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诚信建设的工作重点微信是什么么

加强诚信建设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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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这个时候,“维权”就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为什么年年谈维权、年年还总是有那么多侵权?我觉得,诚信缺失是罪魁祸首。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没有诚信建设的加强,老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特别是当前,潍坊正处在发展的关键历史当口,建设诚信潍坊是实现转型发展的战略选择。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开拓创新,紧紧抓住诚信建设这个根本,加快诚信建设制度化进程,为实现更高层次新发展、建设富裕文明新潍坊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借此机会,我就加强和推进诚信建设,讲三点意见。&
&&&&一、切实增强诚信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们以“诚信潍坊”建设为载体,不断深化诚信教育和实践,从政府诚信建设、企业诚信建设和公民诚信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涌现出了一大批诚实守信典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越来越浓厚。例如,工商系统开展的诚信工商建设,国(地)税系统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的做法,市编办狠抓事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市金融系统打造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市电力公司的“三三四”诚信文化体系建设等,立足自身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引领了诚实守信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诚信建设还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还不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滞后;信用信息开放度低、征集机制尚未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相对薄弱等,这些都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一个城市的发展进步,需要道德的滋养、诚信的呵护。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于我们结合时代精神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加强诚信建设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诚信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认为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必信,行必果”。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以诚立业、以信取人的道德传统。中华文明能绵绵不断、生生不息,诚信准则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如“三鹿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等失信行为。古往今来无数的事实证明,不讲诚信的人是卑劣且没有前途的人,不讲诚信的民族是堕落的民族,不讲诚信的社会是混乱的社会,不讲诚信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国家。在当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弘扬诚信理念,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基础支撑。&
&&&&加强诚信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诚信是基础性道德,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生活正常运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障。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规定了每个道德主体诚实守信的道德责任,而且确立了全社会道德建设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诚信,缺失诚信,正常的社会关系就不能维持,社会关系的网络和链条就会发生紊乱、失调乃至断裂。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体现了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道德、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不仅承载了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更承载了诚信有价、社会自律、责任政府等现代文明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这是中央立足全局、深刻分析当前形势,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作出的重大决策。我们必须深入贯彻中央精神,把诚信建设纳入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层面去思考、推进。&
&&&&加强诚信建设,是实现潍坊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快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不仅取决于产业竞争力、基础设施条件等硬件因素,更取决于城市的软环境。诚信是一个城市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等综合水平的体现,是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可以给城市带来极大经济效益的特殊生产力。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信用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坚持诚信发展的道路。没有诚信这张“通行证”,“走出去”寸步难行,“引进来”更不可能。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起步之年,也是我市“腾笼换鸟”、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把诚信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建设诚信政府,不能做与民争利、忽悠群众的政府;招商要切实转变观念,不能只靠政策优惠,而要靠深化改革来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司法不能再纵容“老赖”,而要通过健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者无处藏身。&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诚信潍坊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整顿和规范社会秩序力度,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创造良好诚信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诚信建设制度化的主要任务&
&&&&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化要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为目标,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出发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政府诚信是诚信之本。政府失信是源头污染,先辟谣后认账、只承诺不兑现、朝令夕改、数据掺水是突出表现。要抓住政府诚信这个“牛鼻子”,以诚信政府建设为引擎,示范引领社会诚信建设。作为党政机关,要有比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更高的要求;作为党员干部,其品行、素质、作风也应高于其他社会成员。己不正,何以正于人,所以,建设诚信潍坊,政府要率先垂范,机关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如果我们诚信缺失,哄骗群众,欺骗投资者,丧失的是一个单位、一个地方的信誉,损害的是党委政府的威信,我们将会失去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将会贻误潍坊的发展机遇。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将部门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通过政务公开栏、主流媒体、新闻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随时了解和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要规范政府行政权力,大幅度精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软环境。要加强公务员信用管理,探索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系统,并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二)以提高企业信用度为重点,加强商务诚信建设。企业诚信是诚信建设的重点。在新的发展阶段,增创新优势,谋求新发展,必须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度,让更多的守信企业发展壮大。近期,市文明委将在全市组织开展“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系列创建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要实行企业信用承诺公约。各行业要制定行业信用承诺,各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企业信用承诺公约,把不逃汇骗汇、不偷税骗税、不制假售假、不搞合同欺诈、不逃废债务、不做假账、不欠发员工工资、不欠缴社保费用等作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的基本守则。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企业守信自律。要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全面整合金融、税务、保险、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法院、社保等部门掌握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流通服务业和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包括遵章守法、获得荣誉、受到处罚等内容的诚信档案。要以活动推动企业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好“百城万店无假货”、“文明诚信市场、文明诚信单位”创建、“争创文明诚信窗口,争当文明诚信标兵”等活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以弘扬诚信文化为切入点,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要把诚实守信作为道德建设的重点,培育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公民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要突出抓住公民诚信建设这一根本,打牢社会诚信建设的基础。要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诚信创建活动,把诚信文化建设落实到行业、企业、社区、单位和家庭。要切实加强特定人群的诚信建设,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律师、会计师、执业医师等特殊执业人员为重点,加快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促进他们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经营。&
&&&&(四)以增强法制保障为落脚点,加强司法诚信建设。法律是所有社会规则的底线,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诚信是法律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平台。进一步完善司法服务信息数据库、服务收费查询、诚信档案管理、投诉查处情况披露等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要深入抓好司法规范化管理。坚持“以公正赢诚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规范督查机制,以严格管理促进诚信建设。加大案件的督查和评议力度,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评查意见,督促责任部门整改到位。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强化对注册、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运行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完善执业诚信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披露。加强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机构的监管,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诚信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凝聚各方面力量,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强力推进,抓出成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诚信制度化建设,切实加强对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把诚信建设纳入工作总体布局之中,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责任。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已经列入今年市委工作要点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的确定督查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筹划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始终,创新工作思路、载体、机制和措施,形成好的经验、亮点和特色。&
&&&&二是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下发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要加快建立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和联动监管,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在资信评级、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服务市场中逐步形成竞争机制。&
