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温州地税网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条例。具体的计征依据及税率 最好说一下在网站的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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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0843 
芜湖市地税局
&时间: 14:57:16
[center]社会公开信[/center]&&
尊敬的纳税人和广大市民朋友们:&&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等征收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目前下设2个直属机构(稽查局、征收管理分局)、6个派出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外分局、镜湖区分局、弋江区分局、鸠江区分局、三山区分局);下辖3个县地税局(芜湖、繁昌、南陵县地方税务局)。现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税、费(基金)种类有: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11个地方税税种;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5项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7项其他基金费。&&
我局自1994年8月成立以来,在省地税局和中共芜湖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纳税人和市民朋友们的关心支持下,组织收入、税费征管、纳税服务、队伍建设、文明创建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们向广大纳税人和市民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地方税务部门担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经济发展调控以及收入分配调节,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地税工作需要您的关注、理解、支持和配合,您也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税收工作情况。为更好地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近年来,我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效率,全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地税机关,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目前,我们提供了以下渠道供您了解有关地方税收(包括社保费等基金费)政策等情况: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2、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窗口;3、市地税局互联网站;4、地税部门设立的政务公开栏(公告栏);5、地税部门编印的《税务公告》和办事指南、宣传卡(手册)有关宣传材料;6、地税部门为纳税人(缴费人)举办的有关培训班;7、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局、所)或市地税局有关科室咨询;8、新闻媒体上刊发、播放的地税有关情况;等等。&&
每年的4月份是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是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体现了税收的本质,说明税收与发展、与民生都息息相关。发展为要、民生为本,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服务发展、改善民生始终是地方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加强税法宣传,更好地服务于发展和民生,更好地服务于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宣传月期间,我局将开展送税法上门、入户帮扶等一系列宣传和服务活动。衷心地希望广大纳税人和市民朋友们关注我们的活动,支持我们的工作,与我们互动,与我们同行。通过我们大家一起努力,使地方税收知识在全社会生根开花结果,营造出一个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地方税收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率先崛起、建设美好家园做出积极的贡献。&&
为您服务、让您满意始终是我们地税部门的不懈追求,我们将努力以最大的诚意、最快的速度、最优的质量为您提供称心如意的服务,我们也真诚地希望您对地方税收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最后,祝您生意兴隆、事业发达、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市地税局纳税咨询热线电话:12366&&
市地税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话:2963059&&
市地税局地方税务举报电话:3865467&&
市地税局政风行风监督电话:3011438&&
市地税局互联网站网址:http://www.ahwh-l-&&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
(联系邮件或QQ号:)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0861 
作者: 芜湖市地税局
&时间: 15:11:07
[center]第十八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
税收•发展•民生[/center]&&
今年4月是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
“税收•发展•民生”这个宣传主题反映了税收、发展、民生三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即“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寓意深刻,内涵丰富。一方面,税收与发展紧密联系。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经济的发展是税收增长的源泉,没有经济的发展,税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税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税收环境是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税收通过税种的开征、税率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落实等,充分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引导产业调整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税收与民生息息相关。改善民生,需要有充足的财力作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等等,都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投入。而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没有税收的增长,财政就失去了最基本的资金增长来源,就无法加大用于改善民生的投入,就很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税收负担等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就业、个人收入等,无不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地税部门担负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责,负责为社会保障事业筹集资金,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服务民生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地方税收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千家万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地方税收工作,发挥好地方税收职能,不但需要地税部门的自身努力,而且更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更需要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配合。只有汇聚全社会各方力量,才能够推动地方税收工作不断健康发展,才能有助于地方税收更好地发挥职能,促进发展,改善民生,建设小康,构建和谐。因此,加强地方税收宣传,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关心地税工作,加深对地税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对于倡导依法诚信纳税,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优化地方税收环境,无疑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将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集中宣传:一是加大地税部门服务保增长促发展的宣传力度。宣传地方税收与地方发展的关系、与民生建设的关系,以及地税部门在服务地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的职能和作用、措施与成效。二是加大“四个更加突出” 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地税干部职工在依法组织收入、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同时,坚持做到“四个更加突出”,即更加突出支持企业科学发展,更加突出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更加突出搞好重点税源管理,更加突出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三是加大保增长促发展税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央、省和省局出台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政策传递时效,加强政策分析解读,自觉引导纳税人用足用活用好政策。四是加大保增长促发展服务措施的宣传力度。宣传地税部门的服务理念、服务途径、服务体制、服务职责,以及“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等个性服务措施。五是加大地税干部队伍建设和地税重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基层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地税部门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措施和成效。为确保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市地税局制定了详实的宣传活动方案,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宣传月期间,该局将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和服务活动,包括开设“网上税法讲坛”、“送税法到万家”、“送税法进校园基地”、发送“社会公开信”、“走进地税看服务――新闻记者地税行”、“123上门帮扶”、政务公开和纳税服务评议、“办税服务厅服务质量提升”等活动,并组织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统一安排的有关宣传活动。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0872 
