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超龄,公司怎么写免责协议

超龄人员打工须签劳务合同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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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以劳动节为契机,广东省部分法院整理、调研了劳务纠纷案件。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为了维持生计而继续工作的"超龄人员"群体,其涉及的劳...
  日前,以劳动节为契机,广东省部分法院整理、调研了劳务纠纷案件。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为了维持生计而继续工作的"超龄人员"群体,其涉及的劳务纠纷案件渐多。"超龄人员"群体多来自农村,出来打工往往迫于生计,那么,这个群体在工作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超龄人员"不予工伤认定
&&&&&&& 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案例。
  2014年6月,江门市新会区保洁员陈大妈以《劳动法》有关规定起诉某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等补偿。新会法院查明,双方于日签有1年期劳动合同,但陈大妈于日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新会法院以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陈大妈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时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2010年10月,59岁的余某进入江门某电子公司任职门卫。日晚,余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病发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余某家属以《劳动合同法》以及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起诉公司应以工伤待遇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到公司上班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余某死亡时也不是从事公司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因此,余某家属主张按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并赔偿相关费用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法成为劳动争议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简单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这两种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可以享受更多权益。
  "超龄人员"群体涉及的劳务纠纷案件,焦点多集中于劳务合同的签订、赔偿理据和标准认定,因这类群体受制于自身法律素养和《劳动合同法》主体不适格限制等原因,维权难度比较大。
为生计低价出卖劳动力
&&&&&&&&劳务纠纷案件中的"超龄人员"主要集中在酒店、餐饮、娱乐等临工需求大的行业。他们大多数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到退休年龄后,为维持生计,继续在酒店、餐饮、娱乐等专业限制较低的行业工作,且以临工身份居多。
  这些人年龄集中在50-65岁之间。女性占多数,多从事清洁、厨房等工种,年龄集中在50-55岁之间;男性以保安为主,年龄在60-65岁之间。
  根据江门市中级法院的调研统计数据,从2012年到2015年3月,江门市审结的623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超龄人员"劳务纠纷占400多件,比例达7成以上。
  从调研情况看,因企业倒闭后送达难,导致劳务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以拖欠工资类案件为例,由于拖欠工资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老板大多已经跑路,往往出现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情况,甚至出现故意躲避送达等现象,导致该类案件公告比例居高不下,从而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江门市中院分析原因认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因利益驱使倾向低成本用工,他们看中"超龄人员",是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薪水期望普遍偏低,再加上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可以节省一大笔用工成本开支。而且"超龄人员"多数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家庭经济负担比较重,他们为了后续生计低价出卖劳动力,且绝大多数"超龄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务性质的聘用协议,双方权责均无书面约束,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监管存在漏洞。因劳务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亦没有具体的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超龄人员"返聘或再就业的合同签订问题,故较容易引发诉讼。
可要求企业购买商业险
&&&&&&& 那么,"超龄人员"打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江门市中院提出了4条建议。
  首先,"超龄人员"可以要求企业购买商业险。企业无法为"超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但可以购买商业性的人身意外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巨额赔付的风险。"超龄人员"本身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企业也无意愿购买商业险,那么,"超龄人员"可以根据家庭经济情况,选择一种合适的商业意外险,降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损失。
  其次,与企业签订协议书。凡是返聘或新聘"超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用工协议,性质为劳务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从而减少劳务纠纷。"超龄人员"也应尽量要求企业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在发生纠纷时,便于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查控欠款者的财产,为日后执行提供保障。
  最后,加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监管。
■&其他典型案例
主动辞职或可获补偿
&&&&&&&&卢某中专毕业后到一所学校的食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在该学校的老校区。两年后,卢某被调到新校区工作。新校区太远,卢某与学校负责人协商失败,遂提交了辞职信。辞职之后,卢某觉得自己是因为学校的工作安排问题才无法继续工作的,学校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学校却认为,卢某是主动辞职的,所以学校无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法院说法: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卢某辞职是因为学校校区的置换导致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学校可在特定范围内对卢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现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协商,可视为单位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卢某据此提出辞职,学校应该支付卢某经济补偿金。法官提醒,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只是一种表象,关键是这种表现背后的真实原因。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