  三是加大诚信激励与惩戒力度。要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综合运用法规约束、市场惩戒、媒体传播等多种手段,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推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强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和制约,加大处罚力度,触犯法律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把开展诚信建设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将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测评,加大考核权重,对于出现失信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已是文明单位的撤销称号,参评文明单位的取消资格。&
&&&&四是切实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持续抓好“诚信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广告等媒体资源,在全社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浓厚氛围,塑造“诚信潍坊”品牌。要组织好道德模范、潍坊好人进单位、进窗口行业巡讲,继续开展“道德讲堂”活动,树立诚信建设的先进典型和信用建设示范点,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在不同界别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普及诚信知识,倡导诚信观念,增强诚信自律意识,使诚信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规划和生活习惯,把诚信打造成为潍坊的主流文化和特质。(潍坊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初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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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文章来源 :     
合价检〔2013〕14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开、公平竞争,努力打造“价格诚信”品牌,现将《合肥市价格信用“失信单位”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治本之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建设“价格信用”的高度,不断增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领导,成立价格诚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相关部门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坚持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创新求实的原则,认真制定当地价格诚信建设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安排,统筹兼顾,持续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价格诚信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
二、深化举措,进一步提升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成效
(一)推进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以明码标价为基础,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巩固完善价费公示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增强交易信息及价费政策透明度,营造诚信、公平的交易氛围。要加强城市和农村明码标价普及推广工作,积极开展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明码标价的专项治理,努力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要落实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分行业、分系统规范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要按照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商业零售企业促销管理办法》的要求,着力规范降价、打折等价格促销行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局有关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部署,大力倡导和推行明码实价,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要继续完善和推行价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丰富公示方式,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社会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积极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 &&要按照“政府引导、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思路,大力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创新方式,坚持无偿服务、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科学制定标准,严格设定评价程序,扩大参与范围,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提升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品牌效应。要通过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明码标(实)价示范街(店)”等创建活动,评选出一批诚实规范的价格诚信单位,起到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对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探索实施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无举报免检制度,对实施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摘牌。
(三)逐步建立市场价格信用档案及“失信单位”曝光制度
&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诚信行为,积极推进我市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价格信用“失信单位”制度,将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纳入价格信用“失信单位”管理。加大诚信信息宣传和失信信息曝光力度,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经营者价格诚信及价格失信信息,以教育、警示其他经营者走诚信经营的路子。
(四)依托网络平台促进价格诚信建设
&&&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市场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与大型超市、商场及其他大型企业价格对接,组织开展“网上晒价、货比三家”活动。通过横向比价,实现同一商品的货比三家,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合理定价;通过商品展示,为商家提供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商品销售的平台;通过消费警示,向消费者传递价格信息,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通过互动平台,拓宽交流渠道,提供政策提醒和咨询,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五)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 &&依据《合肥市价格信用“失信单位”制度管理办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的监督,对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可积极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在注册、年检、税务、报检、报关等方面提供便利,激励市场主体守信。对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采取重点审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要充分运用提醒、告诫、通报、调查介入、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将政府价格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既惩处少数违法者,又教育其他经营者的效果。
三、严格自律,把价格诚信工作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诚信建设机制,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要依托行业协会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本行业经营和市场行情的优势,结合行业实际及时反映本行业的价格诉求,依据价格法规建立行业价格自律机制,督促本行业会员及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确保价格自律机制发挥作用,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价格竞争秩序。要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作用,把价格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明码标价巡查,参与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协助经营单位建立内部物价员队伍,强化业务指导、健全内部价格管理。要帮助企业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物价员管理、收费公示、价格成本审核、投诉处理等制度,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的自觉性。
四、强化宣传,进一步营造价格诚信的良好氛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价格诚信承诺、价格诚信服务月等活动,结合《价格法》颁布周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扩大影响。要开辟“价格诚信”专栏,公布表彰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宣传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帮助企业巩固诚信形象,吸引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参加到价格诚信活动中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价格诚信意识,努力形成价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将价格主管部门推动的价格诚信活动逐步转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附件:合肥市价格信用“失信单位”制度管理办法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21日
合肥市价格信用“失信单位”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诚信行为,积极推进我市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价格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价格信用“失信单位”制度,将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纳入价格信用“失信单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指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从事行政性和经营性收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纳入“失信单位”管理和公布的,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营者,应当纳入 “失信单位”:
(一)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价格异常波动时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被投诉举报经查实有价格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六)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价格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九)经查实拒不纠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条 列入价格信用“失信单位”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到位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将其从“失信单位”中取消。
第七条 对纳入价格信用“失信单位”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营者,在“失信单位”管理期限内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价格违法行为;
(二)在相关新闻媒体和有关网站上公布价格违法行为;
(三)采取增加检查和巡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四)不得参加各类价格诚信评选活动;
(五)在“失信单位”期间整改不力,再发生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八条 对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纳入价格信用“失信单位”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除公布价格信用“失信单位”外,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条 价格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价格信用“失信单位”的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价格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各县(市) 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合肥市物价局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联系电话:2传真:2 邮编:2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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