作者: 芜湖市地税局
& Email: .GIF
&时间: 15:30:20
[B]编者按:[/B]欢迎大家光临“网上税法讲坛”,税收是国家财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中重要的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微观经济的影响作用都是直接而又巨大的。实际上,税收就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我们衣食住行的支出里就包括了税收,可以说税收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事。税收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税收来源于社会剩余产品,是社会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是广大劳动人民生产创造出来的,税收为国家贡献了90%以上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国防安全,国家基本建设,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涉及民生项目支出以及国家政府机构运转。&&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经济生活中接触到税收,也越来越想了解税收知识。从今天开始,我们将陆续推出“网上税法讲坛”系列讲座,与您共同走进地税工作,为您介绍地方税收、基金费的基本知识、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应会的办税流程、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有关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地税部门推出的优化服务举措等等,希望能为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帮助。&&
[center][B]第一讲
税收基础知识和依法治税[/B][/center]&&
税收是古老的经济范畴,是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禹定九州、任土作贡”,早在3000多年前的夏禹,就出现税收的雏形“贡”。到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实施“初税亩”,第一次使用了税字,也是在法律上首次承认土地私有制,成为我国税收产生的标志。纵观中国历史,税收政策都是古代历朝历代重要的经济政策,如秦国的“商鞅变法”、曹操的“租调制”、北魏孝文帝的“均田制”、隋唐时期的“租庸调制”、唐朝“两税法”、北宋石“方田均税法”、明朝张居正“一条鞭法”、清朝“摊丁入亩法”等,每一项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对社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首先,让我们先共同认识一下税收。&&
[center][B]一、税收的概念[/B][/center]&&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由此可见,税收是一种国家分配,是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征税目的为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由于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及其政治权力,决定了国家是税收分配的唯一主体。如同马克思说的,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特征。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着税收的强制性,因为如果政府与具体纳税人之间是有偿关系,就不必也不强制征税。税收的强制性是通过颁布法律来保证执行的。而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内在地要求税收规范性,国家法律在强制公民纳税之时,也对政府征税行为进行约束。因为如果没有税收的规范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就会遭到破坏。而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某种形式能否被认定为税收,就取决于它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而不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税收的名称。&&
[center][B]二、税收制度[/B][/center]&&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
[B](一)税收制度要素[/B]&&
税收制度要素是指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税务违法行为处理等。一般而言,税法中会明确每一个税种的要素。&&
[B]1.纳税人。[/B]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广义的纳税人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B]2.征税对象。[/B]征税对象也称征税客体或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征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征税对象既可以是物品、收入,也可以是行为;既可以是货币形态,也可以是实物形态。&&
说到征税对象,还需要讲一下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也称税基,是征税对象的量化规定,是指税制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纳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并不都等于征税对象的量,有些税种,如营业税,征税对象的量和计税依据是一样的,都是营业额; 有些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而计税依据是对所得作了一定扣除后的余额。&&
[B]3.税目。[/B]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课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B]4.税率。[/B]税率是对征税对象规定的税款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通常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比,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收收入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大小,是体现税收调控作用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因而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
税率的基本形式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有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两种基本形式。通常,所得税多采用单一比例税率,而在流转税中多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按累进依据和累进方法的不同,累进税率又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B]5.纳税环节。[/B]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流转、运动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一般而言,对所得课税是在取得收入环节征税,对商品课税是在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众多流转环节中,选择一个或多个环节征税。&&
[B]6.纳税地点。[/B]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来说,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纳税地点是保证各项税收收入在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归属的一项重要条件,同时也是确定有税收管辖权主管税务机关的重要依据。&&
[B]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B]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B]8.纳税期限。[/B]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两要素共同决定了应该何时纳税。中国税法通常规定有三种纳税期限形式,一是按期纳税,二是按次纳税,三是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B]9.减税、免税。[/B]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免税通常有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税基式减免三种基本形式。&&
与减免税有直接关系的还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两个要素。起征点是指开始计征税款的界限。课税对象数额没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起征点和免征额具有不同的作用。起征点是对一部分收入较低的纳税人给予的照顾。免征额是对不同收入纳税人的一种普遍照顾。&&
[B]10.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B]税务违法行为处理是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包括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B](二)税收分类[/B]&&
税收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进行归类划分。目前,有许多税收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如按税收计算标准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按税收与价格关系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按税负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按税收缴纳的物质形态分为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在这里,我们向大家介绍一下最常用的分类方法。&&
按照征税对象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其他税。&&
