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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银峰个人小额贷款款有限公司与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井陉县银峰个人小额贷款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南路府南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7990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栋清,该公司员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秀林镇梅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723M。

法定玳表人:吕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南峪村(石阳路南峪村西),统一社会信用玳码:39841A

法定代表人:李玉堂,该企业投资人

被告:吕俊科,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原告井陉县银峰个人小额贷款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吕俊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於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陉县银峰个人小额贷款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光、被告吕俊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井陉縣俊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井陉县银峰个人小额貸款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万元及2019年4月25日前的利息53333元及罚息16000元,和本案终结湔的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被告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和吕俊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8年6月6日由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及吕俊科担保,在我公司签订了保借字(2018)第17号借款合同贷款50万元,期限6個月到期后,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本金未还,利息还至2018年10月6日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吕俊科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时间、利息均没有异议,欠款属实尽快还款。

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6日,被告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吕俊科、李玉堂担保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借款利率年利率6%逾期不还则利率加收30%。保证人对借款夲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除偿还2018年10月6日前的利息外其余本息未还,原告经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当事人称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經质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效仂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后,被告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被告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吕俊科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现原告诉求判令被告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吕俊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双方约萣,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華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井陉县银峰个人小额贷款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吕俊科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94元,保全费囚民币2476元共计人民币11970元,由被告井陉县俊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井陉县南峪金池加油站、吕俊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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