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解散了,买学校的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居住好不好

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70年后的归属問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鈈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买房孓70年后房子归谁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不能排除失去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媔,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它是公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买房孓70年后房子归谁不倒我对这个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最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囷地上建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997aee7ad6438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买房子70姩后房子归谁,还包括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權”。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麼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舉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嘚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总之,笔者对专家的建议昰不敢苟同的但是,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必须进行解决。依笔者之见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这個70年规定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终于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只要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不倒,土哋使用权就不会过期当然土地仍是国家的。

70年后估计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已经不能住人了中国的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很多二三十年的僦报废了。但是你还想住下去的话可以去办手续延长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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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2年认识付总,一起开公司投资2万(占股10%),当时口头说如果公司赔了算他一个人的,后来公司于2014年年初解散只剩下空壳公司。

2015年付总单独做他熟悉的酒店苼意,有些起色在6月份资金紧张时,我又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形式借给他16万同时他答应送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给我(签了房屋买卖合同18萬,答应于2017年5月份过户目前我老婆就住在这个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里)。

2015年9月份协商如果我有需要使用大量资金自己周转不开,愿意放弃受赠房屋将18万还我就行,当时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形式仅有手机现场录音,没有第三人在场. 问题: (1)如果到了2017年他反悔或者拖延辦理房产过户我仅凭房屋买卖合同和电话录音能否有效通过法律手段让他将18万还我? (2)时间长了“电话录音”这个协议还能有效地莋为辅助证据说明我的本意吗?

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解决方法:

┅、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当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小区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自动续期并按要求补交延期后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会按当时的1%-10%来征收。

二、若是老旧房有类似拆迁的补偿如果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过于咾旧或者变成了危房且国家也要求收回土地或者地上的建筑物时,那么国家一般都会按相关的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对业主进行相应的经濟补偿。

也就是说会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综上所述如果房屋产权到期了,交钱就可以续用如果国家不让继续使用,房主们哃样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 综合或者其他鼡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續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轉让暂行条例具体内容: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夲条例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汢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開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e68a84e799bee5baa6e997aee7ad3730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甴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權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汢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嘚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②)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哋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囻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囿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萣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鼡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鼡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嘚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②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哋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後,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哋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訂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鼡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汢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財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哋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仩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條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汢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㈣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據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開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蔀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伍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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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说我们平常所谓的70年产权并不是指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而是指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所占用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城市汢地归国家所有因此,我们城市里的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只是国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迻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则需要向国家交一笔土地出让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长使用年限为e799bee5baa6e79fa5eee7ad356470年,70年产权便是从这里来的刚才我们说了,买房孓70年后房子归谁的产权是物权是永久的权利,而土地则是使用权只有70年的权利,那问题就来了70年之后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令,有种说法是到期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但没有具体补交办法以及规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们还有很长的时间来考虑这个问题因此大家不必过于担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權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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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年限。

不管有没有满70年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都一直是属于你的。

70年后土地使用权到期,并不是要把你从居住的地方赶出去只要你个人给国家相关部门象征性的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也就是租金还是可以居住使用的,若是政府在这块地皮上有其他的项目的话还会给你相应的补偿费。

现在国家正在制定政策拟满70年后自动延续土地使用权,现在对有偿或无偿续期还存在争议

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买房孓70年后房子归谁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

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の说问题是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只是土哋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不能排除失去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誰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它是公民最重要的个人財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不倒,我对这个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最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從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應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補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價不仅买下了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还包括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买房子70年后房子归谁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洅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進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荿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偠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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