[B][center]三、税法基本概念[/center][/B]&&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一门综合的法律部门,有广义上的税法和狭义上的税法之分。广义上的税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就税收事项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税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税收事项制定的法律。一般而言,所谓税法是指广义的税法。 &&
[B](一)税收法律关系[/B]&&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以及其他涉税主体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其他涉税主体,其中征税主体有两层意思,从实体上看,国家是征税主体;从程序上看,具体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和海关是征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和行为两类。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
[B](二)税法体系[/B]&&
一般认为,税法体系主要由于两种构成方式。一是以税法制定机关为标准,税法规范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二是以税法调整对象内容为标准,税法规范可以分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论法和税收处罚法。&&
[B](三)税法适用的原则[/B]&&
[B]1.税收法定原则。[/B]税法的适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B]2.法律优位原则。[/B]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依次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B]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B]对同一税收事项,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法。该原则适用是以法律优位原则为前提,即只有当普通法和特别法在同等效力、位阶上时,才可以优先适用特别法。&&
[B]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B]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新税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或者行为,仍然适用旧税法,不适用新税法。但出于征管便利和征管经济考虑,有关税收征管程序的税法,原则上自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和征纳程序事项。&&
[B]5.实质课税原则。[/B]税法适用时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如果具体事实的形式与实质不一致,则不应依照形式,而应依照其实质加以判断。&&
[B]6.信赖保护原则。[/B]税法上所说的信赖保护,是指保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纳税人因依赖税务机关的行为,而其就社会经济生活作出安排者,应当受到保护。&&
[B](四)税法的效力[/B][B]1.税法的时间效力。[/B]通常情况下,税法的实施时间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实施时间往往晚于税法公布的时间。而对于税法的失效,通常有四种情形,一是新税法明确规定自新税法生效之日起旧税法废止,这是目前我国税法采用最多的一种废止方式;二是新税法或者修改过的税法规定开始生效实施,旧税法自行废止;三是新税法实施后,与其相抵触的部分税法规范被废止;四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或暂停执行某项税法。另外,我国税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基本上体现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B]2.税法的空间效力。[/B]税法的效力及于税法制定机关所管辖的区域。如,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税法,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内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同样,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法,在本地方行政区域内有效。&&
[B]3.税法的对人效力。[/B]我国采用属地与属人要结合的原则,并以此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居民或者居民公司,无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均适用我国税法;二是非居民来源于我国领域的收入,适用我国税法。&&
[center][B]四、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B][/center]&&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即要求以法律来管理国家一切事务,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税收作为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面,它通过规范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来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均衡,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依法治税要求税收的征收以及税收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法律规定必须明确、清晰,也就是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纳税人和征税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构想即“一个灵魂、四个机制、五个目标”。一个灵魂即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五个目标是指:税收法制基本完备,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保障明显改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则要依靠加强四个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行政立法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center][B]五、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依法治税情况[/B][/center]&&
近年来,芜湖地方税务局通过建立健全税收法制机构,着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税。&&
[B](一)征收管理范围[/B]&&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负责全市11个地方税税种(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5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8项其他基金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B](二)建立法制机构[/B]&&
芜湖市地税局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市局设置法规科,各县局设置法制办,在基层税务机设置专(兼)职税收法制员,负责开展税收执法监督、税收救济等工作。到2008年底,芜湖市地税局从事税收法制工作人员共计52人,占总人数的9%。&&
[B](三)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B]&&
自2006年以来,芜湖市地税局按照科学设置岗位、规范工作规程、公开公正考评、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为蓝本,结合人员数量、工作量大小等具体实际,合理配置执法岗位,将具体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细化到每一个执法岗位,量化到每一位执法人员。明确税收执法业务流程,统一行政执法的作业内容、作业标准、作业流向和作业时限。完善执法考核制度,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执法考核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各类执法过错严格责任追究。&&
[B](四)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B]&&
在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的基础上,加强税收法制监督,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B]1.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B]芜湖市地税局通过严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关、业务关、程序关、发布关、备案关、清理关,确保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B]2.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B]一是完善和深化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强化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在所有基层税务机关中,挑选政治水平过硬、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干部担任专职(或兼职)税收法制员,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事中监督。二是健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机制,强化对重大执法行为的监督。芜湖市地税局规定,市局稽查局对单位查补税款20万元以上或个人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拟处罚10万元以上,拟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拟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类涉税案件,均应提请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
[B]3.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B]芜湖市地税局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全系统综合执法检查,对全系统所有单位的税收执法行为、执法效率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规定进行追究,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每个单位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还结合重点工作、投诉举报情况,不定期开展内部专项执法检查。&&
