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小组成员的职责微信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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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作者: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日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为进一步明确白银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强化部门、行业消防工作,现将《白银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白银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强化部门、行业消防工作,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在全市产业政策、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可行性专项报告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时,负责将消防安全列入专项审查和验收内容。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市教育局
(一)组织制订全市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法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学校素质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市科技局
(一)组织制订市级年度消防科技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三)积极引导并推进消防科技工作,提高科技成果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指导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教育信息化,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督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流通环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支持消防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消防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参与处理与消防工作有关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市公安局
(一)制定出台消防安全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三)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六)组织引导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七)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
(八)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九)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六、市民政局
(一)督促全市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认真做好消防管理工作,负责解决火灾后受灾群众的生活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七、市财政局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标准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工作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二)负责国家和省上下达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协调、保障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负责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市级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四)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减少火灾危害。
(三)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九、市建设局
(一)会同消防部门制定城乡消防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消防技术标准。
(二)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纳入建筑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四)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纳入城乡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五)督促加强城市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六)参与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七)会同消防部门对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将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会同消防部门组织开展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十)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十一)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市交通运输局
(一)制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负责抓好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把消防安全纳入全市运输站场、码头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重要内容;对全市高等级公路沿线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三)负责全市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包括出租汽车和旅游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学校等场所和汽车出入境运输的消防安全监管。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市农牧局
(一)负责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将村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消防基础设施等建设纳入农业农村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和督促实施。靠实责任、增加投入,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农村沼气使用与管理。
(二)督促做好农村节日与集会、夏收等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防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培训活动。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二、市林业局
(一)负责制订全市森林火灾预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市计划发展财政等职能部门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火情监视、宣传教育和消防管理培训工作。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市商务局
(一)负责指导城乡市场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成品油、酒类等重要商品流通企业和拍卖、典当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情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做好各类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市文广新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文化艺术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本系统直属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二)督促全市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三)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及从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积极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指导、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曝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报道消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迹。
(六)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七)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市卫生局
(一)督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及其科研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二)严格要求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督促全市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个体工商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制度。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有明确规定将消防安全检查作为企业设立登记前置条件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三)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加强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信息沟通。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领导责任。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将获证企业纳入至工业企业分类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规范消防产品经营市场秩序。
(二)支持市消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消防标准体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加强产品防火性能标准化工作。
(三)负责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具有消防和防爆功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六)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督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主管行业领域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九、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一)结合宗教工作特点,组织制订全市宗教活动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督促宗教活动单位(场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
(三)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单位(场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严肃处理。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市旅游局
(一)组织制订全市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整改火灾隐患,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活动。
(二)将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行业评级、评优活动之中,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将消防安全纳入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审批、评定程序,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一、市粮食局
(一)制定全市粮食流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粮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市、县级粮食储备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粮油储备单位消防安全;对市局直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监督责任。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二、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一)将消防&立法&工作纳入市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三)指导、协调、规范和监督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协调消防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四)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市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的宣传指导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机关领导、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消防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三、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导全市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职责。
(三)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开展业务训练。
