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贷款进入起诉阶段利息是否可以免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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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通知】李佳晨,由于你在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贷...
用户:jk5l***
| 陕西-西安 | 发布: 14:55:17
【诉讼通知】李佳晨,由于你在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没有履行最后还款时间,已经构成恶意拖欠马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多次催告拒不偿清,涉嫌贷款诈骗,现已进入立案起诉阶段。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93条、《合同法》的相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起诉你:
2、恶意拖欠贷款;
3、涉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
1、责令被告人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2、责令被告人赔偿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罚息;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委托费等,
届时将起诉通知书寄到你户籍所在地(村委、派出所)、工作单位、现居住地一式三份,并到你工作地调查。(家人收到请转达)案件负责人:阳律师,联系方式:回电请在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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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利息实务系列问题之九:银行应停止计息的十种情形
[ 14:23:03]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根据合同约定计收利息、逾期利息或复利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被迫停止计息。笔者结合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经验,总结出银行应当停止计息的十种情形。但实务中对于其中不少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自破产受理之日起应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金融借款债权一般均属于附利息的债权,在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之日起,银行应当按照该规定停止计算利息、逾期利息或复利等。自拍卖成交之日起应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由此可见,在以物抵债的情形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计算至裁定生效之日。但是该司法解释未进一步明确银行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应计算至何时,导致实务中争议比较大。对于通过司法拍卖实现债权的案件,理论上存在“拍卖成交日说”和“法院控制日说”(执行款到达法院账户之日停止计算利息)以及“实际清偿日说”(债权获得实际清偿之日停止计算利息)的争议,并且“实际清偿日”似乎对于债权人而言更加合理。虽然法律未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法院基本采取的是“拍卖成交日”说,即银行债权自拍卖成交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逾期利息等。当然,在部分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变现所得款项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阻挠执行、拖延交付拍卖成交的标的物,导致银行的利息等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法院也可能会同意银行将利息计算至拍卖成交之日后的某个时间,以弥补银行因被执行人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执行人支付至法院,但法院未划付执行标的,银行应停止计息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动清偿或案外人代偿,并将欠款支付至法院,应视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部分法院仍可能采取“法院控制日”说,认为被执行人已将钱款交付法院控制,自款项到法院账户之日起应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因执行程序未能及时分发执行款而导致的利息损失,不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应停止计算利息债务人出现逾期等违约事项后,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付的权利。通常贷款合同中,也会约定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自然到期的效果一样,自该通知送达债务人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转为以全部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借款期内未支付的正常利息亦可纳入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取决于合同具体约定),一般法院会支持银行的主张和诉讼请求。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发现少部分法院对于逾期利息概念上理解与其他法院略有不同,认为逾期利息系利息上浮的部分,与利息一并计算。即贷款全部到期后(不论是自然到期还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银行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同时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上浮部分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但是,即使法院采取这样的理解,也仅是将部分逾期利息理解成利息的概念,对于银行实际债权金额的计算并无实质影响。详见拙文《》生效判决计息截止日,应按判决停止计息部分法院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即使银行起诉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法院仅支持计算至判决生效日的利息或逾期利息。在这样的判决书生效后,银行应当停止计息。据笔者观察,此类判决在实务中还有不少。笔者认为,若银行起诉时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法院不应仅支持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具体理由与分析详见拙文《 》。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笔误,应按记载日期停止计息部分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存在笔误,认定了正常利息计算至7月23日(举例),但自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计算逾期利息,并且银行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未及时提起上诉,那么在案件执行阶段,7月24日至7月27日的期间内不应计算任何利息,也包括逾期利息和复利。未及时扣划还款或保证金,应停止相应的计息在某些案件中,借款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抗辩在起诉前有还款行为,银行却未及时扣划还款。虽然借款人违约且银行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对于未及时扣划还款造成的扩大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即银行在诉讼请求中,应主动扣除以借款人已归还部分欠款计算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或复利)。同样的情况,对于保证金质押类贷款,当贷款出现逾期之后,按照质押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主动扣划保证金抵偿贷款的,对于应扣而未扣保证金产生的扩大损失,法院通常也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应对该部分的利息、逾期利息(或复利)损失承担责任。调解事项约定不明确,对于约定减免部分应停止计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若借款人愿意配合诉讼程序的,银行同意在调解事项对于利息等金额给予一定的减免,但未明确约定违约条款(比如:若借款人违反调解事项,银行有权就利息等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当借款人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依据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的,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终银行仅能就减免后的金额获得受偿。外币利率过高,对于超出部不应计算利息或逾期利息《 》一文中,笔者曾提到部分银行外币贷款的逾期利息=(贷款本金余额+拖欠利息)×5%÷30×逾期天数,法院认定该计算方式中逾期年利率高达60%,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对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或逾期利率进行审查,有些法院认为利率不宜高于24%,有些法院则认为应以36%为上限。因此,逾期年利率超过24%或者36%的部分不能计算利息或逾期利息。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冲突 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以及是否存在限额问题,历来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同时得到支持,该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对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逾期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别称谓,两者只能择其一。第二种观点认为能够同时得到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损失(即利息损失)的30%。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够同时得到支持,但是两项相加不得超过根据贷款年利率24%或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而得的金额。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责任形式,只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法规,可同时得到支持。除了支持第四种观点的法院以外,支持其他观点的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案件过程中,若银行同时主张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那么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今日律师风向标:
我首付买车4s店告诉我银行和金融公司的利息都差不多的,他们为我办理了金融公司贷款,结果今天金融公司发来还款金额与4s店算的相差甚远,基本是银行利息的3倍,当时金融公司发签合同的时候未告知我利
我首付买车4s店告诉我银行和金融公司的利息都差不多的,他们为我办理了金融公司贷款,结果今天金融公司发来还款金额与4s店算的相差甚远,基本是银行利息的3倍,当时金融公司发签合同的时候未告知我利息多少,也没告知我任何贷款方面的内容,请问我是否可以将4s店和金融公司告上法庭?