[B](五)完善税收执法救济[/B]&&
芜湖市地税局在强化法制监督的同时,畅通行政救济渠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组织机构,确保复议、诉讼、听证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B](六)积极开展普法宣传[/B]&&
加强税法宣传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举措,是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征纳和谐环境的重要方法,是税收工作中一项带有基础性、长远性的重要任务。芜湖市地税局严格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做好送税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的同时,扎实开展税法宣传,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集中开展税法宣传。在税收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税收宣传,大力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力度,创新税收宣传措施,提高税收宣传效果。二是注重日常法制宣传。注重将税法宣传融入日常税收执法工作之中,突出税法宣传在纳税服务的重要地位。三是打造各类税收宣传固定阵地。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通过设置公告栏、触摸屏以及滚动电子屏,实时宣传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完善市地税局网站,做到涉税文件系统内外同步发布,构建“你问我答”咨询平台,限时答复各类涉税问题;开通“12366服务热线”,确保24小时服务不间断;按季编印《税法公告》,免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纳税人、特邀监察员和政风评议员赠阅;积极通过主流媒体宣传税收,让更多关心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税收、认识税收。通过加强普法宣传,努力营造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诚信纳税、党委政府关心税收、社会各界协同护税的良好税收环境。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0943 
作者: 开心开开心
&时间: 17:01:25
不错,希望继续努力。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0972 
作者: 会计老王
&时间: 17:21:12
开设论坛是个好方法,不过还是要加强面对面辅导。我们好当面请教。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1234 
作者: 萧萧春风
&时间: 8:28:02
地税这个宣传方法不错,O顶一下!我们希望后面的内容更实在、更有学头。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1235 
作者: 芜湖市地税局
&时间: 8:30:46
[center]网上送税法
服务促发展&&
――致广大纳税人朋友和网友[/center]&&
各位纳税人朋友,各位网友:&&
4月的江南,风和日丽,花红柳绿,在这“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的美好时节,我们走进了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每年的4月份是全国税收宣传月。从1992年第1个税收宣传月开始至今,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开展了17年。今年是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多年来,芜湖市地税局利用税收宣传月,广泛开展大规模的集中宣传,传播地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知识,展示地方税收工作,有效推动了全社会税法意识的提高,促进了纳税人依法纳税、参保人按章缴费,也促进了地税机关依法征收、优化服务,使征纳关系不断和谐,税收环境不断改善,为地税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鲜明地反映了税收的本质,说明税收与发展、税收与民生息息相关。地税机关担负着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和筹集社会保险费的重任,事关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服务发展、改善民生始终是地方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始终是地税工作的宗旨。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我们更加感到重任在肩、责无旁贷。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坚定信心保增长,优化服务促发展,我们一定能够战胜困难,全面夺取地方税收工作的新胜利,为服务我市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为了认真开展好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把最新的地方税费知识和最新的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需要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给你们,我们开设了这个“网上税法讲坛”,希望能对您学习了解地方税费知识和掌握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所帮助。我们开设的这个“网上税法讲坛”将通过市政府“市民心声”网站和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ahwh-l-)的“业务讲座”栏目发布,热忱欢迎各位广大纳税人朋友和各位网友光临本讲坛浏览和学习。如果您在学习中有什么疑问,请通过本讲坛页面或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中的“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借此机会,我们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地税工作的纳税人朋友和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也真诚地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关注、关心和支持地方税收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最后,祝广大纳税人和各位网友生意兴隆、事业发达、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2149 
作者: 有点想法的
&时间: 11:12:35
学了点小知识,等待下一讲。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3912 
作者: 江南小民
&时间: 16:30:44
这个形式不错,希望能多发点最新的税收知识.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4283 
作者: 马帮民
&时间: 9:03:40
后面的快跟上来啊?到底有些什么内容呢?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4640 
作者: 总不如意
&时间: 16:08:06
4月份是国家级的全国税收宣传月,地税部门开展的这项活动挺有意义的。建议把这个论坛放在最前面顶一个月。这也体现了“心声”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对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呼应。从大的方面讲,也是为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一点力,因为我们也想了解一点税收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一点小建议,请“心声”领导斟酌。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5321 
作者: 新天地游民
&时间: 17:25:29
赶快发新知识啊!偶等不及了!楼上的建议很好,为什么不采纳啊?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5416 
作者: 实在形式极点
&时间: 20:30:01
总的感觉,地税局喜欢搞形式主义的官样文章。为什么不把精力多放在收税方面呢?哪个不知道税务?用得着天天大喊大叫吗?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5693 
作者: 水先生
&时间: 10:41:13
楼上的疯了,这能叫形式吗?不搞形式哪个知道?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5847 
作者: 冰天雪地儿
&时间: 13:51:23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芜湖市地税局”:&&
华亿国际积分返利还要代扣20%的税,这是什么税啊,有这么高的税率吗,其他的商家为什么不用扣除?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5876 
作者: arain
&时间: 14:33:01
对喔,上次我去华亿对积分时也说是代扣的,但是她交不交,我就不知道了.只好对税务局说,我税交给华亿了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5881 
作者: 睡得很卡拉
&时间: 14:38:57
冰天雪地,你的遭遇也是我所困惑的。我很是奇怪,为什么华亿如此带我们缴税?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6076 
作者: 芜湖市地税局
&时间: 17:54:08
冰天雪地儿,您好。&&
个人取得的积分返利,属于其他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感谢你对地税工作的关心。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6080 
作者: 芜湖市地税局
&时间: 18:01:25
[center][B]第二讲 税务登记管理[/B][/center]&&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含税务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验(换)证、税务登记核查、非正常户处理、扣缴税款登记等。下面就我局税务登记管理的内容、受理部门及职责、相关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及流程、收费标准等作一简要介绍。&&
[center][B]设立登记[/B][/center]&&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一、受理部门&&
芜湖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芜湖市山水大厦&&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税务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设立税务登记的受理条件&&