&&&&&&& 陈姨在一家制衣厂工作了三年,由于回家帮忙带孙子,就在日离开了制衣厂。日,陈姨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因未缴满15年社保费用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陈姨想找制衣厂帮忙补缴社保,却发现制衣厂已经注销了工商登记,原来的负责人也找不到了。陈姨想自行补缴社保,也因为制衣厂的注销,没有了单位名称而无法实现。无奈之下,陈姨申请劳动仲裁。然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告知陈姨,由于过了仲裁期限而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也依然被驳回。
  法院说法:法官提醒,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陈姨在事隔4年后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已经过了期限。
辞职后发现职业病可索赔
&&&&&&& 阿华在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辞职半年后,经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患有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七级。阿华将工厂诉至法院。工厂认为,阿华辞职前的每年,工厂都有组织体检,体检显示其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在阿华患病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工厂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经查,阿华在该工厂工作长达15年,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且阿华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最后,法院判处工厂向阿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6万多元。
  法院说法:法官指出,职业病防治法有诸多规定,比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要留意自己的工作环境并做好职业健康检查。
  □ 南方农村报综合《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新快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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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因为超龄上不上工伤保险,我想起草一份免责协议,这样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么,就是签了这份协议他有任
工地工人因为超龄上不上,我想起草一份免责协议,这样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么,就是签了这份协议他有任何意外都和我无关
提问者:wl7760***时间: 23:17:39地点:7个回答
这种协议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无效的。
最高法有批复:生死合同无效。
你好,不受法律保护。
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
这种协议很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生死合同无效。
无效,建议委托律师代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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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作为小孩在超市受伤,应该由超市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诸如没有进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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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名老员工,年龄大,有高血压病等疾病,但本人坚持要工作,我们想和他签个免责协议应该怎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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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安徽-宿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如果该员工在工作岗位如果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或四十八小时之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况比如说四十八小时之外死亡或者因自己疾病无法工作但未死亡的,不属于工伤范畴。协议约定与该条例规定冲突,属于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也就是说没办法通过签订协议逃避风险。 20:34地区:安徽-宿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25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免责协议系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20:28地区:安徽-宿州咨询电话:13365***帮助网友:37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免责协议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一般不生效。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属于工伤,公司有赔偿责任的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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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超龄民工猝死暴露的规则:行政和法制不统一
62岁的保安周永德,猝死在深圳横岗镇诚毅达五金厂保安室,生命在日嘎然而止。
他的死,掉进了某种长期、广泛存在的制度“裂缝”里,还将继续困扰和他相似的生者。
周永德死后,工厂老板以其超龄(60岁以上)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拒绝赔偿。后经第三方调解,愿意一次性支出10万元私了,并称家属若不接受私了走法律程序,就拒绝先期支付安葬费。
此事经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独家报道后,网民对这一事件产生了“撕裂式”看法。有网民表示,超龄农民工猝死,工厂给出10万元的赔偿条件家属应该可以接受,不应“狮子开口”;另有网友则支持家属走法律程序维权,“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还有网友认为,老板雇超龄农民工是为善,猝死事件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今后广大的厂企将更不愿雇佣超龄农民工,利益受损的终将是“超龄”农民工群体。
就来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继续在单位工作的,人数众多,他们大多并没有被妥善纳入到现行的工伤保障机制中。劳动保障部门、法院系统按不同标准处理,普遍希望把“球”踢出门。
一者,从行政部门的角度看,超过法定年龄的农民工,不能缴纳社保。出于“惜保”考虑,不少地方的行政部门倾向认为:企业与超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就不构成工伤责任。比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明确: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工伤鉴定。而上海的规定是,可以认定工伤,但相关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者,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其中的处理方式是:可“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处理;实际上,否认了这是工伤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这两个司法答复都认为:超龄人员(无论是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还是农民工)都按工伤处理。
所以,出现了互相矛盾的局面:超龄人员“工伤”之后,劳动部门依行政法规、规章,不予认定工伤;然后,当事人(或家属)到法院打行政官司,法院认定政府违法,责令劳动部门重新做出认定,皮球又被踢了回来……
更有意思的是,检索相关论文,就可以发现,劳动部门、法院系统的作者在“超龄劳动者是否适用工伤”问题上泾渭分明:劳动部门认为,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更有权威性;法院系统认为,司法裁判才具有终局性……