wl3176qgax
律师回复区
您好,合同中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吗?您是可以起诉的,但是需要您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您事先并不知情。如果有需要的话,您可以免费来电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您好,合同中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吗?您是可以起诉的,但是需要您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您事先并不知情。
您好,签了合同没有?
你好,具体情况,需要研究借款合同,如果对方存在欺诈或者你对于贷款合同内容存在着重大误解,你可以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
若未告知,可以拒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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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无讼阅读|进入司法程序,金融不良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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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进入司法程序,金融不良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文/夏龙玉&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律师在从事金融不良贷款个案清收业务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债权的计息问题。依笔者之见,掌握计息方法至少存在三方面的意义:(1)判断、掌握案件标的数额,方便确定案件办理方略;(2)为法院执行提供计息依据;(3)对债务人、法院、中介机构的计息结论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然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发布关于利率、计息方法的通知、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多而杂,加上各地方法院又常有自己的规定,使得计息问题由简而繁。笔者根据自身的执业经验,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将该类债权的计息整理成文,共同交流。
特别说明:(1)本文整理的内容仅针对币种为人民币类的债权计息;(2)仅针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类债权的计息——对于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债权按合同的约定或银行计息即可,也相对比较简单……
一、基本概念与常识
(一)利率及年/月/日利率换算公式(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实践中常涉及的概念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可查)、借贷期内的利率(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区分合同约定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率(万分之1.75)等。
(二)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具体有三:
1、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3、全部按日计息的(常用),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注意:关于贷款期限中的年月日换算,足年的按360天(非365或366天)计,足月的按30天(非当月的实际天数)计,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参阅“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三)复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参阅《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限制对金融不良债权计收复利(参阅本文第三部分“特别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等已明确计收复利的,可依判决计息。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指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参阅“(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判决)。”
(四)罚息(逾期利息):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银行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罚息等同于逾期利息。但区别于贷款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是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适用于借贷双方。
(五)结息方式:常见结息方式有两种:1、按季结息(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2、按月结息(自然月或每月20日)(参阅《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二、利息计算
(一)材料准备
借款合同(或其他债务发生的合同依据、借条等)、还款记录、判决书、裁定书(还款记录证明)、历年逾期贷款利率数据(参阅本文《附表一》)、历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数据(参阅本文《附表二》)等。
(二)分项计息——一项完整(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计息通常会涉及到三部分,即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
1、合同期限内的利息
(1)在不计复利的情形下无需分段,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利率”一次计算。如中途有提前归还本金的,在还款之日扣减相应本金。
(2)在计复利(判决确认)的情形下,需根据结息时间分段计息。复利=欠付利息×利率(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后者优先)×借款期限。
2、逾期利息(罚息)计算——不计复利
这里的“逾期”特指: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这段期限,不包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同时,“逾期”的期限截止于不良债权受让日(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之日),以先到者为依据。“逾期”期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息区间(参阅本文《附表一》)分段计息。
逾期利息=借款本金×逾期利率(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后者优先适用)×逾期期间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计息基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问题,是实践中争论较多的问题,各地法院也做法不一。个别地方法院为统一执行标准制定了相关指导意见。广东高级法院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具体包含“迟延交纳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等,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京高级法院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对于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执行依据的主文未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依据的主文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可见一斑!
(2)利率(日前后计息有别):
最高法《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日起实施)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主要是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该两个司法解释分别确定了适用不同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为:
a、日前(不含当日):依照“法释【2009】6号”《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现为第二五十三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人民银行每调息一次,则相应地应分段一次。
b、日后(含当日):依照“法释【2014】8号”《解释》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计息标准(利率)。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决定是否仍需要再分段计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息——一段即可,无需再分段。
(3)计息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公证文书、仲裁决定等)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或实际需要的截止日)。
(4)清偿顺序
“法释【2009】6号”《批复》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释【2014】8号”《解释》则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对“法释【2009】6号”《批复》已予以修改。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法释【2014】8号”《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该解释规定的顺序仅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清偿顺序,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应依据“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顺序清偿,即先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再偿还利息,最后偿还本金。
三、特别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条:“《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他字第7号答复,主要内容:
在执行程序中,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非国有金融机构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已发生转让的金融债权利息,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以借款合同本金为计算基数,利息计算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之日止,不能计收复利。
附表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附表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
(说明:以上数据截止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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