企业,外地企业在芜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在我市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我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地纳税人来我市经营,自其我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我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我市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我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设立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一)凡属上述应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先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由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录入纳税人的受理登记信息,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与所属管理分局联系,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管理分局核准纳税人申报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并将基础资料信息录入计算机。&&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六、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资料齐全的,当日可办理。&&
七、收费标准与依据&&
(一)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领取正本外框。&&
(二)收费依据&&
皖地税明电[2006]13号&&
[center][B]变更登记[/B][/center]&&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鉴定表》。&&
一、受理部门&&
芜湖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芜湖市山水大厦&&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向芜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纳税人到所属管理分局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所属管理分局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四、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的处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收费标准与依据&&
(一)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领取正本外框。&&
(二)收费依据&&
皖地税明电[2006]13号&&
[B][center]停业、复业登记[/center][/B]&&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部门&&
纳税人所属主管地税机关。&&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停业、复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停业、复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停业、复业登记的条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五)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五、停业、复业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停业申请(注明停业理由和停业期限),领取并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结算并结清纳税应缴税款,查验纳税人已用发票,封存税务登记的证件、《发票领购簿》及空白发票后,核准其停业申请。&&
(三)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1.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2.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税务登记受理环节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B][center]注销登记[/center][/B]&&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芜湖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芜湖市山水大厦&&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
(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地税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6802 
作者: 栓子
&时间: 18:02:41
千呼万唤终于出来了。谢谢!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8237 
作者: 松子花生
&时间: 8:45:00
可怜,这个论坛每人光顾了。作为地税朋友,顶一下。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8546 
作者: 芜湖市地税局
&时间: 14:47:39
[center]第三讲
营业税知识简介[/center]&&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流转税的一个主要税种。其特点一是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二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同时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三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营业税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税率设计总体水平较低。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
1994年至2008年期间,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累计征收营业税710407万元,年均增长25%左右,入库税款约占地方税税收收入总量的42%左右,营业税收入总量从1994年的5899万元增长至2008年的158770万元,税收主导地位不断加强,为芜湖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说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目、税率&&
依照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即:&&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注:娱乐业目前除台球和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执行外,其余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新暂行条例作出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四、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五、免税项目&&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起征点政策&&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八、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九、新营业税条例的主要变化&&
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而且部分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因此,新的营业税条例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2.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管理的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4.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的规定。&&
5.延长纳税申报期限。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6.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予以删除。&&
7.删除了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有利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新的应税行为作出征免税规定。&&
十、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自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999041 
作者: 芜湖市地税局
&时间: 8:57:47
[center]第四讲
个人所得税知识简介[/center]&&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另外,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个人取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社会公益性捐赠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具体到政策执行情况,个人的捐赠根据其渠道不同扣除比例不尽相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共有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27项捐赠分别是: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教育事业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博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另外,个人捐赠时应向相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索要正式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三费一金”缴个税专门发出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含单位缴纳的)应当并入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同时还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的3倍。&&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及计算&&
1.概念。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2.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3.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00=3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325元。&&