(四)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五)组织引导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指导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六)受理查处消防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八)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九)负责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未列入白银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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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08-0408-01关于调整东城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调整东城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字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城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的通知东政办发〔〕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京政发〔2012〕37号)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完善社会管理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东政发〔2011〕3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东城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规范东城区市场经营秩序,保障APEC会议、国庆六十五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顺利完成,经区政府统一,对东城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一)调整东城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朴学东&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常务副组长:陈之常& 区委常委、副区长颜& 华& 副区长副& 组& 长:袁秀江&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刘宗琦&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区流管办主任张恩东& 区城管委主任王克斌& 东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孙建生& 东城工商分局局长王厚廷 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成&&&&& 员:& 冯洪荣& 区教委主任刘& 健& 区商务委主任李承刚& 区文化委主任李雪敏 区旅游委主任李凌波&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晓峰& 区重大办常务副主任崔燕生& 区财政局局长王& 彦&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韩小平& 区环保局局长张& 明& 区卫生局局长薛国强 区安全监管局局长袁& 银& 区民防局局长赵明杰& 区房管局局长林& 毅& 东城国土分局局长宋志红& 东城规划分局局长 赵& 冀& 东城工商分局副局长张& 勇 区质监局局长刘海龙& 东城消防支队支队长彭& 湘& 东城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葛俊凯& 前门管委会主任芦永良& 北京站地区管理处常务副主任韩卫国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局长王品军& 和平里街道办事处主任刘俊彩& 安定门街道办事处主任关& 波& 交道口街道办事处主任冯建国& 景山街道办事处主任赵宏松& 东华门街道办事处主任吴志辉& 东直门街道办事处主任韩新星& 北新桥街道办事处主任王& 磊& 东四街道办事处主任陈志坚& 朝阳门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卫华& 建国门街道办事处主任饶景东& 前门街道办事处主任马振星& 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主任曹永军& 东花市街道办事处主任郑青云& 龙潭街道办事处主任朱& 捷& 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主任高崇耀& 天坛街道办事处主任陈卫兵& 永外街道办事处主任李& 军& 王府井建管办专职副主任赵春军& 区房地一中心主任康哲才& 区房地二中心主任王& 刚&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李& 梅& 区烟草专卖局局长(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东城工商分局,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办公室主任:孙建生(兼)、刘宗琦(兼)。副& 主& 任:朱建林& 区综治办副主任、区流管办副主任范& 民& 区城管委副调研员赵& 冀(兼)东城工商分局副局长李信安& 东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王& 刚& 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成&&&&& 员:孔庆亮& 区教委副主任张立丹& 区商务委副主任郑亚东& 区文化委副主任宋& 叙& 区旅游委副主任周& 环&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晓军& 区重大办副主任朱& 燕& 区财政局副局长张鹤岭& 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李& 洪& 区环保局副局长刘清华& 区卫生局副局长王寿永& 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吕润宏& 区民防局副局长刘& 斌& 区房管局副局长童四见& 东城国土分局副局长金连平& 东城规划分局副局长范& 明& 区质监局副局长姚培友& 东城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蔡& 勇& 东城园管委会副主任何& 光& 前门管委会副主任张俊强& 北京站地区管理处副主任鲁文彬&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副局长赵锡京& 和平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 猛& 安定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劲松& 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 梁& 景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 希& 东华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吴& 伟& 东直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 强& 北新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高& 伟& 东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邓& 彬& 朝阳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小非& 建国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海波& 前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春园& 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闫& 涛& 东花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高建中& 龙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 黎& 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祁国梁& 天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石向东& 永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肖& 俊& 王府井建管办副主任王永久& 区房地一中心副主任刘春来& 区房地二中心副主任刘跃华& 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孟瑞江& 区政府督查室副主任二、职责分工区综治办、区流管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纳入东城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区教委: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等需教育部门审批、审核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学校场地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区城管委:负责各街道(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执法组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区商务委: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成品油经营、典当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区文化委: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电子游戏、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出版业务、出版物出版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须经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区政府法制办:对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区重大办:负责及时向东城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拆迁地的冻结时间和解冻时间,协调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区财政局:负责对从事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上述业务的,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职业介绍、中外合资职业介绍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并依法监督管理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区环保局:负责对餐饮、洗浴、洗染业、污水处理行业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和监督检查。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区卫生局:负责依法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由卫生部门许可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的无证无照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及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单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区旅游委: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区民防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人防工程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利用人防工程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区房管局:负责对房屋(含普通地下室)租赁市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经营者利用所承租房管局直管公房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协调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东城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台账,配合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东城国土分局:负责依法对须经国土部门许可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东城规划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设认定工作。东城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固定场所内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区质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以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在固定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在固定场所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职权分工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建设;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职权分工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东城消防支队: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相关国家建筑防火规范和监督检查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固定场所(建筑物)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派出所对管辖的无证无照经营固定场所的消防检查。各街道各地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依托基层管理网格和综合执法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排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区房地一中心、二中心:加强对东城区直管公房(非居住类)的管理,对经营者利用所承租的直管公房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中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区烟草专卖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进出口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行业管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区政府督查室: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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