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须在当日几点之前向买方卖方开具《提货单》并通知交易所及交收仓库(交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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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阴极铜产业文件
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商品的执行
第三条 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 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第条 现货仓储
仓库包括标准交收仓库和补充交收仓库。标准交收仓库是指交易所为了满足交易商标准交收需求而指定的仓储企业,补充交收仓库是指交易所为了满足交易商多样化的交收需求而指定的仓储企业。
仓库下设若干仓储场所。仓储场所(以下简称交收点)由仓库申请,报交易所审核批准的仓储单位。仓库和交收点的具体地址、信息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 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是指由交易所认可的、能够《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产品生产企业;
第条 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经交易所公示的允许进行实物交收的阴极铜《》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交收品牌的阴极铜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第条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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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海绵钛交收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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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树脂(山东)交收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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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上市品种 && 白银
白银(NBAG15)电子交易合同
发表时间: 17:45:01&&&&来源: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
&&& 卖方交易商:
&&& 买方交易商:
&&&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签订地点: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
&&& 买卖双方交易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 标的物(交易品种):白银,商品代码为:NBAG15。
&&& 第二条 质量标准:工业白银,符合国标《GB/T》中关于IC-Ag99.99的规定,银含量不低于99.99%。
&&&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单位:手,1手=15千克)。
&&& 白银的订货限额和买卖各方的订货限额按照交易所规定执行。
&&& 第四条 价格(含税):买方订立价:__________元(人民币)∕千克;卖方订立价:__________元(人民币)∕千克;交收价(交收申报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__________元(人民币)∕千克。
&&& 第五条 结算方式:买方通过交易所向卖方支付货款,交收货款按交收价计算。
&&& 第六条 买卖双方自行完成货物交收。最小交收单位为15千克,交收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
&&& 第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点。
&&& 交收点是指除指定交收仓库外,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收双方履行货物交收的地点,交收点仅限于条件交收。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点的地区差价按照交易所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发票: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不低于本合同价值的5%,买卖双方各自按约定向交易所支付。
&&& 第十条 交收方式:买卖双方提出交收申报时,买方交易账户须有足额的订货货款,卖方交易账户须有足额的交收保证金。
&&& 条件交收配对成功后,买方须在当日14:00之前补足交收差价,卖方须在当日16:00之前向买方开具《提货单》并通知交易所及交收仓库(交收点)。
&&& 无条件交收配对成功后,买方须在下一交易日11:30之前补足交收差价,卖方须在下一交易日16:00之前向买方开具《提货单》并通知交易所及交收仓库(交收点)。
&&& 买方订货货款=交收价×数量
&&& 卖方交收保证金=交收价×数量×25%
&&& 交收差价包含交收仓库(交收点)地区差价、质量等级差价、品牌差价和交收基差等。
&&& 第十一条 交收配对成功后,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收盈亏计算:
&&& 买方交收盈亏=(交收价-买入订立价)÷(1+转让折扣率)×数量
&&& 卖方交收盈亏=(卖出订立价-交收价)÷(1+转让折扣率)×数量
&&& 第十二条 交易所在确认买方对交收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后,计算交收货款,多退少补。
&&& 交收货款=[交收价±交收差价]×数量±溢短差价
&&& 溢短差价=[交收价±交收差价]×溢短数量
&&& 第十三条 货款支付方式:交易所在确认买方对交收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并且卖方已经结清至最后交收日(含)的所有仓储费后,于最后交收日前一交收日收市后划拨交收首付货款至卖方,并释放卖方交收保证金。在买方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内容无异议后,交易所划拨交收余款至卖方。交收首付款及余款计算方式:
&&& 交收首付货款=交收货款-交收余款
&&& 交收余款=交收价×数量×25%
&&& 第十四条 用于实物交收的商品须是交易所的指定交收品牌及替代品牌的工业银锭。未列入指定交收品牌及替代品牌的白银,经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后,方可用于交收。
&&& 用于交收的白银,须附有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和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交易所交收标准的质检证书。对于已出库白银若需重新入库参与实物交收的,须重新经指定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符合交易所交收标准的质检证书。
&&& 第十五条 每一交收单位的白银,应当是同一牌号、同一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 每一交收单位的白银溢短不超过±1000克,磅差不超过±1克。
&&& 第十六条 转让条件:买卖双方均同意合同相对方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交易商。
&&&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按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和制度等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请宁波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第十九条 本合同采用电子交易合同形式。买卖双方经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配对成交后,合同即为生效。
相关链接: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棉籽交收细则
