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地产化dvdscr是什么意思思

文化旅游难见回报 华侨城陷“去地产化”难题
房地产业务一感冒,整个华侨城A(000069.SZ)都要喷嚏连连,这对自我定位为文化旅游航母企业的华侨城而言是个不小的尴尬。
近五年来,一直努力向“轻资产”路径转移的华侨城,地产业务比重却不降反升,导致其深陷地产诱惑中难以自拔。
旅游加地产的模式复制,导致华侨城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新的产业形态短期内又难见投资回报,华侨城不得不频繁动用财技来平衡资金难题。
华侨城总裁刘平春在2011年年报交流会上表示,大概需要到2016年前后,华侨城形成联动效应时整个财务指标才会逐渐好转。
地产比重不断上升
尽管华侨城一直声称自己是文化旅游企业而非房地产公司,但在大多数投资机构和普通投资者看来,华侨城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
从业务构成来看,华侨城的业务地产化趋势日趋明显,正是房地产业务带来的强大资金流才是支撑其主题公园扩张的强大后盾。
华侨城年报显示,2011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3亿元,其中房地产业务收入102亿元,占其营业总收入的59%,旅游综合业务收入为63亿元,比重进一步下降至36%,不到四成。
实际上,房地产业务在华侨城营业收入中的比重远不止六成,因为在华侨城的年报披露口径中,旅游综合收入也包含地产销售收入。
这部分地产销售收入,通常是指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公司的房地产收入。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华侨城旗下专业的地产开发平台。除此之外,华侨城仍有大大小小的地产业务分布在其他项目公司,且比例不小。
华侨城年报显示,该公司游客人数从2010年的2000万人次上升至去年的2430万人次,创历史新高。但公司旅游综合业务实现收入63.33亿元,收入较2010年下降33%;毛利率为42.30%,较2010年下降5.42%。
刘平春解释,游客人数创新高但旅游综合业务却下降超过三成,主要是因为部分项目中地产业务受调控影响下降和未结算所致。
地产业务在华侨城总体业务中到底占据多大比重,目前仍无法详尽统计。但华侨城对地产业务的倚重越来越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对比近五年来的年报可以发现,2007年华侨城营业收入为17亿元,其中地产业务收入为6亿元,占比仅为35%。2009年、2010年的房地产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0%和41%,旅游收入占据主导地位。
对地产的高度依赖,导致华侨城业务风险加大。华侨城去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微增0.04%和4.5%,堪称表现不佳。其中房地产调控导致其地产业务增速放缓成为重要原因,其去年的地产结算约121亿元,同比下降9%。
去地产化难题待解
按照华侨城给自己的最新发展定位,其将致力于成为“以文化为核心,旅游为主导,中国领先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型开发与运营商”。
在战略转型思维下,未来华侨城将围绕文化搭建七大业务板块,分别是文化旅游、文化节庆、文化演艺、文化艺术、文化科技、文化主题酒店、文化相关产品制造。
有媒体近日援引华侨城集团企业管理部总监何海滨的表态称,地产仅做一个配套,华侨城集团将向文化产业转型。未来房地产业务不会激进扩张,至少不会成为支柱产业,这符合了集团的整体定位。
何海滨甚至表示:“现在我们不买地,不开发新项目了。地产业务的发展会偏向谨慎,主要是观望或收缩。”
在新的战略定位下,华侨城收购落星山科技,希望向文化产业延伸;并与日本环球影视签署谅解备忘录,以谋求引入先进主题公园运营经验;将成立旅游管理咨询公司,以开展对外输出管理,构建旅游景区全产业链。
但一直主要在旅游和地产两个板块同时作战的华侨城,在2011年的发展并不太顺利。继青岛华侨城项目中途撤资后,华侨城与日本环球影城的合作事宜也宣布延期。
华侨城在2011年先后召开了两次战略委员会,提出加快现有项目和资源开发、加快资金回笼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新增投资规模,以及推进“轻资产”战略。
种种迹象表明,华侨城在极力淡化地产业务的身影,打造“中国文化产业和旅游行业的航空母舰”。但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目前华侨城新的定位模式看不出其盈利点在什么地方,文化产业、科技资源等还没有互动起来,短期难以实现直接收益。
作为国内主题乐园的龙头,华侨城继推出第一代主题乐园民俗乐园、第二代主题乐园欢乐谷和第三代主题乐园东部华侨城等休闲旅游产品后,去年又推出了第四代主题乐园产品欢乐海岸,这也是华侨城在主题商业领域的全新创想与实践。
不过,由于该项目以纯租赁为主,项目回收期较长。中银国际的研究报告认为,这个回收期可能要5至8年,未来该产品不排除搭配地产销售以形成互补。
根据中银国际的研究报告,目前华侨城收入结构比较单一,旅游业务中过度依赖门票收入的问题比较突出,门票收入占比主题乐园收入的70%~80%。而日本环球影城乐园共占地54公顷,拥有18种大型游乐设施,以及54间餐饮与零售设施,其中非门票项目占比40%~50%,收入结构比较合理。
华侨城“旅游+地产”的开发模式让其成为国内主题公园开发的翘楚,但是没有了地产业务的辅助,华侨城是否能成功转型仍待观察。
