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岳阳退休工资今天提前发放?

岳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06年4月以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又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养老保险事业改革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新的政策是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南。这些政策既保持原有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又根据实际,与时俱进地作了扩展和充实,对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广大参保职工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运用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我们将养老保险主要政策以问答解释的形式,编成《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用手册》。所选内容既包括了原有的养老保险政策,又涵盖了新政策中所有重点、要点和难点,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该手册既可为广大从事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同志参考,也可供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查阅。希望该手册能够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领会和把握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各项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全面落实,不断推动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本手册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2、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什么机构进行登记?

4、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至今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参保?

5、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何参保?

6、城镇退出现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的,如何参保?

7、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如何参保?

8、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如何参保?

1、企业职工按什么标准缴费?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标准缴费?

3、社保机构如何确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4、什么是滞纳金?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缴纳滞纳金?

1、什么是个人账户?其功能作用是什么?

4、个人账户能否继承?如何计算继承额?

5、如何规范参保人多重的养老保险关系?

1、女职工退休的年龄如何确定?

2、职工出生年月如何确定? 

  3、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4、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怎样计算?

5、新原办法对比时原办法的基数怎样封定?

6、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7、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如何平稳过渡?

    8、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待遇如何计发?

9、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由于单位缓报、漏报等原因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10、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何缴费?养老金怎样发放?

2、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职责?

4、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有哪些权利?

5、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相关档次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以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的。

(2)基本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所谓“基本”,就是指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是最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3)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为根本目的。

(4)基本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具体说就是在一定范围内由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方式,来实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的目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2、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保险的性质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政府行为;人寿保险则是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自愿的契约关系。

(2)目的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人寿保险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资金来源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人寿保险全部由投保人负担。

(4)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承担最终兜底责任,对人寿保险主要依法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2、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什么机构进行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为: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即缴费单位应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视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那些跨地区的缴费单位,他们的社会保险登记则须由所跨有关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商,以确定其登记地,当各地区意见不一致时,交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4、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至今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参保?

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至今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流动离开用人单位的,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在企业工作、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5、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何参保?

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上述人员参保缴费后,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上山下乡插队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6、城镇退出现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的,如何参保?

城镇退出现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退出现役的从退出现役时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上述人员在军队服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7、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如何参保?

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中,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以下简称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我省各市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原企业所在市州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正式职工,以后参保只能从实际参保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往前追补缴费的形式增加缴费年限。

8、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如何参保?

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参保缴费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
  1、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1、企业职工按什么标准缴费?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工资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标准缴费?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后每年递增10%,至2010年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选择按低档缴费的,以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待遇标准相应降低。参保缴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为保障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合法权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仍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社保机构如何确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交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交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4、什么是滞纳金?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缴纳滞纳金?

所谓滞纳金,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推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罚金。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按时缴费的单位加收滞纳金,是对单位滞纳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的特点。

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入社会保险基金。

1、什么是个人账户?其功能作用是什么?

    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职工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2006年开始,个人账户如何调整?

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湖南省内统筹区域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参保人员跨湖南省统筹区域流动时,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

(2)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6年1月至1998年3月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4月之后计入的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或转入,需持转入或转出地社会保险部门联系函,方能办理转移手续。

4、个人账户能否继承?如何计算继承额?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具体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5、如何规范参保人多重的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符合规定的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省境内2006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参保人员多重缴费,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
  (1)属于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
  (2)属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本人自愿,也可保留建账时间长的参保地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不合并。
  (3)对已同时领取几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几份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女职工退休的年龄如何确定?

(1)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2)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

 2、职工出生年月如何确定? 

 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

 3、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我省这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针对已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体工商户主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并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新人”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中人”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老人”是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新人”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人”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4、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怎样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①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办法是: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5、新原办法对比时原办法的基数怎样封定?

劳动保障部要求,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初期,设置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均应封定。之所以要封定按原办法计发的相关基数,是因为在新原办法对比计发的过渡期内,如果按原办法计发的相关基数不封定,新原办法在同一水平线上并行,原办法将永远无法过渡到改革后的新办法,因此,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6、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7、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如何平稳过渡?

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8、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待遇如何计发?

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9、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由于单位缓报、漏报等原因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因单位缓报、漏报等原因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以下简称缓办退休人员),仍按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的有关基数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缓办退休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仍以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时间为准确定。缓报、漏报期间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至办理退休审批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给单位和职工。

10、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何缴费?养老金怎样发放?

    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如何发放?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个月的标准计发;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计发。

 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按4000元标准计发。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必须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2、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是对原有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方式的一种变革,也是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具体是指,在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也从企业转向社会。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方式。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职责?

 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并行使下列职责:

(1)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检查监督其缴纳情况。

(2)负责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

(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4)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查询及管理服务。

(5)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6)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编制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有哪些权利?

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缴费个人有以下几项权利:

(1)享受待遇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并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2)拥有知情权。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权利,在发现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有误时,在规定期限内参保人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3)享有监督举报权。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个人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享有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与所在单位因社会保险义务的承担情况发生纠纷时,可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缴费个人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时限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从2006年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被认定属于灵活就业和符合补贴条件,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4050”以上的人员,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4050”以下的人员,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为什么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

《社会保险费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无法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储存额必然减少,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权益,是鼓励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附表一: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相关档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0-300%

说明:1995年5月至1998年3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附件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4月份开始,浙江的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方面,也将会迎来调整,一起来看看:


一、4月份,退休人员将领取2个月的养老金根据浙江人社部门的通知,5月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将提前至4月底之前发放。4月份当月,退休人员将收到两份养老金待遇,比如养老金为每月3000元的话,4月份就可以领取总共6000元的养老金。不过,这多出来的1个月养老金,并不是额外发放的,只是因为浙江在部署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需要对社保系统进行切换,部分社保业务也会暂停。为此,浙江将5月份的养老金提前发给了退休人员。也就是说,5月份,退休人员将不会再领取养老金了。从6月份开始,将恢复发放养老金。


二、医保待遇方面也将迎来新变化浙江近期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参保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在普通门诊的花费也可以享受报销了,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还可以让家人共同使用。当然,在医保个人账户返款比例上也将相比以前会有所下调。


三、五一即将来临,对于被评为劳模的人员等,会有额外福利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浙江对于被评为劳动模范的人,是有相应福利的,比如说温州,根据温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对于离退休劳动模范,属于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的,每月分别发放津贴500元、400元和240元。此外,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发布的《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对于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可能也会在五一节前发放福利。


四、社保缴费工资开始上报,社保缴费基数将调整浙江近期发布了关于申报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用人单位需要如实上报职工社保缴费工资,并且应当经职工本人确认,不能瞒报、少报,影响参保职工的权益。等到浙江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就会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来确定职工个人的2022年度缴费基数。对于在职职工,工资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就要按照社保缴费下限来缴费。此外,养老金调整时间也越来越近了,不排除近期可能会发布养老金调整通知,退休人员也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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