发放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即借款人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按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凡按规定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一)借款人购买新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含70%,下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的60%;
(二)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根据今后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经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最高贷款额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材料交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付款凭据;
(五)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收到同意借款的批准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人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受委托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上述三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并用。
质押物指金融机构存单、国库券、国债。
第十六条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益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益自质押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保证期内,保证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
第十八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随之解除,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抵押权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贷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章贷款保险
第二十二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自愿办理房屋保险,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抵押有效期内,已办理保险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法,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
  ───────────────────
    (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9月22日起施行。《襄樊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2]4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贷款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樊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21日印发
问答参考依据2: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范围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以下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范围包括:
⒈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购买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等类型的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一手房贷款”);
⒉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二手房贷款”);
⒊缴存职工家庭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区划调整为:
襄州办事处、襄城及樊城管理部缴存职工,在襄阳城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其它县(市)缴存职工在襄阳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按规定向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⒈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它有效居留身份;
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最后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6个月;
⒊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⒋“首套房”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二套房”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50%(含50%,下同);
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
⒍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贷比例
根据《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存贷结合。襄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结合的比例为1∶15(即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合计金额1万元,对应贷款比例为15万元)。
四、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㈠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为5~40万元,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
⒈“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⑴购买“一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含70%,下同);购房首期付款金额与可贷金额操作原理是首付30%可贷70%、至首付70%可贷30%(下同)。
⑵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
⒉“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50%(含50%,下同)。
⒊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⒋“商转公”贷款额度,以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作为可贷额度。
㈡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贷款申请人年龄(周岁,下同)加上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多放宽5年)。
㈢贷款利率
“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审查
㈠严格贷款受理审查
⒈切实加强缴存职工购房贷款资格审查
认真查询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严格执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最后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6个月”贷款资格审查标准。
申请人、配偶(或一方)及成年子女,必须是共同购房人的,申请人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⒉切实加强缴存职工购房真实性审查。在受理阶段,对申请人交验的基本资料、购房资料及担保资料等进行规范性审查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购房合同”真实性审查。通过“湖北省发票综合系统”上网查询“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真实有效后,受理人员应加注“上网查询发票有效”印记、受理人员姓名及查询时间。
⒊切实加强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住房认定审查。
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住房认定,以缴存职工(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家庭拥有成套住房证明作为认定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证明。
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反映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的,应确认为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住房1套。
㈡严格贷款额度审查
严格执行“首套房”、“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规定。购买“一手房”首期付款金额,以首期付款“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的金额,作为首付款认定依据。购买“二手房”购房总价款,以税务部门出具“二手房”交易契税票证单中“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不得向全额付清购房总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自住住房交易主体行为已经结束)。
㈢严格还款能力审查
严格缴存职工家庭负债比例审查。申请人及配偶在提交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同时,应提交夫妻双方6个月及以上银行工资流水单。借款人家庭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例控制在55%以下(含55%)。
从严掌握缴存职工家庭重大负债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或配偶有商业性贷款的审查标准是,商业性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且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其他合法的收入证明,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㈣严格贷款信用审查
申请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5年及以内“个人征信报告”不良记录),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⑴申请人或配偶银行卡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的;
⑵申请人或配偶商业贷款累计逾期记录达到15次的;
⑶申请人或配偶商业贷款连续逾期记录(最高逾期期数)达到4期的。
申请人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经还清,在原还款期内发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⑴累计逾期记录达到15次的;
⑵连续逾期记录(最高逾期期数)达到4期的。
六、关于个人住房积金贷款的担保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以上三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并用。为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具体操作方式为:“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及“商转公”贷款,以其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或预抵押加第三方阶段性保证),同时附带个人(含配偶)公积金质押。
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的原则
⑴“一手房”贷款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账户;
⑵“二手房”贷款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划转到房屋转让人个人银行账户;
⑶“商转公”贷款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划转到借款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个人还款银行账户(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八、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⒈明确贷款分类标准。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采用贷款风险分类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风险分类与逾期期数对应关系是:逾期1期为“正常”类;逾期2~3期为“关注”类;逾期4期及以上,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逾期不良贷款金额为4期及以上逾期金额及剩余本金。
⒉加大风险防控措施。借款人及配偶按照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后,其公积金账户合计金额应当保留不低于借款人贷款剩余本金的5%作为贷款风险质押金。
⒊强化逾期催收管理。切实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逾期率必须控制在1.00&以内。落实逾期日常催收制度,全面控制1~2期逾期人数;落实逾期重点人员监管制度,确保无逾期3期及以上情况发生。
⒋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催缴仍然不还的,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借款合同,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责任:
一是借款人累计逾期记录达到15次的;
二是借款人连续逾期(最高逾期期数)4期的;
三是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是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五是借款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六是管理中心认为借款人因发生重大问题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⒌实行违约责任限性措施。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执行每满两年支取一次个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
一是借款人累计逾期记录达到15次的;
二是借款人连续逾期(最高逾期期数)达到4期的。
九、其它事项
⒈办理“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按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⒉办理“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按照《襄阳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⒊办理“商转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按照《襄阳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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