上海欢乐谷是华侨城唯一一个建设主题公园时无法捆绑开发住宅地产的项目。此前刘平春表示,上海欢乐谷项目在边投入建设边运作的模式下,所有投资全部收回预计需7至9年时间。这个投资回报期显然不短。
责任编辑:NF045(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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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产业地产将如何发展“去地产化”
发布时间: 14: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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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受多重因素影响,普通地产领域,尤其是商业和住宅市场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困境。尽管如此,在逆风劲吹中巍然屹立的产业地产,初步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投资吸引力,成为地产行业的新兴投资热地。&&& “地产化”普遍存在 行业发展困顿&&& 作为地产领域的一个分支,产业地产虽不如商住地产那样暴利,但与普通行业相比,仍具有相当可观的利润空间。尤其以前我国产业发展不成熟,很多产业地产从业人员单纯的将产业地产看作地产,忽视了其原本蕴含的产业要义,虽在短时间内获得暴利,但却为日后产业地产遭遇瓶颈埋下了伏笔。&&& 以往产业地产企 业大多将产业地产当作普通的地产项目运作,忽视产业发展的诉求,导致不少产业地产项目几乎没有任何产业内容,完全沦为圈地的幌子。“产业地产企业用低价竞得土地,并在没有经过专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开发建设,尽管最后一售而光获取暴利,但严重匮乏产业服务能力的园区阻碍了入园企业的发展步伐,更对今后产业地产发展造成极大的困扰”,某行业资深人士如此表示。&&& 以经济较为发达的长三角地区为例,专业度低的园区空置率高达60%-70%。招商困难已成为国内大部分产业园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发展僵局亟待打破。产业地产领域资深从业人员指出,产业地产要长期发展就必须加快“去地产化”的进程。“因为产业地产打造的是一个服务于企业发展、腾飞的广袤平台,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暴利领域。产业才是产业地产发展的核心,产业地产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是‘产业化,而非地产化’。”&&& “去地产化”成共识 行业大佬积极响应&&& 事实上,早已有产业地产企业 率先投身到“去地产化”的大潮中去,进行了极为有益的探索。其中值得一提的当属产业地产领军企业――北科建集团,作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开发者,北科建是国内最早从事产业地产开发的企业之一,对产业的聚集发展有着丰富的经验,也一直在产业地产领域辛勤耕耘。面对众多住宅地产商转战产业地产的格局,北科建及早就呼吁不要用住宅地产的方式做产业地产。近年来,北科建更是提出了科技地产事业理论体系,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和团队优势、经验优势,从商业模式、产品体系、产业服务体系等众多构建了产业地产发展的模式。&&& 对此,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很多园区建造过分偏重地产,而忽视了产业发展诉求,因此我们在建造科技地产项目时,从服务企业发展和资产运营的角度出发,注重软环境与硬环境同步建设,使园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服务平台,成为企业发展的天堂。”
作者:佚名 来源:搜狐焦点产业新区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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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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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促农民建房成经济金钥匙 建材下乡探路去地产化
日08:36 来源:
第1页:寻找新的起飞点
第2页:建材下乡为经济“去地产化”探路
  ■高端对话
  支持农民建房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促内需
  邹晓云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设计院副总工程师
  李景国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
  促农民建房在多方面发挥意义
  南方日报: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这是(,)以来的第7个中央一号文件。与以往的6个中央一号文件相比,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有什么不同的背景和考虑?
