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怎样代理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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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公司替其他公司在工伤保险处代买了工伤保险,参保用的是一个企业请问能进行工伤理赔吗?
请问人力资源公司替其他公司在工伤保险处代买了工伤保险,参保用的是一个企业,而员工实际工作在另一企业,出事身亡,请问能进行工伤理赔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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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普通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不交,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怎样缴费?
有效期限是多久?
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层层转包、分包中发生的工伤又怎么处理?
看看怎么缴费
根据规划,我省将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参保方式灵活处理。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我省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计算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统筹地区建筑行业基准费率。
在建项目可根据施工进度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与同级住建部门确定。
保险有效期限多久?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企业不给交怎么办?
工程由于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根据政策规定,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查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将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若不幸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申报,工伤认定部门将在受理后的15天内作出认定决定。
此外,如果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后才完成认定,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这些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后再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
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公司为员工买的工伤保险最后伤残补助金给谁_百度宝宝知道人力资源公司如何合规运营人力资源公司如何合规运营石祖新律师百家号人力资源公司作为人力市场的特殊主体,国家、国务院、地方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等形式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实施的仍就是资格准入和定期监督制度。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环境日趋严谨、规范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特别是初创企业,除了要积极开拓业务、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练好内功,加强企业的合规运营管理,从而达到降低经营风险、减少不必要损失、持续稳健经营的目的。否则,一旦出现违规或处置不当,由此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行政处罚等灾难性后果仅靠业务收入短期内较难弥补。初创企业甚至会导致资不抵债、创业失败。笔者在人力资源行业摸爬滚打、经营公司十数年,从经营者的角度、以法律工作者的眼光对人力资源公司的合规经营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对相关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创业者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合规运营建议】一、资质合规国内的人力资源公司主要有四类:人才中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因对外劳务业务不涉及国内劳动法律,本文暂不讨论。)国家、人社部、地方政府对设立人力资源公司均有“前置审批”的限制性强制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前,不要贸然从事相关业务,否则会面临没收所得、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罚。核心要求:1)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2)人员资格、数量要求(人才中介、职业中介);3)办公场所面积要求;4)人才测评类业务还有设备和软件要求;(一)人才中介服务公司设立条件: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海细化规定】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条件(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从事人才培训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专兼职师资证明;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四)申请从事人才测评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五)申请从事其他有关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二、业务合规(核心内容)这是人力资源公司,特别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在日常运营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如果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则会直接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1、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招聘活动不得有就业歧视。2、两条红线不能碰,应严格遵守:1)同一用工单位的派遣工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现行规定是10%)。2)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3、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合法、严谨、规范,协议内容应告知劳动者。4、应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派遣工无工作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6、不得向劳动者收费,不得扣押证件、财物。7、跨地区派遣的,应按照当地标准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8、及时为派遣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用工单位不交社保公积金的,坚决不能做);9、出现工伤应在发生事故的30天内申报。8、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9、劳动者辞职不适用“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10、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1、不适用“经济性裁员”。12、除以上规定外,涉及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13、对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日常用工进行规范引导和建议,避免因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而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发生。三、财务合规一般规定:按照普通企业应遵循的会计准则、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执行,这里不做展开。行业特殊规定:1、按“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科目核定税种税率、选择全额征税(3%)或差额征税(5%)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期申报纳税。2、选择按差额征税的,应严格按照营改增的要求核算和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代扣代缴费用)。3、每年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四、定期报告人力资源公司应每年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未按期报送或年检不合格的,将会被取消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违法后果】一、一般规定1、年验结果、监管情况、行政处罚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2、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发、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3、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法且已履行的,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0、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3、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14、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6、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0、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1、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22、用人单位骗取或协助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5、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6、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仍应按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7、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会被强制执行。二、人才中介机构特别规定1、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3、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三、劳务派遣机构特别规定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3、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四、职业中介机构特别规定1、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2、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劳动法给予处罚。3、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法律依据检索】一、针对普通企业运营的一般规定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就业促进法》4、《广告法》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二、人力资源公司运营的特别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三、地方法规、政府规定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社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要求》《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石祖新律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服务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社保局工伤保险代理、企业指定代缴工伤保险机构、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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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我们俗称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险,是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赔付在岗职工工作过程及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的一个险种;是用人单位在&五险一金&中唯一能成为受益人一个险种。虽然工伤保险缴费金额最.低,但是赔付金额确实所有险种中最.高的。所以说及时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最.重要手段。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讲(个别农民工用工单位除外),地方政策规定企业要一票征缴社保五险元/人/月)。这样一来,如果都参保就大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不参保企业又要承担过多的用工风险。新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但是没明确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所以我们劳务派遣公司是在没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合法用工合理缴纳社保(工伤一险根据行业不同元/人/月)。(每人每月为公司省去了最.少700元的社保费用)。
如果购买商业保险呢?虽然对用人单位来说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商业保险的赔付标准实在低的可怜而且保障期限较长,往往是一年,最.短也得半年。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对企业来说保费损失在所难免,显然工伤保险按月计算、随来随走的缴费模式更为划算。
所以,通过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为员工参保单独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最.经济、最.有效、最.快捷同时也是最.明智的选择。
一、哪类员工适合单独参保工伤保险呢?
1. 试用期员工&
实习生、试用期员工等未来不确定性人员。
2. 临时性用工
公有制单位中的辅助性岗位(如:食堂、后勤、水电暖工、绿化、保安、保洁等)。
3. 短期工&
企业由于短期生产任务增加而雇佣的劳务工;企业临时促销、搞活动雇佣的短期工;寒、暑期工等。
4. 流动频繁的岗位
业务员、快递员、销售员、服务员、派单员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岗位。
5. 高风险岗位
司机、保安、搬运工、矿工等劳动风险较大的岗位。
6. 各省市分公司、办事处人员
用人单位全国各地分公司(办事处)职工,可统一在我处为员工参保单独工伤保险进行统一管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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