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洪琼,女,1970年2月1日出生,住威信县
被执行人:威信县寰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威信县。
法定代表人:曹阜金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雷洪琼与威信县寰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於2019年4月29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报告财产令、法官承诺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及时履行应有义务但被执行人称自己现在无能力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依法凍结被执行人对公账户并把被执行人威信寰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威信寰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洺单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財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629执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