  邹晓云:如果以发展经济为目的,提出促进农民建房的政策显得有些功利性。政府应该将改善民生放在首位,不要太功利。为促进经济发展来改善民生是本末倒置。
  李景国:促进农民建房会对钢材、水泥等关联产生推动作用,并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支持农民建房这一政策,不能仅仅从扩大内需的层面上进行解读。
  2009年我国受危机的影响,扩大内需成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但目前经济形势好转,局面趋于稳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促进内需。更应该看到它在促进新农村建设、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统筹城乡建设、带动小康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整体意义。
  落实政策不能全以利益为出发点
  南方日报:鼓励农民建房促进农民建房可以说我们找到了撬动经济的一个支点,在您们看来,这项措施将对相关产业以及整体经济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邹晓云:农村金融体系是关键。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不仅要对经济产生促进作用,包括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动也十分重要。
  政府在落实政策时更多地应该采取扶持态度,不能完全以利益为出发点,要充分利用金融体系自身社会服务工具的属性为农村服务,最根本的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不是一味追求自身利润。
  李景国: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依法依规”这个条件。促进农村建房要注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就对耕地、建设用地、林园牧草等各种用地的空间、范围、数量等方面设定了标准,农村建房要注意不要占用规划之外的土地,要注意在法律法规所划定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内。
  农民没有增收,促建房将打折扣
  南方日报:“鼓励农民建房”确实非常鼓舞人心,您们认为,在未来的政策落实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邹晓云:农民建房需要充裕的资金,如果农民收入没有增加,建房就是纸上谈兵。如果通过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来提供支持的话,农村现有的银行究竟可以提供什么样的贷款服务,政府补贴的数额会是多少,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东南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地方财政、农民自身收入都有一定的积累,促进建房的政策也许更容易实施,但如果想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实现的话,恐怕有点困难。
  李景国:促进农民住房建设要和新农村建设挂钩。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农村人口在逐渐减少,但不可能每个农村都进行大拆大建,因此有些农村会逐渐消失,农村整体数量减少。在促进住房建设时,要注意跟上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财富时评
  建材下乡为经济“去地产化”探路
  “房地产绑架了中国经济”,这在2007年中国开始着手遏制资产泡沫之时,就成为相当一部分经济学家的共识。这也是中国经济从2007年到现在,楼市调控政策最多、难度最大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显然,中央政府已经越来越迫切改变这一局面。
  昨日公布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一如既往地以惠农为主,但亮点所在是首次提出了建材下乡,将支持农民建房作为2010年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笔者分析认为,这一政策直指三个层面:一是,局部改善农村家庭的收支状况,体现了惠农政策的一贯性;二是,激发农村市场的潜力,切实扩大内需,为中国经济找到持续的推动力;三是割裂中国经济对房地产产业的依赖度,尝试经济“去地产化”,为中国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找到出路。
  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龙头行业,对产业链的拉动效果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而言,2009年中国经济的V形反转,房地产业功不可没。但是中国经济对房地产依赖过高,高得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数据显示,房地产投资约占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的25%。有经济学家估计,由于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跟经济紧密联系,房地产跟中国经济的关联度超过了60%。房地产可以拉动钢铁、水泥、建材等行业,还可以拉动家具、电器、纺织等行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但成绩掩盖不了地产泡沫化的风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多个地方楼价一再刷新历史纪录,楼市风险急剧加大。如果不调整,谁也不能保证房地产的泡沫不会破裂,中国不会重蹈“日本失去的十年”的覆辙。
  如何解决这一两难矛盾?我们庆幸地看到,在各种利益群体发出的噪音中,中央没有退缩,而是通过积极的手段来解决这一矛盾。现阶段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实际上是对城市房地产业的依赖,而在广大农村房地产产业是个空白。中国的城市、农村二元社会为经济调整提供一种全新的可能。再造一个“房地产业”推动经济成为现实,因此,2010年一号文件将建材下乡写入主要内容,可以让建材下乡缓冲调控房地产业带来的对上游行业的负面冲击,从而减轻经济拉动对“地产产业的依赖”,让经济拉动实现“去地产化”。
  但经济实现了去地产化,只是迈出的第一条腿,另一条腿要解决“财政去地产化”的问题。目前,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对地产的依赖仍然看不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卖地收入依然是地市政府解决财政缺口的最重要路径。这也导致在一些时候中央的宏调政策跟地方政府政策形成“两张皮”,造成经济调控的低效率。早在2009年初,国家救市政策出来之前,未经中央授权,就有18个省市出台了房地产救市政策,把地方财政与楼市的关系揭示得淋漓尽致。因此,要想实现经济全面“去地产化”,还需要在为经济推动力“去地产化”之后,也积极实行财政“去地产化”,而这比前者的挑战将更为严峻。
  但无论如何,经济“去地产化”已经开始迈开步伐,今后楼市的调控“两难”将会改观。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经济“去地产化”的进程中,控制楼市泡沫的效果将会越来越明显。中国经济将在发展中解决一些固有矛盾,使得结构更为优化。
【作者:吕天玲 张波 贾肖明 来源:】
(责任编辑: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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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住宅产业化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RREIA)于日成立,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流通服务、投融资、法律咨询、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及有关院校、科研、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总部设在北京。外文名CHINA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时间日
中国房地产住宅产业化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房地产住宅产业化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RRE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开发协会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资委、国土资源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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