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棉籽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黄河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棉籽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业务,根据《黄河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交易市场交收业务依本细则进行,交易市场、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交收仓库及委托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规方承担。给交易市场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市场有权根据市场业务规则对违规方给予相应处罚,并采取必要手段挽回市场的损失。
交易商通过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手续,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商品交收由卖方交易商选择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地点的具体指定交收仓库,卖方交易商可凭交易市场统一印制的《棉籽仓单》到交易市场申请注册。注册的仓单可参与交易和交收。
商品最小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见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单位或最小交收单位的整倍数。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交收商品
第八条 交收商品是指交易商从交易市场交易品种中选择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具体规定用于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
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按该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执行,不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得参与交收。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收商品品级。
第十条 商品采用交易市场规定的包装进行交收,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包装物价格含在交易价格中。
《提货单》是指买方交易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向交易市场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转入足额货款并经市场确认后,由交易市场向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证明该电子交易合同所载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给买方交易商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仅用于从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提取商品或办理《提货单》转注册仓单手续。
第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存入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的商品符合交收标准,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卖方交易商商品入库。
第三章& 棉籽交收质量及包装标准
第十三条 棉籽交收质量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籽》[GB
]制定。本标准适用于棉籽电子交易合同交收的标准品。国家标准被修订时,交易市场将采用最新版本。
第十四条 棉籽交收质量标准
棉籽电子交易合同交收标准品品质要求如下表:
含油量(以标准水,杂计) %
&&水分%&&&&&
色泽,气味
第十五条& 检验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籽》[GB
]中质量指标和检验规则执行。
棉籽包装标准采用散装。交易市场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七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交易市场提交货物和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交易市场合同在最后交易日结束后,进入交收匹配阶段,最后交易日是指某合同允许交易的截止日期。凡在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然持有合同的交易商,必须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交收。
交易商按规定提前提出交收申请并经本市场核准的,可进行提前交收。
&&& 第十九条
合同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是该合同的最后交收日,也是交易商品履行合同的截止日期。
&&& 第二十条
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收时间(正常情况为最后交收日的中午12:0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前,交易商必须严格按照其所订立且最后未转让的合同的约定完成货物交收。买方交易商须将持有到期合同的总货款转(汇)到本市场指定账户,并出具转(汇)款银行凭证;卖方交易商必须向本市场提交棉籽的有效注册仓单,否则均视为违约。本市场确认收到买方足额货款后释放其交收保证金;对卖方交付的仓单数量进行确认。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经本市场批准后,也可按照协商结果,在交易市场监督下完成货物交收。
&&&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实行交收匹配制度。交收匹配是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货地点、数量确定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对应关系。交易市场按照就近交货的原则进行匹配,交收匹配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交易市场于最后交收日前(含当日)完成匹配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交易商。
第二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应于进入交收月十五日前向市场提交注册的仓单,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须向交易市场提供办理货权转移的详细资料:提货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货单位等。交易市场根据匹配通知单及交易商提供的资料开具提货通知单,交易商可到交易市场领取提货单,交易商可凭提货单原件到相应仓库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买方须在接到匹配通知后的当天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给卖方交易商或由市场转交,以便卖方开具发票。
  买方委托交易市场向卖方代为转交卖方开具发票所需其相关资料的,交易市场仅负责转交,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根据交收匹配结果及相关事项进行交收结算。交易市场注销卖方交易商用于交收的注册仓单,并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同时从买方在市场的资金账户上将货款的80%划到卖方在市场的交易资金账户。
买方应在最后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交易市场在明确实际发货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根据〈交收货款计算表〉中的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至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交易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买方领取该发票。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增值税票的,卖方须按全额货款的10%向买方赔偿,交收结束。