4.扣缴义务人。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支付人负责代扣代缴,支付人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特殊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2.年薪制和绩效工资&&
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个人常见所得个人所得税知识&&
(一)劳务报酬所得&&
1.概念。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2.税率。适用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计税依据。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4.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20%=3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2000×20%+()×20%×50%==7600元。&&
(二)财产租赁所得&&
1.概念。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适用税率为20%。&&
3.计税依据。&&
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合理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凭完税凭证,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支出,以每次扣除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
4.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三)财产转让收入&&
1.概念。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适用税率为20%。&&
3.计税依据。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范围&&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在每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五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作出规定。&&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方法&&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程序&&
1.税务登记。纳税人持身份证件,通过任职、受雇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无任职单位时)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可办理税务登记,录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产生申报微机代码。同时登记手续既可由本人自行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财务部门代为办理。&&
2.表格领取。纳税人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既可以通过芜湖市地税局网站下载申报表表样、填表指南范例、相关政策法规等资料;也可以由纳税人自行或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同时地税部门在一市三县各办税服务大厅均摆放有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可直接在窗口自行取用。另外,自行申报纳税人较集中的企业还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人员上门发放申报表并辅导填报。&&
3.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市区三县办税服务大厅均可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各办税大厅均设有专门的申报窗口,开辟快速通道,指定专人受理,同时设立专门的资料保管箱,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均有严格的保密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纳税人权益。除了由本人办理申报外,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回应:地税“网上税法讲坛”
ID:1000048 
作者: 芜湖市地税局
&时间: 13:02:51
[B][center][B]第五讲
财产行为税知识简介[/B][/center]&&
[center][B]一、车船税知识简介[/B][/center]&&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新条例从日起施行,是在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
[B](一)车船税的概念[/B]&&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B](二)车船税的纳税人[/B]&&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B](三)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B]&&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B](四)车船税的征税对象[/B]&&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B](五)车船税的应纳税额[/B]&&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我省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为: &&
1.载客汽车每辆每年税额标准为:大型客车540元;中型客车450元;小型客车360元;微型客车240元;&&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每年80元;&&
3.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4.船舶每年具体适用税额为: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B](六)车船税的纳税期限[/B]&&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可以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实行自行申报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B](七)车船税的纳税地点[/B]&&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如果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B](八)新购置车船的车船税缴纳[/B]&&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纳税人购置了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B](九)车船税的退还[/B]&&
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B](十)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B]&&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此外,我省还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时免征车船税。&&
[B](十一)车船税的征收[/B]&&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B](十二)车船税纳税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B]&&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B](十三)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B]&&
保险机构应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1.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2.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顺利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3.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交强险销售网点,均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网点。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及交强险销售网点的管理,确保各分支机构及交强险销售网点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4.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5.保险机构应按照代收代缴车船税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手续,并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如实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情况。&&
6.保险机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center][B]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简介[/B][/center]&&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主要的内容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新条例的出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B](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B]&&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B](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B]&&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B](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B]&&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B](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B]&&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凡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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