62岁农民工周永德的突然死亡,就是这么尴尬。其实
,随着中国的老龄化、劳动力短缺,“超龄劳动者”势必越来越多,这些人得有一个妥善的保障(无论是不是工伤保障)。这么大范围的问题,又是“神仙打架”了近十年的问题,亟需国家决策层统一解决。
就此,澎湃新闻采访了超龄农民工家属、法律人士、社会学专家、厂企老板以及政府官员展开了探讨,力求反映各方的声音,探讨如何解决当下中国超龄农民工生存现状的“症结”。
周永德之子:工厂老板认为父亲超龄不算工伤
五金厂老板认为,我父亲周永德并未与五金厂签订劳动协议,双方系雇佣关系,加之父亲已经62岁,超过了法定劳动年龄,因此他的猝死并不能认定为工伤。老板还告诉我,之前答应支付的10万元,属“非工伤赔偿”,系其本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其中包含遗体的冰冻和火葬费用。
但我们拒绝10万元私了,工厂老板就以此为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父亲尸检的1万多元是我们自己支付的,目前我们并未从老板那得到一分钱。
父亲在外出务工前在老家的村里当生产队队长,本想着没事干后在当地一家鞭炮厂工作,考虑到危险就没做,随后来到深圳务工。他生前未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0岁后,农村合作社每个月给他80元补贴。
律师周立太:农民工工伤走法律程序须1000多天
我在深圳受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一超龄女性员工猝死在了工作岗位,最终深圳中院判定属于工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仍有劳动的权利,其权利也应当受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的保护。
我认为,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同样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其赔偿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计算:
1、一次性工亡补偿金。这项金额的计算内容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行标准)的20倍(经查为28844元),即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总共为576880元。
2、丧葬补助金。据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经查为5218元),6个月总计为3130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分为配偶抚恤金和其他亲属抚恤金,配偶(61岁)抚恤金为本人工资(周永德月收入2300元)的4成,14年总计为154560元。其他亲属(周永德还有一位老父亲)抚恤金为本人工资的3成,5年共计为41400元(注:亲属抚恤金最高可申领到75岁,70岁以上的亲属均按5年计算)。
综上所述,赔偿费用总计804148元。因此,厂方提出的10万元赔偿或补偿远远低于法律保障。
走法律程序让很多农民工“伤不起”:现行农民工工伤从申请工伤认定到行政诉讼、赔偿仲裁到法院至起诉,直到执行要1000多天,被称之为“胖的要拖瘦,瘦的要拖死”;造成了“伤的没人掏医疗费、死的没人掏火化费”现象。
针对农民工工伤赔偿一事,一裁两审的制度已不适应现行需要,早应废止或选择诉讼。
重庆市重开县劳务办主任:都给农民工缴社保才能不再有超龄农民工
目前中国并不支持使用超龄农民工,但这一群体一直客观存在,且人数众多。
对于职能部门来说,超龄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也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尴尬的问题。这些超龄农民工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一旦发生意外,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是不能认定工伤。
我赞同周立太律师的说法,此事件中,周永德确实工作了,用工方也支付了工资,是事实的劳务关系,两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具有天然效力。
但家属如果要求按工伤赔偿,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法院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按政策规定,中国的农民工是可以参并享受养老保险等福利的。这些福利政策在制度上是可行的,但在执行上还没有覆盖到整个农民工群体。如果目前的用工方能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到退休年龄时农民工就不会再外出务工,而是可以安享晚年,届时超龄农民工现象基本可以杜绝。
深圳横岗镇诚毅达五金厂62岁的保安周永德猝死工厂保安室,生命在日嘎然而止。
昆山一民营工厂老板:小厂买保险成本高,出了事只能私了
我厂里的员工不到10人,其中一名看守人员,今年61岁,不定时在厂里“巡逻”,时而干些杂活。这名老人是家里亲戚安排过来的,决定录用有三个先决条件:亲戚面子;老人孤寡;成本低,月千元,包吃住。
昆山这边很多上了规模的私企都会跟工人签约,我们这种小厂,基本上不会跟工人签劳动合同或协议,干一单活拿一单钱,随时不干随时走人,跟看大门的就更不会签劳动合同了。
有些工厂为了规避风险,会给全体或部分工人(经验技术相对不足)购买商业意外险,大厂钱多,可以支付起,我们这种微利,基本上不会买,一旦出了事就只能认命,私了。
工人和家属也知道厂里的“底子”,因此索赔的价格往往不会太离谱,出了意外,基本上都能谈妥,走程序打官司的很少。因为大家都觉得麻烦、耗时耗力,最关键的是一大圈程序走下来,即使判定厂家负责,也不见得比私了赔的更多,可能还会更少。
私企的门卫不是专职的保安工作,稍带做些杂事很正常,一般工作强度不可能很大,猝死可能更多的与个人体质有关。猝死门卫室,厂家赔偿10万是多是少?这个跟厂家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事件本身的轻重程度相关。
安徽一刀模制造厂总经理:超龄的不签协议不交金,工资也少
我们现有工人100多人,在以磨刃具为主打产品的“中国刃具之乡”,规模尚可。所有的一线工人,基本不招35岁以上的,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师傅,年龄一般也不超过45岁。厂里门卫室安置的一名56岁的老汉,是厂里年龄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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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厂里发生过一线工人手指被绞断的事件,虽然认定是工伤事件,但工人家属并不按照厂里认可的申请劳动仲裁走法律赔偿程序,张口就要90万元;厂里拿不出这么多钱,家属就把半个村的村民喊来堵门。虽然政府和公安部门介入,但堵门持续多日,工厂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厂方只得妥协,以40万元保底价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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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老人系为善?厂企老板基本上不会有这样的善心,厂是自己的,就是为了赚钱,超龄的不签协议不交金,工资也给的少。
同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朱伟珏:农民工法律意识增强,但维权仍艰难
超龄农民工猝死引发的维权事件热议不断,我认为这算得上是个社会积极信号。
中国第一代农民工维权意识基本停留在“凡事靠自己”的初级阶段,如今新一代农民工不断涌入城市,其普遍有年纪小、学习能力强等特点,相应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加强。而第一代农民工逐渐年长,向“超龄”发展。
超龄农民工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着无法跟企业签署劳动协议,进而导致一些基本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的风险。从厂企老板的利益出发,他们更青睐没有协议保障的超龄农民工为其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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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俊:没有申诉途径一些农民工被迫放弃维权
中国的农民工普遍属于弱势群体,在劳力市场上没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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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国民人均收入的增加,部分“议价能力”较强的农民工渐渐占据了主动的位置。而一部分经济压力较大、必须要养家糊口的农民工则相对被动,有时不得不为了整个家而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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