  如果根据商品实发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将余额补足,否则每逾期一天,买方应缴纳欠款部分金额的1&的作为滞纳金。交易市场在买方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否则每逾期一天交易市场可对卖方处以未开部分金额的1&的罚金给买方作为补偿。
第二十六条 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前交收管理:
(一)交易商可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闭市之前通过交易委托系统客户端向交易市场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申请,经交易市场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易市场批准后,买方交易商须在当日向交易市场出具付款的相关凭证,卖方交易商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与申请相符的有效注册仓单,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卖方交易商应在批准日后一日内将相应数量的注册《仓单》交到交易市场,买方交易商应在批准日后一日内按批准当日的结算价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市场帐户。
(三) 提前交收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通过交易市场办理,交易市场收取一定标准的交收手续费。
卖方应在提前交收批准日5日内向买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交易市场将按一定比例预留该交易商的交收货款(预留比例为该交易商相应交收货款金额的20%),直至该交易商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返还;至下一个月起交易商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交易市场将对该交易商处以相应交收货款金额的10%作为对买方的赔偿,从该交易商在交易市场预留的交收货款金额中抵扣。
提前交收批准日结算时,交易市场将交易双方的提前交收订货按交收批准当日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交易盈亏。
第五章 入库流程
第二十八条
卖方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并注册仓单前,应先向交易市场提交《入库申请单》和有关发货凭证,通过交易市场向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预报手续。
卖方交易商应确保《入库申请单》的内容与棉籽的质量标识、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等标志相符。运输在途的棉籽,应在《入库申请单》备注栏内标注预计到库时间。
第二十九条
交易市场接到交易商入库预报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在接到入库通知的当日回复交易市场能否接收商品或能够接受商品的数量。交易市场在接到指定交收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单》,《入库通知单》同时抄送卖方交易商。入库同时办理保险,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条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天。
第三十一条
各指定交收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接收商品入库,应及时向交易市场报告。交易市场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对该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申请,申请暂停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交易市场,交易市场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接到《入库通知单》后,应主动与交易商联系,落实具体入库日期,同时做好棉籽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棉籽入库时,交易商需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供棉籽加工经营企业相关的产品说明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指定交收仓库会同交易商对棉籽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初检棉籽质量、数量、生产年度与《入库通知单》载明项目一致,棉籽包装规范,包装物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指定交收仓库应与交易商协议签订《交货储存合同》。
对于检验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货权人申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籽不一致;包型不规范、包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棉籽不受污染;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不能参与交收。
第三十四条
委托检验机构在接到交易市场的《检验申报单》后,应及时和交收仓库联系,保证在棉籽入库前适时组织质检,并出具《棉籽检验报告》,将质检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和卖方交易商各保留1份质检证书原件。
第三十五条 商品入库检验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如不到库监收,视为交易商同意检验的结果。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对检检验结果产生异议时,交易商应在被告知检验结果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异议,并自行提请交易市场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办理仓单注册手续通过交收仓库进行。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和委托检验机构结清仓单开具日前的有关费用后,由指定交收仓库根据交易市场委托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符合交货标准的棉籽开具《棉籽仓单》,交易商向交易市场申请仓单注册。
第六章 仓单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交收仓库开具的《棉籽仓单》,并对其审核后根据交易商申请为卖方交易商办理仓单注册。
《棉籽仓单》的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商品名称、生产年度、批号、产地、含油量、水分、杂质、色泽气味、重量、垛位号、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应列事项。
《棉籽仓单》自交易市场注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11月份之后只有当年生产的新棉籽才能注册仓单。
第三十九条 仓单用于交易交收时,其所示商品的质量等级应符合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或商品交收合同中对质量等级的要求。
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不得为交易商虚开《棉籽仓单》,不得私自允许交易商提取、调换货物。否则,交易市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违规仓库给予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并有权要求该仓库赔偿损失。仓库的违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造成交易商、市场财产损失的,交易市场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对已注册仓单的商品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收仓库未经交易市场许可不得拆封。
