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有限公司的程序是什么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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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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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小编“娜写年华”]本篇为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之《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高频考点精讲:股份有限公司,本节内容主要介绍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2010年单选
  【本节目录】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髙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违反。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订章程。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召开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审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4)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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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成立集体户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成立集体户的条件(南山高新派出所提供),在单位辖区派出所办理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房产证或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单位填报打印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加盖公章;申请内同包括原因、有户口管理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包括办公室和个人手机号码;4.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单位人事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该单位迁入人员:市内迁移需提供在现单位近六个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单(加盖单位公章),户口属挂靠派出所代管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在现单位最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单(加盖单位公章)7.派出所辖区民警签字定了门牌号的《深圳市集体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8.已婚迁入人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8岁以下迁入人员需提供出生证和父母其中一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注意:以上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单位须有人迁入户口,且需要户口管理员带齐原件和复印件一起前来办理,资料应用A4白纸复印。 去单位辖区派出所办理。如果是南山区,民警签字的话,还需要提供消防验收报告和消防资料。。本帖于 12:17 被楼主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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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体户管理须知&&一、集体户的开立&凡合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开立;按照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住址必须使用规范的门牌编号;一个地址只能开立一户,在同一地址办公的关联组织应合为一户;开立集体户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无法定代表人情况下的负责人签署;申请开立应向公安派出所提供如下资料:&1、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2、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房产证明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二、集体户管理员&凡辖区公安派出所认为有必要,经公安派出所要求,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担任集体户管理员;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管理员;集体户管理员应向公安派出所备案;集体户管理员应为深圳市常住户口居民,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无不良记录;集体户管理员负责集中保管户口簿,协助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代办部分户政业务;申请备案或更换只需提供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人事内保部门负责人可以签署)。&三、集体户的整体变动&1、单位整体消灭或实际处于消灭状态的,应由集体户管理员或户内成员及时向派出所申报,派出所依据户内成员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2、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及时整户迁移,由拟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提供户口簿,按第一条要求提供材料。&3、单位整合、分拆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集体户的有关事务。&四、其他事项&集体户管理中的其他事项,按照公安派出所的要求办理。&&&&深圳市公安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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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南山科技园清华信息园的派出所在哪??最好能告诉电话,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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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需办理公司集体户口,我想咨询下流程以及需准备的资料,可否代办?亲办理过了,想让您教我,谢谢!我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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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现在直接去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全部办完大概要多长时间?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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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没办过&本帖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建议咨询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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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问:因为有我爸爸的鼓励、我妈妈的支持,我是做食品生意的,在全国各地遍布我的分店,现在我在考虑今年设立一间集团公司,不知道集团公司设立的条件如何?  公司设立律师  答:集团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法定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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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和应了解的法律程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并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主要包括:
(1)发起人制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等。
(2)邀集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3)拟定公司章程。
(4)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5)申请与报批。资金投向涉及到国有资产、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外商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还要分别向有关政府部门(如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报批。
(6)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取得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7)召开创立大会,建立公司组织机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8)设立登记并公告。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哪些人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来性质为国有、集体或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净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尔后采取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从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
(2)企业法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才可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的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职工持股会组织等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不能成为发起人。
(7)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不得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5)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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