&&&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根据交收配对结果开具《提货单》,同时进行相应仓单注销。
&&& 第四十三条
卖方交易商如需撤回货物,必须到交易市场申请仓单注销并由交易市场签发《提货单》,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第七章 提货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签发《提货单》后,买方交易商凭加盖提货单位公章的《提货单》、加盖“黄河商品交易市场仓单注销专用章”的《仓单》、提货人身份证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办理商品出库或过户手续。
第四十五条 买方交易商可在商品发运前进行检验,抽样及检验方法按相应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最后交收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库或过户手续,并确认商品质量、数量。逾期未予确认的,交易市场视为买方无异议,交易市场按实际交货的数量结算,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收商品的瑕疵责任及由此产生的风险。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于最后交收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市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棉籽复检申请单》,自行提请交易市场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交易市场依据买方交易商的申请或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暂时冻结卖方剩余应收货款。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质量违约。  
  若买方未在最后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质检、或者交收商品已经出库或过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交易市场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异议申请。
&&& 第四十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协议在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进行交收的须经交易市场批准,交收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第八章& 交收费用
第四十八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应根据商品交收的订货数量向市场交纳交收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具体交易品种的收费标准予以规定。
第四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所发生的出入库费和委托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等执行交易市场公布的标准,由交易商按有关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指定交收仓库和检验机构;货物在储存期间所发生的其它杂项作业费用由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商协商,交易商直接支付给交收仓库。最后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含5日)之前的仓储费执行交易市场公布的标准,由卖方承担,由交易市场代收代付,出库费由买方直接支付给指定交收仓库;最后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不含5日)之后的仓储费由买方承担,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等费用,由交收仓库与货主结清。初次入库的仓储费用自《入库通知单》发出时开始计算。
当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质检时,若质检结果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买方交易商承担质检期间(最后交收日到出具质检报告日)的仓储费;否则,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 第五十一条
提前交收不因其时间提前而增加或减少其应该承担的费用。
&&& 第五十二条
如交易商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相应合同约定的相符,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复检结果与约定不符,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相关费用包括:
1、交易市场委托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用。
2、异地检验还包括抽样人员的差旅费。
上述检验费用交易商应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三日内交付市场,否则交易市场将从该交易商帐户资金中划给质检机构。
第五十三条
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不能再进行交易交收的商品的仓储事宜,由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收仓库直接向交易商收取。
第五十四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市场将及时向交易商和指定交收仓库通知调整情况。
第五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市场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违反交易双方在交易市场签订的交收合同其它条款的。
第五十七条
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并且欠有市场各方费用的,由交易市场组织拍卖该批货物。拍卖所得优先用于清偿卖方所欠市场各方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卖方。
第五十八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交易市场有权终止违约方交易商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
第五十九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守约方可申请交易市场从违约方账户划拨相当于合同违约部分(按交收价计算)的交易市场规定比例的货款作为违约金。交易市场基于该申请的划款行为对违约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一)买方交易商货款不足或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不足造成违约,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守约方所得的违约金=交收价&违约方的违约数量&10%。
(二)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交易市场对双方分别扣除合同违约部分依交收价计算的货款的10%的违约金作为交易市场的风险基金。
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时,交易市场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交易市场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 第六十一条
交收违约合同数量的计算:
 卖方交易商交收违约数量(吨)= 应交仓单数量(吨)-已交合格仓单数量(吨)
 买方交易商交收违约数量(吨)=(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收价
&&& 第六十二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市场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六十三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交易市场。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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